民事执行法律监督的实务问题研究
2017-01-28沈菊军
沈菊军 谭 臻
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浙江 宁波 315400
民事执行法律监督的实务问题研究
沈菊军 谭 臻
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浙江 宁波 315400
伴随着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被确定,这一修改在立法上是具有进步意义的,而2016年12月两高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更是对于解决法律实务中的问题更具深远的意义。对此笔者在本文中从民事执行法律监督的内涵与法理基础出发,从立法和实务两个方面对我国当前民事执行法律监督的现状进行了总结分析,重点探讨了民事执行法律监督实务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进行完善,旨在通过本文研究,为司法实务中民事执行法律监督工作提供立法解读,为实务中难点问题的解决提供理论上的参考。
民事执行活动;检察院;法律监督
一、民事执行法律监督概述
(一)民事执行法律监督的内涵
民事执行法律监督通俗来讲就是对法院的执行进行依法监督,立法中对民事执行法律监督的确定应当以2013年实施的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为准,这一立法规定明确了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权。检察院对法院的执行进行监督主要是针对法院的各类执行实施情况,在具体的监督对象上,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关部门都进行过规定,概括来说包括法院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或者不当行为,违反程序的执行行为,执行中的消极不作为,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执行行为。
(二)民事执行法律监督的法理基础
民事执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民事裁判的内容,主要是以强制执行的方式来实现,民事执行必须有一个前提就是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的裁决,在申请人的申请下由法院来强制执行。无论是从执行主体还是执行方式来看,民事执行都是国家权力范畴,既然作为国家公权力,民事执行又要分为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其中执行裁决权更具司法性,是民事法律活动中一种法律活动,而人民检察院具有法律监督职能,其中自然包括民事法律活动,作为民事法律活动一种的民事执行活动自然也要接受检察院的监督。
二、民事执行法律监督的现状
(一)我国关于民事执行法律监督的立法现状
通过对立法和实务情况的考虑和研究,在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中进行了民事执行法律监督立法的修改,使得民事执行法律监督立法取得了巨大突破,2012年修订《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了检察院对民事执行的法律监督,这是民事执行法律监督立法规范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首先,新民事诉讼法在总则中明确了基本原则,即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其中也包含着民事执行法律监督在范围也进行了扩大和明确,将原来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扩大到民事诉讼活动,使民事执行进行到立法规范的监督范围。其次,新民事诉讼法在执行程序一编再一次明确了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活动检察监督权,形成与总则呼应,也结束关于民事执行法律监督的主体争议,新民事诉讼法还在第208条、210条分别规定了检察建议和检察院的调查核实权,这些规定有的是从司法实务中总结获得而来的,同时又为司法实务提供了法律依据,在立法方面是很大的进步。
但是新民事诉讼法在民事执行法律监督方面的规定还是以原则性为主,在实务应用上还是经常存在不明,基于这样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规定》,对民事执行法律监督的程序、范围以及方式等都进行了立法明确。
(二)民事执行法律监督的实务现状
早在2011年我国就在多地进行了民事执行法律监督的试点,并在相关的监督范围以及许可的监督方式,具体的监督程度等方面做出了规范,但是没有上升到立法。民事执行法律监督工作通过试点工作的推进取得了重大的进展,但是实务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尤其是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也是十分严峻的,在此背景下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新《规定》也继而出台。近年来民事执行法法律监督已经成为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工作重点,但是不同地区还是存在着不平衡,同时监督情况和最终执行情况也存在着失衡,甚至可以说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并没有对民事执行起到实质性影响。
笔者认为对我国当前民事执行法律监督的司法实务进行客观的认识与分析十分必要,只有找出实务中存在的问题,才能有针对性的对民事执行中的乱象进行有效的规制,只有在实务中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督,维护当事人及相关主题的合法权益,才能维护法律的权威。
三、民事执行法律监督在司法实务中面临的问题
(一)民事执行法律监督数量不多,存在地域性不平衡
随着民事执行法律监督立法规范不断健全,检察机关在民事执行法律监督方面也越来越看重,但是总体上,仍然数量偏少,尤其是在一些基层地区,民事执行法律监督的案件数量十分少,并且监督后的民事执行情况也不乐观,在实际解决问题上并没有明显的效果,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基层检察院在案件来源上的不足是执行监督案件较少的原因,尤其是当前新民事诉讼法实施时间不长,《规定》更是从今年开始实行,民事案件当事人对新法的不了解,即使面对执行困难认为也只能依靠法院强制执行,对法院执行却没有质疑和寻求救济的想法。一些基层检察院对《规定》理解不到位,在思想上还是是以旧的民事诉讼法为依据,也影响着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在发现案源方面存在不足,没有将监督权落实到位。
(二)检察院对民事执行的法律监督受到法院的干扰
检察院对民事执行进行法律监督必然需要进行相关情况的调查和证据的调取,但是在实施监督的过程中会受到来自法院的干扰,有的法院工作人员认为执行监督权利应当归属法院,认为检察机关进行监督是对法院正常工作的干涉,同时对他们的利益也存在着某种威胁,因此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并不配合,尤其是对于一些时间较长的案件,法院裁判几年或者十几年都没有执行的案件,检察院在进行法律监督的过程中向法院调阅案件执行卷宗经常会受到阻碍,对执行法官进行保护,导致无法对执行法官进行追责。
(三)民事执行法律监督的效果引发多方争议
在民事执行问题上法院执行效果上的不力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除了对检察院民事执行法律监督进行干扰,最突出的问题还在于执行中存在着消极执行的问题,并且这类问题十分普遍,检察院对这种消极执行的监督也是存在着很大的困难,消极执行十分普遍,检察监督的数量多难度大,在实务中难以做到全面的法律监督。而有些民事执行案件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仍然无法得到执行,这就使得当事人和社会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效果产生了非议。
四、民事执行法律监督的完善构想
(一)明确民事执行法律监督的原则与理念
首先,民事执行法律监督的原则是检察机关实施监督的重要依据,对其监督活动开展产生重要依据性作用,笔者认为应当在立法中予以明确并在实务中予以严格的贯彻,民事执行法律监督应当确立三大基本原则:一是监督法定原则,作为检察机关要严格按照立法规定的权利,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法定的方式开展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除了程序和方式,执行监督的对象、范围、事由、措施等都要法定;第二,谦抑性原则,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要尊重司法规律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也是一项重要的民事领域的原则),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要既要合法又要合理,尤其是民事领域本身就是当事人自治的范畴,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三是不可替代执行原则,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对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就只是监督,民事执行还应当由法院来执行,检察院不可替代,这也是由法院和检察院职能权限所定的,不可超越。
其次,作为检察机关要加强对新法的学习和理解,还要进行法律宣传和普及,让人民群众了解关于民事执行法律监督的有关规定,为他们送上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武器,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与法律理念,让群众意识到还有向检察机关申诉的渠道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准确把握民事执行法律监督的程序、范围和方式
民事执行法律监督在实务中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执行,上文对我国现有立法规范进行了分析,在民事执行法律监督的程度、范围和方式上最主要的依据就是2016年新颁布的《规定》,对此我们应当准确的把握并在实务中作为依据。
首先,在程度上检察院对法院民事执行进行监督程序启动,主要是以民事当事人提出申请为主,包括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申请进行监督,但特殊情形下检察院也有主动提起法律监督的权利,包括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存在损害的,法院执行人员在执行中存在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并且已经被司法机关立案的,还有其他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的,检察院应当主动进行检察监督。
其次,对于民事执行法律监督的范围,《规定》中明确指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对法院执行行为的全面监督,这里法院的执行行为包括法院执行其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裁决等各种法律文书进行法律监督。民事执行法律监督的范围相比过去不但明确了,还扩大了范围,这就需要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积极的发现案源。
再次,对于民事执行法律监督的方式,《规定》中明确只有一种方式,即检察建议,而且对检察建议的作出进行了程度上的规定,要求必须是由检察长批准或者由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于检察建议在形式上的内容也进行了规定,包括检察机关查明的事实、进行监督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以及建议的具体内容等。
(三)加强法院与检察院之间的配合与制约
《规定》中明确要求法院与检察院之间要做好必要的沟通,加强交流,针对民事执行法律监督在相关工作机制上进行完善,在具体的工作中进行配合和支持。
首先,按照《规定》必须要强化检察院对法院民事执行的全面监督,法院应当予以配合,例如在检察院执行监督的过程中,因为案件的需要按照相关的规定的可以调阅法院的执行卷宗,法院应予予以配合。对于一些执行中检察院认为法院可能存在怠于履职问题的,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法院也应当配合做好相关问题的说明。除此之外,检察院与法院之间加强配合,还要进行创新突破,除了加强联系和沟通,可以探索联合建立监督平台,这样不但能够为法院执行提供支持与保障,还能够为检察院进行执行监督提供保障。在监督平台的基础上,检察院与法院之间可以定期的召开联席会议,对民事执行法律监督的具体工作开展进行探讨,尤其是法院,应当明确检察院的监督是对其自身工作的促进,要从内心接受检察院对民事执行的监督,这样才能主动配合相关的调查工作。
其次,《规定》中还赋予了法院对检察监督的制约,如果法院认为检察院实施的检察监督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可以向检察院提出建议,检察院对法院提出的建议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三个月)进行处理并回复有关情况,如果法院对检察院的处理结果仍然存在非议,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并由上一级法院再次提出建议。
(四)加快民事执行法律监督制度的完善
在新民事诉讼法和《规定》的基础上应当对民事执行法律监督制度予以完善,尤其是要在制度中增强对实务工作的规范和指导,包括上文提到的明确民事执行法律监督的原则,还要对现有立法规范进行科学的解读和细化,建立检察机关行使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职权的权力机制与其他主体的协作机制。
为了更好的实现对民事执行的法律监督,还应当加强宣传,例如进行材料的发放宣传、开展法律监督知识讲座等,让更多的群众了解民事执行法律监督,让他们知晓其权益和权利并进行主张,接受社会监督与群众举报,这样有助于检察院发现更多的监督案源并予以监督和纠正。
五、结语
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的《规定》,是继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又一立法进步,为我国民事执行法律监督提供了规范化的指引。立法的出台是为司法实务提供依据和指导,但是对于立法的解读与适用会随着在实务中的适用出现各种问题,因此从理论上进行系统的分析研究和探讨,对司法实务能够形成参考不但具有理论意义还具有现实意义,因此对该问题的研究应当引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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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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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24-007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