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生型乡村治理的机制与路径研究
2017-01-28李传喜张红阳
李传喜,张红阳
(台州市委党校 行政管理教研室,浙江 台州 318000)
内生型乡村治理的机制与路径研究
李传喜1,张红阳2
(台州市委党校 行政管理教研室,浙江 台州 318000)
我们现有的乡村治理,是在现代化进程中形成的,具有鲜明的外部性制度安排的特点,实际上乡村社会的治理及秩序与村庄社会关联的内生性因素有密切关系。当前乡村治理存在的困境表现为:农村社会结构变迁,治理基础改变;外生型制度遇瓶颈,出现“内卷化”;村民趋于“原子化”,难以达成共识;传统治理模式式微,传统权威丧失等困境。因此迫切需要从乡村社会本身来理解、分析内生型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主要形式及运行机制,通过内外制度的有效互动,实现乡村社会的“善治”。内生型乡村治理的发展基础体现为:民众渴望传统治理文化;民众的参与意识增强;农村内生合作组织的生长;政府对传统治理文化的重视。内生型乡村治理的主要形式有乡规民约、新乡贤、合作社和协商民主的乡村实践。内生型乡村治理的运行机制可以充分发挥村民的自主性,提高村庄集体行动与问责能力,实现乡村治理的多样性,确保内生治理的合法化,增强内外制度的互动。
内生型;乡村治理;运行机制
一、当前乡村治理存在的困境
(一)农村社会结构变迁,治理基础改变
乡村治理制度依赖于特定的乡村社会环境,乡村社会环境依赖于乡村社会结构,而乡村社会结构又受到人口流动的影响。传统农村社会是熟人社会,在血缘与地缘的作用下,村民们长期生活在一起,“抬头不见低头见”,人口对土地的依赖性非常强,人口很难自由流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紧密而且互动频繁,这种社会结构为内生型制度的生成和发展提供了充分的社会土壤,并且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延续千年。但是随着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整个中国的社会结构正在发生深刻的变迁,农村社会也不例外。蓬勃发展的市场化、城镇化使得城市对农村产生了巨大的吸引力,而农村生产力水平和生活水平的落后又对农民形成了巨大的推力,在这两种力量的作用下,大量农民选择了离开自己赖以生存的农村,进入到城市谋取更好的生活。这样一来,农村社会人口大量流出,就导致农村普遍出现空心化现象,尤其是在一些经济落后及偏远地区的村庄,甚至因为人口全部流出而消失了。在大部分农村,空心化所导致的农村社会结构变迁主要表现在人口结构的不合理,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村里留下大量的留守老人和儿童,村民的大量外出,脱离了原有的生活空间和社会关系,使得村庄失去了治理的基本要素:人。村庄的集体活动无法有效组织,村庄公共事务很难解决,村庄治理水平也大大下降。而城中村或经济基础较好的近郊村同样面临社会结构的变迁,不同的是它们人口流出很少,反而有大量外来人口涌入,这也为村庄治理带来了难题。
(二)外生型制度遇瓶颈,出现“内卷化”
我们现有的乡村治理,是在现代化进程中形成的,具有鲜明的外部性制度安排的特点。外生型制度进入乡村社会后,在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团结和社会秩序等方面的确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也大大地改善了农村的面貌。但是中国的乡村是自然形成的,乡村社会内部的关系异常复杂,在国家对社会全面渗透的背景下,简单的制度输入并不一定输出相应的制度结果,而是会面临一系列的对抗、博弈、妥协和适应。从20世纪80年代以后,以村民委员会为代表的村民自治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这一制度有效地解决了人民公社解体后的“治理真空”问题,对维系社会秩序、团结和安定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而且对推动基层民主尤其是民主选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被称为“现阶段中国农村治理的重要方式之一”[1]。但是随着实践的深入,该制度遇到了发展瓶颈,甚至出现了“内卷化”,呈现出停滞状态。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自身制度设计的缺陷,如党国英教授指出:“村委会和村党支部委员会分立,是制约乡村民主政治发展的一个明显的制度缺陷。”[2]这种分立容易造成两者关系紧张,难以形成合力。二是缺乏乡村社会基础的支撑,村民自治制度是国家推行的一种外在的制度安排,在推行过程中缺少对农村社会发育程度进行通盘考虑,“支配乡村的治理机制并不是村民自治制度可以加以解释的”[3],没有对乡村内在的治理机制进行归纳、吸收和包容。三是行政干预影响了自治效果,国家对乡村社会的全面渗透,行政权力的直接或间接的介入,使得村民自治出现行政化趋势,抑制了村庄的自治和民主化,很多村庄受到繁重的行政事务所累,也影响了正常公共服务的供给。
(三)村民趋于“原子化”,难以形成社会共识
传统农村社会是一张关系网,每个人都是这个网上的一个节点,通过这张网与其他人发生着紧密的联系,因此传统农村社会又可以称之为关系型社会,在这种社会中人们的同质性非常高,信守同样的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容易达成社会共识,而这也是内生的非正式制度得以施行的重要基础。而随着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中国农村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张关系网也发生了改变。一方面是结构的变化,人口大量流出,原来网上的节点大量消失了,社会成员之间的联系出现了缺口甚至断裂,人与人之间的互动也不再频繁,农村社会开始在结构上呈现出“原子化”趋势,从关系紧密的熟人社会变成了松散型社会。另一方面是价值的变化,受现代化发展和城市化的影响,新的信息、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开始进入农村,农村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传统的内生制度失去了其作用基础。人们不再重视亲情关系和地缘关系,开始变得以自我为中心并将个人利益作为追求目的,而且每个人都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因此农村社会难以形成起码的社会共识,人与人之间很难合作和协调,人们开始失去集体行动的能力。而集体行动是农村治理的核心要素之一,如果农村社会无法达成共识,无法采取集体行动,每个人都是“自扫门前雪”,那么无论是外生制度还是内生制度都无法有效运转,也会大大降低农村社会治理的绩效。
(四)传统治理模式式微,传统权威丧失
传统中国社会是一个农业本位的社会,经过几千年农业文化的浸润,形成了一套内生的治理机制。杨建华教授认为中国古代基层社会治理是一种以民治民式的社会治理,其具体治理模式包括以下五种:一是乡亭里制,这是一种“以乡村长老和士绅贤达为代表的乡村基层组织和治理权威,以填补县级政府以下的权威真空”;二是乡绅治理,他们拥有较高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其职责是裁决争讼、劝民为善,介于官民之间,对农村经济社会生活起到支配作用;三是乡约治理,其是在国法之外的柔性补充,通过劝善惩恶、儒礼教化合理地调整着乡土社会的生活秩序;四是宗族治理,宗族是传统农村社会最基本的单位,是一种严格的“家长制”的权威体系,族长或家长可以决定本宗族的生产生活内容;五是以礼求和,即通过道德伦理来引导和约束百姓,礼不是靠外在权力推行,而是使人们服膺于道德教化,主动地约束自身行为[4]。从这五种治理模式中可以看出,内在的社会权威在其中发挥着主要作用,是传统治理模式的灵魂。但是随着社会的变迁以及各种运动对封建文化不加辨别的批判,使得传统治理模式失去了生存的空间,一些优秀的成分也被视为糟粕而摒弃,这不仅使传统治理模式日渐式微,而且也使得农村社会出现内生权威的真空和秩序的混乱。一直到村民自治制度确立的村两委才重新确立了农村社会的权威,但是这种权威更多受到外在权力的影响,因此与内生权威并非同义。
二、内生型乡村治理的发展基础
农村社会有着内在的秩序,这种秩序依靠自生自发的治理机制来维系,在国家权力逐步退出乡村的背景下,这种内生性、自发性的治理对当今农村社会仍将发挥很大的作用。虽然时代发生了变化,但是传统治理文化中的优秀成分依然有其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基础。
(一)民众对传统治理文化的渴望
中华民族五千年的文明创造了丰富的传统治理文化,如宗族治理、民间信仰、乡规民约、乡村伦理等等。在历史上,这些传统治理文化也在治理基层社会、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着巨大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但是随着中国近现代史上一系列政治社会运动,尤其是“文化大革命”对传统文化的彻底否定,传统治理文化虽然也被压制、被割裂,但传统治理文化的种子却埋在了民众内心深处。改革开放以后,党中央对“文化大革命”进行了彻底的否定,政府对社会的控制也逐渐放宽,埋在民众内心深处的种子渐渐开始萌发。其中如祖先祭祀、宗族活动、民间信仰等是最先开始悄悄出现的,随着社会认知的提高,才逐渐给这些活动赋予了合法性。但是其实重新引发这些活动的诱因并非一开始就是民众内心的渴望,而是改革开放以后富裕起来的一批地方或个人的一种炫耀性的仪式,而这种仪式又将民众内心对传统治理文化的渴望激发了出来,并迅速在社会上蔓延开来。另一方面,随着现代化、市场化的冲击,再加上之前文化的断层,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指挥棒的影响下,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之间出现了失衡,社会价值观念发生了异化,出现了社会道德的滑坡,个人行为的失范,这也给民众内心带来了不安情绪,人们对道德的渴望愈来愈强。在农村,随着利益的多元化及外在力量的冲击,农村内部矛盾也更加频繁,其中有一些矛盾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但是更多的矛盾是法律所触及不到的,需要村民发扬道义精神或者通过协商协调来解决。在这样的背景下,乡规民约、乡村伦理、乡风民俗等一些契约性的民间规范越来越受到农村社会的重视。
(二)民众参与意识的增强
随着社会的发展,村民政治意识、参与意识、民主意识的不断增强,给村民参与公共事务提供了可能性,而法律层面对村民参与权、知情权、管理权、监督权的规定更是为村民参与提供了法律保障。然而村民对村庄公共事务的参与,其直接诱因往往是利益的驱动。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对传统社会结构、社会秩序进行了彻底的解构,再加上村庄缺少新的维系力量,这就使农村社会开始呈现出原子化和个体化的倾向,村庄就像“一袋马铃薯”(马克思),“蜂房式的彼此封闭的社会结构被打破以后,乡村社会的结构单元又重新地复原为一个个原子式的个体”[5]。在市场经济的影响下,人们的思维方式从原来的关注集体利益为主,转变成为更多的关注自我利益。而且农村社会阶层也出现了分化,不同阶层的利益诉求也各不相同。从以上分析来看,农村的参与情况似乎比较悲观,但是社会互构论却提出了一个解释农民行动逻辑的视角:“农民行动是个体与社会长期互动的产物,其本身并不存在本质的规定性,农民的选择行为并没有固定的选择模式,而由其特定的、具体的生存境遇所决定。”[6]正是在这种利益诉求多元化的情况下,对自身利益的保护意愿倒逼着村民增加对村庄公共事务、公共决策的参与,而当他们看到通过公共参与有效地维护了自身利益,这必然会激发他们更加主动积极的参与意识,而且村民的集体意识也会大大地提高,因为通过村民充分参与制定的村庄决策能够达成公共利益的一致性和最大化,从而有效地推动村庄的发展,而只有村庄有了更好的发展,才能为村民的利益和权益提供更充分的保障。
(三)农村内生合作组织的生长
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打破了人民公社时期的集体生产方式,广大农民开始以家庭为单位自主经营,这种生产方式在市场经济尚不发达的阶段起到了巨大的作用,能够使农民通过自身的辛勤劳动解决自己的温饱问题。而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的温饱已不成问题,这就催生了农产品的剩余和市场交换行为的产生,还有很多地区的农民选择将土地从单纯的种植粮食转变为种植经济作物,以获取更高的收益。由此农民就不可避免地跟市场发生了联系。但市场的力量是强大的、野蛮的,“原子化”的农民在进入市场之后几乎毫无招架之力,如产品的定价权、市场的供求情况等等,农民都处于信息链的末端,农民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当原子化的农民面对强大的市场和资本的时候,自然会使农民产生一种不安全感。在这种背景下,就会催生出农民新的行动逻辑:“当国家和市场不能提供足够高的保障水平时,农民又会转而回归村庄集体,寻找安全性框架。”[7]因此,合作就成了农民的必然选择,各种内生型的合作组织开始出现,只有加强合作,才能有效地应对市场带来的风险,更好地保障自身利益。
(四)政府对传统治理文化的重视
中国共产党一贯善于从治国理政的角度来研究中国的传统文化,从中汲取智慧。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更是全面深入地阐述了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与治国理政的深刻联系。他多次指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精神命脉,是我们最深厚的软实力”,“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治理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决定的,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优秀传统文化为治国理政提供有益的启示”等等。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社会治理的概念,这意味着共产党治国理政方式的一次重大转变,而与之相符的治理文化却尚未成型。再加上我国正处于改革深水期、转型关键期,各种社会矛盾开始出现,这亟须有效的治理文化和治理方式来进行处理。而充分挖掘优秀的传统治理文化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在基层治理方面,各级政府也开始制定相关政策,挖掘优秀的治理文化。如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充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十三五规划中明确提出要培育“新乡贤文化”等等。这并非是对传统治理文化的全盘接受,而是在现代背景下进行的传承和创新。当然,现代社会纷繁复杂,传统治理文化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但是可以为我们解决各种问题提供智慧,使治国理政更加理性化、科学化和有效化。
三、内生型乡村治理的主要形式
随着国家权力从乡村地区逐步退出,乡村治理及乡村秩序必然要进行一次重构,而在这个过程中乡村精神、村庄自发组织等内生性因素将发挥重要的作用,这些因素也是乡村社会秩序重构和乡村治理的核心之所在。
(一)乡规民约
我国几千年文明孕育了丰富的基层社会治理经验,这些经验对今天的基层治理仍具有相当大的参考价值,而其中乡规民约就是一种重要方式。乡规民约又被称为民间法、软法,是国家法之外的有效补充,是“村落居民根据本身的实际,制定的关于对生产、生活、行为、道德约束的规章制度,是村民的道德、伦理准则,体现了一种来自日常生活的价值观念,凝聚了乡村智慧”[8]。乡规民约从村民日常生活逻辑中形成,由村民自主约定、自觉服从,是一种村庄内部承认的合作性契约,具有内生性。乡规民约能够通过民主议事、行为规范及赏罚等措施规范着人们的行为,调整着乡土社会的生活秩序,因此它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乡规民约还能够弥补基层社会治理的短板。村民自治制度是有国家推行并实现了全面覆盖,提出了“四个民主”的要求,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但是经过了三十余年的实践,我们发现其主要在民主选举方面得到了较好的实施,而在其他三个民主方面仍存在较多问题。其中一个原因就是没有充分认识村庄内在的社会规范和社会关系,没有重视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没有充分地发动乡村社会,以致近乎出现梁漱溟所说的“乡村运动而乡村不动”的情况。因此,传统乡规民约中的有益成分是现代乡村治理中必须要坚持的,它完全可以适应现代性,在现代化进程中再造。而充分发挥乡规民约对乡村社会的规范和引导作用,对于构建更完备的乡村治理制度体系、完善后选举阶段乡村治理结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新乡贤
乡贤是根植于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的一种文化现象,指乡里中德行高尚的人,在乡村社会建设、风习教化、乡里公共事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维护着传统农村社会秩序和稳定,是维系基层乡村治理的主要力量。近代以来,乡贤文化日渐凋敝。进入现代社会以后,农村人口尤其是精英人口的大量流出更是使得农村乡贤失去了生存基础。当前,农村社会的问题不断涌现,尤其是在道德教化、矛盾协调、行为引领等方面尤为突出。于是乡贤又开始重新回到了人们的视野中,并且上升到了中央的宏观决策层面。十三五规划中明确提出,要培育“新乡贤文化”,这是对乡贤地位的重大肯定,将传统的乡贤文化赋予了新的时代内涵,“新乡贤文化应该是对传统乡贤文化的批判性继承、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要摒弃传统乡贤文化中等级森严、尊卑有别等糟粕,倡导民主法治理念等现代文明因子”[9]。“新乡贤”是一种柔性的治理手段,他们有德行、有能力、口碑好、威望高,成长于乡里,奉献于乡里,具有内生的权威性。而且“新乡贤”也是乡规民约的执行者、监督者,能够通过自身行为引领乡村社会的规范。因此,“新乡贤”是完善乡村治理机制和促进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有效推手。
(三)合作社
本文中所提到的合作社是指改革开放以后农民为了规避市场风险而建立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与人民公社时期的合作社有很大的不同。一是传统合作社是政府自上而下强力推动的正式制度安排,而新的合作社则是由农村内部自下而上发起的非正式制度;二是传统合作社有极强的政治因素,而新合作社更强调经济因素;三是传统合作社中农民的地位是被动的,无法影响合作社的发展,而新合作社是农民主动的,是其自愿选择,能够通过协商自主决定合作社的发展;四是传统合作社是依托于计划经济体制,而新合作社依托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五是传统合作社采取一大二公的体制,产权不清晰,而新合作社采取股份化形式,有明确的产权界定;六是传统合作社模式单一,以行政地域为边界,而新的合作社形式多元,以相同产业或共同事务为边界。经过以上对比,我们能够清晰地看到新合作社的基本性质符合现代治理理论的基本内涵,它能够通过成员的共同参与、互动、协商与博弈,达成公共利益的一致,从而影响甚至决定合作社组织的发展进程,由此我们认为合作社也是基层社会治理的一种重要的实践模式,而且部分合作社是与村庄重合的,甚至可以影响基层村庄的治理。
(四)协商民主的乡村实践
农村民主治理主要有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这两种形式。村民自治制度实施以来,选举民主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取得了较为理想的绩效。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农村利益越来越多元化,农村社会的矛盾也越来越复杂,迫切需要在村级民主治理上有所突破和创新。正如卢福营教授所说:“矛盾是创新的源泉,村民自治地方创新的根本原因在于其自身的内在矛盾。”[10]也正是在各种矛盾的刺激下,迫于乡村社会公共事务及矛盾的压力,全国各地都掀起了一场乡村民主治理创新的热潮,而这次的创新其核心内容就是协商民主。浙江是协商民主创新的先行地区,创造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协商民主治理模式,这些模式主要特点是乡村内生的协商民主的参与平台。如温岭的“民主恳谈”、天台的“民主决策五步法”、黄岩的“一事一议”、武义县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常山县的“民情沟通日”、新昌县的“乡村典章”、衢州市柯城区的“两监督一赔偿”等。
四、内生型乡村治理的运行机制
(一)充分发挥村民的自主性
学界对乡村治理的研究大多对村庄内生性的治理与发展需求关注不足,往往更重视乡政村治、村民自治等外部性的制度安排、自上而下的体制结构及关系,而忽视了基于村庄内在需要和内在动力的自下而上的表达。在实践层面也是如此,国家权力全面渗透,村民自治组织实际上具有半官方的性质,其虽不是政府组织,但却承担着大量政府下派的任务,存在严重的行政化,这些都严重限制了乡村自主性的发展。而乡村是一个有序的自组织系统,乡村制度和秩序的生成具有自生自发的性质,这应当是村民自治、乡村治理乃至新农村建设的源泉和动力,从乡村治理的进一步发展来看,需要农村公民社会和农民合作组织的生长和发育,当然这一过程离不开政府的规范、支持、引导和推动,但是仍然需要更加重视农民的自主性和创造性。村民的自主性是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是发挥乡村社会内生治理资源的重要途径和抓手,只有充分调动乡村社会的自主性,培育多元化的利益主体,才能形成强大的村民力量,才能使乡村内生型治理的多种形式充分发挥作用。同时要充分理解和运用治理的概念及内涵。治理的基本要义是多元主体的参与、协商、互动,尤其是村民要在涉及利益的决策中充分、主动地参与,要引入协商民主的理念,将乡村治理置于多元利益主体的协调之下,保护乡村民主和村民利益。
(二)提高村庄集体行动与问责能力
费孝通说:“中国乡下佬最大的毛病是私……一说是公家的差不多就是说大家可以占一点便宜的意思,有权利而没有义务了。”[11]从这一观点来看,似乎乡土社会中不存在村庄集体行动的可能,但是实际情况是传统乡土社会中村庄的集体行动具有很大的可能性。在笔者看来,传统乡土社会中存在着三个要素使得村庄可以采取集体行动,一是人口流动性不大,二是村庄有内生权威,三是村庄社会资本较强。然而对比当前社会,这三个基础悉数消弭:随着市场化、城镇化的发展及户籍管理制度的逐渐松动,人口流动性增大,大量农村人口流出,尤其是精英群体的流出使村庄失去了内生权威,再加上各种运动对传统文化的破坏和现代理念对人们价值观的冲击,使得传统文化失去了传承,乡村社会资本渐趋式微,这一切都导致村庄的集体行动变得异常艰难。如今想要提高村庄的集体行动能力,三要素之一的人口流动已是无法避免的大趋势,因此我们只能从其他两个要素着手。首先就是培育村庄的内生权威,通过乡贤、乡村精英的培育和发掘,使其能充分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其次是村庄社会资本的培育,通过乡规民约、传统文化等社会资本的培育,构建村民之间的有机联系纽带,增强其集体行动的能力。如仙居县新罗村就大力弘扬慈孝文化,并成立了慈孝基金,以慈孝文化作为纽带,有效地将外流人口与常住人口充分发动起来,共同为村庄的慈孝事业做出贡献。同样,问责也是农村治理的关键所在,一是要对村干部进行监督,促使他们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二是对违反规定的人进行惩罚,避免少数人的搭便车和投机行为。而有效的问责也要建立在村庄内生权威确立和社会资本加强的基础上,并要在村民间达成共识,这才能使村庄集体行动成为可能。
(三)实现乡村治理的多样性
为什么在一个地方产生并行之有效的治理模式到了另一个地方就水土不服,无法取得同样的效果呢?笔者认为,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一方水土养一方人,中国农村社会是多彩多样的,每一个村都有着不同的历史底蕴和发展历程,因此,每个村庄都涵养着不同的乡村治理基础,必然对乡村治理产生多重性的影响,造就不同类型的乡村治理模式;二是外来的制度缺少内在的认同性,虽然该制度经过了其他地方的实践验证,但是对于被动接受的村庄来说,还会在潜意识中认为这是“他们的”,不是“我们的”,因此缺少开展和执行这一模式的积极性。另外,村庄的现实情况也对村庄治理模式有很大的影响,如人口流动较多村庄与人口流动较少村庄的治理模式是不一样的,村庄社会关联度强的村庄和社会关联度弱的村庄治理模式也是各不相同的。因此,要充分尊重基层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为其提供足够的实践空间,使其可以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创造出适合自己的治理模式。比如,在乡规民约的制定上,就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形式强制推广范本。乡规民约作为农村社会的习惯法,是其在日常生活中约定俗成的一些规定,应该与其所在村的人口结构、经济结构、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等相适应,根据各自的村情去制定修订,做到一村一法,突出本村特色和重点要解决的问题。
(四)确保内生治理的合法性
随着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不断深入,整个社会的法治理念也不断得到提升,因此,在乡村内生型治理中也要确保其合法性。外生性制度是由国家政府部门推行的,其制定和推行过程必然要经过严格的合法性审查,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而内生性制度是乡村自下而上产生的,其不具备国家法律审查的先天条件,因此很多乡村内生治理制度在合法性上存在较大的缺陷。而要确保内生治理的合法性,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个方面是法学层面的合法性,即内生治理诸要素要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其产生程序、功能和运行机制不能违反或僭越法律规定,这一是需要乡村开展内生治理合法性自查,排除可能的违法因素,二是需要市、县、镇等多级政府部门对乡村内生治理加强合法性审查。另一个方面是政治学层面的合法性,即乡村内生治理的诸要素要获得村民的普遍认同,实际上乡村内生治理作为一种“软治理”,其合法性必须要建立在村民共同认可的基础上,只有如此,才能使村民在心理上认同并自愿服从村庄内生权威。而这需要村民充分参与到乡村治理过程中去,通过互动、协商、博弈,完成偏好转换,就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达成共识。
(五)增强内外制度的互动
内生型乡村治理依靠乡规民约、道德伦理等手段在维系村庄社会秩序、处理村庄公共事务方面发挥着很好的“自治”作用,但是不可否认,这种治理模式也存在着无法避免的短板。一是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及乡村公共服务提供方面,村庄力量单薄,无法支撑,仍然需要政府在财政及政策方面的大力投入;二是完全放任的村民自治会出现“异化”,如乡村宗派围绕话语权及资源分配而出现的争斗与对立、黑恶势力控制乡村等负面现象,必须要对乡村内生型治理保持充分的警惕性。因此,在现代治理语境下,既要充分发挥内生性资源和动力的积极作用,也要妥善地处理村庄与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关系,这对于未来的政策制定能够起到很好的借鉴作用。总的来说,乡村治理的发生和发展将遵循乡村内生创制和国家渐次型构的协同演进模式,在两种模式的博弈中寻求一个秩序的均衡点,从而使两者形成良性互动,达成乡村社会的“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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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天景]
2016-12-20
2016年台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点课题“乡规民约与基层社会治理”,项目编号:16GHZ03;2016年浙江省党校系统规划课题“现代乡规民约的生成机理、治理功能及完善机制”,项目编号:ZX18222。
1.李传喜(1985— ),男,山东省莱芜市人,讲师,社会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发展社会学、农村社会学;2.张红阳(1987— ),男,河北省唐山市人,台州市委党校助教,南京大学社会学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城乡社区、社会问题。
D616
A
1002-6320(2017)02-01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