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东汉末年“发如韭,剪复生”的一则民谣
2017-01-28曹娜
曹 娜
(北京师范大学 历史学院,北京 100875)
论东汉末年“发如韭,剪复生”的一则民谣
曹 娜
(北京师范大学 历史学院,北京 100875)
学界经常引用的一则东汉末年民谣“发如韭,剪复生;头如鸡,割复鸣;吏不必可畏,小民从来不可轻”,是经过学者修改的。这句话最早见于《太平御览》引崔寔《政论》,原为“小民发如韭,剪复生。头如鸡,割复鸣。吏不必可畏,从来必可轻?奈何欲望致刑厝乎!”民谣只是其中“发如韭,剪复生。头如鸡,割复鸣”部分。崔寔征引民谣后反驳其中反映出的轻吏思想。清儒严可均将“从来”改为“民不”,突出了其中“民”“吏”对立。近代以来学者多从严可均改动,作“吏不必可畏,民不必可轻”,并视之为民谣一部分,以论述东汉劳动人民的反抗精神。
崔寔;《政论》;重刑
学界在论及东汉末年社会矛盾突出时,经常引用如下一则民谣:——“小民发如韭,剪复生;头如鸡,割复鸣;吏不必可畏,民不必可轻”,作为广大劳动人民坚决反抗东汉王朝腐朽统治的例证。目前对这条民谣有若干不同版本的引述,内容繁简不一。逯钦立先生辑校《先秦汉魏晋南北朝诗》作“小民发如韭,剪复生;头如鸡,割复鸣;吏不必可畏,从来必可轻。奈何欲望平。”[1]241邱汉生先生引民谣为:“小民发如韭,剪复生;头如鸡,割复鸣;吏不必可畏,民不必可轻。奈何欲望平!”[2]7他编写1956年高中历史教材时,对民谣“文字上作了修润”,使之更为通俗:“发如韭,剪复生;头如鸡,割复鸣;吏不必可畏,小民从来不可轻。”[2]7田昌五、安作璋《秦汉史》引民谣作:“民发如韭,剪复生;头如鸡,割复鸣;吏不必可畏,民不必可轻。”[3]学界对这则民谣内容认定的分歧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吏不必可畏”后一句是“从来不可轻”还是“民不必可轻”;二是民谣有无“奈何欲望平”句。那么这条民谣的内容究竟是什么?后人认识歧误的原因是什么?这些都尚须缕析明辨,今不揣谫陋,试论如下。
一、民谣内容的辨析
这则民谣目前所见最早的出处是宋代著名类书《太平御览》卷976菜部 “韭”条:
《正论》曰:“小民发如韭,剪复生。头如鸡,割复鸣。吏不必可畏,从来必可轻。奈何欲望致州厝乎!”[4]4327
《太平御览》没有明确说这则材料是引自民谣,只是点明其出自《正论》。从内容上来看,“吏不必可畏”后两句“从来必可轻。奈何欲望致州厝乎”!与以上学者所征引均有所不同。显然,对这则材料的辨析是认识民谣的关键所在。
《正论》即《政论》,又作《本论》,是东汉末年崔寔所著。崔寔,涿郡安平(今河北安平县)人,出身“儒家文林”世家,祖父是著名学者崔骃,父崔瑗。崔寔在汉桓帝时曾授予议郎职,历任五原太守、辽东太守等。汉灵帝建宁年间病卒。据《后汉书·崔寔传》载,崔寔“明于政体,吏才有余”,《政论》“论当世便事数十条”,“指切时要,言辩而确,当世称之”[5]卷五十二,1725。《政论》原文已散佚,部分内容存于各类典籍中。这则引文仅见《太平御览》①明陈耀文所辑类书《天中记》(清四库全书本)卷四十六“韭”条也引了这条材料,作:“韭剪复生,小民发如韭,剪复生。头如鸡,割复鸣。吏不必可畏,后来必可轻。奈何欲望致州厝乎!”注引自《三论》。《三论》不详。其内容多与《太平御览》合,故不再讨论。“后”疑“从”字之讹。。
《政论》这条材料语言直白通俗,唯一语义模糊不清的是“奈何欲望致州厝乎”句。“致州厝”不辞。清儒严可均主张应作“奈何欲望乎”,认为其中有所脱误②[6] 241本文所引用崔寔观点如无注明,均出自此,第722-728页。;逯钦立先生在严说的基础上指出应作“奈何欲望平”,《太平御览》作“乎”误[1]241。然而,目前所见《太平御览》各版本中,“奈何欲望致州厝乎”均以“乎”结尾,在无其他例证的情况下,删去三字,与原文差异太大,故不从。孙启治先生对此另有新说,他认为《御览》中的“州”是“刑”之伪,“刑厝”同“刑措”“刑错”。他引《荀子·议兵》“刑错而不用”、《汉书·文帝纪·赞》“断狱数百,几致刑措”,指出前者意为“搁置刑法不施用也”,后者意治安而几不用刑。此处谓“奈何欲致废刑不用乎”[7]194。按此说较通达,可从。“州”“刑”字形相近,有讹误的可能。《汉书·文帝纪·赞》“几致刑措”,应劭注:“措,置也。民不犯法,无所刑也。”[8]卷四,135《后汉书·崔寔传》中“六典陈而九刑厝”,注曰“厝谓置之不用也”[5]卷五十二,1714。“致”亦“置”意,王鸣盛指出“致与置相通,《后汉书》‘置’字皆作‘致’”[9]卷十九《说字五》。“奈何欲望致刑厝乎”,意谓又怎能希望不用刑罚呢?
《政论》这里是否引用了当时的民谣?我们可以从引文的内容,结合崔寔本人对民谣谚的态度来考察这一问题。
“小民发如韭,剪复生。头如鸡,割复鸣”句,语言通俗形象,非常切合民谣的特征。“发如韭,剪复生”系农业生活经验的总结。韭,就是韭菜。古人很早就认识到韭菜剪又生的特征。《说文》即谓:“韭,菜名。一种而久者,故谓之韭。”《广韵》“俗作韮”。以韭为喻也见于后世民谣:“翦韮翦韮,断杨柳。河东小子,令我与子。”[10]以鸡“割复鸣”譬喻,后世民谣中也有类似的说法,如唐《通幽记》引谚语“一鸡死,一鸡鸣”[11]卷三六三,清代翟灏《通俗编》解释为“盖谓同类者,不甘于默默也”[12]卷二十九,405。这里剪掉小民的头发,其实就是髡刑,是一种较轻的刑罚;而割头,是为极刑。“发如韭”“头如鸡”表明了民众受刑人数极多。东汉末年社会动荡,民怨沸腾,不少谚谣中都提到严苛酷烈之吏治下百姓死者众多,如《风俗通》引里语曰“县官漫漫,冤死者半”[4]卷226,《后汉书·李固传》引益州谚曰“虏来尚可,尹来杀我”[5]卷八十六,2838。无论从语言特征还是内容,“小民发如韭,剪复生。头如鸡,割复鸣”应源自民谣。
再来看崔寔本人对民谣的态度。崔寔曾长期担任地方官,一向关心百姓疾苦。他在任五原太守时切实帮助当地百姓,教民织衣,所著《四民月令》更是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范晔在本传《赞》中云“子真(笔者按:崔寔字)持论,感起昏俗”[5]卷五十二,1733,他对当时的民间俗语非常熟悉,在《政论》中,时常征引当时的俗语,如“一岁再赦,奴儿喑恶”“州郡记,如霹历,得诏书,但挂壁”“渴马守水,饿犬护肉”。因而崔寔在这里引用民谣是可能的。但是,《政论》这则材料并不完全都是民谣。
首先,从《政论》征引民谣、民谚的体例来看,一般都会注明“俚语曰”“谚曰”“是所谓”等。这条材料却没有明确说明是在引用民谚、俚语。
其次,首句“小民发如韭”,如果是民谣,主语是民众自己多会省略,不会再提“小民”。这里出现的“小民”当是崔寔为论述方便所做的交代。
再次,从这则材料内容逻辑来看,民谣“发如韭,剪复生。头如鸡,割复鸣”强调民众受到刑罚后,“不甘于默默也”,此时民众的愤怒自然会指向刑罚的仲裁者、执行者——官吏。“吏不必可畏”是题中之意。但是,根据目前见到的东汉材料,从来没有从不畏惧吏,引申到要轻视吏,特别是“从来必可轻”这样的程度。加之“奈何欲望致刑厝乎”意为又如何希冀不再使用刑罚呢!言下之意是不能废除刑罚,这自然不会是出自饱受刑罚之苦的民众之口。因此“吏不必可畏,从来必可轻。奈何欲望致刑厝乎”应该是崔寔针对民谣而发的感慨,不属于民谣内容。
最后,补充的是,崔寔这里征引的民谣“发如韭,剪复生。头如鸡,割复鸣”,结构规整,是一首典型的三言四句民谣。三言四句是汉代民谣经常采用的结构。如上引“州郡记,如霹历。得诏书,但挂壁”,《华阳国志》记民歌“王稚子,世未有,平徭役,百姓喜”[13]卷十中,《后汉书·五行志》载“谐不谐,在赤眉。得不得,在河北”[5]卷十六,968等。
二、“吏不必可畏,从来不可轻”提出的语境
崔寔由民谣“发如韭,剪复生。头如鸡,割复鸣”,继而感慨“吏不必可畏,从来必可轻。奈何欲望致刑厝乎”!崔寔这里的感慨是与其政治思想一致。理解这句话首先需要了解崔寔对“民”“吏”和“刑”的认识。
崔寔是非常现实的政治家,《政论》即通过针砭时政,阐发匡政救世的主张。他重视民,多次指出民在维持政府统治中的重要性,“民善之则畜,恶之则雠。雠满天下,可不惧哉”,由此提出“有国有家者,甚畏其民。既畏其怨,又畏其罚”。至于“吏”,更是崔寔所着重强调的。《政论》既有对坑害百姓官吏的批评,称他们为“贪饕之吏”“酷吏”,也有解决当时吏治贪腐问题的具体建议,如提出“重禄”。他将好的吏治视为治理乱世必要的手段。同时他针对当时官场上“重刑阙于大臣。而密网刻于下职”,以致对下级官吏“各竞摘微短,吹毛求疪”的情况,提出批评。他以西门豹、子产治政为例,主张要对下级官吏“安固长吏,原其小罪,阔略微过,取其大较惠下而已”。可以说《政论》中,崔寔特别强调对下层官吏的重视,丝毫没有轻视吏的意思。“从来必可轻”表达出对吏的轻视,并不符合崔寔的思想。
孙启治先生虽然将“州厝”改成“刑厝”,理解为废置刑法,但他将《御览》中“吏不必可畏,从来必可轻”一句改作“吏不必可畏,民不必可轻”,并理解为“盖谓民不可尽杀之,故吏不可畏,民不可轻,奈何欲致废刑不用乎”[7]194?只是不畏惧吏,不轻视民,与废置刑罚在语义上毫无关联,两句之间缺乏逻辑联系,致使句义难通。
其实,这里“从来不可轻”应是反问句,是句作“吏不必可畏,从来必可轻?奈何欲望致州厝乎!”崔寔通过反问质疑由民谣进一步引申的轻吏思想,强调吏的重要性,进而在此基础上否定了废置刑罚的可能。如此理解逻辑紧密,文意贯通。
崔寔不赞同废除刑罚的主张,源自其重刑思想。《隋书·经籍志》将崔寔的《政论》纳入“法家”类[14]卷三十二。对崔寔思想的具体学派归属,学者间存有不同意见。萧公权先生认为崔寔是“乃儒,而兼法者”[15];刘文英先生认为是儒家而兼容百家[16]。无论诸家对崔寔的学术派别如何认识,都注意到他思想中重刑罚这一特征。崔寔重刑罚和他的务实精神互为表里。这一特点的形成与他所处的时代密切相关。
东汉桓、灵帝时,社会充满动荡。崔寔在《政论》中称之为“方今承百王之敝,值厄运之会”,是“皇路险倾”的时代。崔寔从不迷信遵循三代治化的神话,而是强调权变。具体到当时的社会,当“参以霸政”“深其刑而重其罚”。德教只是“兴平之粱肉”,只有“刑罚”才是“治乱之药石”。《政论》中他以汉宣帝为例,认为皇帝当“明于君人之道,审于为政之理”,“严刑峻法,破奸轨之胆”,从而使天下太平。而汉元帝“多行宽政,卒以堕损,威权始夺”,自己也成为“汉室基祸之主”。因此主张“宜沛然改法”,“宜参以霸政,而宜重赏深罚以御之,明著法术以检之”。
事实上,东汉末年,“寇乱”纷起时,朝廷不会轻易提出废置刑罚的主张。然朝廷举措中独有一事,与废置刑罚相似,那就是大赦。东汉中后期皇帝频频下诏大赦天下,桓帝在位21年,共恩赦21次。灵帝在位22年,恩赦25次。大赦本是为了垂恤百姓,但事实上却导致“百姓忸汰,轻为奸非,每迫春节徼幸之会,犯恶尤多”,加剧了社会动荡。崔寔在《政论》中多次尖锐批评当时的大赦,他主张“旷然更下大赦令,因明谕使知永不复赦,则群下震栗,莫轻犯罪。纵不能然,宜十岁以上,乃时一赦”。崔寔正是针对频繁的大赦,强调不能“致刑厝”。《全后汉文》另收录崔寔作《大赦赋》。与崔寔同时代的王符,也多次针砭政府“数赦”的举措,指出是“纵贼”“劝奸”的措施(《潜夫论·述赦》)。
最后,还需要指出的是“刑厝”代表的不仅仅是废止刑罚,还隐含有理想社会之意。《史记》称赞周成王、康王,即言“天下安宁,刑措四十余年不用”[17]卷四。两汉对汉文帝称颂最多的也是“殆致刑厝”。可见,仅仅是接近“致刑厝”便足以令后世景仰。“欲望致刑厝”也可理解为古代文献常见的“欲望致太平”“欲望致和”。此处崔寔不只是主张不要随意大赦,还隐含着如果不重吏,不以法治国,何谈达到“致刑厝”这一理想呢?西汉汉哀帝时鲍宣上书谏争,感慨当时“民有七亡而无一得,欲望国安,诚难。民有七死而无一生,欲望刑措,诚难”,而其中民有七死的情况包括,“酷吏殴杀,一死也。治狱深刻,二死也。冤陷亡辜,三死也。盗贼横发,四死也。怨仇相残,五死也。岁恶饥饿,六死也。时气疾疫,七死也”[8]卷七十二,3088。崔寔的感慨与鲍宣所论的情况非常类似。在民不聊生的情况下,又怎能达到治平呢?
综上所论,“吏不必可畏,从来必可轻?奈何欲望致刑厝乎”是崔寔对民谣的评论部分,反映出崔寔重吏、重刑深罚的思想。崔寔征引的民谣只包括“发如韭,剪复生。头如鸡,割复鸣”!
三、“民不必可轻”:误读与流传
将“从来必可轻”改作“民不必可轻”肇始于清代学者严可均,他在辑佚《全后汉文》时指出《御览》“从来”当作“民不”:
小民发如韭,剪复生;头如鸡,割复鸣;吏不必可畏,民不必可轻。奈何欲望乎?[6] 728
严可均的说法影响广泛。但其中的改动并不合适。“奈何欲望乎”前文已辨析,当作“奈何欲望致刑厝乎”,是崔寔的评论部分。严可均所作“奈何欲望乎”改动太大。从文意来看,也缺乏实质的意思。至于“民不必可轻”句,严可均或是出于“(吏)从来必可轻”不符合崔寔重吏思想而进行的修动。但这一改动过于主观,缺少文献上的佐证。
现代学者论东汉末年民不聊生,多引用严可均改本,作“小民发如韭,剪复生。头如鸡,割复鸣。吏不必可畏,民不必轻”,将崔寔的评论“吏不必可畏”也视为民谣的一部分。至于对这则民谣的理解,可以孙纯阳、李寿山先生观点为代表:
人的头发像韭菜一样,剪断以后还会生长的;老百姓的脑袋尽可被人当作鸡一样任意屠戮,但一只鸡的头割下来,其他的鸡照样啼鸣。(也可解释为:你就是杀一鸡,它还要叫唤一阵呢)当官的没什么可怕的;老百姓从来是不可轻侮的。[18]
许多研究东汉史的学者都强调,这首民谣反映了在“地主残酷镇压”下,“农民的斗争愈来愈激烈”[2]17,“起义的一次次失败,继之而来的是一次次新的进一步发动”[19]。学者一般认为“吏不必可畏,民不必可轻”反映出当时百姓的激愤之情和反抗官吏的决心。
这样的改动,契合了近代以来关注下层民众的研究倾向。仅就这则民谣的内容来看,“剪复生”“割复鸣”确实表明了民众力量不可小觑。将“从来必可轻”更改为“民不必可轻”,一方面“民”与“吏”对应,语句对仗,更类似民谣;另外一方面恐怕也是因为若将原文“吏不必可畏,从来必可轻”整体视为民谣一部分,则观点过分激烈,论点难以令人信服。历来对民和司民者冲突的记述很多,著名的如《战国策》载“兽恶其网,民怨其上”。两汉时期,不少民谣都提到吏治的残酷。诸如《汉书·路温舒传》引俗语:“划地为狱,议不入。刻木为吏,期不对。”意为画个圈作牢狱人们也不敢进入,刻个木头人作狱吏,人们也不敢面对。但“吏从来必可轻”极端轻视吏的思想实属罕见。故后人并不予以采纳。
总之,目前习见征引东汉民谣“小民发如韭,剪复生。头如鸡,割复鸣。吏不必可畏,民不必可轻”,误将崔寔对民谣“发如韭,剪复生。头如鸡,割复鸣”的评论“吏不必可畏,从来必可轻”理解为民谣的一部分。崔寔征引民谣意借此强调要重视吏,重视刑罚,方能天下治平。严可均最早删改《政论》文,将“从来”更改为“民不”,明示了民谣中的重民思想。现代学者征引东汉这则民谣时,误窜评论部分进入民谣,讹误产生的原因一方面是采纳严可均更改后,“吏”“民”对应,“吏不必可畏,民不必可轻”与民谣语言相近;另一方面是其所反映的重民思想源远流长,多为学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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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朱大昀,主编.中国农民战争史:秦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261.
[责任编辑:刘太祥]
2016-12-10
曹 娜(1988— ),女,陕西省榆林市人,中国古代史博士生,主要从事先秦、秦汉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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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6320(2017)02-002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