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
2017-01-28于亚男
于亚男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天津中心,天津 300300
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
于亚男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天津中心,天津 300300
随着我国政府服务机构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作为一种服务性的行政事实行为也得到了改进。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是基于服务行政的理念,对政府的服务职能以及对社会的治理。但是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在认识上存在着一定的误区,所以调解效果往往是不理想。所以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要将过去的服务理念进行更新,通常制定相应的管理机构来促进行政调解服务的发展。在构建相关的制度时应该要遵守行政调解的基本原则,从实际情况出发,将知识产权的行政调解与司法程序进行良性的交流。
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司法程序
一、引言
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作为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如今市场经济竞争中的价值日益突显。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是为了主体能够协调,从而促使当事人对纠纷内容达成统一意见的一种调解方式,但是在目前的知识产权行政调解中存在着许多问题,便导致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工作无法顺利开展。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应该要对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制度进行不断的探究,从而实现行政调解服务理念的创新。
二、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调解与执法行为的性质混同
专利行政执法行为是指专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和调解专利纠纷,以及调查并处理假冒专利的行为。而在目前专利行政执法行为中将调解专利纠纷与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行为一并认为是管理专利工作的内容,这种性质的误解就导致了行政调解与执法行为混为一谈的现象,人们总是将调解行为认为是行政执法行为。我国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机制中重要的工作内容包括对专利纠纷行政调解机制的创新。然而由于这种执法思维上的误解,导致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发挥出作用,随之就可能会出现一些强制调解以及粗暴执法的事件。
(二)行政调解制度不完善
由于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主要是处理以行政单位为主体对第三方人员与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但是很多商标民事纠纷以及各类著作权争议并没有纳入行政调解的法律范围中,由于行政调解可调解的类型和范围都太小,就导致行政调解无法完全发挥出作用,这样也就加大了司法审判的压力,也大大减弱了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效果。另一方面,由于知识产权纠纷的特点是专门处理一些极其复杂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的纠纷问题,所以不管是通过诉讼解决还是非诉讼的解决方式,调解人员都要具有调解纠纷的专业知识以及较强的专业能力。当前我国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主要是针对专利、商标以及著作权等进行管理,通常涉及的知识范围比较广泛,并且各个环节的管理分散情况比较严重。而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机构的工作人员的知识配置方面缺乏相应的专业保障,就导致了行政调解人员在工作范围中职责不到位的现象。行政调解的原则是为指导和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以及工作运行的基本准则,只有严格遵循了调解的基本原则才能保证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制度的建立
(一)明确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的定位
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应该要基于政府权力下,对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违权冲突的调解,调解要在当事人的允许下进行,这才能确保行政调解的公正性。行政机关应该要在调解过程中为当事人提供沟通和劝停的服务,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的共识,这样也体现出了当事人的主体性与自治性。由此可见,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的性质就是一种行政服务行为,所以对于行政调解的定位应该要以行政服务为基本准则,从而完善行政调解制度。
(二)完善知识产权行政调解机构
根据目前知识产权行政调解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想要改进知识产权行政调解制度,就一定要在明确行政调解的基本原则,要从相关的制度的细节部分入手,首先要扩大行政调解的工作范围,制定相应的运行制度,对于相关工作人员也要严格管理。对于行政调解的事项一定遵循自愿原则,调解的前提要当事人是自愿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并且知识产权行政调解中涉及的内容一定要是合法的,相关运行程序一定要符合公正原则,确保当事人的各项权利可以有效行使。行政调解工作是为当事人解决纠纷,在解决问题的实质中要将中立性落实到位,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性。虽然行政调解过程中要求公开、公正的,但是对调解的核心内容可能会涉及到当事人的技术事(是)商业机密等信息,所以相关人员要坚持保密原则。
四、结语
关于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不管是相关制度的创新和完善,还是理论性质的探究,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待解决。在强调行政调解时,要坚持调解的基本原则,从实质发挥出行政调解的真正作用。在实践工作中要不断总结经验,提升各个环节的工作效率,为创新我国政府服务机制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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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
:A
:2095-4379-(2017)26-0251-01
于亚男(1989-),女,汉族,天津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在读,任职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天津中心,主要从事专利审查方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