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问题探究
2017-01-28陈浩文
陈浩文
国际关系学院法律系,北京 100091
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问题探究
陈浩文
国际关系学院法律系,北京 100091
我国是当今世界最具潜力的发展中国家,“经济”是当今提到中国首先浮现在脑海的词汇,伴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日益增多,而我国当下的劳动争议解决制度已很难适应当今的社会需求,亟需改善。本文将对我国当下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给出合理的完善建议。
劳动争议;预防机制;仲裁;诉讼
劳动争议解决制度在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实践的初期起到了较为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劳动争议案件的与日俱增,我国现有的争议解决制度存在着很多问题有待改善。
一、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劳动争议预防机制欠缺
我国的劳动争议预防机制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欠缺。首先,我国有“劳动协商”制度,虽然初衷是希望将劳动争议的萌芽尽快消除,节约更多的社会资源。但在实践当中却很难应用,企业的劳动争议部门给劳动者带来“站在企业一方”的感觉,劳动者对其不信任,故而不能将劳动争议“内部解决”;其次,我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存在欠缺,一些地方为了经济忽视了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矛盾,监察工作不能有力进行。这些都是劳动争议预防机制欠缺的表现。
(二)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繁复,成本高
我国实施的是“一调一裁二审”的争议解决制度,这一程序运行起来甚是冗长,很多情况下,一个普通劳动争议案件没有一年时间很难处理完毕。而劳动争议往往需要的高效的解决,因为劳动者在一个案件中付出诸多的时间和精力,代价太大。这也不利于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同时,在成本与资源方面,消耗过大。我国法院需要受理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的案件,仲裁不能作为终局的结果,相当于如果当事人对仲裁不服,仲裁就沦为了无用功,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而法院还要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这自然就加大了法院的工作,即使新出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定程度上确定了“一裁终局”的机制,但其适用范围太狭隘,不能根本解决资源浪费问题。
(三)仲裁与诉讼之间有失协调
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前置程序与必经程序,而仲裁与诉讼却产生了冲突。第一,由于仲裁前置与诉讼,因而仲裁的效力与权威无法得到信任和保证。因为当事人可通过起诉推翻仲裁结果。第二,如果不服仲裁,向法院起诉后,当事人不能提出新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仅能在当事人之前提请仲裁的范围内,一旦要增加诉讼请求,必须作为另案先提起仲裁。可既然已经可以起诉到法院,法院可以对案件进行受理,那么自然之前的仲裁结果就已经被推翻,既然这个仲裁已经相当于不存在,为什么还必须按照之前的仲裁范围提起诉讼请求,不能在仲裁范围之外再添加诉讼请求呢?同时,若当事人增加了诉讼请求,本可以一并审理的案件却又须将流程再走一遍,无疑又增加了法院和仲裁机构的工作量,造成资源二次浪费。由于仲裁很难“一裁终局”,法院在面对劳动争议案件时除了受理的诉讼请求与仲裁中提起的请求范围相同之外,法院相当于开启了新的审理,结果上很可能与劳动仲裁结果不同,因此仲裁机构希望维护自己的信誉,树立权威,不希望法院改判,会不断地向法院靠拢,尽力以法院的视角做出裁决,而仲裁的独立地位会不断地减弱。
二、完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建议
(一)完善劳动争议预防制度
完善劳动争议预防制度的目的在于将我国现有的被动处理劳动争议转变为主动积极改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减少劳动争议发生。首先,缩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地位上的差距,加强工会作用,使工会能够充分起到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第二,加强媒体宣传力度,使用人单位时刻守法,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第三,加强劳动监察执法,更好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单轨制转变为双轨制
当今采用的“一调一裁二审终局”制在我国劳动争议解决实践的初期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发展,劳动关系变化,这一制度不再适用当今社会,程序冗长、成本高、效率低等弊端日益显现。单轨制转向为双轨制,主要从两方面考虑。一,有利于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使劳动争议短时间内得到解决。二,利于减轻法院及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压力,节约司法资源。国际上,很多发达国家都通过给予劳动者自主选择权来处理劳动纠纷,在我国当今的发展背景下也是可行的。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可先行进行调解,不同意调解或不能够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可自愿选择仲裁或诉讼,但若选择仲裁,双方当事人应达成一致的书面仲裁申请,提起仲裁,经仲裁后对仲裁结果不服的,申请人可向上级仲裁委员会提请复议,经复议后,即为终局结果。面对一方不执行仲裁结果,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若直接提起诉讼的,法院受理后不得再提起仲裁。对新增加的诉讼请求可合并审理的,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可合并审理。将解决机制进行转变后,在提高效率,节约资源的同时,还有助于更好地协调法院与仲裁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改善仲裁诉讼化的倾向。
综上,我国劳动争议解决制度已不能很好的适应当今社会发展,存在着如:争议预防机制欠缺,程序繁复、成本高,仲裁诉讼化等问题。而完善劳动争议预防制度,将争议解决的单轨制改为双轨制,可更好的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更好的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解决劳动争议。
[1]陈金红.应建立“裁审分离”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J].中国劳动,2002(06).
[2]李勇.关于调整和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建议[J].中国劳动,2003(01).
D9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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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26-0229-01
陈浩文(1996-),男,北京人,国际关系学院法律系,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