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
——如何保障“透明人”利益的法律思考
2017-01-28丛文
丛 文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股权代持
——如何保障“透明人”利益的法律思考
丛 文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股权代持是公司运营实践中的一种常见现象,我国商法承认股权代持的合法效力,但是由于股权代持具有隐秘性和灵活性,其中变故较多,所以股权实际所有者—“透明人”的利益往往得不到保障,既然法律上承认了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理应保障股权所有者的利益,本文意在结合当下股权代持中的相关法律风险,对于保障“透明人”的利益提出建议。
股权代持;法律风险;法律保障
当下市场上也有很多人质疑,股权代持市场乱象丛生,法律监管难度大,为何还要承认股权代持的合法地位呢?公司具有资合性,就是资本的一种合作,从公司法可以看到,公司强调的是多少股权的表决通过即可,既然是一种资本的合作,那么人的作用就相对弱化了,不论你资本后面站的是谁,只要资本对外一致的意思表达即可,从资本的角度讲,股权代持是具有合法地位的,隐名股东的利益理应得到法律的保障。
一、股权代持的相关法律关系
股权代持协议的相关法律关系有三种:
第一种:委托人与代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一般为合同关系。
第二种:委托人与代持人分别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三种:委托人与代持人分别与公司外部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从上述关系可以看出,股权代持中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所以当代持协议产生问题的时候,法律认定存在困难,隐名股东的利益往往得不到保障。
二、股权代持中“透明人”面临的若干法律风险
(一)关于股权比例的约定;公司的股权存在多种变化的可能性,比如:代持股权的比例并非一成不变,公司的增资扩股将导致股权比例的稀释。
(二)“透明人”难以确立股东身份的风险;虽然司法解释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我们都知道投资权益并不等于股东权益,委托人虽然享有投资权益,但是这个只是相对于代持人来讲,这一权益并不能向公司主张。
(三)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风险;委托人在幕后,名义股东在台前代为行使股东权利,面对各种诱惑,可能出现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情形。
(四)代持股权被第三方强制执行,股权代持都是隐于幕后的,法律上将该股权视为代持人的财产。如果有第三人获得针对显名股东的法院生效判决,该代持股份可能被强制执行。
(五)未来股权转让的税务风险;当条件成熟、实际出资人准备解除代持协议时,税务问题就随之而来,通常,税务机关对于当事人辩称因为股权代持关系,并未发生股权转让的说法并不认可,要求按照公允价值计算缴税。
三、股权代持相关问题的处理原则
股权代持的相关问题应该依据上述的法律关系区分之后,再分别对待。
(一)当委托人和代持人出现问题时,属于合同关系,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双方的意思表示结合合同法进行处理。
(二)当委托人的股东身份不被认可时,这属于委托人、代持人和公司的关系,可根据构成股东身份的实质要件、形式要件等综合判断。
(三)当代持股权涉及第三人纠纷时,属于第三种法律关系,应坚持商事外观主义原则,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的相关权益。
四、保障“透明人”合法利益的法律建议
(一)关于股权比例的问题,在签订代持协议中应该主动商定,一旦公司出现股权变动的行为,隐名股东与代持人签订新的股权代持协议,确定股权比例。
(二)关于股东身份的确立问题,在签订代持协议之时,隐名股东可将股权代持协议向公司的主要股东予以披露,争取要求过半股东出具相关的声明。
(三)关于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问题,此问题在实际生活中出现的较多,在签订代持协议的时候应详细约定。
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可以要求代持人将股东权利委托给实际出资人或其他出资人认可的第三人,保证股东权利的行使是在传达出资人的意愿。
排除显名股东的财产权,这样该部分股权就明确不属于代持人,这样可以保证这部分股权的安全性,不能作为代持人的遗产或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在委托人和代持人签订协议时,约定严格的违约责任,增加其违反代持协议的成本,减少其实施侵害隐名股东利益的行为的可能性。
(四)关于代持股权被强制执行的问题,在签订协议时,增加一份股权质押协议,代持人将其名义上的股权质押给委托人,在法律上该部分资产在遇到第三人财产纠纷时也不能被强制执行。
(五)关于未来股权转让的税务风险,隐名股东可以通过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其对投资权益的权属和实际股东身份,避免负担本不应负担的所得税负。
股权代持在经济活动频繁的现代社会是十分普遍的现象,由于其隐秘性和灵活性给很多中小企业的发展注入了活力,这种发展符合经济社会进步的规律,从法律上讲,任何合法的行为都理应得到法律的保障,因此我国应该着力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给股权代持提供更多的法律援助,保障股权代持各方关系人的利益,这对于我国法律的发展,以及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1]陈淑贤.关于股权代持会计核算的几点思考[J].财会通讯,2003(11):30-49.
[2]郑瑞平.论隐名股东利益之法律保护[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05).
D922.291.91
:A
:2095-4379-(2017)26-0226-01
丛文(1995-),女,汉族,辽宁大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