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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后能否反悔

2017-01-28宋永洁牡丹江市司法局

科学中国人 2017年17期
关键词:撤销权继承权继承人

宋永洁牡丹江市司法局

浅谈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后能否反悔

宋永洁
牡丹江市司法局

受实际条件的影响,我国在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后是否具备反悔的权利方面,始终存在着较大的争议,而在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中,也未对相关信息形成一定的指向性,这便使该问题长期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所以需要根据国内外的实际经验,对该问题进行合理判断,以便于为该问题的有效解决提出合理化建议。因此本文就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后能否反悔展开探究,并总结出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后所具有的相关权利及反悔问题的解决方案。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反悔

近年来,法律继承权的继承问题逐渐成为现有法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产生该问题的原因也相对较多,给相关法律工作者及法律文件的处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而为有效提高现有法律的权威性与完整性,根据我国现有法律继承标准及发展现状,制定出详细的继承人继承权管理规定极为必要,以便于对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后能否反悔及相关问题的进一步解决。

一、放弃继承权人的子女的代位继承权的问题

目前,对于放弃继承权人的子女代位继承问题主要集中在代位继承的继承范围、代位继承的法律依据及代位继承的合法性等方面,首先就代位继承的合法性而言,世界各国均有不同的法律标准,现有标准主要以法国非合理性继承及德国合理性继承为主。非合理性继承即在继承人子女放弃继承后,其子女的直系血缘亲属不具备继承其遗产的合理性,也无法开具其合理的继承条件证明,因而定性为非合理性继承,该继承方式在欧洲及美洲国家盛行。另一种是合理性继承,由于德国早期主要以封建体制为主,因而在法律条件设定方面,只要继承人与被继承人有着明显的血缘关系,即可成为合法继承人,至于其父母是否曾放弃继承遗产,则不在法律考虑范围内。该继承方式主要集中在中欧及部分亚洲地区使用。

当前,我国在该问题的处理上,采用多角度优化的方式,主要主体以合理性继承方式为主,但却又对其继承条件进行了进一步限制。继承人的代位继承,在符合相关法律标准的范围内,可继承其部分遗产,适用条件越多,即合理性越大,那么在代位继承过程中,所能得到的继承资产也就越多。但在此期间,需要考虑一个较为严重的问题,即配偶,如在继承过程中,子女与其配偶在继承方面产生纠纷,则对代位继承的合理性条件产生影响,继而使其缺乏充分合理继承条件。该问题解决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就产生分配的公平性而言,并不符合我国法律制定基本精神,也容易进一步激化矛盾的产生。

代位继承问题的产生不仅局限于人本身,经济条件也是代位继承所需考虑的重要问题,如在继承过程中,有某一方经济条件过差,或不具备单独抚养子女的能力,那么在法律合理范围内,是否应考虑将实际代位继承中非合法性继承的部分作为救济资金进行继承是主要问题。我国在相关法律条文中,曾对子女抚养及老人赡养等问题作出相对明确的规定,对于经济状况较差或不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群,应获得实际的经济财产补偿,所以在法律范围之内,给予经济救济的问题,应在下一阶段的代位继承中进行明确的规定,以便于在出现突发状况导致财产继承失衡时,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执行合法与有效的法律措施。

继承法的出台,不仅是维护个人基本权益的一种保护屏障,同时也是确保其子女健康茁壮生长的有效方式,对于进一步提高子女自我生存能力,并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因而在后期的法律优化过程中,应对代位继承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与研究,以此一方面发扬我国法律公平平等及维护公众基本权益的重要精神,另一方面也为促使社会的稳定发展与长治久安做出重要贡献。

二、放弃继承权人的债权人的撤销权的问题

债权人即持有债务支配权的债务主动方,放弃继承权债权人撤销权问题上,容易对债务人构成一定的影响,在此期间为降低其对自身利益的影响,债务人可能做出对债权人的部分危害行为,而为保护债权人的基本权益,在法律层面上,准予债权人具有撤销的权利,以阻止对其自身造成伤害。在撤销权使用过程中,债权人必须具备财产转让不合理及对财产转让产生危害的行为,方可行使其所具备的撤销权。但在继承人在放弃继承后,简而言之即是不产生财产转让与更变的前提下,是否仍具备撤销权利,有关法律并未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债权人在放弃继承后,是否具备行使撤销权的基本权利,是目前较为有争议的主要问题,其中问题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即是放弃财产的继承与既得利益的继承。

对于放弃继承的行为是否属于拒绝利益取得的行为,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债务人从继承开始,当然地承受其权利,故其放弃,乃处分其已取得的权利,而非拒绝利益之取得;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在当然继承主义之下,放弃继承系继承人消灭继承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回复其不为继承标的财产主体状态之意思表示,论其实质乃在于拒绝取得继承财产,应属拒绝受有利益。对于上述两种观点,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因为前一种观点过分强调当然继承主义而取得的权利的处分,而忽视了设立放弃继承制度的初衷。根据“当然继承主义”,遗产的继承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不问继承人的意志。但现代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任何人不得违背其意思而强制赋予利益。设立放弃继承制度,就是使得继承人能够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接不接受此项遗产,享不享有该项利益。这是发展的社会对人格的自由和尊严重视的结果。继承人不放弃继承权,他人固然不得干预,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权,对于单方给予的财产利益加以拒绝,更是人格自由的一种表现。

三、结语

目前,我国在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否能够反悔方面,尚未作出较为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及国外相关法律可知。放弃继承权后反悔,是一种悔过行为,可在相对合理条件下,给予一定的财产救济,但仅限于在符合规定及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如继承人不具备相关法律条件,则不允许其在放弃继承权后反悔,从而一方面维护法律的基本严谨性,另一方面也能够促使法律更好的维护社会秩序,以推动我国各方面的稳健发展。

[1]潘家永.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后能否反悔[J].江淮法治,2015(4)∶3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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