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石油企业的影响和建议
2017-01-27吴志远
□ 文/吴志远
“营改增”对石油企业的影响和建议
□ 文/吴志远
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较为完整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2017年7月1日起,我国实施简并增值税税率改革,取消13%一档税率,将四档税率简并至三档。由于“营改增”在税率设置、政策制定和征收方法上的确定短期内难以满足各行业的不同需求,加之财政收入压力,“营改增”的前提条件是保证现有营业税收入规模不能减少,因此,“营改增”对不同业务产生的效应不同,对石油企业的税收负担和具体的发展策略也将带来多方面影响,从总体影响看,“营改增”对石油企业的经营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对管道运输业务的影响
“营改增”后新建项目在增值税抵扣链条完整、不动产进项税允许完全抵扣的前提下,新建运输管道方面,管道运输企业本环节增值税应纳税额基本为零,较营业税税负下降;在“营改增”前完成投资的运输管道项目,“营改增”前,因销售不动产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动产存量形成的增值税进项税税款按照增值税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能抵扣,提供管道运输服务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款较少,加之管道运输业增值税税率为11%,营业税税率为3%,管道运输企业本环节增值税应纳税额较营业税增加。在“营改增”过渡期,解决本环节间接税税负升高的途径是财政部、税务总局给予的过渡期税收政策优惠,即超税负返还。管道运输“营改增”全部完毕后,如果增值税进项税完全允许抵扣或者保留超税负返还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价格不扭曲的前提下,“营改增”对该业务有利。
二、对工程建设业务的影响
工程建设业务主要包括油气田地面工程建设、炼化工程建设、管道及储罐工程建设、海洋工程建设。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工程建设企业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解决下游企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问题。如果施工单位购进的砂石料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砂石料增值税税率为17%,施工单位增值税税率11%,“营改增”对工程建设业务有利。如果施工单位购进的砂石料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缺少税收制度保障的前提下,间接税税率变化导致工程建设业务本环节增值税税负增加。建筑业“营改增”后,因建筑业提供的货物或劳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下游企业可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因此对建筑业务下游企业有利。
三、对油气产品销售业务的影响
从我国加油站的数量看,截至2016年已有9.8万座加油站,数量庞大,“营改增”对于石油产品的销售带来一定的影响。物流业、运输业等是加油站的重要客户群体,因此购油过程中必然需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实现进行抵扣的目的。我国加油站已经实现全国联网,提供异地开卡、全国加油、统一发票的服务。对于油气销售企业而言则有助于拓展加油站的营销力度,提升企业销售量。
四、建议
一是“营改增”全部完毕后,如果销售不动产下游增值税进项税不能完全抵扣,应继续争取保留管道运输企业当前执行的过渡期增值税超税负返还优惠政策。
二是对进项税抵扣不足问题,建议规模较小或具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建筑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按简易办法纳税,适用3%征收率。建筑企业本身也需要加强财务核算和经营管理,尽量与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货方合作,享受抵扣政策。
三是石油企业需要重视税收政策对税务成本和盈利空间的影响,强化对税务的统筹管理,积极争取财政补贴,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增加利润空间。
作者单位: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财税价格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