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特殊类型招生考试的反思
2017-01-27廉澄张震
廉 澄 张 震
(江苏师范大学,江苏徐州 221116)
高校特殊类型招生不仅是我国高等院校培养社会需求人才的招生模式,也是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03年全国普通高校实现远程网上录取工作开展以来,教育主管部门基本实现了对普通类招生工作全过程透明化的监督,但高校特殊类型招生由于专业要求和招生录取方式的特殊性与复杂性,不仅使其成为招生管理与监督工作的难点,也使其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1 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概况
1.1 特殊类型招生的含义
特殊类型招生一般是指普通高校在年度招生工作中对有一定专业特长、符合条件的考生执行特殊的招生政策并通过特殊途径录取的招生模式。目前,大多数特殊类型招生仍要求考生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并按规定程序录取;个别特殊类型招生(如保送生、体育单独招生等)不需要参加全国统一高考,采取单独的选拔录取方式。特殊类型招生主要包括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类、高水平运动队类、保送生类等。
1.2 特殊类型招生的特征
特殊类型招生“特”在哪里?通过多年的实践考察,我们认为,特殊类型招生的特征主要表现在考试标准、监督管理和社会认知等方面。
第一,考试标准的多样化。由于特殊类型招生专业考查的不仅仅是考生的文化课成绩,还需要考查考生对所报考专业的知识、理论、操作技能等方面的掌握程度,因此,在专业考查上就需要制定不同的标准,才能确保对考生测试的科学性。在专业测试时,由于缺乏刚性的评分标准,加之大多数评分标准没有细化到具体环节的评分点,主要依靠评委的主观感觉评分,从而导致测试评价标准的多样化。
第二,监督管理的有限性。具有招收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专业资格的招生院校,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的监管职责完全由招生院校掌握,缺乏强有力的外部程序监督。同时,招生院校各学院专业间测试考查标准不统一,导致学院在测试评分、考生筛选、特长认定等方面有一定的自主权,也给内部过程监督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第三,社会认知的偏差性。特殊类型招生具有招生模式的特殊性,由于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使得特殊类型招生变成了使用“特殊”方法进行的招生。很多人抱有这样的观念:这类招生考试就是“找关系”“请客送礼”,可以通过走过场的形式被录取。这种认识的偏差影响到招生过程,从而导致招生录取的违规违纪问题偶有发生。
1.3 特殊类型招生存在的问题
特殊类型招生在高校招生中一直引人关注,近年来也时有招生丑闻曝出。特殊类型招生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考场生态遭到破坏。如美术学、书法学等艺术类专业的专业笔试考场上出现各行其道的考试形式和内容、考场设置的随意性和监考人员的责任心不强[1]、考生的投入与期望值反差等造成的替考、交换试卷、夹带画样等违纪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以面试为主的专业,评委的个人偏好或凭主观意志评分现象等问题依然突出;体育类专项考试过程中的替考,人工计量和技术评定成绩过程中的“人情”关照等现象频发不断。这一切严重地破坏了考场的生态环境。
二是认证评价面临挑战。在认证考生资格过程中,部分考生存在侥幸心理,通过造假材料、开假证明、做假证书等手段企图蒙混过关,而处罚尺度又难以掌握,这就给高校特殊类型招生的综合评价判断带来大量的问题。
三是公平公正难以保证。特殊类型招生考试的组织与实施环节需要大量的工作人员参与,由于部分人员对于考试政策、规则与程序难以在短时间内通过岗前培训准确地理解与把握,加之责任心、原则性、认真细致程度参差不齐,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地影响了考试过程的公平与公正。
上述问题影响了考试招生的公平和公正,特殊类型招生的监管工作面临着漏洞待修补、机制待建立、制度待健全、公平待维护、政策待宣传等重重障碍。教育公平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考试招生工作所体现的公平公正是教育公平的表现形式之一。因此,我们必须建立健全科学、公正、公平、合理的选拔制度体系,形成周密的操作程序,排除人为干扰,推进教育公平。
2 特殊类型招生问题的原因探析
2.1 自由裁量权的双控矛盾有待化解
自由裁量权是评委依据特殊类型专业选拔的目的和要求对特定环节的考生本人或答卷,根据主观意愿自主作出的一种非量化的评价的权力。特殊类型专业考试的面试环节是通过评委与考生面对面的交流来完成整个测试过程的,并无标准化答案可言,需要评委根据自身对问题的理解、经验以及敏锐的思维与眼光、丰富的知识储备来识别考生是否具备某专业对人才选拔的要求,这就在打分时给评委赋予了一定的弹性空间。招生院校从管理与公平的角度出发,为了加强监管以及防控风险和防止“暗箱操作”行为的发生,设置各种权限来限制评委打分的随意性和主观性。招生院校与评委双方争夺与控制的权力即是自由裁量权。面试环节具有开放性、灵活性和互动性,判断一名考生的综合素质是否符合招生院校的人才选拔要求,在很大程度上完全依赖于评委所具有的丰富经验,需要借助于评委的直觉判断来准确地把握考生的综合素质[2]。
然而,在面试过程中,不可能对考生的综合素质以精细量表的形式进行划分,也不可能为评委设定清晰、详尽的评价细则。评委拥有的自由裁量权的弹性空间即是腐败滋生的土壤,“暗箱操作”多发生在这个环节上,学校监管部门被迫对评委的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限制得过多,则影响评委对考生的评价,面试环节的意义也就失去,从而影响到能否选拔出优秀的生源。因此,监管要求的教育公平与招生院校对评委拥有的自由裁量权的依赖和限制存在明显的冲突。
2.2 程序操作层面的规范性有待改善
程序操作层面的规范性的核心在于操作,程序是否规范必须依赖严格的操作得以验证。目前,职责不明、权责不清的现象依然出现在各类特殊类型招生考试中,比如,在招生规则或方法方面没有形成固定程序,对考生、工作人员、评委不得携带任何通信工具进入考场、不得随意走动的考试管理制度执行不严,甚至在程序执行和落实过程中存在偏差与变通、“有利的执行、不利的就变通执行”等现象[3]。
科学地设计工作程序是做好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前提和关键。整个特殊类型招生流程必须环环紧扣,因此,我们要找准特殊类型招生流程中权力运行的“关节点”,通过绘制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流程图,对可能发生的廉政风险作出准确的分析和识别,明确风险防控的重点和“关节点”。
2.3 监督效力有待提高
我国“差序格局”的社会特征给监督带来了困难,“找关系”“走后门”等现象难以杜绝。事实表明,单纯依靠责任心强、原则性强、组织纪律好的同志对招生过程进行监督,效果并不明显,漏洞依旧可循。同时,在招生工作组内部,下级对上级、同级之间、上级对下级始终存在不敢、不想和不愿监督的现象[4]。目前招生工作中存在人为监督多制度监督少、制度失范追究不严等问题,严重地影响了监督的实效性。即便有监管制度,还是有人铤而走险。因此,廉政风险的防控任务依然艰巨。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是招生工作的基础,严格合理的规章制度是使招生工作有序运行的保证。高校特殊类型招生制度是高校招生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社会对高校特殊类型招生的公信力存在质疑的情况下,我们要作出积极的回应,加强有效监督,防范人情、关系等风险的出现。
3 对策及建议
3.1 以公平为出发点,强化自由裁量权的有效约束
第一,加强纪律和道德教育,促使评委在观念上慎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评委的聘任要求是为人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奉公守法,要与评委签订诚信协议和保密协议[5]。评委必须要有良好的个人品格,具备选拔专业人才的相关知识,能够熟练地运用各种面试技巧和测评技术,有效、公正、客观地评价考生。否则,面试作为一种主观评判,就会因评委的素质问题发生失真现象,影响选拔的质量。
第二,制定约束标准和多组别把关,促使评委在行动上慎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制定科学、合理的评委评价考核体系,选优去劣,形成优质的评委库。设计科学的专业测试评分要素,确定公正、统一的评价标准,评价不能有过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要定量、定性准确,评价制度体系必须有效、实用。评委的组成要分为多个组别,如现场评委、仲裁评委、终审评委等,将权力分散,避免出现一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一切的局面;一旦个别评委的自由裁量权的弹性空间使用过大,与大多数评委的意见出现较大的差异,也会引起其他组别评委的关注,从而有效地避免不公正的现象发生[2]。
第三,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促使评委在纪律上慎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公开是对权力最好的监督”,一是有条件的考场可设置考试室、候考室、观摩室,打造“透明考场”。二是积极主动地接受家长和媒体等社会力量的监督,家长和媒体能够以其敏感的视角,站在自身利益和公正的立场上进行关注和监督。这样,评委就会慎重对待自己手中自由裁量权使用的空间,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评委对自由裁量权使用的随意性。三是实行实名制,当场公布分数,这就意味着加大考试信息的透明度,对评委理性、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和维护个人声誉均能起到积极的作用。
3.2 以程序为抓手,强化考试安全视阈的科学管理
第一,依规行事,细化管理。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省级招生考试机构、高校招生管理部门应负责统一研究制定各有关特殊类型考试招生的报名和资格审核流程、考核办法、评分细则、录取规则等。严禁高校将审核、考试、选拔等工作下放至院系独立负责,严禁委托个人或中介组织开展特殊类型考试招生有关工作。因此,加强制度化程序管理的科学性、可操作性方案亟待解决。制度具有根本性、权威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特征,程序的安全靠制度来维系,因此,我们必须加快完善程序管理的制度化建设,并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估和反馈机制[6]。研究制定统一的特殊类型招生考试《组织管理办法》和《管理办法操作细则》等制度化文件,对职责权限、工作流程、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具体、细致的规定,做到操作层面有序可循和招生的各项工作有规可依。
第二,双盲评审,确保安全。所谓双盲评审,就是在纪检监察部门的公开监督下采取考生分组和评委安排的双随机办法,考生临时抽签,评委临时分组。考生不知道会由哪组评委进行评审,评委也不知道要评审的是哪组考生。这样做的关键是将信息点断开,让“走后门”“托关系”无从下手,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排除各种干扰,防范在测试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腐败风险,确保考试的安全。
第三,复评复检,增强客观性。增加二次复评审核环节,设计科学、合理的评价制度,保障招考选拔的准确和公正。在初次评审结束后,根据初评的成绩,聘请新的评委组对筛选出的相对优秀的考生进行再次测评,优中选优,有效地筛查初评阶段多组之间的评分差异,统一评分标准,提高主观评分的客观性。
第四,留痕管理,增加透明度。坚持“谁参与谁签字”“谁改动谁签字”“谁使用谁签字”的管理办法。只要是参与考试或在与考试相关的原始材料上作出任何改动,就要留下痕迹。“岗责留痕”“过程留痕”“监督留痕”能够有效地保障招生环节的公平性。
3.3 以政策为底线,强化廉政风险的预警防控
第一,落实“不想为”的招生纪律教育。要对问题易发的“风险人群”作出分析排查并进行有效防控。测试前,要加强评委的纪律教育和师德教育,高标准地要求自己,让自我管控、自我监督形成常态,使评委在观念上形成一种内在的、无形的、自律性的约束力量。通过定期培训并以招生过程出现的违纪、违规案例对评委进行警示教育,强化评委的公平、公正的意识。
第二,完善“不能为”的招生监督体系。有效的监督是确保招生考试贯彻执行“阳光招生”政策的重要保障,加强全程监督、全面监督,将纪检监督、自我监督、社会监督、监控监督相结合,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从源头上防控廉政风险,其核心是对权力的监督和制衡,关键是要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要建立相关部门、社会各界多方参与、分工负责、相互制约、多权制衡又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工作机制,发挥监督的补充作用,及时控制权力运行中的不规范行为。
第三,坚守“不敢为”的招生惩治警戒。严厉的惩治是对腐败的最好教育,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惩治制度,坚持对招生工作中的腐败现象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原则,制度应有具体实施的刚性措施。对违反教育部“30个不得”[7]招生工作禁令的人员和事件,发现一起,严查一起。施行问责追究,有问必查,有责必究,切实维护惩戒制度的权威性。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在体制机制上,要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促进优质教学资源共享,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改革教育质量评价和人才评价制度等。在新一轮高考综合改革的形势下,高校特殊类型招生必须坚持科学管理,积极探索有效监督的招考工作模式,建立健全科学、公平、公正、合理的选拔体系,以维护教育公平。
[1]杨乙男.关于江苏美术高考改革的思考[J].美术教育研究,2015(13):50-51.
[2]尹晓敏.论高校自主招生面试环节的腐败控制[J].现代教育科学,2012(3):21-24.
[3]斯阳,王华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以部分上海高校为例[J].中国青年研究,2014(3):59-63.
[4]卢作全.用强有力的监督遏制特权现象(干部说干事)[N].人民日报(理论版),2013-04-24(8).
[5]韩立萍.如何应对艺术院校招生工作的特殊性[J].北京教育(高教版),2005(9):55-56.
[6]徐卫.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破解政府绩效评估的“瓶颈”[J].党政论坛,2009(1):26-28.
[7]教育部:高校招生工作要严格执行“30个不得”禁令[EB/OL].(2017-02-24)[2017-11-01].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7-02/24/c_112052527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