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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周易》的女性观

2017-01-27张荣贵

华夏文化 2017年2期
关键词:主妇周易男权

□ 张荣贵

论《周易》的女性观

□ 张荣贵

《周易》是一部反映男性历史、体现男权思维的书籍,书中展现了纵横捭阖、波澜壮阔的生活百态;偶尔也提点一下女性,从中可以窥见当时的女性观。尽管寥寥数语,依然影响了中国几千年的女性文化,奠定了传统女性文化的发展方向与精神基调:《周易》崇阳抑阴、男尊女卑的思想突出,凡牵扯女性的活动,都只是有关个人感情、服饰、家庭等私人领域,在公权领域已不见女性踪影,反映了当时稳定的社会历史背景以及成熟的一夫一妻多妾制。

一、《周易》对女、妇的区别及其功利主义的婚嫁观

我们知道,古文字在后来的发展中,变化很大,我们不能按照今天的字义来理解古文字。比如,女、妇的使用,在《周易》有很大区别。确定二者的范围对理解《周易》的女性观意义甚大。当“妇”与“夫”对称时,“妇”确指“已婚女性”。有的“妇”虽单独出现,但其指代“已婚女性”的意思也很清晰。如《渐·九五》:鸿渐于陵,妇三岁不孕,终莫之胜,吉。《家人·九三》:家人嗃嗃,悔厉,吉;妇子嘻嘻,终吝。有的“妇”指代不明,如《大过·九五》:枯杨生华,老妇得其士夫,无咎无誉。《蒙·九二》:包蒙,吉。纳妇,吉,子克家。在金文中,“妇”也可指年长的未婚女子,用在这里似乎于理也通。但《周易》中的未婚女子,无论年纪多大,总与已婚之妇有区别,如“归妹愆期,迟归有时”,“女子贞不字,十年乃字”,“妹”、“女子”都是典型体现女子未婚的用词。

至于“女”的所指范围,一般特指未婚女子,如《咸》:亨,利贞,取女吉。《渐》:女归吉。《姤》:女壮,勿用取女。《蒙·六三》:勿用取女,见金夫,不有躬,无攸利。而由《屯·六二》“女子贞不字,十年乃字”(女子坚持十年不嫁,年岁必然较大)可推知,“年长的未婚女子”亦称作“女”。有时“女”的指代很模糊,似乎可泛指所有女性。如《家人》:利女贞。《观·六二》:闚观,利女贞。对此二“女”的理解直接影响对《周易》社会分工的判断。先看《家人》,其卦象是上巽下离,火生烟,过家之象,“利于女子坚持”(女性的柔顺不代表盲从,家庭是女性发挥主要作用的场所);也可视作姐妹们共伺一夫,利于女子处理家事,便于家庭和睦(尽管事实上未必如此,如《归妹·六三》、《归妹·六五》,反映一夫一妻多妾制下的媵妾婚,即使姐妹间也避免不了争斗)。此“女”应泛指所有女子。再看《观》,上巽下坤,地上风,取“遍及”意,该卦先讲小人、次讲女子、再讲君子,小人与君子都是泛指,没道理将“女”限定在未婚女子范围,理当泛指所有女性。

简言之,《周易》的“女”泛指所有女子,“妇”则专指已婚女性,这一点也可以由《周易》功利主义的婚姻观印证。当时社会已形成以男权为中心的婚嫁观,但伦理性并不突出。通过时人对待夫妻离异的态度:淡然、理性(《小蓄·九三》:舆脱辐,夫妻反目),看出人们自然主义的处事观。而由《大过·九二》:枯杨生蕛,老夫得其女妻,无不利。《大过·九五》:枯杨生华,老妇得其士夫,无咎无誉。反映了人们对再婚的冷静:即使老夫再娶少妻、老妇再嫁少夫,只因“老夫”与“老妇”位中行正,符合西周崇德的传统,均可接受。但站在男权的立场,考虑到繁衍后代的需要,老夫女妻不影响生育,老妇士夫不利生育,故而前者“无不利”,后者“无咎无誉”。而“纳妇,吉”更体现了《周易》功利、实用的婚嫁观。显然,要求女子“从一而终”的观念还未形成,在时人眼中,女子治家的才德更重要,年龄、出身、财产、婚史都跟婚姻缔结与否无必然联系。不过从“取女”、“纳妇”、“畜妾”仍可看出人们对众女子的区别:“取女”“女”为妻、为主,“纳妇”“妇”为侧、为偏,“畜妾”“妾”与奴无异。

二、《周易》的社会分工

在众女性中,妻是主妇,拥有管理家庭的权力,(其他女性辅助之)《家人·六二》:无攸遂,在中馈,贞,吉。“馈”是会意字,左边“饣”字旁,右边一“贵”字,形象地说明在物资稀缺的古代,吃饭是何等重要的大事。所谓“民以食为天”,掌管饮食的主妇无疑是撑天的支柱之一,所以前面加了“中”。中,以□象四方,以∣界其中央;古人立“中”位而号令指挥,为的是众人共同生存的公益,因此其所在的“中”位就代表着“公正”。“中”不仅是一种立场,也是一种品质、能力。“中”与“无攸遂”,从正反两面对主妇作了规定:不独断专行,公正地管理、分配饮食,坚持下去,利于家族长远利益。主“馈”者,唯有寓徳寓才,尚“中”而行,方能兴家。《困·六三》曰:“入于其宫,不见其妻,凶”。从侧面印证了妻子作为主妇、一家之主的不可替代的地位。所以后世有“配对一门亲,庇荫儿女孙;娶坏一门亲,败坏九代根”的遗训。

但人只有在自己的权势范围内,才能成为主人。女人的权势范围不在她的原生家庭,而在夫家。“女归”与“取女”充分反映了时人的这一观念。在夫家即自己的家,女子才能发挥“主中馈”的作用(《家人》:利女贞。反过来是否可以说“夫子贞凶”呢?男人的主要领地在外,家庭琐事会干扰他)。主妇的职责包括:协调家人关系、公正持家、相夫教子等。《蒙·九二》言:“纳妇,吉,子克家”。意指虽然有过婚史,但品行端正的妇人善于教导孩子,她教育出来的孩子能兴家。《家人·九三》:家人嗃嗃,悔厉,吉;妇子嘻嘻,终吝。旨在说明家风宜严不宜宽。但凡事皆有度,“妇贞厉,月几望……凶。”(《小蓄·上九》,即主妇过于坚持,就像月盈则亏一样凶险)同理,“干母之蛊,不可贞”(《蛊·九二》,即纠正母亲的过错,不可彻查到底)。归根到底,家不是一个纯粹讲理的地方,更讲情,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处理家务等私人事件,宜柔不宜刚,所以家事更适合由女子治理而不是男子(与《周易》宣扬的女子宜柔、男子宜刚的品质一致)。

涉及公权的社会活动,女子不宜参与。宣讲治理之道的《观·六二》曰:闚观,利女贞。即隔着门向外看,利于女子坚持。这是现今发现的历史上对女子所作的最原始、明确的分工限制,这一观念只能在稳定有序的社会下才能产生和执行。未嫁之女若不守规矩,周旋于众男子间,插手公权,被视为“女壮,勿用取女”(《姤》的卦象为一阴五阳,“壮”指女子手腕高明、工于心计,娶了这种女子不利于维护男权)。已经嫁为人妇,更应该夫唱妇随(《恒》卦象上震下巽,上动下顺,夫唱妇随,恒久之象);若女子不守妇道,男子还容忍她,发展下去一定凶险(《恒·九三》:不恒其德,或承之羞,贞吝)。不过,《周易》强调女子的顺从,是从维护男权利益出发。至于不触犯男权且有助于从根本上维护男权的活动,女子还比较自由,比如在婚嫁方面,女子有嫁人与否的选择权,甚至可以十年不嫁(《屯·六二》);主妻有对内的治家权,否则如何实现“中馈”?《周易》的睿智由此可见。

三、《周易》女性观形成的原因

考古学和民俗学已经证明,人类在进入父系社会前,先经历了母系社会。随着农业社会的到来,私有制的稳定,女性自身生理的局限和思想的保守,使其逐渐丧失了早期的神话地位,父权制终得确立,社会走向一夫多妻制。但直到殷商时期,女子还未完全从夫居,上层女子甚至有自己独立的领地,在各领域都还享有广泛的不受限制的权利,社会地位比较高。西周的女子,根据《诗经》有关的诗歌及相关文物表明,已经完全“从夫居”,她们生前依附于夫子,死后只能与夫合祭,其独立性相较前人而言,大大减弱。但从“西周三母”对当时的影响可知,她们的活动领域绝不仅限于家庭,她们同时还具有非凡的治国才能,以妻母的身份,为兴周灭商作出了巨大贡献。近年出土的地下文物从各个不同侧面证明,西周前期的很多王妃都大有作为,整个西周前期的上层妇女活动范围都很广泛,在政治、军事、外交、经济等领域时有她们的身影。

如此辉煌的女性群体,后史绝无仅有,虽然间或也有女性现身军政界,但这种个别人物,充其量只是男权社会的零星点缀,不可能同西周前期上层女性的那种群体性、普遍性行为相提并论。《周易》作为占筮的集大成者,对时人具有不容置疑的权威,周王一定是《周易》的忠诚拥护者,至少表面如此。他们决不允许自己的妃子们违背“女主内”的要求,而母仪天下的她们也决不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公然出入朝堂。如果《周易》的女性观在西周前期就已形成,历史将少了许多精彩。那为什么后世绝口不谈这段少见的女性活动史呢?原因很简单,后来社会的发展,为了政治需要,严格推行男权思想,极力灌输男尊女卑思想,贬斥女性,禁止妇女涉足社会公权力,女人不得干政成为通例。如果宣扬这些光彩夺目、智勇双全的女性,男子何以自处?而与其主张的以男权为中心的伦理而言,又岂不是自相矛盾!

可以说,《周易》是中国正统女性观的文化源头,它奠定了男权中心的文化,以及抑制女权的精神基调,不过,它用词温和睿智,并没有彻底否认女性的作用。这与其当时所处历史条件直接相关。从相关的历史记载看,周的先祖仍处于母系氏族社会之下,尽管在“三公”时期已进入农业社会,但母系遗风不会很快消失,女权也不可能遁形无踪。西周早期,周人偏居一隅,与周边少数民族战争不断,国家不得不任用一切可用之人;男子常年征战在外,无暇顾及家庭、社会管理等事务,为当时有才的女子充分发挥聪明才智提供了契机,从而使其能够和男子分担治家安邦的重责。随着“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局面的形成,社会稳定,以周天子为核心的男权政治经济体制日益完备,父权、夫权、族权等男权得以巩固,为男权服务的相关思想不仅在理论上完善,在现实中也可行,于是,“窥观”、“在中馈”等要求女性“主内”的观念终于在《周易》中表现出来。

(作者:山东省菏泽市菏泽医学专科学校讲师,邮编 27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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