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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大司法监督与检察监督的衔接

2017-01-27周维民

法制博览 2017年30期
关键词:朝阳县检察检察机关

周维民 王 磊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检察院,辽宁 朝阳 122000

论人大司法监督与检察监督的衔接

周维民 王 磊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检察院,辽宁 朝阳 122000

人大司法监督的位阶高于检察监督,二者的衔接一直被看成是不对等,本文试从县级现状出发,阐述对二者衔接的必要性和切入点的几点思考。

监督;衔接;必要性;切入点

人大司法监督是国家司法监督体系中最高层次的、最具权威的监督。检察监督是落实人大监督的一种具体形式,是对其它国家机关在诉讼程序中行使法律权力、被监督对象遵守法律和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察看、督促,以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制衡制度。二者在监督体系中有竞合又有区别,为更好地发挥整合效力,本文以笔者所在地县级人大和检察机关层面,阐述对二者衔接的几点思考。

一、人大司法监督与检察监督衔接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一)监督内容的法定性决定了二者重合的必然性

人大司法监督除对检察机关的司法监督外,还有对审判机关、侦查机关以及刑罚执行机关等的监督,这与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在监督的范围和对象上,存在共同的监督议题,故相互衔接不可逆转。

(二)监督效果的互补性决定了二者衔接的必要性

人大监督是全方位的外部监督,无法对司法权力运行的每一个环节和行为都及时监督到位,其作用在于实现监督的氛围,让司法权在运行过程中有所忌惮,不超越法律框架,而要构建这种监督氛围尤其是要形成刚性约束力,人大监督必须和检察法律监督、纪检监察、纪律监督进行优势互补,特别是发挥检察监督在个案监督中的优势,才能形成整体监督合力。

二、人大司法监督与检察监督衔接的现状

(一)各自实施监督职能,缺乏沟通协作,不能脱离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关系的窠臼

人大司法监督是宏观调控监督,注重的是制度和社会规范化,检察监督更多的是个案监督,是司法监督的具体化体现。二者之间是抽象与具体、宏观与微观,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关系。但在实际工作中,人大代表(委员)和检察人员往往只在意二者之间的区别,在意权力配置上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只注重各自监督职能,却忽视了国家法律监督的共同工作任务,缺乏站在建设法治社会、全面依法治国全局的角度考虑问题的意识,主观上对衔接工作不重视,客观上造成了协作机制运行不顺畅。

(二)检察监督职能分工不同,衔接点不确定

检察的对外监督权力涉及多个部门,实施监督的主体不定,一旦各部门只分工不合作,就会对整体监督工作造成不利影响。而县级人大多由内司委一个部门负责司法监督,这就造成人大司法监督和检察监督不是一对一的对接,如果检察机关没有统一的归口管理,必然不能实现与人大监督的高效衔接。

三、人大司法监督与检察监督衔接的切入点

(一)人大机关可从以下几方面加强衔接工作

一是针对检察监督作出决议决定。直接对检察监督或专项活动监督做出决议决定,是人大司法监督和检察监督衔接的最高形式,具有最高效力。如2010年5月,朝阳县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这一指导性决议执行七年来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二是针对检察建议作出决议决定。检察建议不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权,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和强制性。人大常委会定期听取“一府两院”关于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将对强化检察监督方式有较大促进作用。

三是针对“三查(察)”提出审议意见。审议意见注重从检察机关难以法定约束的层面着手,解决检察建议难以涵盖的司法工作中的共性问题,要求司法机关予以贯彻落实,再通过听取审议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反馈,督导法律正确实施,司法公正进行。

(二)检察机关可从以下几方面加强衔接工作

一是强化检察监督意识,提升依法治国责任感。检察官对办案中发现的制度缺陷、管理漏洞提出有效的检察建议,才能将办理个案效果延伸到完善社会管理机制、促进整个社会的法治进步。如笔者所在县级检察院办理了本院首例强制医疗案后,一方面联系了新闻媒体,在本市电视台“今晚关注”栏目播出;另

一方面向人大、政协委员提出了加强对有暴力倾向精神病人的监管意见,最终在市“两会”上,政协委员提交了专题议案,加强了对全市精神病人的家庭、社会管理。

二是强化对人大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的落实与回复。检察机关在执行人大决议、决定或办理审议意见过程中,要特别关注出现的新情况、发现的新问题,对确因特殊情况难以执行或办理的,应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必要时,应监督办理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向县人大常委会作出说明,回答询问。

三是强化对交办、督办案件的办理。做到专人负责、快速办理、及时答复,对有影响的个案要领导挂牌督办,要有案例分析有总结,形成有针对性的建议或办案意见。

四是强化责任落实,加强联系和沟通。检察机关应确定联系部门和责任心强的检察人员专门负责检察监督、检察建议等信息向人大的报送;应主动征求意见,自觉接受监督的同时并对衔接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综上所述,人大司法监督和检察监督的衔接还有许多工作可尝试可探讨,检察机关、人大都要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有担当才有作为,全面建设法治社会需要人大司法监督和检察监督去疴治本,能够为之贡献力量是每位司法工作者的荣光,而为其建言献策,提供智力支撑也是法学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D926.3;D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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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30-0223-01

周维民(1974-),男,汉族,辽宁朝阳人,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检察院,纪检组长、检察员,主要从事检察实务与理论研究;王磊(1979-),女,汉族,辽宁黑山人,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察员,主要从事检察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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