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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法涉诉信访制度困境与制度创新构想

2017-01-27陈国成

法制博览 2017年30期
关键词:辽阳市信访工作人民检察院

陈国成 张 兵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辽宁 辽阳 111000

涉法涉诉信访制度困境与制度创新构想

陈国成 张 兵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辽宁 辽阳 111000

涉法涉诉信访作为一种特殊的信访形式,至始至终影响着我们的法治生活,作为纠纷解决制度的信访与法治之间存在着悖论的关系导致其在实践中陷入了困境,不仅其功能地位发生了扭曲,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因此,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急需通过制度创新,重构涉法涉诉信访活动与司法活动的关系,强化司法地位,重树司法公信力。

涉法涉诉信访;制度构想;司法公信力

一、涉法涉诉信访的概念和特点

(一)涉法涉诉信访的概念

中央政法委2005年颁布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指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指依法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处理的信访案件。”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涉法涉诉信访是指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处理过的案件,当事人或其亲属通过来信、来访的方式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请求重新处理,或者向其他国家机关去信、去访,其他国家机关接访后通过一定的方式促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作出处理的行为依法属于的信访案件。

(二)涉法涉诉信访的特点

1.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

由于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之期,社会矛盾较为尖锐,各种利益结构冲突较为严重,人们本来应该依靠法律途径各种矛盾冲突,但是由于法律途径有时无法使问题得到及时、满意的解决,于是乎,人们就开始寻求各种解决矛盾的手段,当看到部分人通过信访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后,越来越多的利益受损者开始纷纷效仿,致使近年来信访案件的数量日益增多,问题日益复杂,信访人员的规模日益扩大,并逐渐演变成当前社会的一大问题。

2.涉法涉诉信访主体具有广泛性

涉法涉诉信访的主体十分广泛,涵盖了社会各个阶层,主要群体包括农民工、农民、妇女、无业人员、社会救济人员等等,他们大都属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其中大部分人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思想较为极端,沟通较为困难,很多人更是因为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而成为长期上访的“老户”。

3.涉法涉诉信访的问题和内容具有多样性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大多涉及法院问题,涉及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问题较少。通过分析可以看出,很多案件都是由于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而导致的上诉上访,因此,涉及的信访案件类型繁多,矛盾错综复杂,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既有邻里争端、家庭矛盾,也有经济利益、公共职责,还有司法腐败、贪污受贿。随着案件牵涉面的扩大,牵扯人员愈发复杂多样,处理难度也不断加大。

4.信访形式多样化、极端化

当前的信访形式以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和联名信访的案件居多,无理访、缠访也不少,信访方式呈现电子邮件访、传真访、网络访等新的上访方式,信访行为方式极端化、情绪化倾向明显,有的当事人企图扩大影响而采取围堵党政办公场所、打横幅、阻塞交通要道等方式鼓动群众扩大事态,这样很容易造成恶性群体事件。

二、完善涉法涉诉信访制度的创新构想

规范和完善涉法涉诉信访制度的关键,首先应在治理模式上进行改革,应去除人治化的信访治理模式,建立健全制度化、规范化的法治治理模式,把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上解决,通过制度的功能吸纳案件,在制度中化解矛盾,隔断制度外的解决之路,从而使涉法涉诉信访在制度的可控范围内运行,真正达到社会的有序治理。其次,建立健全司法体制,提高司法在信访工作中的重要地位,保证绝大部分案件能够通过司法程序能够真正得到解决,释放社会积压的矛盾。

(一)革新涉法涉诉信访制度治理理念

信访制度是我国特有的纠纷解决机制,但其在治理理念上存在着人治化的倾向,不利于我国社会矛盾的有效治理。因此,当前加强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法治化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分析我国的信访工作实际,它作为一种社会救济方式主要承载公民权利救济的功能,通过司法外途径来解决纠纷和实现公民的权利救济,是对正常的司法救济解决机制的一个补充。

(二)创新具有法治意义的信访工作新模式

信访案件由于其具体发生原因不同,导致了一些信访案件可诉,另一些案件不可诉。在处理信访案件时,应对此两种类型分别处理,规定不同的受理机关。其一,对于不可诉的信访事项应统一纳入人大的轨道处理。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大享有监督权,对同级政府部门有权进行监督,并要求改进执法工作。其二,可诉性的信访事项统一由司法机关进行裁判。对于涉法涉诉的信访案件,与司法部门的密切性最强,有司法部门统一处理更有利于案件高效、便利的处理。其他机关应当做到不受理、不干预可诉性的信访案件原则,真正做到规范化、程序化的办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三)完善司法审级体制,维护判决的既判力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但再审制度在运行上存在着诸多不足,导致了法院的判决缺乏权威性,判决结果得不到较好的执行,客观上又促使当事人走上信访的道路。因此,应该完善再审制度,使其既能发挥纠错的制度优势,又能避免对终审判决的不当破坏。完善我国审级制度,使司法体制在正常的轨道上运行,才能改变我国信访体制在不断大量增加的信访案件中举步维艰。

D922.182.1

A

2095-4379-(2017)30-0206-01

陈国成(1964-),男,辽宁辽阳人,本科,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研究方向:刑法学;张兵(1977-),女,汉族,辽宁辽阳人,学士学位,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员,研究方向:刑事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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