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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中恶意调解问题研究

2017-01-27任红阳

法制博览 2017年30期
关键词:审理律师纠纷

任红阳

河南鑫瑞律师事务所,河南 安阳 455000

虚假诉讼中恶意调解问题研究

任红阳

河南鑫瑞律师事务所,河南 安阳 455000

虚假诉讼在我国的民事案件审理中日渐频繁已经成为重灾区,采用调解方式结案是最常见的审理结果,诉讼双方当事人为了损害第三方的利益经常采取故意窜通、陷害的手段。诉讼当事人为某利益不择手段、被查出后法律惩罚力度低、法官一位追求高的调解率是造成虚假诉讼、恶意调解的主要因素。法官在案件审理中扮有主导因素,对此类问题应该有高的警戒心,应该自己分析案件的每个细节力争查清事实,这是预防此类事件的最主要手段,同时还应加强此类事件一经发生的补救措施,避免造成冤假错案。

虚假事实;虚假诉讼;恶意调解

虚假诉讼是指,诉讼双方为了谋取别人不正当的利益,编造虚假事实,骗取法院判决结果的行为。虚假诉讼经常通过骗取虚假调解结束,这是其最显著的特点,但是也不排除有少量是用法院判决结案的。在我国提倡法律调解结案的今天更加加剧了这种情形。

一、如何判定为恶意调解

恶意调解是指参与调解的双方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编造事实让法院进行调解。这种采取哄骗的方式严重损害了第三方人的利益和给国家公平、公正执法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调解不仅是行使自身法律职能的途径也是诉讼双方的自由选择的权利。调解可以分成恶意调解和善意调解。而恶意调解又可以分成单方恶意调解和双方恶意调解。在本文中我们主要讨论的是双方恶意调解。它具有下面的几个特征:一他们总是编造事实,事实上他们之间并没有真是的案件纠纷。他们之间的纠纷完完全全是他们自导自演的,无非是想要骗得法院下达调解书。他们为了顺利取得结果可谓是煞费苦心从捏造证据、提起假的诉讼、最后在面对法律机关是如何应答都精心准备。他们在诉讼时表演绘声绘色,有时还假装矛盾巨大争得面红耳赤,最后在调节中还不遗余力地讨价还价,最后骗得调解结果。二双方当事人之间关系复杂有很多都是朋友或者亲戚关系。诉讼双方都知道如果事迹败露是要付相当的法律结果的,如果不是关系特殊谁都会对对方怀有疑心,不敢于自己的前途不顾。三诉讼当事人往往都不出庭。诉讼双方心理都很清楚纠纷并不真实存在,完全是自己捏造的,如果参加出庭那么面对法院的审问难免会露出马脚。四有些道德丧失的律师参与其中。在虚假诉讼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律师是知道当时人的企图的,但是他们为了非法获利不顾职业道德与职业纪律。因为律师对案件审理程序、法律法规相当熟悉因此增加了法院的鉴别难度,所以破坏力极大。五他们对调解结果很容易认同。在真正的诉讼调解中因为真实存在纠纷,他们会为了为了争取利益经常弄得面红耳赤甚至大打出手案件调解也是一拖再拖。而恶意调解中他们早已商量好了结果所以很容易对调解结果达成共识。六他们的调解结果都涉及到了其他人的利益。因为他们恶意调解的原因就是为了获取其他人的利益,所以他们调解中都都要涉及其他人,骗取保险损害保险公司利益是最常见的案件。

二、造成恶意调解源源不绝的因素

诉讼双方是这场戏的导演者,他们都是案件的真凶,当今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物质带给人方便的同时把某些人带进了欲望的深渊,他们成了金钱的傀儡,为了金钱把中国历经千年的传统道德忘得一干二净,是社会道德丧失的体现。

目前的法律体系对恶意调解的处罚力度不够也是重要因素。目前法院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审查力度不够不能有效地甄别是否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况,就算发现了处罚力度也很低,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一般采取驳回诉讼的方式,如果在案件审理后发现,那么也只是采取归还非法所得罚少量罚金的方式,很少进行刑事处罚,这样就大大助长了“发现也没有什么大不了”的心理。

尽管法律有规定法律判决必须在事实认定确定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判决。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只要认定诉讼双方对纠纷没有异议,就不再实地取证。这就给虚假诉讼的发生带来了培育的土壤。

我国采取“调解优先,调解不成在进行判决”的法院审理程序。我国的一些法官为了增加自己的业绩千方百计地将案件导向调解。这些都大大为虚假诉讼开了绿灯。

三、如何有效避免恶意调解事件的发生

恶意调解不仅会损害其他无辜人员的利益还会给社会带来十分不良的影响,严重损害法院机关公平、公正的形象。法院应该对审理的每个案件建立防恶意调解制度,对有涉及恶意调解恶意特征的案件严密监视,如果涉及到第三者利益的应该积极让第三者参与案件调查,对有嫌疑的案件一定要实地取证,仔细论证案件的每一个细节保证纠纷发生真是可靠。法院还应加大对恶意调解的处罚力度,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如果情节严重的甚至不惜动用刑罚。法院还要增加恶意调解补救措施,对第三方的上诉应该积极处理、认真调查如果发现案件有疑点坚持重审。我国法律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应对,增加审查力度,制定防范类似案件的审查制度,同时恶意调解的背后更是社会道德丧失的体现,我国政府要加强国民的道德体系建设,加强对国民的道德教育,只有这样我们的经济才能真正实现健康持久发展。

[1]张卫平.中国第三人之诉的制度构成与使用[J].中外法学,2016(01).

[2]汤维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定位[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02).

[3]廖浩.论民事诉讼恶意调解之救济[J].重庆大学学报,2014(05).

[4]叶小丽.论恶意调解问题规制路径的构建——以完善民事检察监督权为视角[J].山东理工大学学报,2013(06).

D925.1;D926.2

A

2095-4379-(2017)30-0165-01

任红阳(1968-),男,汉族,河南安阳人,河南鑫瑞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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