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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几个问题的探究

2017-01-27陈德星

法制博览 2017年30期
关键词:数额秩序存款

陈德星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浙江 苍南 325800

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几个问题的探究

陈德星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浙江 苍南 325800

本文主要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概况角度出发,详细阐述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危害性问题,论述了关于金融机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体的关系,最后分析了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数额问题,从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问题探究提供参考。

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法律条文

目前,我国民间资本融通的发展过程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现象时有发生,社会对其关注程度不断提高,由于个别不法分子和单位利用人们迫切发财的心理,利用高回报来吸引存款,不仅扰乱了社会的金融秩序,同时危害着人们的财产安全,针对该情况,我国专门出台该相关的法律条文,从而维护经济秩序稳定和发展。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概况

依照中国《刑法》的相关条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要是指违反我国相关的金融管理法变相或者违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使得社会金融秩序受到了一定的不良影响。在新时期的环境下,违反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发生状况在不断的加剧,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主要的犯罪形式之一,不仅犯罪金额比较大,影响范围也比较广大,影响了中国的金融管理秩序的稳定性,给人们的财产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其造成的社会影响非常恶劣。针对该情况的发生,我国也出台了相关的《解释》,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形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包含了针对非法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相关规定及解释。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危害性问题分析

第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往往牵涉的犯案人员数量比较多,犯罪金额也比较大,可以归属到涉众型犯罪当中,同时受害人数及范围非常大,几乎可以牵扯到全国各地,层次也是高低不一,其中很多受害人都是中老年人和下岗人员。第二,影响比较恶劣,很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人员都是跨区域实施犯罪,通过逐层逐级的发展下层人员,很多人由于不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最后造成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同时,受害人在意识到资金难以收回时,会向当地的政府部门上访,给社会带了不良的影响,严重的影响到了社会的正常秩序。第三,不利于金融秩序的稳定,我国在金融管理方面有着严格的管理规则和机制,从而保障国家金融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但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严重的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造成金融秩序受到了一定的破坏,给人们的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的损失。

三、关于金融机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体的关系分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依照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指凡是年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是依照刑法的有关条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体也包括单位,针对单位主体来说,在法学上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其中一种观点表示金融机构以及银行如果进行了公众存款的吸收

或者变相吸收,并且对金融秩序有一定的不良影响,就可以认定违反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另外的一种观点表示商业银行如果实施了公众存款的非法吸收,则可以认为是行政违反行为,不宜定性为犯罪行为。从客观的角度来说,以上两种观点都有一定认可的地方,但是对于金融机构是否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体问题不能直接下结论,而是要依照不同的情况和行为来认定,大概分为以下两类,首先是金融机构是否做出了违反吸收公众存款存款罪的行为,其次是金融机构是否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

四、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数额问题探究

依照我国的《刑法》的相关法律条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依照该行为是否扰乱了金融秩序来定罪,而犯罪金额的大小决定着是否扰乱了金融秩序。由此可以看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资金数额大小不仅表现其对于社会的影响程度,同时也决定着是否应该定罪以及接受什么样的刑罚。犯罪数额问题在理论界也有不同的观点和意见,其主要的争论中心是犯罪人员或者单位在案发之前返还的资金数额是否要考虑到犯罪数额中。我国发布的《解释》中规定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字主要是依照犯罪主体所吸收的资金数额来进行计算。由此看出,该《解释》的观点是偏向于返还资金不考虑到犯罪数额当中,但同时《解释》中也规定了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吸收的资金用于正常的经营活动,同时及时的返还了吸收的资金,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如果情节比较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事实处理。

五、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社会经济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情况时有发生,严重的影响到了社会的金融秩序,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问题也存在一定的异议,因此,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有效的分析,从而深入的探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关问题,以及如何来判断个人或者单位违反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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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

A

2095-4379-(2017)30-0150-01

陈德星(1989-),男,浙江苍南人,苍南县人民检察院,科员(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经济金融类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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