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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试点“人民陪审团”制度运行情况研究*

2017-01-27单林波

法制博览 2017年30期
关键词:汉滨区人民陪审员陪审团

单林波

安康学院政治与社会发展学院,陕西 安康 725000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试点“人民陪审团”制度运行情况研究*

单林波

安康学院政治与社会发展学院,陕西 安康 725000

安康市汉滨区法院作为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团”制度试点单位,经过7年的试点,在实施方案制定、人民陪审团成员人才库筹建、工作创新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同时也存在人民陪审团审判的启动机制单一、人民陪审团成员组成不适当、人民陪审团意见仅为合议庭裁判时的重要参考、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不完善等问题,通过分析提出了赋予当事人选择人民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完善人民陪审团成员遴选、将人民陪审团意见作为合议庭裁判时的重要依据、创新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机制等完善建议。

汉滨区;人民陪审团制度;改革试点;运行;分析

2010年下半年,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被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为“人民陪审团”制度试点法院之一。对人民陪审团制度进行积极试点,是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有益尝试,也是对司法工作机制创新的又一重大举措。汉滨区人民法院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经过了7年的试点,已取得了一定成绩。本文对汉滨区人民法院试点“人民陪审团”制度运行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总结试点经验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汉滨法院“人民陪审团”制度试点情况简介

汉滨法院试点的“人民陪审团”制度,是在公开审理的案件选择数名公民代表组成人民陪审团,旁听案件庭审后有组织地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决内容进行研究讨论并形成少数服从多数的意见,供合议庭在裁判时作为重要参考的一种制度。截止2017年6月,汉滨法院采用人民陪审团制度审理案件共18件,其中:刑事案件共13件、民商事案件3件、行政案件2件。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适用人民陪审团制度均创下了安康市法院系统的第一案,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二、汉滨法院“人民陪审团”制度试点经验和做法

(一)成立推进工作领导小组

汉滨法院成立了推行人民陪审团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党组书记、院长担任组长,党组成员为成员,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形成了院内业务庭、基层法庭以及审管办、政工科、办公室、监察和法警队等部门积极参与配合的工作格局。

(二)制定试点实施方案

为加强试点工作的推进工作,汉滨法院党组专门召开党组扩大会议,研究制定了《汉滨区人民法院关于推行人民陪审团制度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了推行人民陪审团制度的重大意义、步骤方法、组织领导责任,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

(三)筹建人民陪审团成员人才库

通过行业组织、协会、社会团体、镇办等机构,以及“一村(社区)一法官”活动的开展,认真搞好公民代表暨人民陪审团成员人才库的建立完善工作,已经确定的人民陪审团成员人才库900人。

(四)工作创新突出亮点

工作不断创新,突出改革亮点,通过选取典型案件,将人民陪审团制度同“三段三审制”审判方式改革有机结合,组建人民陪审团参与审理适用简易程序案件,赋予人民陪审团成员庭审中的口头发问权,把人民陪审团参与审理与庭审评查、庭审观摩活动有机结合,人民陪审团成员不仅履行陪审团的基本工作职责,还要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身份参与庭审评查并打分,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适用人民陪审团进行审理,从源头上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汉滨法院在“人民陪审团”制度试点工作中,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依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

(一)人民陪审团审判的启动机制单一

目前,汉滨法院适用陪审团审理的案件数量不多,试点中采用的是职权主义的启动模式,即由人民法院决定适用陪审团审理某个案件,而当事人无权决定是否选择陪审团审判。人民陪审团审判是一种特殊的审判方式,这种审判方式对当事人来说是有一定风险的,其结果可能对他有利,也可能对他不利。无论对他是否有利,如果他选择适用,其结果都由他接受,就是正当的。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权,由法院决定适用陪审团审理,审判的结果由他来承受,实际上就剥夺了他由职业法官进行审判的宪法性权利,这种剥夺,就缺乏正当性,增加了司法的任意性。

(二)人民陪审团成员组成不适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及《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中均明确规定“执业律师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汉滨法院试点中组织人民陪审团的情况是,当决定适用人民陪审团审理案件时,是临时邀请个别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原任命的人民陪审员,组成人民陪审团参加庭审活动,而被邀请的这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数具有执业律师身份,导致人民陪审团成员组成不适当。

(三)人民陪审团意见仅为合议庭裁判时的重要参考

汉滨法院实施方案规定,人民陪审团旁听案件庭审后有组织地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决内容进行研究讨论并形成少数服从多数的意见,对人民陪审团多数意见或全体成员的一致意见,只要不违背法律规定或在法律允许的幅度内,合议庭一般应当采纳。可见实施方案对于人民陪审团多数意见或全体成员的一致意见也只是作为合议庭在裁判时的重要参考,而非裁判依据。

(四)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不完善

汉滨法院在试点中按照每人50元/件计算,每次庭审的补助总额为350元或者700元,在安康市辖区调研发现,本地农民工日平均工资一百多元,人民陪审员参审一个案件所有经费补贴才几十元,过低的经费补偿标准连基本交通费、误工费、餐饮费都无法解决,导致很多人民陪审员不愿意参与审理案件。

四、完善建议

(一)赋予当事人选择人民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在案件立案后,以告知书的形式告知当事人有选择案件是否适用人民陪审团审理的权利,告知书当事人签字后装入副卷予以保存。对于当事人选择人民陪审团审理的案件,按照程序遴选人民陪审团成员;对于放弃选择或未选择的案件,按照程序由法官组成合议庭。

(二)完善人民陪审团成员遴选

在遴选人民陪审团成员时,严格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中提出的“双随机”参审机制,排除具有执业律师身份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人民陪审团参加庭审活动。

(三)将人民陪审团意见作为合议庭裁判时的重要依据

对于人民陪审团旁听案件庭审后有组织地就案件事实认定进行研究讨论并形成少数服从多数的意见,应当按多数人意见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但是少数人意见应当写入笔录。如果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多数意见存在重大分歧,且认为人民陪审员多数意见对事实的认定违反了证据规则,可能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造成错案的,可以将案件提交院长决定是否由审判委员会讨论。

(四)创新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机制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所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对于补助方式与金额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补助办法,由按件补助改为按天补助,陪审时间满一天的计算一天、不足一天的按照一天计算。人民陪审员有工作的,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原任职单位不得克扣或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无工作的,法院可按照职业法官收入比例,按件计发一定报酬。

[1]汤维建.人民陪审团制度试点的评析和完善建议[J].政治与法律,2011(3):2-11.

[2]张曙光.人民陪审:困境中的出路——河南法院人民陪审团制度的贡献与启发[J].政治与法律,2011(3):35-42.

[3]刘宇晖.价值多元化与我国人民陪审团制度的构建——基于英、俄、日陪审制改革的思考[J].河北法学,2012(9):122-127.

[4]孙晗宁.河南、陕西人民陪审团改革试点的评析[J].知识经济,2015(4):45-46.

[5]高一飞.东亚文化背景下的建议性陪审团[J].财经法学,2015(1):79-99.

*陕西省教育厅项目(《陕西省试点“人民陪审团”制度运行现状研究——以安康市为例》14JK1010)阶段性成果。

D926.2

A

2095-4379-(2017)30-0050-02

单林波,男,汉族,陕西汉滨人,法学硕士,安康学院政治与社会发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司法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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