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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期妇女权益保障研究*

2017-01-27王瑞山

法制博览 2017年30期
关键词:农村妇女权益妇女

王瑞山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93

社会转型期妇女权益保障研究*

王瑞山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93

一直以来,我国农村和城市打工妇女权益都无法得到合理保障,包括薪酬、婚姻家庭、劳动就业、自身隐私等都会遭受一定程度的侵害。在此类背景下,笔者决定在客观论证农村和城市打工妇女权益受到侵害的表现状况基础上,结合实际探讨社会转型阶段妇女权益的有效保障措施。

社会转型;妇女权益;侵害表现;保障措施

随着时代进步,如今我国许多农村和城市务工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取得一定的绩效,使得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等成果得以被这类群体共享。但是细致地观察,有关农村和城市打工妇女的经济独立性始终不尽人意。产生这类现象的主要原因,就是传统观念长期的根植,使得包括农村等弱势妇女的权益经常被忽视。为了确保进一步紧跟社会转型步伐,尽快探讨这类妇女权益的有效保障措施,显得尤为必要。

一、目前我国妇女权益遭受侵害的表现状况

(一)农村妇女方面

首先,土地承包权益遭受侵害。农村长期以来一直实施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政策,所以说,农村妇女不管是在结婚或是离婚之后,都不会及时获得相应的土地承包权利。特别是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活动之中,由于部分村民集体组织搞土政策,使得外地远嫁来的妇女没有土地可以进行承包和获取。

其次,婚姻家庭权益无法得到妥善保护。因为传统的男尊女卑思想延续,使得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等状况时常衍生。相关的投诉、求助、咨询活动几乎占据相关单位年信访总量的一半。虽然仍旧存在一些妇女对此采取容忍态度,但是因为长年的压力累积,使得她们最终步入了以暴制暴的犯罪绝境。再就是许多农村妇女经济不能做到全面独立,这给她们配偶“包二奶”提供了一定的支持条件,其间自然也会对妇女权益造成重大损害。另外,农村寡妇和离婚妇女想要改嫁,或是带走其应有的财产,包括争取孩子抚养权在内,往往会遭受一定程度的限制。

最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过程中妇女权益的忽视。经过实际调查发现,我国许多农村在利用村委会、村规民约处理征地补偿费收益过程中,经常会想法设法把当地妇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享受权利予以剥夺。如预先制定一系列不合法的土地政策,包括嫁到本村但是户口尚未正式迁入的妇女,或是嫁到外地但是户口没有迁出的妇女、儿女双全家庭中的女儿等,都无法及时充分地享受到这类集体组织经济收益权。

(二)外出打工妇女方面

第一,经济收益较低且经常遭受拖欠。透过经济收入状况观察,我国大多数到城市打工的妇女月收入基本上不会超出三千元,不仅如此,每个月能否按时拿到工资也是一个头痛的问题。笔者透过特定区域考察发现,每月可以顺利获取工资的仅占据将近60%,偶尔遭遇拖欠对待的达到30%,也就是说还有一成妇女的工资是经常被拖欠的。

第二,劳动权益经常遭受侵害。同样是在上述调查活动中得知,当前到城市务工的妇女包含80%以上,都是没能和用人单位签订合法劳动合同的,90%左右没有被提供保险或不按规定提供全部保险,70%上下无法进行正常休假。这种种迹象充分显示出,当前我国城市打工妇女的社会保障程度始终不高,特别是劳动权益受侵害的隐患极为突出。

第三,就业权利面临严峻挑战。妇女在城市之中找工作期间,往往会因为性别原因而遭受拒绝。须知在用人机构无视国家法律规定而随意性地将妇女平等就业权剥夺的同时,不单单会令这部分妇女的劳动权利遭受侵害,同时还会对她们的内心造成强烈的冲击效应,使得社会之中充斥着更加繁多冗杂的不安因素,对于今后城市生产要素流动、公平竞争机制的衍生,以及社会整体地安定和谐状态等,都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威胁。

第四,精神经济承受双重伤害。在城市之中打工的妇女群体还会因为屈服现状而无奈地接受和性相关的行为、语言、举止,毕竟这些要求背后都会隐藏着受雇、加薪、升职等绝佳机遇。但是这样的行为已经构成性骚扰,会对妇女基础的人身权利和精神造成严重侵害,而部分妇女亦会因为无法承受这部分伤害而选择离开既有的岗位环境。

二、社会转型期进行我国妇女权益全面协调化保障的措施

(一)农村妇女权益的保障

第一,持续强化对农村妇女权益维护工作的推广力度,争取为全社会尊重农村妇女营造良好的环境氛围。如在农村之中实时性组织有关妇女权益保护内容的法律法规宣传讲解活动,使得各类村民,对法律意识、男女平等意识得以有机强化,确保男女平等等基本国策深入农村。使得“从妻居”和“从夫居”等得到适当尊重之后,从而使广大妇女和妇女儿童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再就是选择进行农村基层干部有关妇女权益保护知识的培训指导,在这类村官培训作用下,令广大村民可以及时掌握国家在农村妇女权益保护上颁布的最新法律内容,进而很好地克制外嫁女在土地权益之中所处的劣势问题。如持续拓展法律进农家活动的同时,设置标准形式的法制宣传栏,或是直接开设电视、电台等专题报道负责法律宣传,进一步令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和民众学法、懂法、用法,即保证贯彻依法办事原则,并自觉维护农村妇女的一系列合法权益。

第二,开拓更为广阔的农村妇女权益维护工作渠道,为广大农村妇女提供更多可靠性的法律政策保障。具体来讲,就是及时地将农村妇女权益问题列入到法律框架之中,进一步透过源头上进行农村出嫁妇女问题克制。如涉及妇女权益保障法内容和有关条款,需要结合如今和日后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实际发展状况,进行持续地改良修善。这样一来,才能保证利用民主参与等有效途径,向两会提案并获得适当支持,使得政府和特定职能部门,能够依照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规定,尽快颁布社会转型期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和土地补偿分配的具体实施细则,以及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保障的规范性文件。如此长期坚持下去,可以使我国农村妇女权益保护中的诸多难题和困境得以消除的同时,及时透过法律、体制、政策等层面,保证农村妇女各类合法权利的实现结果。

第三,创建农村妇女维权工作体系,切实解决农村妇女侵权问题。实际上,就是确保持续性深化妇联维权工作的社会化程度前提下,进行不同类型资源收集整合,进一步创建出足够完善、开放的农村妇女维权工作网络,以及运行机制。在此期间,有关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要得到充分重视,如在报刊、电视台上进行农村妇女权益保护的专栏设置,保证实时性进行农村妇女权益遭受侵害的典型案例披露,使得这部分案件能够尽快得以查处。再就是考虑将农村妇女权益的保障事务及时纳入到综合治理工作范畴之中,将农村老年妇女权益保障问题纳入到村级管理体系之中,进一步实施目标管理和对应的奖惩体制。

(二)城市打工妇女权益的保障

首先,强化宣传教育力度,持续提升城市打工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事实上许多到城市打工的妇女都是来自于偏远乡村的,他们普遍存在文化素养不高、法律政策水平过低、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等问题。所以,有关机构务必要保证充分利用各类有效途径,组织最新的法律、法规、政策、专业技能培训指导活动,借此持续提升这类妇女群体的综合素质,以及自我保护意识、能力。

其次,规范协调管制,衍生出社会化的管理格局。第一要务便是将流动妇女的管理工作予以规范,如持续加大对城市打工妇女一切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包括他们的劳动合同、个人雇佣关系等都要确保足够规范之后,及时地纳入到法制化轨道之上;之后则是不断地改良修善既有的社会保障体制,开创出专属于城市打工妇女群体的保障机制,如将这部分城市打工妇女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五险纳入到保险范畴之内,进一步令他们的生活水平得以合理改善;再然后选择进行有关执法检查与监督力度的加强,目的是保证持续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的同时,令包括侵犯用工妇女合法权益等不法行为及时地得到严厉性地查处,加快各类相关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落实进程。确保上述工作处理妥当之后,则可以考虑利用信息化等高端技术,针对出租屋、流动人口进行动态化地跟踪检验和管理,持续提升对城市打工妇女的保护管理实效。

最后,适当降低门槛,使得城市打工妇女可以平等性地享受社会资源等权利。作为不同层级政府要确保积极贯彻以人为本和人人共享等原则的前提下,将城市打工妇女合理性接纳。具体做法就是针对这部分妇女群体的就业、教育培训、子女入学、医疗保障、购房租房等需求,提供一定数量的财政费用支持,使得她们能够有权利和所在城市人群平等地享受有关社会资源。如考虑进行诚实打工父母的子女平等入学绿色通道创建,将民工子弟学校及时纳入到特定城市教育管理体系之中,保证必要性的师资、空间场所等资源被民工孩子共享,使得城市打工子女真正平等公正地获取受教育的机会,最终令城市打工妇女的生活变得更加安定、文明与美好。

三、结语

综上所述,一直以来我国妇女权益保障问题,一直未能得到妥善性解决,产生该类问题的主要原因,就是因为国家各项政策不够健全、用人机构法律意识不强、男尊女卑思想未能根除等。因此,日后我国要保证充分关注上述隐患的同时,细致化调查认证农村和城市打工等弱势妇女的实际需求,为他们创造更好的培训、保险、资源共享等条件,使得他们能够更加安心地从事有关工作,换取更加理想化地生活环境。这是时代赋予我们的重大使命,决定今后我国综合实力和国民素质的整体性改善结果,因此有关部门切勿重复性地予以轻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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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课题号:201703030108)。

D442.0

A

2095-4379-(2017)30-0042-02

王瑞山(1967-),男,满族,河北唐山人,行政管理学硕士,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理学、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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