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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人停止侵害请求权的限制

2017-01-27

法制博览 2017年15期
关键词:请求权物权知识产权

王 勇

北京金银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北京 100000



知识产权人停止侵害请求权的限制

王 勇

北京金银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北京 100000

知识产权在法律上通常具有模糊性和约束性,且其隶属于竞争法体系,过度的使用知识产权排他权并没有实质性的作用,因此,需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知识产权人停止侵害请求权。根据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中停止侵害请求权的状况和存在的缺陷,对知识产权人停止侵害权的一定限制是否必要与合理进行探究,分析和讨论对知识产权人停止侵害请求权的限制措施。

知识产权人;停止侵害;请求权;限制;措施

一、引言

权利人在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时候,往往会采取请求停止侵害的措施。然而,知识产权没有实体,因而没有具体的使用范围限定,致使其使用的权利范围较广,很难采取具有针对性和区域性的采取限制措施。因此,如若没有合理的限制使用停止侵害请求权,将会对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造成影响。

二、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人停止侵害请求权的状况

(一)目前我国停止侵害请求权的状况

我国的停止侵害请求权是基于德国的法律知识理论基础演变而来的。在德国的法律知识理论中,德国学者提出的请求权是基于德国民法典,将其进行制度化和法律化的加强,继而出现了两种类型的请求权,即物权请求权和债券请求权,而我国常见的停止侵害是物权请求权中的一类。知识产权又被称为准物权和绝对权,权利人有权在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时候,不必考虑周边因素的影响,直接提出停止侵害,这也就是知识产权的另一大特性,即知识财产的排他性。我国目前施行的司法中当司法机关将相关行为判定为侵害行为时,会要求被告方停止侵害。然而,对于这类问题的解决上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

(二)知识产权人停止侵害请求权的不足点

我国在知识产权侵害案例中所使用的理论基础和判决方式都还是基于停止侵害请求权自动产生的条件上开展的,即当相关行为被法院判定为侵权行的同时对被告方做出停止侵害的判决。在知识产权权利领域不断细化和科研技术分工的现今社会,对于传统的知识产权物权化模式应进行改善,对停止侵害请求权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

三、知识产权人停止侵害请求权的限制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站在经济学的角度上看,法国经济学家在通过交易费用与科斯理论来对使用权利的制度条件进行分析和研讨上提出了有关财产和责任的规则,他们认为采用责任规则能在市场交易费用高的时候发挥最大的效率,与之相悖的,则是采用财产规则更为高效。这一判定的出台极大程度的影响了民众的观念。为此,在知识产权还未有清晰的领域限定下,其自身没有类似实体的中心聚集点,因此,我们应根据实际情况来采用财产规,用以提升知识产权的经济效率。

此外,因知识产权属于非实体这一特性,激励理论是其取得正当化依据的唯一途径,即在正当化依据的寻求过程中不能全凭自然权利理论,而应通过激励理论来进行查找。另外,大多数国家所涉及的知识产权法都有相应的激励内容,知识产权的意旨在于不断推进国际的改革与创新的同时完成对现有知识的使用。然而,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在达到公共利益需求的同时,我们还应对停止侵害请求权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

四、限制知识产权人停止侵害请求权的有效措施

(一)统一应对模式与分别应对模式

统一应对模式,即在全部知识领域中为限制停止侵害请求权使用一致的应对标准,该模式的提出是为了更有效的对停止侵害请求权的限制。然而,不同对象往往有着不同的排他性的申诉要求以及适合不同程度的排他性。随着研究的深入,研究人员相继提出了专利保护的前景理论、竞争创新理论、累积创新理论、反共有物理论和专利丛林理论。在经新出的政策杠杆理论对五大理论进行适当的调整和修改之后,有效的避免了各个理论之间存在的对立性,从而也证明了一点发生理论的争讨往往是因为所站的观点角度不同而引发的。因此,在对于限制停止侵害请求权的做法上不需要采取统一的标准,而是将对侵害请求权的限制作为一项政治杠杆,根据不同领域的不同需求,从实际情况出发来对侵害请求权的限制严格程度进行调整,以提升经济效益。

(二)根据利益衡量原则来限制停止侵害请求权

利益衡量分为个人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衡量和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衡量。从法律角度分析,这两类利益衡量的判断依据都为权利人和利用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然而,由于实际情况的复杂性和多变性,法院应结合权利人和侵害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来对侵害行为做出判决。利益衡量在一定程度上也可理解为现阶段与长远阶段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对比。除此之外,我们还需理解未来是不能被确定的,一旦现阶段利益的亏损超过一定的限制范围,应将利益偏向到权利人利益。

五、结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在不断细化的市场分工和知识产权的格局下,部分权利人提出的停止侵害请求权对知识产权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阻碍。因此,我们应充分认知我国知识产权人停止侵害请求权的使用现状,在一定基础上,了解相关限制停止侵害请求权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采取一定的措施来限制停止侵害请求权。

王勇(1991-),男,汉族,北京人,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硕士,就职于北京金银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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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5-025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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