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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问题

2017-01-27

法制博览 2017年15期
关键词:赔偿制度消法权益保护法

杨 莹

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贵州 凯里 556000



浅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问题

杨 莹

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贵州 凯里 556000

文章通过阐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展开探讨,旨在为如何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序执行研究适用提供一些思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完善

一、引言

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仅可对经营者商业欺诈、危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不法行为进行抑制,还可依托惩罚性赔偿机制,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依托消费者诉讼收益,进一步促进消费者积极去对自身权益予以维护[1]。由此可见,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问题开展研究,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

本次研究的惩罚性赔偿相关内容是建立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础上的。自学术界现阶段对该制度实际概念解析而言,其是指示范性或报复性的赔偿方式,通常而言,法院在对惩罚性赔偿进行判决过程中,其赔偿数额相较于实际损害数额要更高。而对于惩罚性赔偿优点而言,其一方面可对受害人损失予以补偿,一方面可对加害人予以惩戒,进一步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的出现,凸显法律的威慑力。

自惩罚性赔偿制度实际内涵而言,切忌与其基本概念开展混淆,不可认为该制度设立即为让加害人付出高额的赔偿数额。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设立,旨在为了最大限度降低违法行为的出现,进一步推动社会和谐健康发展。因而可推断,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惩罚手段方面会牵涉到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及其他经济领域一系列内容,并且该制度并非完全将民事法律精神作为基本原则,同时会牵涉到各式各样经济学原理。新《消法》正式实施后,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展开了进一步规范,其主要目的依然是基于保全消费者权益,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予以规范。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欺诈行为认定标准存在缺陷

欺诈行为作为《消法》惩罚性赔偿制度一个适用条件,司法实物界、理论界对于其存在不同的认定方式。就现行《消法》规范体系而言,《消法》仅指出了经营者提供商品、服务存在欺诈行为是消费者提请惩罚性赔偿的前提基础,然而却未对何为欺诈行为予以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同样未对《消法》展开相关司法解释。如何对欺诈行为进行明确认定,一方面是制度层面所面临的重要课题,由于《消法》定位模糊,再加上与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不成体系,致使难以对欺诈进行明确认定;一方面是司法实践层面所面临的重要课题,就好比对欺诈行为的明确认识影响着财产损害是否为欺诈的构成要件,《消法》第55条第一款欺诈适用该条第二款与否及知假买假可否阻却欺诈行为成立等[2]。

(二)惩罚性赔偿金额存在争议

《消法》自2014年正式实施以来,赔偿标准由1倍增长至3倍,并且还有500元的最低赔偿额,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举例而言,假如一个面包为5元钱,某人咬了一口发现面包坏了,要求卖家三倍赔偿,即赔偿金额为15元,依据《消法》规定,该名消费者最终可得到500元赔偿金;又如某人前往手机专卖店购买了一部价值1000元的手机,在使用期间手机发生爆炸,造成手部被炸伤,经治疗花费5000元医药费,后经检测为手机质量不合格,依据《消法》规定提出赔偿,可请求对应损失2倍以下的赔偿,即该名消费者获取12000元以下的赔偿,倘若依据3倍赔偿标准,则为3000元的惩罚赔偿。以上两个例子较为极端,但依旧一定程度反应了惩罚性赔偿金不合理的问题。例1中,对于消费者而言,消费5元买商品,最终却能获取500元的赔偿,由此可有效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是一方面,然而另一方面则会刺激大量的投机分子,好比知假买假等。例2中,商品对消费者身体造成极大伤害,依据实际损失2倍一下赔偿,消费者可获取12000元,然而对于一般商品经营者欺诈行为而言,消费者要承担举证责任,因而消费者不得不选择3倍赔偿,即为3000元,显然与消费者实际损失不相符。新《消法》即便将赔偿标准由1倍增长至3倍,提升了惩罚力度,然而某种程度上而言,并未真正意义上保护到消费者的权益。

(三)适用范围存在不足

现阶段,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范围较为有限,适用条件模糊,适用流程相对混乱,致使惩罚性赔偿制度难以发挥自身的有效作用。对于现行立法文件而言,惩罚性赔偿仅仅少许出现于《消法》、《旅游法》、《食品安全法》等立法文件中,而在消费者保护领域中,还未有对网络消费、金融消费品等领域进行涵盖,适用范围十分有限,在实际适用方面,规定亦较为模糊。

四、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

(一)对欺诈行为进行明确认定

针对《消法》中欺诈行为的认定,应开展进一步明确。结合消费者各式各样不利的弱势地位及不断升高欺诈消费者的趋势,基于负缔约过失责任前提,消费者所需承担的证明责任太重,鉴于此,可遵循过错推定原则,依托该种举证途径有效缓解消费者举证负担,推进消费者举证责任与经营者承担违约时举证责任的全面统一,有效防止证明责任的复杂多变。此外,对于《消法》中当经营者在非故意状态下误导消费者,不属于欺诈行为的认定,显然不利于消费者对自身权益的维护,因而文章认为消费者倘若在经营者误导下消费造成损失,经营者同样应承担赔偿。然而倘若明知为欺诈依然消费者,则不应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对待。

(二)健全惩罚性赔偿金额标准

对于赔偿额度而言,在《消法》应用中,经进一步扩大其赔偿金额。自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来看,我国仍处在初级发展阶段,假冒伪劣商品等依旧泛滥,特别是伴随电子商务的兴盛发展,众多不法经营者钻法律空子,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即便消费者维权意识不断提高,然而他们通过维权对应得到的赔偿金额相较于不法经营者所获取利益而言,实为九牛一毛,鉴于此,《消法》中惩罚性赔偿金额应当进一步升高,以起到图像法律威慑力,进一步真正意义上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进行有效规范[3]。

(三)细化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条件

在对《消法》进行修改完毕的同时,还应当颁布相关的法律解释。在司法人员在工作实践中,提高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践性、可操作性。在法律解释中,司法人员在对惩罚性赔偿进行判决过程中,应当权衡下列因素:社会危害性、经营者主观恶性、被告善意、被告财产状况等,经由如此的法律解释,使司法人员在进行法律判决后,令社会主体取得一个较为明确的法律预期。这同样是法律明确性的必然要求。

五、结语

总而言之,惩罚性赔偿制度源自于英美法系,受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立法背景方面存在极大差异影响,使得在相关法律基本原则上也存在相应区别。鉴于此,相关人员务必要不断钻研研究、总结经验,清楚认识惩罚性赔偿制度内涵,全面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结合惩罚性赔偿制度执行实际情况,“对欺诈行为进行明确认定”、“健全惩罚性赔偿金额标准”、“细化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条件”等,积极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序执行,为营造一个良好的消费环境贡献应有的力量。

[1]钱腾飞.浅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J].商场现代化,2015,21(15):18-19.

[2]马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条款适用中引发问题之探讨——以修订后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一年来之判决为中心[J].政治与法律,2016,04(03):140-148.

[3]顾然.浅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经济适用[J].法制与社会,2014,12(32):162-163.

杨莹(1985-),女,侗族,贵州凯里人,本科,初级,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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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15-02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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