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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指导制度下同类案件的认定

2017-01-27戎雪倩

法制博览 2017年15期
关键词:要旨指导性理由

戎雪倩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 100029



案例指导制度下同类案件的认定

戎雪倩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 100029

案例指导制度是我国推进司法改革的过程中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它对于保障裁判的统一、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保障法律的准确适用等意义重大。案例指导制度下把握认定同类案件的标准是实现同案同判目标的前提。本文在对当前实践中的认定方法进行反思的基础上,通过对指导性案例的构成要素进行分析,首先确定了应当以指导性案例的案件事实作为案件比较的参照对象,然后又探讨了以案件事实为参照对象条件下认定同类案件的具体方法。

同类案件;裁判要旨;案件事实;判决理由;关键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0年出台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标志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正式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目标是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实现同案同判、法制统一。但目前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缺乏案例指导制度下统一的认定同类案件的方法与标准,本文将探究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同类案件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方法。

一、当前认定方法中存在的问题

案例指导制度下,认定同案是实现同判的前提。学者黄敏泽、张继成①将当前司法实践中法官判断同类案件的方法概括为“分支法”,这一概括指出了当前认定方法的特征与缺陷。当前的方法将对比过程分为案件情节的对比和法律问题的对比两个比较点,在这两个比较点之下又各自分为若干个对比的比较点。只有下一层级的所有比较点得到满足,上一层级的比较点才会得到满足。但是,当前实践中的判定方法主要存在两个问题:

(一)比较点无限下分,最低层级的终结比较点不明确

当前的“分支法”在事实对比这一节点下划分若干个具体的情节,在法律问题对比这一节点下划分出案件的法律性质、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等多个比较点,面临着无限下分的问题。只有找出能终结对比过程的关键事实和关键法律问题,才能结束整个认定同案的过程,但当前司法实践中没有关于判定哪些事实和法律问题能够作为终止性比较点的统一标准。

(二)裁判要旨在认定同类案件中的制约作用

指导性案例中的裁判要旨对相关法律条文具有解释作用,其形态具有一般行为规则的特征,包含了规则适用条件、具体行为模式和相关法律后果等要素,司法人员可以从中找出裁判依据和条件,对于确定对比的终止性节点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也是对案件对比的节点无限下分的有效制约。司法实践中现有的对比方法未能充分考虑裁判要旨的参考和制约作用,未来应加以考虑。

二、认定同类案件参照点的选取

指导性案例包括裁判要旨、案件事实、判决理由等部分,在认定待决案件与指导性案例是否同类有两种倾向:一是以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为参照对象,先将待决案件的案情与指导性案例的案件事实对比,再以判决理由加以检验;二是以裁判要旨和判决理由为参照对象,先检验待决案件的案情是否符合裁判要旨中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再以判决理由加以印证。

判决理由是法官论证的核心部分,也是法官理解裁判规则的基础,可以检验指导性案例的适用,所以认定同案时应当参照判决理由是没有争议的。争议在于除判决理由外,应当以哪一部分作为认定同案的参照对象。

(一)指导性案例的构成要素分析

裁判要旨,即指导性案例所确定的裁判要点。通常在案例之前以简洁的文字概括、归纳和总结指导性案例中蕴含的裁判规则,作为各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的参照和裁判文书的说理依据加以引用。②这可以使法官适用指导性案例时直奔主题,清晰地了解其中的裁判规则。

判决理由,是指导性案例中对于案件争议问题的说理,包括法律理由和法律论证。它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通过判决理由的论证部分可以进一步确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和涉及的法律问题;二是对裁判要旨中蕴含的裁判规则作进一步解释,帮助法官理解法律,进一步确定裁判要旨中的裁判规则能否适用于待决案件。

案件事实,是对指导性案例基本案情的介绍。包含使判决结果中的法律后果得以成立的事实要件。指导性案例中的案件事实可以对裁判要旨中模糊不清的事实概念进行解释,帮助法官在具体的情境中理解法律规定的事实构成要件。具体的案件事实可以有效制约法官的随意性,防止法官任意地扩大或限缩某些事实和法律概念。

(二)以裁判要旨为参照对象的对比方法

当前很多学者提出以裁判要旨作为认定同案的参照对象,其思路大致如下:比较待决案件的事实与“裁判要点”所包括的必要事实、法律问题是否具有相似性,然后用判决理由加以检验,如果待决案件依指导性案例作出裁判能得到判决理由的支持与论证,则可以适用指导性案例。

裁判要点作为参照对象的原因是由于裁判要旨具有作为一般行为规则的形态和含义,其中所包含的规则适用条件、具体行为模式和相关法律后果等规范逻辑要素,很容易被识别③。裁判要旨是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的、经最高人民法院确认的裁判规则,所以法官在认定同案时可根据裁判要旨中的规则适用条件、具体行为模式来判断能否将指导性案例中的裁判规则适用于待决案件,再以判决理由加以检验,确保指导性案例的适用不会偏离其适用基础。

(三)以案件事实作为参照对象的对比方法

以案件事实作为参照对象的方法是对比待决案件的争议点和实质事实与示例案件是否契合来确定同案情况。

确定以案件事实为参照对象的理由在于,如果脱离案件整体内容,单纯参照裁判要旨和判决理由会因为裁判规则的僵化性和抽象性等弊端而导致理解不准,削弱指导性案例的价值。正如的德国法学家拉伦次所言,制作司法先例的法官首先考虑的是他所裁判的事件,这些要旨不过是从中蒸馏出来的结晶,与案件事实密切相关,在很大程度上本身也需要解释。因此,如果忽视具体案件事实对适用抽象规则的制约和限制作用,法官很可能通过法律解释扩大或限缩裁判规则的适用,降低案例指导制度的价值。

(四)小结

虽然裁判要旨具有一般行为规则的形态,但毕竟不是法条,法官只有了解案件事实的具体情节及情节的轻重后,才能理解裁判要旨的含义,明白其适用的条件和目的,在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前提下实现同案同判。当然也不能忽略裁判要旨对确定关键事实具有引导作用。所以,将指导性案例的案件事实作为参照对象较为合理,但是可以借助裁判要旨确定案件事实中何为关键事实。

三、以案件事实为参照对象的具体比对方法

以案件事实为参照对象进行对比时,首先要对比待决案件与指导性案例的争议点是否相同,即二者是否为了解决同一个问题;然后需要对比二者的事实问题,尤其是关键事实是否一致;另外,还需要比较二者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否相同;最后,应当用指导性案例的判决理由检验指导性案例中包含的裁判规则能否适用于待决案件。具体来说,有以下步骤:

(一)案件争议点的比较

作为案件比较支点的比较点,是兼具事实与法律、事实与规范双重争议的问题。④案件的比较点就是待决案件与指导性案例的争议问题,争议问题兼通常可以表达为某种事实是否会引起某种法律上的后果,其实质是法律适用问题上的争议。如指导性案例2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的争议点为二审期间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撤诉的,该和解协议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待决案件的争议点中的的事实问题与争议的法律后果与此吻合,则可以认定为属于同类案件。

(二)关键事实的确定

关键事实或实质事实相当于制定法规则的“行为模式”,是衡量行为人行为的法律后果的充分必要条件,也是案件比较点中的事实构成部分。例如在盗窃罪中,是否有盗窃行为是构成盗窃罪的关键事实。王利明教授在《我国案例指导制度若干问题研究》认为,如果指导性案例与待决案件的主要事实特征相同,而不同的事实特征并不重要,不足以改变裁判的方向或影响裁判的结果,那么,先例与待决案件就具有相同性或类似性。⑤在确定关键事实时,由于裁判要旨中提到了事实要件,判决理由中也深入剖析了某些关键事实,所以裁判要旨和判决理由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三)法律问题的对比

一方面,可以比较指导性案例和待决案件是否涉及相同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即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如果二者涉及的具体法律关系相同,就可能属于同类关系。例如,是否都属于买卖合同中的风险承担问题等。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两个案件所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或法律概念上的争议来判断,例如,如果都涉及公司人格否认这一法律问题,则有可能属于同类案件。

(四)判决理由的检验

将待决案件的争议事实与指导性中的实质事实进行对比的时候,需要同时考虑判决理由,因为其中涉到对有关法律问题的辨析和判断。一方面,法官通常会在指导性案例的判决理由中说明是根据何种事实作出判决,在判决理由中加以说明的事实就是关键事实。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判决理由中的说理成分检验指导性案例中所包含的裁判规则和法律原理能否适用于待决案件,进一步判断而这是否属于同类案件。

总之,同类案件的判断是发挥指导性案例作用的重要前提。为了使法官准确地把握裁判规则,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需要法官以指导性案例的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为参照,辅之以裁判要旨,运用类比推理的方法,综合案件的争议点、关键事实和法律问题作出理性判断。

[ 注 释 ]

①黄敏泽,张继成.案例指导制度下的法律推理及规则[J].法学研究,2013(2).

②张骐.论类似案件的判断[J].中外法学,2014(2).

③黄敏泽,张继成.案例指导制度下的法律推理及规则[J].法学研究,2013(2).

④张骐.论类似案件的判断[J].中外法学,2014(2).

⑤王利明.我国案例指导制度若干问题研究[J].法学,2012(1).

[1]胡云腾,于同志.案例指导制度若干重大疑难争议问题研究[J].法学研究,2008(6).

[2]黄敏泽,张继成.案例指导制度下的法律推理及规则[J].法学研究,2013(2).

[3]冯文生.审判案例指导中的“参照”问题研究[J].清华法学,2011(3).

[4]张骐.论类似案件的判断[J].中外法学,2014(2).

[5]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大学联合课题组.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与完善[J].中国法学,2013(3).

戎雪倩(1995-),女,汉族,山西阳泉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专业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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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15-01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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