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R2P原则的合法性和道德困境

2017-01-27严科栋

法制博览 2017年27期
关键词:主权国家人道主义国际法

严科栋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重庆 401120

R2P原则的合法性和道德困境

严科栋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重庆 401120

R2P原则的提出既有强烈的理想主义的色彩,也是一种积极介入现实的制度设计。本文首先介绍了原则的由来和基本内容,进而从国家保护责任机制的两个维度,即最低道德因素和民主标准出发,分析R2P原则的合法性,并对该原则和机制所面临的困境作一定思考。

R2P;国家保护责任;合法性

一、国家保护责任的由来

保护责任是为改变国际社会干预的现实需要依然存在、然而传统人道主义干涉又屡遭失败和质疑的现状而提出来的概念,是国际关系和国际法正在发生深刻变革的表征。保护责任是现代世界政治格局和后现代思维冲突和妥协的产物,在国际社会对大国缺乏制约的情况下不失为一次具有深远意义的尝试。

产生国家保护责任的主要推动因素有三点,首先是九十年代以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打着人道主义和民主人权的旗帜四处干预,“输出革命”,以一种理想主义的姿态试图干预他国内政,推翻敌视美国的专制政府,使传统人道主义臭名昭著,也因为无法平衡好尊重国家主权、人民自决权与保护他国国民的关系而遭遇失败;另一方面人们却发现,无论怎样反对国际社会的干预,无论有多少种理由反对外界插手内国事务,国际社会干预的必要性依然现实存在,而且这种必要性相当之高;现有全球治理机制在人道主义灾难面前显得迟缓无力,根源在于各国是否真正在意被干预国家的利益,没有一个真正的国际公权力的存在,无论是决策还是行动很大程度上都取决于各国之间的扯皮和妥协,而单边主义又是难以接受的。

二、R2P机制的合法性问题

目前R2P机制的主要代理人是联合国安理会。2011年以来,联合国安理会先后在利比亚、也门和叙利亚危机中给出努力,一定程度上显示了国际社会的积极作为。R2P是正在形成的国际法规范,与之相应的是一种正在形成的治理机制,这是我们主要要探寻的问题。

R2P提供的是以预防和制止人道主义灾难为主要目标并附带和平解决国内危机和冲突的公共产品,其适当目标至少包含了限制国家主权的内容。它不是纯粹的自利工具,而是要建立强制性规则,而强制性规则的实施需要很高层次的协调:国家间、国际组织间以及国家和国际组织间的协调。所以,为了从协调中获得共同的执行力,必须考虑道德因素而限制自利的考虑。道德因素构成了R2P的重要合法性来源,而自利不能做到这一点,自利与强制性规则是当然不同的①,而是否道德的争议是复杂的,我们这里仅以最低道德共识评价R2P,同时讨论安理会和有能力的主要国家被允许做什么,其作为是否符合合法性标准。

第一个标准是,构成R2P原则合法性的最低道德共识是不得侵犯人权并符合基本价值观念。较低的共识有利于机制的建设和推进,但从利比亚战争来看,依据R2P原则的军事干预要满足最低道德共识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即使安理会通过干预的授权)。一方面,国际社会干预不能不与本土政治势力合作以缩短干预过程和降低干预成本,因此存在采取双重标准,纵容了侵犯人权、违背基本价值观的行为;另一方面,如果拒绝与本土势力合作,或者对本土势力提出严格的限制,干预过程将无限延长、干预成本也会高到可怕,甚至导致被干预国的恢复和重建因此半途而废。如何契合最低道德共识,是实践中需要平衡好的问题。另外,联合国安理会是评估的主要机构,但安理会毕竟不是专门执行R2P原则的机构,安理会的代表们并不具有独立的人格和判断,安理会很多时候仅仅是大国角逐的舞台,而非一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国际公权力机构。总体来看,目前R2P的实施程序和具体实践的路径并不完全符合它所提出来的目标,而且缺乏有效的纠错机制,这使得关于合法性的争议被大大加剧了。

第二个标准是民主的标准。依据契约理论,国际公权力的力量理所当然来源于主权国家的让渡,但事实并不是全然如此。国家至少主要是外生于国际体系的,而主权国家却至少一部分是内生于国际体系的。国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自行建构的主体;但是,如果她认为自己是一个主权国家,那么她就需要得到至少一部分其他国家的承认,也就是说,主权产生于互动的角色关系之中②,主权国家不是完全的自行建构的主体。另一方面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简单的结论,那就国际法至少部分(也许是主要部分)来源于主权国家的行为习惯、国家同意和订立的条约,也就是在国际立法中主权国家才是主要的能动主体。由此我们可以认为:国际法和主权国家的关系,并非因果作用机制,不是谁可以创造谁的关系,乃是典型的建构关系。以上的分析是为了说明契约理论所推断的合法性与民主的关系并没有全面地说明问题,不能完全达致民主标准(全球性民主)并不意味着没有合法性(当然,如果能达致全球性民主,合法性理所当然会被增强)。因此,认为目前的承认度下的R2P原则可以满足民主标准的论断基本没有争议,核心争议存在于执行的环节。

三、R2P机制的困境

就国家保护责任而言,一个重大的难题就是对于民主国家和非民主国家的区分和不同处理中如何获得民众的支持。尽管民主国家暂时还没有值得一提的人道主义灾难的事例,也并不意味着永远不会出现这样的事例,而非民主国家这方面的事例就比较多一些。实际上,R2P原则所需要的是一种广泛的赞同而不是对于被干预国家的民众的同意,因为国家能力的问题,想要征求他们的同意是不可能的,而且也是没必要的,也因为人道主义灾难并不波及所有人,特别是在发生多数人暴政的情况下,要求得到被干预国以民主的方式同意,即便真的可以做到,那也是十分荒唐的提议。而对于非民主国家,实际上几乎不可能获得他们的真实想法,这种情况下以制止灾难为目的的干预势必要优先于形式上的同意权,即使保护少数人的生命会损及大部分人的其他利益。

关于对最低限度道德因素的讨论我们可以发现建立一个具有独立国际法人格的国际公权力机构其实是有必要的,但成本由谁来承担依然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毕竟推进R2P机制的成本要远远超过一般的国际机制,具体成本之高没有得到过准确计算,但参照美国最近打的几场战争也可知一二了;关于民主标准的讨论我们得出了一个实质民主和广泛的赞同仍很重要,但具体程序并无绝对必要的结论,只要不招致主要国家的国内民众的强烈反对,以及不会招致被干预国民众的阻碍即可满足民主标准(甚至特殊情况下后者也是可以缺失的)。总的来说,R2P机制是为限制主权者的肆意妄为,以及在某些时候实现对民主的纠偏因而具有核心价值。③

[注释]

①Andrew Hurrell,“Legitimacy and the Use of Force:Can the Circle Be Squared?”Review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31,supp.S.1,2005.16.

②[美]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M].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4.10.

③艾伦·布坎南,罗伯特·基欧汉,赵晶晶,杨娜.全球治理机制的合法性[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11,02:29-42+158-159.

[1][英]H.L.A.哈特.法律的概念[M].许家馨,李冠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2]艾伦·布坎南,罗伯特·基欧汉,赵晶晶,杨娜.全球治理机制的合法性[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11,02:29-42+158-159.

[3][美]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M].秦亚青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4.

[4]何志鹏.保护的责任:法治黎明还是暴政重现?[J].当代法学,2013,01:145-153.

[5]杨永红.从利比亚到叙利亚——保护责任走到尽头了?[J].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12,03:69-81.

[6]蔡从燕.联合国履行R2P的责任性质:从政治责任迈向法律义务[J].法学家,2011,04:140-150+179-180.

D99

:A

:2095-4379-(2017)27-0155-02

严科栋(1992-),男,汉族,浙江宁波人,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硕士在读。

猜你喜欢

主权国家人道主义国际法
论陈顾远之先秦国际法研究及启示——基于《中国国际法溯源》
作为国际法渊源的条约
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中的人道主义思想
跟踪导练(一)5
国际气候外交在经济层面的障碍分析
国际法上的禁止使用武力
极度生存状态下的人道主义
美国大型互联网公司的全球霸权
《双城记》人道主义中的善与恶
美国内战的国际法实践及其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