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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公司人格混同认定路径

2017-01-27郭培勇

法制博览 2017年27期
关键词:指导性债务人债权人

郭培勇

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浙江 诸暨 311800

关联公司人格混同认定路径

郭培勇

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浙江 诸暨 311800

公司有限责任在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也成为股东及关联公司侵害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工具。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号指导性案例为着眼点,得出了司法实践中关联公司人格混同认定的路径。通过本文,债权人能以人员混同、业务混同、财务混同三方面来认定人格混同,可以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债务人及其关联公司也应规范经营,避免因人格混同承担连带责任。

关联公司;人格混同

一、人格混同制度在我国的实践

公司作为现代经济社会中主要的市场主体,存在着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特性,这种特性将部分经营风险转嫁给了债权人,能够吸引个人投资者,聚集社会中大量的资金,形成生产力,从而推动社会的发展。但任何事物均有两面性,有限责任在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也成为股东及关联公司侵害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工具。尤其是近年来我国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一些实体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市场风险点增多,股东及关联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损害债权人或潜在债权人利益的现象日益严重,这有违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原则设立的初衷。

为了防止有限责任制度的滥用,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即规定了人格否认制度,允许公司的债权人在某些情况下直接向股东请求偿付,让股东承担无限责任。但是,公司法未明确债务人的关联公司在人格混同的情况下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这也导致许多公司为逃避债务而“脱壳经营”,即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后,原公司主要人、财、物与原亏损公司脱钩另行组成新的公司进行独立经营,原公司债务新公司不承担,使新设公司脱掉亏损公司这个“壳”而独立经营的一种公司运行方式,在脱壳经营下,被脱壳的公司仅剩下一个“空壳”,债权人利益极难得到保护。

直到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5号指导性案例,创造性地以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规制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形,扩展适用了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具有很强的开拓意义。其裁判要点有二:1、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2、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相互之间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有学者认为,虽然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但是法律永远有其滞后性,指导性案例“参照”效力的发挥,也不限于相关法条的文义本身,这实际上涉及指导性案例是否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甚至“造法”功能的问题。①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虽然不得代替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作为案件处理决定的直接法律依据,但对于办理同类案件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有利于减少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该15号指导性案例实际上确立了人格混同的认定路径。

二、认定人格混同的典型表现

人员混同的典型表现系指关联公司之间的董事会成员相互兼任,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相互兼任或者统一聘用,关联公司之间的核心技术人员相同,公司之间的雇员无甚差异,公司的重大决策不经过审慎的讨论和独立的审议,公司之间办公场所相同、电话号码相同等。

业务混同的典型表现系指公司之间在交易方式、经营行为、经营业务、客户群体等方面存在混同现象,主要表现为两公司产品相同,面对的供货商及客户范围也相同。

财务混同的典型表现系指公司使用共同账户,用款需要经同一人进行审批,两公司之间的资金界限不清;两公司与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业绩、账务及返利均计算在一公司名下。

三、完善人格混同认定制度的建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现行规定,要认定两公司存在人格混同必须在审判程序中加以认定,而不能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将债务人的关联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这就与文中“如何认定财务混同”冲突,产生了悖论,债权人作为与债务人进行交易的普通商事主体,其通常不可能对债务人内部资金往来有所了解,大多数情况下只能通过司法审计的途径取得证据,但司法审计措施只能在执行程序中适用,故而导致大量“脱壳经营”的案件无法在审判中认定人格混同,对债权人利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故笔者建议,若人格混同证据充分的,在执行程序中也应适用人格混同制度直接追加关联公司为被执行人,若债务人或其关联公司有异议,可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的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样的程序能较好的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益。

[注释]

①曹志勋.论指导性案例的“参照”效力及其裁判技术[J].比较法研究,2016(6):111.

[1]朱锦清.公司法前沿问题研究[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4.

[2]曹志勋.论指导性案例的“参照”效力及其裁判技术[J].比较法研究,2016(6):111.

D922.291.91

:A

:2095-4379-(2017)27-0139-01

郭培勇(1963-),男,汉族,浙江诸暨人,大学学历,任职于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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