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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侦查监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2017-01-27吴访非

法制博览 2017年27期
关键词:侦查权侦查监督公安机关

于 跃 吴访非

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辽宁 沈阳 110000

论我国侦查监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于 跃 吴访非

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辽宁 沈阳 110000

侦查监督制度对公民权利有着重要的影响,公民权利的行使必然需要有效的监督,以防止权力的滥用。目前我国司法程序中的侦查监督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其主要原因还是当前的侦查监督制度存在许多不足、侦查行为的司法审查出现漏洞。当前,我国侦查监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是非常必要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侦查监督制度中的司法审查经过有效的监督,对公民权利的行使保持公平性,保障犯罪人员在司法审查中的人权。

侦查监督制度;侦查权;改革和完善

一、引言

侦查是司法程序及刑事诉讼的基础部分,在侦查程序中所收集相关证据,作为审判过程中认定事实以及定罪量刑有着重要作用。对刑事诉讼的最终处理结在侦查时,需要一定的强制侦查行为,对于犯罪人员的权利也有很大影响。然而侦查权在行驶过程中,往往存在权利的扩张性以及破坏性,对公民权利存在侵害的可能性。侦查权利没有制衡和监督,很容易出现问题,所以在行使侦查权时一定要有相对的监督制度,也是现实的需要。目前我国的侦查监督模式存在许多问题,对犯罪人员的人权侵害比较大。在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对侦查权力的监督,需要符合法治社会的需要。

二、我国侦查监督制度的现状

目前,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还处于职权式的刑事诉讼,主要对犯罪重点控制,过度强调侦查机关的核心位置。将控制犯罪也就是控制安全秩序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基础目的,在侦查制度上采用的纠问以及弹劾的形式。在法治社会下,新诉讼法的制定,对我国的刑事诉讼做出了有效地完善,以混合诉讼的形式,职权形式为基础,当事人为次要的具备我国特色的刑事诉讼模式。新诉讼法的内容,对我国的侦查机关的权利进行了制衡,加强了对犯罪人员人员的保护。

在我国的侦查监督制度中,侦查程序与司法人员的关系存在不同,使得我国的侦查监督制度与西方发达国家的侦查制度也有很大的差异。而存在差异的地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侦查程序的设计

我的侦查程序主要是以纠问与弹劾这两种形式而存在。我国的侦查机关具有很大的权力,对犯罪人员的羁押时间比较长。另外,我国的沉默权制度没有建立,对犯罪人员的人权侵害是非常大的。

(二)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关系

由于我国与国外不仅在法律传统上存在很大不同,而且还在立法中,国家权力机关的资源配置也存在很大差异。西方发达国家,享有侦查权的主体主要有两种,而我国侦查权的主体则主要是司法机关的检察官,检察官主要负责侦查工作,是侦查工作的实际领导者,而公安机关只是起到辅助作用,在检查机关的领导下开展侦查工作,公安机关对于侦查权的监督以及制衡是需要检察机关签发令状来完成的。而国外发达国家的侦查主体是警察机关,警察在侦查工作中拥有很大的权力,通常情况下是以司法机关审查来对侦查权进行监督和制衡的。西方国家的检察机关主要是对刑事案件提出公诉,对侦查工作并不能监督和制衡。目前,我国的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权的主体,而在我国法律规定范围内其他机关也享有一定的侦查权。根据我国宪法以及法律的规定,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之间相互独立、相互制衡以及相互合作的关系。我国的侦查监督制度,由人民检察院对享有侦查权的主体进行监督和制衡,对侦查工作进行监督和制衡的主体是由检察机关来完成的,与西方发达国家有这个很大不同。

三、侦查监督制度的相关概念

(一)侦查权的含义

对于侦查权的概念有很多种,侦查权作为国家司法权力的一部分,依据法律开展一系列的调查工作以及采取按相关强制措施的权利。我国对于侦查权的界定是以国家侦查机关以及侦查人员,实现侦查目的,依据法律程序进行侦查活动,根据相关的侦查手段开展侦查工作的权力。侦查权不仅是侦查机关收集相关证据,行驶强制措施权、预审权,依据法律移送起诉权,还为了确定犯罪人员所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权力等。对侦查权的含义界定,并不能完全适用于实际的侦查工作中,要对侦查权的具体含义要有所改变,对侦查权的实质进行全面概括,以科学的手段行使刑事侦查权。虽然侦查权的含义有很多种,但是侦查权却是我国法律所赋予侦查机关强制收集犯罪人员的犯罪证据的权力,侦查机关的侦查权拥有三个主要特征,也就是侦查机关行使侦查权要根据法律规定、拥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以及侦查权的主体这三种。

(二)侦查监督的含义

目前,我国司法机关以及法学界对侦查监督的含义主要有三个看法:

1.侦查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有关决定,对公安机关在开展侦查工作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和制衡。

2.侦查监督属于行政监督,并以公安机关为主体的行政内部监督。

3.侦查监督是在侦查工作中采取强制性措施的监督。

这三个方面的观点并不是客观全面的,只是从某一角度对侦查监督的含义进行概述。而实际上,侦查监督要从侦查监督的主体,侦查监督的目标,侦查监督的方式以及侦查监督的目的作为侦查监督含义的概述。侦查监督,是侦查机关开展立案工作,采取的强制措施以及侦查流程要依据法律规定,司法机关拥有监督权,并行使控制犯罪,保障犯罪人员的人权,以司法监督对侦查工作以及强制性侦查措施进行独立司法审查。

四、我国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

与西方发达国家的侦查监督制度相比,我国的侦查监督制度是以流水作业的形式实行的,主要是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院对刑事诉讼进行分工分责,相互之间进行合作。制衡。我国的侦查监督制度对刑事诉讼控制犯罪有着很重要的作用,而在实际侦查工作中,通常会出现合作多、制衡少的现象,过分追求刑事案件的侦破,对犯罪人员的人权构成了侵害。根据我国现行的侦查监督制度,目前所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侦查监督意识不强

我国侦查监督意识不强主要是由于我国对于刑事诉讼是以职权来实行的,即使我国新法规颁布对司法价值追求有所改观,职权主义思想仍然占据主要位置,过分追求犯罪时间的控制,对犯罪人员的人权保障并没有落实。实际侦查监督工作中,侦查机关相互间的合作比较多,以此实现犯罪得到有效控制,然而侦查之间却没有做到有效的制衡,长此以往,这种职权主义思想没有得到改善。在这种思想观念下,侦查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往往无法做到位,监督力度不足,监督只会成为一种形式。而侦查机关的侦查权拥有很大的权力,缺少对权力的监督以及制衡,当前的侦查监督制度下,侦查监督工作很难贯彻落实。

(二)侦查工作不透明

目前我国的侦查工作存在封闭、不全面,监督工作不及时的现象,这主要是因为法律制定的不完善、侦查工作不透明等,从而使检察机关无法全面介入侦查工作,对监督的实行存在一定难度,监督权的行使受到阻碍。实现检察机关有效形式监督权,就要检察机关全面介入侦查工作,首先要对重要刑事案件进行监督,然后对侦查工作进行引导,了解案情,为犯罪人员的确立以及相关证据的采集做出保障,从而快速实现刑事诉讼,最终对犯罪人员进行定罪量刑。检察机关对于侦查工作的提前介入,目前只是对于一些重大刑事案件才会提前介入,缺乏一定的标准,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提前介入体系。通常情况下,检察机关的接入,是在公安机关需要检察机关配合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才会介入。另外,对于案件的侦查工作一般都是不公开透明的,对案件的侦查无法实现有效监督及制衡。

(三)司法审查制度不完善

侦查工作是侦查机关在办案时依据法律进行侦查工作以及相关强制性的措施。在实际的侦查工作中,侦查机关必须要有必要的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权力。然而这种强制性的措施往往与公民的权利有直接关系,在缺少必要的监督与制衡下,侦查权的实行对公民权利可能会存在一些侵害,也有可能威胁公民的人生安全。所以,强制性的侦查措施是侦查工作中必要的侦查方式,与人权保障也有密切的联系。而当前我国侦查权的行使比较自由,侦查机关在侦查工作中拥有逮捕以外的所有强制性的侦查手段,并拥有自主决定的权力。而这种自行决定权的合法利用通常都由侦查机关控制,对这种权力缺少相应的监督机制,所以很容易造成这种强制性措施权力的滥用。

(四)侦查监督的力度不足

侦查机关在接受监督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种是该立案却没有立案的情况,另一种是不该逮捕却申请逮捕的情况。依据法律的规定,对这两种情况进行监督,没有立案要及时进行立案,对不应逮捕的要将犯罪人员及时释放。另外,在侦查工作中,逮捕的犯罪人员的羁押时间需要延长的要经过检察机关的批准。对于这些现行的侦查监督的规定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侦查机关在不接受监督的情况下有什么不利的法律后果,以及检查机关应拥有的权力。对于侦查工作中有违法行为时,检察机关只是对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只是文字通告进行监督。在新法规中,对于侦查机关的错误情况也只是通知检察机关,也只是提供一些建议,很难实现对侦查工作的监督,致使监督权受到阻碍。

五、对我国侦查监督的改革和完善

(一)转变对侦查监督工作的认识

在当前我国的侦查监督工作中,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存在立场的差异,两个机关对侦查监督工作的认识也有一定的差异。一方面,以监督者的立场来说,监督者要求加强侦查的监督力度,实现法律的公正以及权威性。另一方面,以被监督者的立场来说,被监督者则认为要减少对侦查权的制衡与监督,实现对犯罪的控制,并提升侦查效率。而对侦查监督工作的完善,需要两个机关的观念要有所转变。监督者要提升自身素质以及执法能力,使监督与配合之间达到平衡的状态,监督中需要两个机关的相互配合,配合时要对侦查工作进行监督的这种思想。而被监督者应了解侦查监督工作是为了实现侦查能力以及侦查效率的提升,对于侦查监督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法院要相互配合来完成。

(二)侦查监督工作立法要完善

对于侦查监督工作立法的完善要从两方面着手,第一,对于侦查监督的目标与工作适用的范围等方面进行完善。侦查监督的目标不能只局限在公安机关,还要将监狱侦查机关以及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等机关也要归为侦查监督的目标。在立法中还要明确侦查监督工作的适用范围,在侦查工作中还要有相关的立案监督、审查批捕以及审查起诉的监督规定。第二,对于侦查监督制度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检察引导侦查监督制度,对侦查工作的引导要从立案、侦查结束以及起诉前等阶段。将侦查机关的工作流程全部归入到监督的范围之内,监督工作要提前介入,将监督前后的工作想结合,做到动态的监督模式。

(三)明确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关系,提高监督与制衡

在我国宪法与法律的明文规定中,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与法院三个机关之间的关系时相互分工合作,相互制衡与监督的。西方国家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一体的模式,并不符合我国国情,在不改变我国现有的机关体制下,对检察机关的权力要有所加强。

1.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要有参与权;

2.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侦查监督要有处分权;

3.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要有知情权;

4.明确检察机关的建议权。

(四)侦查监督工作机制要完善

对于侦查监督工作机制的完善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1.侦查监督工作监督与制衡又有明确的法律效力

侦查机关存在的一些违法的侦查行为,检察机关在发出违法通告后,若是没有进行纠正,侦查机关应付相应的法律责任。

2.实行侦查监督检察官责任制度

负责监督工作的检察官要依据法律规定,独立行使职权以及承担相应的责任。

3.侦查监督制度要完善

侦查监督制度的完善要从四个方面考虑:

第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也就是将一些重大且复杂的案件,检查监督人员要对案件进行侦查,对整个侦查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第二,建立申诉核查制度。建立相应的平台,受理公民的申诉,监督工作应提前介入,侦查工作与监督相结合。

第三,建立备案制度。侦查机关应将立案的情况、强制性措施以及相关侦查工作要由检察机关备案,在经过检察机关审核后,对违法侦查行为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四;建立巡查制度。检察机关要对侦查机关进行经常性的侦查工作的巡查,监督侦查机关在侦查工作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若有,则采取必要的措施。

六、总结

对于我国侦查监督制度的完善,要根据我国现有的侦查监督制度的现状,结合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对于我国的侦查监督制度的完善提出相关地建议。而我国侦查监督制度的完善,侦查监督者要改变对检查监督供着的观念要有所改变;法律上要有明确的规定;明确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关系,分工要明确,两个机关之间要有相互监督和制衡的作用;对于侦查监督制度的改革要建立相应的制度,对侦查工作的违法行为,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从而实现侦查监督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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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杜树生.检察机关侦查权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1998.

D925.2;D926.3

A

2095-4379-(2017)27-0043-03

于跃(1995-),女,汉族,辽宁朝阳人,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侦查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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