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不责众”
2017-01-26张鑫玥
张鑫玥
西南石油大学,四川 成都 610500
论“法不责众”
张鑫玥
西南石油大学,四川 成都 610500
从古代封建社会到现代民主社会,“法不责众”一词在我国由来已久,且已经深入人们的惯性思维成为一种社会现象。执法者面对群体违规违法事件却只“杀鸡儆猴”,似乎让“法不责众”一词成为有意违法者的护身符,助长社会不良风气。
法不责众;社会影响;形成原因;建议
一、法不责众的概念及由来
法不责众是指当某项行为具有一定的群体性或普遍性时,即使该行为含有某种不合法或不合理因素,法律对其也难予惩戒。
古代封建时期,国家制定法律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统治阶层的利益,当民众大规模触犯法条时,统治者为了维护秩序预防叛乱,大多只会处置头领而不会降罪于所有人。当今社会,法律虽平等公正,但仍然无法对违法犯罪者逐一施加惩罚,“从众”违规、犯罪的现象屡禁不止。
二、法不责众的社会影响
“中国式过马路”曾经引起热议:不管红绿灯,凑一撮人就能过马路。我国对此的处罚方式仅限于罚款,力度太小震慑力不够,并且没有严格进行处罚,除非行人闯红灯引起了严重交通事故,否则警察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民众的违规、违法行为没有及时得到警告和处罚,如果长期“不责”,必然会产生更多的社会问题:
(一)法律权威、国家权威受损
立法的目的本就是为了实施,如果“法不责众”有法也不依,犯法者和守法者被法律同等对待,法律条文就形同虚设,公民自觉守法更是天方夜谭。公民一旦对法律产生怀疑和蔑视,法律权威必将被破坏。法律由国家制定,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如果执法部门因为违法人数众多而消极执法、执行不力,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国家权威必将受损。
(二)诱发大量犯罪,不利于法治建设
违法犯罪者没有因为自己的不法行为付出同等的代价,越来越多的人将会失去正义感、责任心进而“从众”犯罪,社会犯罪低龄化、广泛化的趋势必然不可遏止。制定的部分法律没有严格实施,法律的实效性被削弱,震慑力被减小,加强法治化建设的道路必会困难重重。
三、法不责众形成原因
(一)立法不完善
如刑法中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我们可以看到,仅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人被明确处罚,但对于其他参与者法律没有对其实施刑事惩罚。这无疑给了一些人钻空子的机会,只要不是首要分子,没有积极参与,不仅可以从违法行为中获取好处还不会被惩罚。违法犯罪的人无疑会更加肆无忌惮。
(二)执法不严谨
比如闯红灯行为,因为其出现次数多、不能算是挑战法律权威的行为,执法者一般不会一一处罚行为实施者。对待生活中类似的行为,执法者往往认为与公共利益没有太大冲突,群体违法成本较小而执法成本较高,不会进行处罚。但这样会让“法不责众”成为潜规则,法律在违法者眼中失去震慑作用,反而起到“鼓励潜在违法者犯罪”的效果,会对社会产生更加不利的影响。
(三)民众法律意识薄弱
当今社会,侵权事件在生活中时常发生,很多公民在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后不选择用法律途径去解决而是靠“私了”:辱骂、殴打甚至报复杀人。从古到今“人治”的思想影响太深,“从众”心理普遍存在,法律信仰缺乏……种种原因,造成很多公民缺乏“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法律意识薄弱了,公民自觉守法的可能性必将降低,“法不责众”被更多人认为是理所当然,犯罪不被惩罚,必会造成人们蔑视法律的权威。
四、法不责众改善建议
(一)完善立法
目前,我国法律制度仍需完善,要减少法律条款中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过于冲突的条款。当法律在不违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更符合绝大多数人的合法个人利益时,人们进行自我约束和条款执行也会更加容易。其次,应当将“法不责众”在条文中明确禁止,只要行为触犯法律法规就一定要进行处罚,增强法律的警示、震慑作用。
(二)严格执法
真正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在注意规避执法人员刑讯逼供和权力滥用行为的同时杜绝“不敢管、不想管”,让人们体会到法律的公平、公正性。争取在降低执法成本的同时提高执法效率,杜绝法不责众,真正做到社会法治。
(三)增强民众的法律意识
一个国家,只有民众拥有法律意识的时候才能真正做到社会法治。我认为,增强民众的法律意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第一,法治意识从小培养,学校开展基本法律知识普及。第二,多做法治宣传,让“法治至上”的观念深入人心,替代几千年的人治传统思维。第三,整治轻易从众违规犯法的社会风气,明确奖惩机制,让人民自觉抵制、举报犯罪行为等等。
国家绝不该放任“法不责众”的思想和风气在社会蔓延,要让人民群众从根本上信仰、服从法律,制定的法律要得到严格遵守和执行。民众应明白:违法者的人数绝不该左右执法的力度,法律不应对任何群体性违法行为轻判和妥协。
[1]刘文武.法不责众心理需清除[J].江西农业经济,2000(4).
[2]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4.
[3]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
D
A
2095-4379-(2017)09-0269-01
张鑫玥(1996-),女,彝族,四川乐山人,西南石油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