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社区矫正模式的探索
2017-01-26李珊珊
李珊珊
西藏大学,西藏 拉萨 850000
关于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社区矫正模式的探索
李珊珊
西藏大学,西藏 拉萨 850000
随着社会的进步,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逐年攀升,如何开展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工作以减少犯罪率,已然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研究领域的重点。传统以监禁为主的矫正体制之弊端日益暴露,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学者对未成年人矫正模式以及矫正方式进行了新的探索。此文章从现有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依然存在的不足之处出发,以未成年人的特点为基础,提出自己的意见。
违法行为;教育军事化;心理辅导
一、关于未成年人违法行为之法律规制
在我国刑法典中,“未成年人”是指十四周岁至十八周岁的人,而未成年人犯罪则是指在此年龄段的人,实施的危害社会并且触犯刑法的行为。随着社会的进步,整体的犯罪率呈现一种年轻化的趋势,刑法规定的8种暴力犯罪之外的其他犯罪在14—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中的也是屡见不鲜,故意杀人,抢劫等暴力犯罪的行为人在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中也是时常有之。犯罪正在呈现一种低龄化的趋势。因此,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也就随之成为学者们研究未成年领域的重中之重。
根据我国刑法以及2006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遵循几个原则,主要是处罚上要以“教育为主”而惩罚只是辅助手段;即使是惩罚也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且不能处以死刑。这些原则,主要是从未成年人的特点出发,然而我国对待未成年人,并没有一个专门的针对未成年人独有特点的社区矫正体制。
二、未成年人违法矫正体制不足之处
(一)矫正项目缺乏针对性
依照当前的刑事法律,我国的社区矫正存在于主刑中的管制和附加刑的剥夺政治权利;刑罚裁量制度中的缓刑;刑罚执行制度中的假释;刑诉执行中的监外执行这五种中。社区矫正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时间较短,不是很完善,因此,并没有针对不同的对象制定不同的矫正制度。依照司法实践,关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执行都是与成年人一起进行集中学习,并不加以区分。这样不加以区分的进行矫正,容易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及“交叉感染”,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改造。
(二)执行人员缺乏专业性
社区矫正制度自确立以来,没有对执行人员提出明确的专业要求,也没有对执行人员进行区分,执行人员缺乏专业性。社区矫正不仅是一个刑罚的执行工作,更是一项接近社会的工作,工作的综合性较强,这样。就很考验工作者的综合水平。然而,社区矫正部门的工作人员基本上是司法机关内部进行调动,人员素质高低不一。在实践中,人员的素质和社区矫正的工作不匹配,社区矫正的质量和效率很难得到保障。
三、关于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矫正体制的构想
第一,引入未成年人与被害人交流机制。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由于心里的不稳定性,被感化教育的机会较大,在被害人能面对加害人的情况下,可以由社区矫正人员做引导,增加加害人和被加害人之间的交流。通过与被加害人的交流使未成年人体会被加害人及其家属的内心的痛楚,以便其更好的自我悔过,平息被害人内心的情绪,更利于被加害人对未成年人的谅解。
第二,增加针对未成年人的心理指导。未成年人由于其心性和性格还不成熟,很容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其违法犯罪有很强的随意性。他们一方面既容易被影响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但从另一方面讲,他们又有具有很强的可塑性,容易接受教育改造。开展心理指导项作对社区人员不仅要有心理学方面的知识,同时要了解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因此,对于这项工作需要有相关专业的专家,可以招收专家的同时吸收相关专业的大学毕业生。
第三,社区矫正军事教育化。学校仍然是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最主要的地方,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也应该以教育为主,以防其重返社会后与社会脱节。教育可以按照未成年人的违法的严重程度区分。分为社区专业化教育和学校自由化教育。对违法较为严重的放到社区矫正的专门的学校并对其进行军事化的训练,在军事化训练的同时对其进行文化课的教育尤其是对其心里和思想品德的教育。
第四,评价效果的科学化。评价的标准主要在于全面、客观。评价的标准可以以未成年人的社会中的表现综合各方对未成年人的评价。评价可以采取以走访调查为主,综合评价为辅的原则。要制定完整的制度体系来对其矫正进行科学的评价。“犯罪原因如同一棵树上没有一片相同的树叶”,每个人都有其不同的特点,要在寻求个性化的基础上,寻求具有一般规律的制度体系。
与此同时,还需要努力提高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关注度,并积极发挥志愿者制度的优势,使其参加到社区矫正的帮教服务之中。这样不仅可以扩大社区矫正工作的影响力,同时也让全社会都参加到社区矫正的活动中,易于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也可以使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活动获得更多的帮助,使其更好地被社会接受,重返社会,降低再犯的风险。
[1]王琪.社区矫正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07.
[2]王宏玉.非监禁刑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3]潘国和,[美]罗伯特·麦尔.美国矫正制度概述[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
D
A
2095-4379-(2017)09-0260-01
李珊珊(1989-),女,汉族,西藏拉萨人,硕士,西藏大学,助教,研究方向:中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