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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监护信托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2017-01-26

法制博览 2017年9期
关键词:委托人监护人信托

李 曦

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00



小议监护信托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李 曦

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00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二胎政策的放开等问题,监护纠纷也逐步增多。为此我们将监护制度与信托制度相结合,充分发挥两者的优点,实现对人身和财产的双重保护。监护信托制度的构建将有利于改善我国的监护现状,完善我国的监护制度,填补我国监护制度的立法不足,更能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问题。

监护信托;制度;合法权益

一、什么是监护信托

监护信托顾名思义是“监护”+“信托”,即利用信托方式,由信托机构对某类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资金的委托人,受托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的受益人。监护信托机构与财产类信托相比,前者注重如何去保障监护人财产的安全性,而非以收益为目的,不能将资金用于风险投资,因此其收益性较后者更弱。

二、我国现行监护制度需要改革

(一)我国现行监护制度内容的缺少

1.权利义务不对等。一般看来,监护是一种义务,而非权利。若法律只规定监护人的义务,而不赋予其权利,这种立法制度,不符合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并且在实践中,可能存在监护人不尽职责,逃避义务等情形。因此,应明确监护人的权利义务,提高其积极性。

2.被监护人的财产易与监护人财产发生混淆。我国现行法中关于被监护人财产的规定寥寥无几,这加剧了对被监护人财产的侵害,并且可能致使其他抚养义务人为了避免钱财被侵害而不愿意支付抚养费。

(二)我国现行监护制度责任缺少监督

我国现在的法律对监护的监督方面定非常笼统,缺乏可操作性。缺乏有效的监护制度造成监护人的行为可能直接关系到被监护人的权利义务,权利缺乏监督容易导致权利的滥用,义务缺乏监督不能保证义务的履行。为了能够较好的保护被监护人,监督机制的设立也就不可避免,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要受到监督。

三、监护信托制度的建设

(一)改变目前的监护思想,将亲权和监权相区分

目前监护方式仅限定在以法律强行剥夺或限制被监护人的行为能力为核心,立法观念滞后。监护理念落后、方式单一,人民在社会生活中受到“血浓于水”的传统思想,还没有形成将监护权和财产权交由专业机构去行使。因此,我们应当加强对监护理念多样化的宣传,效仿西方其他国家,完善监护制度。

(二)建立专业资质的监护信托机构

监护信托机构应具有法人人格,有独立的必要的资产,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内部设立一定的组织机构,确保有秩序并且有成效地开展监护信托业务。其次,监护信托机构需要资质审核,只有具备一定专业性的机构才能登记注册。通过在相关民政部门登记,监护信托机构获得监护资格,从而具有社会公信力,使得委托人消除顾虑。

(三)明确双方法律关系的形成

监护信托需有委托人明确的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确定的信托财产,合法的信托目的以及确定的受益人。双方通过订立监护合同的方式产生信托法律关系。监护信托的变更是指,在监护信托的监护过程中,信托双方依法对信托关系进行的改变,主要包括信托财产管理方式和信托当事人。信托的终止是指信托关系因法律或信托文件规定的事由发生而归于消灭。信托关系终止的依据可以是法律或者双方意思自治。

(四)设立严格的监护制度

为了使得委托人能够放心的将监护权交由相关机构,一个完善的监护制度是必不可少。监护主体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委托人本人,当其发现信托机构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履行有瑕疵时,可以向权力机关举报或者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权利;第二类监护主体为公民,普通公众发现相关机构存在贪污或者挪用委托人的信托资金等情况时,可以告知委托人或者举报;第三类监护主体是相关公权力机关,如财政局和民政局等。此类权力机关主要是对信托机构资质及其运作过程进行监督,发现有虚假注册或者滥用监护权的情况应当对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罚,吊销营业执照和罚款等。

四、结语

监护信托制度改善了我国监护制度形式的单一。首先,监护信托制度完善了我国监护制度的主体,解决了简单地凭借家庭或亲属监护制度的困难,适应了完善主体多样化监护的要求。其次,监护信托制度标志着我国监护制度朝着人权监护的模式发展。监护信托制度的设置使得委托人的意思自治得到充分的发挥,在一定程度上与传统民法意思自治的理念相吻合。其“正常化”、“自主决定权”成为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基本构建理念。它在保有人身监护属性的基础上吸收了财产信托制度的优点,较之协议监护、遗赠扶养协议等监护方式更加灵活、效益更高,为新形势下完善我国成年监护制度提供了良好借鉴。

[1]宋嘉宝,张静怡,刘波,闫静.论成年监护信托制度在中国的建构[J].法制与社会,2016.5.

[2]朱娟.论我国监护信托制度的构建——以老年人的监护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5.1.

[3]刘黎明.浅议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EB/OL].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5/03/id/1562121.shtml.

[4]寇茜玥.试论我国监护信托制度的构建[J].法制与社会,20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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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09-0259-01

李曦(1996-),女,汉族,江西萍乡人,南昌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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