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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成本看公益诉讼

2017-01-26饶志辉黄香海

法制博览 2017年22期
关键词:诉讼费用诉权公共利益

饶志辉 黄香海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福建 宁化 365400

从经济成本看公益诉讼

饶志辉 黄香海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福建 宁化 365400

公益诉讼在中国的发展仍存在许多的争议和阻碍,本文借用市场经济的一些基本理论对公益诉讼的成本分担进行分析,进而探讨如何建立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公益诉讼制度。

公益诉讼;外部性;公益诉讼保险制度;成本分担

公益诉讼的公益性决定了其目是为了减少对公共利益的侵害,并借以督促执法,是一种公益活动。但从法律角度来讲,公益诉讼的的原告必然要支付一定的诉讼费用和消耗一定的成本,同时,利益相关人却可以在无成本或少成本的情况下得到赔偿。这种情况下,诉讼主体的内部不经济性与利益相关人及社会的外部经济性之间的对应便成了明显的不公平,这种情况持续下去将会极大地挫伤为公益而提起诉讼的个人的积极性[1]。因此在努力建立和完善公益诉讼体系的同时,还需要有外部因素的介入,来努力使得外部效应内在化。

一、公益诉讼成本的社会保障

公益诉讼制度放宽了起诉的条件,强化了其利益的保障,这对于鼓励社会积极参与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来说无疑是一件好事。但是,条件的放宽和利益的过度保护有可能导致原告滥用公益诉权,甚至利用诉讼产生的各种影响,进行恶意诉讼,引起司法资源的浪费,进而增加社会成本。因此,在保障公益诉讼原告利益的同时设计一定的制度,采取一定的措施来防止公益诉权的滥用是不可或缺的。

(一)设立公益诉讼基金

公益诉讼基金建立的目的是为公益诉讼的发展提供强有利的经济保障。其来源可以是政府拨款、社会捐助、追缴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业、部门、组织等的非法收入或对其的罚款。这部分公益诉讼基金可以作为国家在承担一些必要的公益诉诉讼费用时的来源。同时,它也可以作为对公益诉讼做出贡献的主体的一种奖励,或成为对带有公益性质的典型个案提供法律援助的物质基础[2]。因为从本质上讲,利益在推动或抑制人们的行为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虽然公益诉讼本质上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法律所追求的正义实现即社会生活的最完美的和谐,只有将个人的欲望与社会的目标相适应才能达到。有了公益诉讼基金做后盾,充分发挥资金的奖励和补偿作用,才能提高公益诉讼起诉人的积极性,从而鼓励大家关心社会公共利益,推动社会的良性发展。

(二)建立公益诉讼保险制度

公益诉讼保险制度是随保险业的发展和完善到一定程度而建立起来的。它把提起公益诉讼这一事件作为保险的对象,保险公司在保险人发生公益诉讼时,如果诉讼符合它所规定的条件,属于保险公司所承担的公益诉讼案件种类的,由保险公司为保险人支付诉讼费用。设置公益诉讼的实质是一定范围内缴纳保险费的人在为个别的保险人发生的公益诉讼承担全部或部分的诉讼费用,从而降低了个体提起公益诉讼的成本。其意义在于让保险公司帮助当事人在诉前较为客观地预测出诉讼费用,并让当事人对利用诉讼制度的得失做出合理判断,从而做出正确预测。最终使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成本降到最低,减小成本与收益的差异,实现起诉人利益的最大化。

二、防范诉讼权滥用的措施

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优化资源配置,促使社会效益最大化。而诉权滥用的发生将直接引致司法资源的浪费,进而增加社会成本。由于公益诉讼制度给予了诉讼原告较多的权益保障,因此诉权滥用的情况在公益诉讼中更容易发生,建立保障公益诉讼制度的程序也更具必要性。借鉴诉讼制度较发达的国家的相关经验,防止诉讼权滥用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对公益诉讼设置必要的前置程序。在提起公益诉讼之前,原告应当先向有关机构或组织检举相关的违法行为,相关的机构或组织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进行调查并给与答复,当相关机构或组织不依法履行其义务时,原告可以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第二、在受案范围上,建立专门的审查部门,只有没有特定受害人且公共利益正受到、已受到或将受到违法行为侵害,并确实是出于维护社会公益目的而提起的诉讼才受理。

第三、追究恶意诉讼人的法律责任。为了防止原告滥用公益诉权,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告人的请求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原告对其滥用公益诉权给被告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这也是公平原则的要求。

三、结语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制的发展,公益的提倡及维护,成为了现代国家的重要任务,也日益成为一国法治运作所追求的目标之一。公益诉讼的基本目的是实现和保障公共利益,化解现实社会中的问题与矛盾,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真正全面地体现以人为本的新发展理念和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追求。我国的公益诉讼随着我国经济和法制的发展得到了各界更多的重视。但在市场经济为主导的今天,随着人们对公益重视程度的加深,建立和日益完善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已成为大众共同的心声,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公益诉讼制度在社会各界的努力下将会是不远的事实!

[1]刘磊.关于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经济学分析[J].法商研究,1997(1).

[2]颜运秋.公益诉讼理念研究[M].北京:中国检查出版社,2002:295-302.

D

A

2095-4379-(2017)22-0104-01

饶志辉,男,本科,就职于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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