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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浅析

2017-08-29于敬竹

法制博览 2017年22期
关键词:施暴者家暴法律援助

于敬竹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2

家庭暴力浅析

于敬竹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2

家庭是人们活动的重要场所之一,也是人们社会生活的主体。而家庭暴力伴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已经变成一个全球性问题,并且受到了各个领域的广泛关注。本文通过对家庭暴力的定义及特点的介绍,从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具有现实意义的可行性建议,重点从法律层面使家庭暴力得到有效的控制,并给予施暴者以制约,希望为家庭暴力的解决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家庭暴力;破坏性;法律援助

一、家庭暴力的界定及现状

家庭暴力的含义:对家庭成员进行伤害、折磨、催残和压迫等人身方面的强暴行为,其手段包括殴打、捆绑、残害、拘禁、折磨(限制人身自由、超强度劳动)、凌辱人格、精神摧残、遗弃以及性虐待等。①

据统计,在中国约有25%的女性曾在婚姻生活中遭受过家庭暴力,其中,5.5%的女性明确表示自己遭受过殴打虐待;33.5%的女童和52.9%的男童曾遭受过父母体罚及啜打。2011年,据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研究中也的数据显示,在所研究调查的300位未成年儿童中,86.33%的案件为父母施暴;17.72%的未成年儿童曾表示长期往复受到此类伤害。另据资料显示,在我国65岁以上的老年人群体中,表示遭受过家暴虐待的为13.3%②。同时,据研究调查,家暴受害者平均在遭受35次家暴之后可能才会选择报警去解决问题③。

二、家庭暴力的特点及危害

(一)家庭暴力的特点

家庭暴力的严重性得到了全世界的普遍关注,已经成了一个全球性问题。世界银行的资料显示,20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女性都遭受过不同程度的暴力虐待。全国妇联2004年的调查发现:约有30%的家庭都有家庭暴力的现象发生。农村和城市的家庭暴力现象也在不同环境下存在。

而正是这种家庭暴力的严重问题导致了家庭成员中的孩子及老人的身心健康收到严重损害,甚至成为导致校园暴力的隐患,老年人致死、致伤现象也会随之增多。

家庭暴力的复杂性就在于它不单单是一个人的事件,而是联系到夫妻双方乃至双方家庭所组成的一个小社会的体系,无论是作为施暴者还是受害者都要为其行为承担相应责任,作为施暴者要考虑到社会对于这种破坏行为的容忍度和所要承担的法律制裁,作为受害者要通过受暴行为得到有效的法律支援,以避免此类现象再次发生,所以,家庭暴力涉及范围之广就正是它的复杂性的一个具体表现。

家庭作为一个相对稳定的活动场所也就具有了持久性的特征。施暴者和受害者长期生活在一起,所以施暴行为并不单纯的是一次简单的家暴事件,而是可以长期实施。而且,如果受害者长期遭受家庭虐待而不反抗,经过一段时间后这种现象因为没有得到控制就会变得更加严重,如此往复,周期也会越来越短。家庭暴力的原因多是争吵所致,进而发生严重的暴力现象,当暴力现象得到施暴者的悔改或者受害者的原谅后就消失,而当新一轮的争吵发生时,家庭暴力现象又会随之发生,如此形成一个循环往复过程。

(二)家庭暴力的后果与危害

家庭生活幸福需要和谐稳定的环境,家庭暴力的发生是导致急停生活阶梯的重要破换因素,资料显示,1985年在奥地利由于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而导致的家庭破裂的案件占总数的59%。

家庭暴力的直接目击者就是孩子,他们在成长发育阶段心智上不成熟,家庭暴力的发生会使他们对于父母的家庭生活作出重新判断,影响他们价值观的形成。甚至当他们亲眼目睹家庭暴力发生时,会形成他们对于身边事物的认识,为校园暴力的发生埋下隐患。

家庭暴力是引发社会不和谐的重要因素,甚至会引发犯罪,很多家庭暴力现象背后就是妇女遭受的不平等待遇,从而引发他们心中的强烈怨恨。由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女性就可能会通过犯罪的方式来发泄自己心中强烈的不满和怨恨。河北省一项妇联调查资料显示,在2003年至2006年期间河北省共发生妇女反抗家暴以致犯罪的暴力事件81起。

三、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分析

(一)历史原因

虽然现在的社会文化已经得到很大程度上的解放,但是封建传统观念根深蒂固,依然改变不了人们传统观念中男女地位的差异。封建传统观念下的女性地位依然受到影响,绝对男权主义依然在那些经济不发达的地方长期存在。而那些长期受到封建思想束缚下的女性在长期的痛苦压迫之下就容易产生心理上的不平等,随之一些恶性家庭暴力事件就会发生。

(二)经济原因

这与家庭角色中的经济地位有关,家庭收入的多少决定了家庭地位的差异,在一些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这种情况更为普遍,人们更多地受到“男主外女主内”这样传统观念影响,更多的将经济条件看成决定男女地位差异的重要因素,所以,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虽然在经济上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但是依然会受其影响,这也是家庭暴力产生的重要因素。

(三)社会原因

从整个社会对于家庭暴力的认识来看,并没有把家庭暴力列入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上,人们对于家庭暴力的认识也仅仅停留在一个非常浅显的层面上。而且当家庭暴力严重时必须要用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时,很少有行之有效的措施进行调解处理。这也是家庭暴力得不到有效解决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解决家庭暴力的对策分析

(一)政府各部门应明确相应职权

行政机关可以对家暴问题进行有效的监督或者实施一些控制措施;民政和统计部门应该进行入户调查访问,调查有关于家庭暴力的相关数据,整理成库,以便其他部门对家庭暴力有相关了解;财政部门应该运用相关统计分析数据给予解决问题的部门以适当的财力资金支持;教育部门要从教育源头出发,在一开始就要树立一种端正的观念,让孩子们对家庭生活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医疗部门应该及时给予受暴者医疗救助,必要时给他们开具相关证明和鉴定结果等。

(二)强化家庭暴力法律手段的干预

由于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和复杂性等特征,当事人双方所处的社区居委会也好、妇联组织也好,都只能起到缓解作用而难以从根本上使家庭暴力的现象得到控制。所以发挥法律的作用就显得十分重要。

图一 2000-2010年全国有关家庭暴力法律法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承担着为人民服务、保护人民权益的重要职责。所以各部门应该相互配合,互相监督,依法解决暴力事件,尽可能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应该及时出警,同时做好相关记录,以便于受害者可以得到及时维权;人民检察院审理案件时应该及时公正,给受害者一个合理的说法;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真相以后要根据施暴人的态度及时给予其相应的制裁和惩罚措施。

(三)对受害人提供相应的救助手段

1.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指导和统一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服务帮助,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机制,健全人权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项法律制度。”④对于受害者,我们应该尽可能多的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向政府和社会寻找资金支持,同时接纳社会各届对于在家庭暴力提供支持的法律志愿者,为家暴事件的解决献计献策,最好能够委托相关人士入户访问并且通过电话热线给予受害者法律援助和提供解决问题的相关信息,使法律援助及时有效。

2.提供社会救助

(1)媒体营造社会舆论。宣传作用非常重要,进行电视媒体的宣传活动,要大力宣传《宪法》、《婚姻法》等法律文件,让社会大众感受到国家和政府对于这类事件的重视;志愿者可以把有关制止家庭暴力的宣传手册发送到每个人手中,使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知识得到普及;还可以组织公益讲座,让更多的人了解在发生家庭暴力以后该通过何种手段解决问题,如何得到社会各界的援助。

(2)社会福利机构建立庇护场所。福利机构为受害者提供避难所可以有效防止受害人再次受到伤害,让双方之间得到解决问题以前的相对缓冲,受害者在避难机构可以得到问题解决之前的必要的物质生活的基本保障,并且能够使受害者在得到基本的保障的情况下拿起法律武器解决自身问题。

3.发挥社区作用

居民生活和活动的重要场所就是社区。社区工作人员在社区中可以进行很好的宣传活动,组织有奖竞猜等活动让大家更多的了解到家庭暴力的严重危害;社区工作人员作为距离家庭暴力最近距离的人,可以在第一时间对家暴事件进行干预和调解,尽量减少双方的伤害,

4.发挥心理咨询机构效用

心理咨询的作用不仅仅在于受害者,对于施暴者来说也需要相应的心理疏导,心理咨询可以进行催眠等使受害者说出受害经过,减轻其心理压力;而对于施暴者可以通过心理辅导纠正其不正常的心理观念走出心理困境,从而更好的生活。

[ 注 释 ]

①张亚林.论家庭暴力[J].中华行为医学与脑科学杂志,2004,14(5):385-387.

②傅立群.共筑反家暴防线一<反家庭暴力法>解析(上)[N].杭州日报,2016-3-7.

③杨根乔.家庭暴力的现状、成因及其对策[J].合肥学院学报,2008(6):19-20.

④李莹.婚姻法中对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J].法学杂志,2003(5):70.

[1]柳娜,张亚林.家庭暴力施暴行为的代际传递[J].中华行为医学与脑科学杂志,2012,21(11):1044-104.

[2]易榆杰.大陆地区家庭暴力立法状况回顾[J].法制与社会,2013.6.

[3]张洪林.反家庭暴力立法的整合与趋势[J].法学,2012(2).

[4]李明舜.反家庭暴力法应合理界定家庭暴力的概念[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4(1).

[5]傅立群.共筑反家暴防线——<反家庭暴力法>解析(上)[N].杭州日报,2016-3-7.

[6]吴学安.人身保护令应成反家暴利器[N].法制日报,2016-3-3.

[7]高凤仙.家庭暴力防治法规专论[M].台北: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7.

[8]张红艳.家庭暴力在青少年成长中的负效应及预防对策[J].社科纵横,2007(8).

[9]联合国多机构支持中国反家暴立法工作组.联合国关于中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国际经验交流会(成果技术报告)[R].2014.

D

A

2095-4379-(2017)22-0093-02

于敬竹(1992-),女,满族,河北承德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社会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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