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行政收费法制度的设定
2017-01-26雷小通
雷小通
(064000 中国二十二冶集团公司 河北 唐山)
浅谈行政收费法制度的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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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收费是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或事业单位在依法提供公共服务中,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一定费用的行政决定。本文通过对行政收费概念的辨析,从而进一步的分析出我国行政收费的缺陷:行政管理制度不完善;行政收费主体混乱;程序不完善;缺乏监督等。目前,行政收费的法治化已经提上日程,必须从制定统一的《行政收费法》入手,积极转变行政职能。
行政收费;规范行政;收费法设定
行政收费是世界各个国家普遍存在的政府的行政行为而且在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执照费、监管费、繁华地段的道路停车费等广泛存在于现代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人们对行政收费不需要运用专业知识就能够理解。当前我国行政收费总量多、收费秩序极为混乱,收费的管理法规不健全,这些问题导致了我国的行政收费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收费管理要求不相适应,由此对我们对行政收费的若干问题的研究是很有必要的。
一、行政收费概述
1.行政收费与行政征收的区别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之地、无偿地征收税、费或者实物的行政行。它是国家财政的一大来源,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税收,一是行政收费。由此可知,行政征收是一个大的概念,行政收费只是行政征收的一个子概念。税收征收是行政征收的最主要方面,它由税法调整。行政收费包括很多的费的征收,如资源费征收、建设资金征收、滞纳金征收等各种各样的费。行政收费的所有费的征收都是属于行政征收的一种。
2.行政收费与没收的区别
行政收费与没收在形式上表现为对行政相对人财产的无偿占有,它们的区别表现在,首先,两者的性质不同。行政收费是行政征收的一种,是行政相对人负有一定的缴纳义务,故向其征收。而没收则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只能以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的有关规定为处罚的前提。其次,两者的适用规则不同。行政收费适用行政征收的程序,规则,而没收适用行政处罚的程序。往往行政收费具有连续性,而对于没收只能给予一次性行政处罚。
二、我国行政收费制度的现状
1.行政收费管理性制度不完善
现行收费管理的制度不完善,导致收费的项目的册立与收费的标准的额度核定随意性很大。从现状看,对行政收费管理比较严格,但对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管理权限比较松懈。各级有关部门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经过省级财政和物价部门批准、审核后即可执行。
2.行政收费的程序不完善
行政收费的程序的完善是规范行政收费实施主体收费行为的最为重要的方面,正因为我国行政收费的程序不完善导致了我国的行政收费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劣迹。
三、关于制定行政收费法的几点建议
行政收费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就如何解决主要有两种方案:一是费改税;二是制定行政收费法。应当分情况对待,部分费改税,部分制定《行政收费法》来调整。尽快地制定全国统一的完整的《行政收费法》是我国行政收费走向规范化、法治化的前提,也是保障行政机关公开透明、公正执法的重要步骤。
1.行政收费设立的原则
行政收费设立的原则众多,主要应当包括法律保留原则;收费公正、公开原则;收费、缴费、支出分离相原则;收费集中管理原则。法律保留原则要求按照《宪法》以及《立法法》的规定,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对非国有财产以外的财产的征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相关法律进行规定,在相关法律没有出台以前,国务院可以依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对行政收费问题先行作出规定。其他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有关行政收费的事项。收费公正公开原则是为了方便公民和相关组织有知情权,方便行使监督权,要求行政收费从开始到结束都必须向社会公布,为公民和相关组织提供有效便捷的方法查询了解行政收费的相关过程。收费、缴费、支出相分离原则为防止行政机关过于集权,效仿三权分立原则,分权于决定收费部门、实施收费部门和支出费用的部门,有助于部门间的互相监督,行政机关更好地履行职责。收费集中管理原则可以纠正行政机关收费在公民心目中的印象,有些人认为行政机关的收费都是用于行政机关的日常支出,自收自支,越多越好。这在公民心中形成了不良的印象,不方便收费工作的开展。金融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收缴的费用全部纳入国库,由国库集中管理,行政机关的经费支出跟收费无关。
2.行政收费的实施主体
行政收费的实施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政收费职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运用其收费权向特定相对人收取费用,并能够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国家机关和法律授权的组织。按照王名扬先生的观点,行政主体概念是行使行政活动具有统一性和连续性的一种法律技术。目前关于行政收费的实施主体比较混乱,基本各种机关单位都有收费的权力,难以管理和控制,如能从立法上对行政收费实施主体必须具有的资质加以规定,势必对行政收费实施主体混乱的情况有所改善,形成有规律、透明化、专业化的行政收费实施主体单位。
3.行政收费的程序
关于行政收费的程序笔者认为,可以参照《行政处罚法》的设立。应该考虑设立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两种。数额较小的行政收费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规定在五十元人民币以下的收费可以交由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收费。
普通程序可包括以下若干程序:①提出申请。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收费须向相关有审批权的物价部门或财政部门提出收费申请。②进行审批。相关有审批权的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行政主体提出要求收费的申请进行审查,如符合规定可以批准,如不符规定可驳回申请。
4.行政收费的监督与法律责任
行政收费有强制性、无偿性的特点,监督是促使行政收费健康发展的最好方法,如无监督体制,可能导致行政收费目的偏颇,也可能导致公民对行政主体收费的不理解,最终可能导致收费项目的废止。必须加以严格监控才能既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使行政收费能够发挥其重要作用。综上,笔者认为可以在制定的《行政收费法》中规定以下监督机制:第一,明确监督行政收费的机关和组织。第二,建立行政收费的目录制度,即将行政收费的各种收费名目编制成册并规定收费的额度,将此册公布给社会大众知晓,便于接受公民和社会各界组织监督的制度。第三,建立行政收费许可证制度。第四,完善联合检查制度。第五,确立财政专户储存制度。
[1]章剑生.行政收费的理由、依据和监督[J].《行政法学研究》,2014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