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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贸易安全

2017-01-26吴嘉琎

法制博览 2017年6期
关键词:条款威胁网络安全

吴嘉琎

上海大学,上海 200444



互联网贸易安全

吴嘉琎

上海大学,上海 200444

在互联网时代下,国家安全至关重要。网络安全已成为互联网贸易政策的关切之一。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实施特定程度的网络安全措施。由此,以网络安全为由的贸易限制措施应满足国家安全例外条款。作为贸易大国,我国应合理利用安全例外条款保障我国的网络安全,并以贸易规则合法地对抗西方国家对我国的国家安全审查。

安全例外;互联网贸易;网络安全

一、对于“重要安全利益”的解释

作为自裁决条款的体现,WTO成员方具有定义其“重要安全利益”的权力。WTO成员方具有采取安全利益相关行为的权力不能被否认,然而关键问题在于如何平衡安全利益与商业利益的冲突。对于“重要安全利益”的定义,有学者认为,国家安全内涵包括国家、主权和国际法律人格,对国家安全的定义应从上述三个关键词出发;还有学者认为,国家安全概念关注保护国家主权,使其免受任何外部或内部、传统和非传统的威胁。古德曼甚至认为,人权事项也能构成国家安全关注的事项,违反人权义务可引发成员方援用第21条对该国进行单边的紧急制裁。进一步的,有学者认为成员方能够通过援引安全例外,将因恐怖主义等原因而实施的贸易制裁措施正当化。同时,也有学者试图主张气候变化的威胁也能成为使用安全例外的合法理由。如此看见,重要安全利益的概念被泛化。

对于“重要安全利益”的认识应该通过解释条约来完成。在条约解释上,第一,重要安全利益不等于一般安全利益。在“中国原材料”案中,专家对于“对其重要的”术语于进行解释。从惯常含义上,“对其重要的”术语进行解释。从惯常含义上,“对其重要的”表明影响到事物的本质。其二,单纯的经济安全利益。经济安全是一些WTO成员方主张的观点,然而,WTO协定表明纯粹经济性的事务有其专门的调整方式。其三,以演化解释的方法解释“重要安全利益”。WTO争端解决实践将演化解释作为应对客观情势变化的一种有效的解释方法。得到了广泛的认同。

二、网络安全与“重要安全利益”

在互联网领域,国家安全也没有统一的概念。国家安全包括了军事和国防利益。在当代,其拓展至对民用通讯基础措施、环境安全和财政金融利益的保护领域。但无论如何,在特定时点上,国家安全利益应该是具体的。正如国家安全例外条款起草者所言,安全利益是阳光底下的事情,除非有限制性规定。

网络安全不仅是信息安全问题,其更与国家政策息息相关,因为违法使用互联网的行为可组织经济,公共健康和国家安全活动的正常开展。当时,所有的国家都占有或储存一批在电脑上的敏感信息,并且通过网络向其他计算机传送数据。同时,存在众多未经授权的定期入侵、窃取和扭曲敏感政府信息的活动。正基于此,当上述的威胁足够严重时,其可以妨害国家经济与主权的稳定,并因此构成国家安全的直接威胁。

互联网具有重要的国家安全利益。就连美国研究机构也宣称,美国保护网络安全的失败是美国国家安全最为迫切解决的难题。同时,美国也指出网络攻击对其国内的手机网络、电力企业和电子贸易等产生显著的威胁。

从本质上,互联网无法存在于“零风险”的空间中。例如,软件不安全性是固有。正如技术专家所言,软件的不安全性与脆弱性存在于软件发展的各个阶段。那么到底多大程度的风险能被视为构成对国家利益的威胁。理论上,任何可合法保护第21条项下的特定利益的主张都能构成该条款的重要安全利益。网络安全也可构成重要安全利益。

三、我国的应对

作为网络大国,我国应从以下三个层面认识贸易与网络安全之间的关系。

第一,我国应依据安全例外条款合法地、合理地保障我国的网络安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曾反复强调:任何国家都不能以使用或鼓励使用经济性的、政治性的活其他类型的措施对其他国家进行胁迫的方式行使主权权利。基于国家主权,安全例外成为保障国家主权的必然要求。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由此,我国应坚定地主张网络,并以国家安全例外为基础,建构中国的互联网贸易安全。

第二,我国应善意地利用安全例外的自裁决性。虽然国家安全例外赋予成员方对措施的必要性和重要安全利益的解释权,然而根据善意原则,我国在界定必要性和基本概念时,应满足惯常的条约解释方式。特别是在措施的必要性上,我国应借鉴GATT1994第20条建立的必要性标准,降低互联网安全措施对贸易的限制性,并仅在“紧急情况”下才使用国家安全例外。

第三,在自由贸易协定中,我国可适用时主张限制滥用国家安全例外的规则。在信息技术产品,互联网基础设施等贸易与投资上,我国已经初具贸易的比较优势。我国的产品与企业时常被西方国家视为重要的安全威胁,进而限制正常的贸易往来。有鉴于此,在自由贸易协定中。我国可增加国家安全例外审查的客观性以及措施实施的非歧视性要求。从而对抗以国家安全为幌子的贸易保护主义。

[1]安佰生.WTO安全例外条款分析[J].国际贸易问题,2013(3).

[2]刘恒.外资并购行为与政府规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2.

D

A

2095-4379-(2017)06-0249-01

吴嘉琎(1991-),男,汉族,安徽合肥人,上海大学,法律硕士在读,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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