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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古代法制史的法礼融合趋势
——以“八议”入律为例

2017-01-26

法制博览 2017年6期
关键词:法制史礼法特权

陈 璟

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444



浅析我国古代法制史的法礼融合趋势
——以“八议”入律为例

陈 璟

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444

“八议”制度常常作为我国古代最为鲜明的特权制度饱受诟病,而笔者认为“八议”入律充分反映了我国古代法制史法礼融合的趋势,是有其制度合理性的。本文将以“八议”制度为切入点论述我国法制史上法礼融合的趋势。

“八议”;法礼融合;趋势;原因

中国古代法制史上存在很多以“八议”为代表的特权制度,很多人认为这些制度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掺杂了过多的人治因素,因而饱受诟病。但笔者认为要讨论这些特权制度的合理性很难从制度本身的作用去论证,这样很容易造成逻辑上的不严谨以及过于片面,而应该从宏观的法礼融合的角度来说明。

而直接来论述法礼融合的原因显得有些突兀,所以笔者选择以“八议”制度为切入点来引出我国古代的法礼融合趋势,进而论述其原因。

一、“八议”渊源及演变

“八议”制度长久的存在于中华法系的法律传统文化中,除了秦朝时被法家严厉杜绝,其后至清末都有此制度的或潜或明的踪迹。而溯其渊源,则可早至西周。《周礼·秋官小司寇》记载有“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根据前人注释,“丽”即“附”,附随之义。“邦法”则为国家之法。其中包含了对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身份的人犯罪所享有的司法特权——“议”,因此邦法上没有规定八类人的刑罚,故以小司寇决议对之所处刑罚,当然往往会较轻减。“八议”制度作为一种身份特权,被主张“刑无等级”的法家坚决反对,以致于秦朝时,此制度被废除。由于《唐六典》记载有“八议”在曹魏时入律,后世多认为此制度在曹魏时才成为正式制度,以至成通说。

二、从“八议”入律看礼法融合趋势

“八议”在曹魏时被写入法律,成为法定制度,已是学界定论。然而产生于西周的制度,迟至三国时期才成为国家正式制度,其原因多是礼法融合的渐进式趋势使然。

秦王朝二世而亡标志着法家严刑峻法的治国理论的完败,但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专制王朝,其示范作用仍不可低估。刘汉政权作为后继者,仍在一定程度依赖前者,萧何以秦律为蓝本,省刑减罚而作《九章律》就是很好的证明。汉初七十年的黄老无为之治虽然为新生的政治体制带来了第一次盛世,但无为而治的要求过于消极,不能不承认这只是一时的权宜之计。在“七国之乱”和北方匈奴的凶猛攻势的冲击下,“无为”就等于坐以待毙。在国力得到恢复的武帝时期,无为之术已经无法满足现实的需要。而正当此时,有“汉代孔子”之称的董仲舒对儒家理论的一系列改造,使得二者一拍即合。这个过程分三个阶段:两汉时礼法融合初成,至魏晋南北朝而进一步发展,到隋唐时基本完成。

(一)法礼融合的初成

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提出人性有上中下三品,既否定了性善说也吸收了性恶说的合理成分,使得刑与德的现实结合有了充分的理论依据。在具体方面,董仲舒首倡经义决狱,在司法审判中以“原心定罪”为原则、直接援引以《春秋》为主的儒家经典作为依据。随之而来的是大规模的以经注律活动。

(二)法礼融合的发展

在两汉之后的分裂时期,礼法融合没有因为乱世而止步,反而在前代的基础上,顺势而进。动乱时期,一个时代原本的统一思想根基动摇,而乱世更凸显了法律堪暴平乱之功效。于是在两汉私家引经注律之风的条件下,三国时代的律学发展更甚。尤其要举魏明帝设律博士之官,开前代所无之先例,对律学研究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在曹魏及之后,制律已成为儒者的专利,儒生们没有满足以经注律,而开始了如火如荼的引经入律的运动。至晋世,由于士族的崛起,以士族力量为政治基础的皇室为了维护其地位,不断满足士族对法律特权的要求,因而把更多经义中的观点写入法律。此时,主要的儒化表现有“八议”和“官当”制度入律,“准五服以制罪”以及北魏首创“存留养亲”之法、北齐制定“重罪十条”。

(三)法礼融合的基本完成

传统法律在隋唐时达到礼法融合的圆熟,特别是《唐律疏议》,形成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成熟法律观,后世纪昀评价得当:“一准乎礼,得古今之平”。唐律着实是礼法融合以来的历代精华结晶,也是历史发展必然的现象。

由上可知,曹魏时正处于中华法系历史上法律儒家化的过渡阶段,引经入律成为常态。“八议”在此时入律,实为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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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06-0225-01

陈璟(1992-),男,江苏南通人,上海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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