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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的思考

2017-01-26

法制博览 2017年6期
关键词:总则婚姻法条款

周 琴

敦豪全球货运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浙江 宁波 315040



关于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的思考

周 琴

敦豪全球货运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浙江 宁波 315040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不断攀升,离婚诉讼呈现井喷式的増长,而由于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财富迅速增长,家庭中夫妻的共同财产和一方的个人财产也不断增多,离婚诉讼争议的焦点往往集中在夫妻财产的分割问题上。本文就我国离婚财产分割的问题展开深入的分析和探讨,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加入了自己的看法和思考,希望在今后,在婚姻领域,相关部门能完善和健全相关法律。

婚姻法;夫妻;财产分割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

随着离婚率的增长,离婚关于财产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夫妻财产制度就突显出作用了。夫妻财产制度的作用只在婚姻关系存续期才有效,用来对夫妻间的财产关系进行规范。它涉及到对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以及分割等多方面的内容。

二、关于我国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的思考

(一)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分割制度的不足之处

1.缺乏总则性条款

从《婚姻法》的总则来看,并没有涉及到与夫妻财产相关的规定。作为提纲掣领的条款,总则的相关规定是《婚姻法》中的基础性内容,便于解释和理解具体条文。而在夫妻财产分割相关规定里,对总则条款的缺乏,会导致民众对其了解指导缺乏系统性和概括性,对具体条文的理解过于空泛。

2.缺乏非常财产制的规定

对于夫妻财产,有时会出现要将共同财产改为分为财产的情况。当遇到这种情况时,就需要相关法律作为指导。而在《婚姻法》中,却并未对此做出相关规定,甚至都没有提到非常财产制。

3.立法技术方面的缺陷

当离婚夫妻产生财产纠纷时,经常要以相关法律作为依据。然而,实际上,《婚姻法》的相关内容并不健全,从立法来看,就存在许多问题。具体如下:第一,零散的体系构架。从整体来看,《婚姻法》的规定过于广义,对于既涉及到婚姻效力,又涉及到夫妻关系的财产关系的相关规定,缺乏系统性和条理性。第二,混乱的逻辑结构。作为法律关系的一种,夫妻财产关系不可能脱离权利义务而存在。在婚姻法中,并没有根据婚姻关系的变化,通过具体条款,来表现财产关系的变化,缺乏逻辑性。

(二)完善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分割制度的对策

1.增设总则性规定

从现有《婚姻法》的内容来看,对于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并不多,主要是家庭关系中的三条规定。为了突出夫妻财产关系的重要性和系统性,可以在总则中增加相关规定。以提高相关规定的概括性和指引性为标准,可以通过规定具体条款来践行一般性原则。具体从以下方面着手:第一,对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在总则中,规定相应的财产制度以及对应的适用条件,并设置默认的通用财产制。第二,明确共同财产的义务,即对于共同财产,规定夫妻双方拥有知情权,不得隐瞒。第三,规定财产转化的相应条件,并明确补偿内容。

2.建立非常财产制

针对财产纠纷中的特殊状况,在婚姻关系中,以对某一方当事人权益正当性和合法性的保护为目的,要对非常财产制进行相关规定。同时,对于交易第三方而言,这些规定也能起到一定的利益维护作用。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第一,对适用方式的规定。为了防止滥用,要求以诉讼方式来获取该制的使用权。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和相关依据,法院要严格判断其适用性。第二,对类别及对应条件的规定。将该制分为当然类和宣告类,严格规定每一种的适用条件,最终适用哪种由法院决定。二者的区别就在于是否依据当事人的申请。

3.完善夫妻共同和个人财产范围界定

从立法的例示性来看,现行《婚姻法》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中,夫妻财产对共同性、个人性以及二者关联的相关规定就说明了这一点。具体表现为:在共同财产和一方的财产的规定中,第五个条款都是用“其他应当归”这几个字来概括的。而对于这两个“其他”却未有明确的详细的规定。针对种种问题,对于夫妻财产,《婚姻法》中应该严谨而准确的规定其范围以及项目明细。而对于确实无法完全例示的项目,要严格限定其范围,减少弹性条款的模糊性。总之,要最大可能的提高财产范围规定的明确性和清晰性。

三、结语

司法实践证明,我国夫妻财产分割立法仍然存在着一些缺陷问题。因此,唯有立足于我国国情,通过对我国夫妻财产分割中存在的各类问题进行针对性的立法和完善,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夫妻财产分割面临的司法困境,从而实现夫妻财产分割的实质公平,使当事人切实感受到法律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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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06-0180-01

周琴(1981-),女,汉族,浙江宁波人,本科(学士学位),硕士在读,就职于敦豪全球货运中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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