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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语义的再扩张*
——以“拼车”现象为切入

2017-01-26

法制博览 2017年6期
关键词:出租汽车公共性公共安全

杨 棋 杨 瑀 代 玥

西华大学人文学院,四川 成都 610039



“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语义的再扩张*
——以“拼车”现象为切入

杨 棋 杨 瑀 代 玥

西华大学人文学院,四川 成都 610039

在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将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作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文件中将小型出租车排除在刑法二百六十三条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之外。2016年7月28日交通部发布《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网约车合法地位鼓励私人小客车合乘。网约出租汽车成为日常出行的一种普遍选择,由于在网约车的条件下可以选择与他人一起拼车出行,在实践中,如果是一人乘坐则最多可以与另外三位不确定的乘客同行,因此,在拼车状态下的网约出租汽车已经不再具有传统意义上小型出租车的排他性以及乘坐乘客的确定性。更多的具备了刑法意义上公共交通工具的特征,因此,在对于抢劫罪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语义做出解释时应当适当考虑扩张。

拼车;公共交通工具;抢劫罪

从一般社会意义上来说,公共交通工具是指为不特定多数人提高运送服务行驶于公共道路的各种车辆、轮船、航空器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性交通工具,但在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中将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作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因此,公共交通工具具有特殊的刑法上的意义。但对于小型出租车是否可以作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加重情节的公共交通工具来认定学界一直存在诸多争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22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2005年6月8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的将小型出租车排除在了刑法关于抢劫罪中公共交通工具的范围之外。但在2016年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势必大大增进拼车现象,在这样的情况和条件下,处于拼车状态下的小型出租车是否具备了公共交通工具的性质,是否可以将其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中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什么是在交通工具上抢劫

对于认定什么是在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存在着几个问题:首先公共交通工具指的是什么、其范围界限在哪里;然后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存在情形有哪些。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明文规定的抢劫罪的法定加重情节,之所以要加大这项情节的处罚,其实质原因在于该行为侵害了双重客体,其在相对于一般抢劫中更具有开放性和公共性,面向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受害群体人数会时刻面临着增加的风险,在这样的情形下遭受的抢劫,不仅使得大多数人的人身财产法益遭受侵害,对社会秩序的稳定也是极大的破坏,甚至使得群众对法治和谐社会产生信任怀疑。①

因此从立法目的上说,为了更好的保障公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安全性以及增强对社会秩序的信任度,将“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规定为加重处罚的情节是十分有必要的。根据2005年6月8日最高法通过的《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提到的公共交通工具是指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营运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对于这些具有某些意义上的公共性质的交通工具,虽然在立法上对于这些情形并没有做出更细致的解释,但是对公共交通工具的范围的判定首要的应当是要服务于立法目的,虽然《意见》将小型出租车排除在公共交通工具范围之外,但当其处于特殊状态,比如处于拼车状态下,比起传统意义的小型出租车更具有具有公共性,同时抢劫所侵害的法益明显大于一般抢劫时,就应当适当的考虑在处于拼车状态下的小型出租车上抢劫是否应当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二、公共交通工具的内涵与外延

“公共”这个词根据《现代汉语词典》上的解释,是指属于社会的,公有的,公用的,涉及到不特定的范围。“交通工具”,根据《现代汉语词典》上的解释,是指用于运输的车辆、船只、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顾名思义是指属于社会的、共有公用的运输用的车辆、船只和飞机等。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也从刑法的角度解释规定了公共交通工具的范围:正在运营中的从事旅客运输的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轮船,飞机等正在运营的机动交通工具皆属于公共交通工具。随后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中又将未运营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排除在了“公共交通工具”的范围。虽然《解释》和《意见》进一步规定了“公共交通工具”的范围,但在实践中对于处于拼车状态下的小型出租车是否属于公共交通工具的范围仍存在着争议。

从立法者的立法目的上看,刑法之所以要将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规定为抢劫罪的加重量刑情节,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的抢劫会对不特定的人的人身财产构成潜在或现实的普遍威胁或侵害,会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这就意味着我们在定义公共交通工具时应该注意其最基本的特性:公共性,也可以称为不特定性。即公共性或者是不特定性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本质特征,强调的是公共交通工具要为不特定的人提供交通工具的固有客运服务功能以及该交通工具要在社会性区间内行驶。实施抢劫的行为人侵害的对象是包括乘客和司机在内的公众,具有不特定性。“之所以强调‘公共交通工具’而非‘一般交通工具’,也是从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客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为‘多人’和‘不特定’这一公共性和社会性的本质特征出发的。”②这里提到的危及不特定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是针对公共交通工具的特性而言,强调的是事物的普遍性,不能因为行为人行为时的实际情况“特定”而否定公共交通工具的公共属性和本身的不特定性,不能因为在具体案件中交通工具上的乘客人数少就否定它对公共安全危害性。车上人数多少、公共安全实际危害大小,都应该只是作为量刑时法官根据自由裁量考虑的要素,不能因此否定其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公共属性,不认为它不具有不特定性,成为影响定罪的因素。

三、将“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作为抢劫罪加重处罚情节的立法目的

为了更好的讨论拼车状态下的小型出租车是否属于刑法所规定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范围,我们应该先探讨把“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作为抢劫罪法定加重情节的立法目的,通过对立法目的的探究进一步研究如何更加准确的认定公共交通工具所包含的范围。

“虽然立法原意立足的更是当时的情形,但法律解释的最终目标是探求法律在今日法秩序的标准意义,只有同时考虑历史上立法者的规定意向及其具体的规范想法,才能确定法律在法秩序上的标准意义”③在1979年《刑法》中,并未将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这一抢劫情节作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但在1997年的《刑法》中却将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作为抢劫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是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城市的基础建设不断完善,公共交通体系的不断健全,人民出行的方式与工具变得更加多样,因此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比如民众对于公共交通工具的安全感与信任感以及社会公共安全等等。在对于将“在交通工具上抢劫”作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的立法目的的探讨,学界有四种比较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种,为了保护公共交通工具的安全运行,保护公众对于公共交通工具的安全感、信任感,维护社会秩序与稳定,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与和谐。④

第二种,此类犯罪侵犯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即便受害人为特定人,也会威胁到一同乘坐交通工具的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刑法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是突出对公共秩序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殊保护。⑤

第三种观点认为,公共交通工具一般来说乘坐的人数较多,犯罪分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不仅会危害广大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而且容易引起社会的恐慌,会给社会治安造成相当大的危害。⑥

第四种观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远大于对特定人员或者其他交通工具上的抢劫,因此刑法将其列为打击的重点,加重其刑罚,能更好的体现罪刑责相适应原则。⑦

总结归纳起来,上述观点都认为公共交通工具具有公共性、人员不特定性等特点,使得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有更多的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权利处于一中不稳定不安全的状态,而且由于其公共性,会造成公众对公共安全的积极期待受到挫伤,损害对公共安全的信任。因此我国刑法将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作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符合刑法打击犯罪,保护法益的观念。

四、处于拼车状态的小型出租车具备公共交通工具的性质

在《解释》与2005年6月8日发布的《意见》颁布之前,学界对于小型出租车是否属于公共交通工具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小型出租车应当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公共交通工具的范围,因为他们认为对于公共交通工具而言最大的的特性就是“不特定的人可以乘坐该车”即在营运期间任何人都有权要求乘坐,具有十分明显的公共特征,而小型出租车完全满足这一特点,因此应当属于公共交通工具的范围。在该学说中又分为完全肯定说和部分肯定说两种观点:完全肯定说认为在实践中,抢劫出租车是一种法益侵犯性比较大的犯罪,因此应当将这这种情况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而部分肯定说认为在乘坐小型出租车的时候,乘客一般较少,因此在其中抢劫的危害不如在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情况,所以对于能否认定要分具体的情况分别处理。第二种观点是否定说,该观点主要是认为刑法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应当具有两个特性:一个是乘坐其中的人员数量较多;二是乘客之间不需要具有关联性。⑧而小型出租车显然并不满足这种特性,虽然它任何人都可以去租,但出租之后就具有排他性,而且具体到每一次的搭载的乘客,大多总是一人或者特定的数人,并且这数人通常也是有一定的关系,因此应当将其作为一个整体。因此小型出租车不应当属于刑法抢劫罪中公共交通工具。而且在以前的社会中小型出租车更多的具有“专属”“私有”的性质,一旦被顾客租用则不再承载其他的乘客,一群素不相识的陌生的人一起合乘拼车的概率也是非常的低,因此在在《解释》与《意见》中将小型出租车明确的排除在了公共交通工具的范围之外。

但是“解释生来就是对目的的表述”⑨“规则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法一旦被创设,则应当根据其服务的目标被解释、阐述和适用。”⑩

之所以将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作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是因为有其保护的特殊法益,学界普遍认为立法将此作为加重处罚情节是因为这种行为侵犯的法益具有双重性:它首先侵犯了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公共性,同时侵犯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性。可以说,公共交通工具具有的牵涉公共安全的特点决定了立法者需要通过刑法对此法益给予重点保护。

在以前的社会实践条件下,小型出租车的却是欠缺了一些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特性,但是处于拼车状态下的小型出租车具有和传统意义上不同的特点。首先,处于拼车状态下的小型出租车面向的是不确定的,没有关系的多数人,一个乘客上车之后无法预料是否还会继续有乘客乘坐,有多少乘客乘坐以及乘坐的乘客是谁。这是典型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面对不特定多数人营运的特点。而在拼车状态下的小型出租车里实施抢劫行为首先对车里的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或是侵害,而且一旦实施抢劫行为势必容易造成公共交通事故,对于公共交通工具外的法益也会造成威胁或侵害。因此,此种条件下的小型出租车已经具备了公共交通工具的特性。

在2016年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之前,随着滴滴打车以及优步在中国的普及,拼车现象已经成为日常生活中十分普遍的选择,但一直没有一个比较明确的法律地位。拼车这样的合作经济符合我国当代的经济发展形势,对于资源的保护,解决公共交通拥堵问题也是一个非常绿色环保的趋势。在《指导意见》《暂行办法》颁布之后正式赋予了私家车运营和小型出租车一样的法律地位,拼车的趋势势必也越来越高涨,在我们的日常出行选择中也势必成为一种占很大比例的选择。而公众对于目前的拼车状态下的小型出租车的信任感与安全感也需要法律的保护。由于拼车乘坐乘客的不确定性,发生抢劫案件的几率也将增加,而实践中如何认定处于拼车状态下的小型出租车也将成为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笔者认为,由于处于拼车状态下的小型出租车具备刑法抢劫罪中关于公共交通工具的特性,也出于保护保护法益的出发点,应当将其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 注 释 ]

①金泽刚.论“在交通工具上抢劫”[J].东方法学,2014(5).

②李建国,李文军,周起华.浅析“入户抢劫”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1).

③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④张眉.立法目的对量刑情节的检验——兼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抢劫行为的定性[N].人民法院报,2006-03-20.2006.

⑤夏明瑛,胡法俊.如何理解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J].江苏经济报,2004.

⑥周光权.刑法各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⑦彭箭.本案是否构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N].人民法院报,2005-01-17.

⑧马海峰.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几个问题[J].青春岁月,2013.

⑨德沃金语,[英]蒂莫西·A·O·恩迪克特.法律中的模糊性[M].程朝阳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215.

⑩[美]罗伯特·S·萨默斯.美国实用工具主义法学[M].柯庆华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3.

[1]金泽刚.论“在交通工具上抢劫”[J].东方法学,2014(5).

[2]李建国,李文军,周起华.浅析“入户抢劫”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1).

[3]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4]张眉.立法目的对量刑情节的检验——兼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抢劫行为的定性[N].人民法院报,2006-03-20.2006.

[5]夏明瑛,胡法俊.如何理解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J].江苏经济报,2004.

[6]周光权.刑法各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7]彭箭.本案是否构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N].人民法院报,2005-01-17.2005.

[8]马海峰.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几个问题[J].青春岁月,2013.

[9]罗伯特·S·萨默斯.美国实用工具主义法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10]陈伟.论目的性限缩解释方法在刑事司法中的适用——以“在公共上抢劫”交通工具为例的分析[J].法商研究,2012(6).

*西华大学西华杯课题。

D

A

2095-4379-(2017)06-0052-03

杨棋(1996-),女,汉族,四川巴中人,西华大学人文学院,本科生;杨瑀(1996-),女,汉族,四川乐山人,西华大学人文学院,本科生;代玥(1995-),女,汉族,四川眉山人,西华大学人文学院,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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