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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平台建设的技术观点

2017-01-26王宁江

浙江经济 2017年7期
关键词:观点信用信息

□王宁江

信用平台建设的技术观点

□王宁江

关于设区市及以下层级信用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如何建设,笔者已有多篇观点性文章。前些时候,地方信用建设牵头单位的负责同志专门来沟通当地信用平台建设所遇到的瓶颈。于是乎,觉得有必要把“选择谁来承建信用平台更好”的个人观点写写透。

观点一,信用平台建设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一个信息化项目,在信用信息传播环节,信息技术发挥的主要还是工具作用。回顾2007年前各省份信用建设格局,牵头单位有落在综合协调部门的,有落在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有落在人行或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也有落在工商部门的。虽然应了“条条大路通罗马”的谚语,但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当时各省份对于解决社会信用问题的不同观点,譬如,有认为信用建设是个系统性的社会工程,应全面推进;有认为信用建设首先得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应从信息共享平台切入;有认为企业信用建设是信用建设的重要内容,应从企业信用切入;有认为信用源于金融,信用建设应从金融领域应用切入,等等。2014年,国家信用规划纲要印发实施之后,我国信用建设进入新的发展阶段,随着认识的转变和工作的需要,各省份信用建设牵头单位陆续调整为发改部门或发改、人行双牵头,也有其他。此时,更强调信用平台在实施信用联合奖惩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强调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大布局中,系统谋划信用平台的整体设计。

观点二,信用平台建设的关键是要解决应用问题。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解决信用信息共享问题更需要法规层面的建章立制、认识层面的稳步提升、协调层面的联合推进、业务层面的坚强执行。套用当下一句流行体,“只要技术能解决的均不能称为问题”。所以,信用信息共享的关键在于顶层设计和共享机制的建立,而非数据的简单归集与堆积。只要有应用的拉动,肯定就有方方面面的资源来帮助协调整合数据,技术肯定也支撑数据共享的实现,可以说,只要抓住了应用这个“牛鼻子”,就没有建不起的平台。信用平台出经验的应当是信用信息应用典型,而不仅仅是实现了多少数据量信息的共享,在信用平台无建树的地方,肯定是应用环节出现了“堰塞”。

观点三,承建信用平台的技术单位最好是以应用为主导的大数据企业或征信机构,而不应该是纯IT企业。从基层实际情况看,设区市一级信用建设牵头部门的力量较为单薄,一是编制有限,二是能力有待提升,三是投入精力不够。这样一支队伍全面承接信用建设的任务,压力和难度可见一斑。打一个不是十分恰当的比喻,为完成信用平台建设任务,信用建设牵头部门绞尽脑汁,梳理提出了70%的平台建设需求,说实话,这已是一个很不错的结果了。纯IT企业由于对信用理解不充分、经验不够,也只帮助实现70%的需求,那结果是什么?结果是70%×70%=49%,也就是说,这个项目只达到了49%的预期目标,这便是目前基层建设信用平台一个侧面的真实写照。

开头之说,急急来访的地方便是遇到了同样的问题。那么,为什么建议大数据公司或征信机构来承担IT建设任务呢?理由有三,一是目前搭建信用平台涉及的基本还是成熟的IT技术,稍微有些实力的大数据或征信公司会有自己的IT团队,帮助地方完成信用平台建设任务绰绰有余;二是大数据或征信机构对信用和应用的理解要明显优于纯IT企业,在业务交流上便于双方沟通,容易形成共识,甚至可以深化建设需求;三是大数据或征信机构在应用方面往往会有自己的成功模式,评价技术方面有自己的研发团队,可帮助信用建设牵头单位提出一揽子解决方案,提供从数据归集和技术实现到信用应用和联合奖惩的一条龙服务。此时,再回头看上一段落那个不是十分恰当的比喻,两个“70%”的比例会大幅提高至80%、90%甚至更高,那么项目整体成功率必然水涨船高,最终在项目验收、绩效评估时,实现项目预期目标基本可期,这便是症结所在。

作者为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副主任、浙江省信用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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