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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执行权中的合理配置

2017-01-25柯陈科伟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18期
关键词:合理配置行刑监禁

宁 柯陈科伟

(1.412000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 株洲 2.411100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 湘潭)

论刑事执行权中的合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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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2000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 株洲 2.411100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 湘潭)

本文谈论的重点是当前刑事执行权的合理配置问题,通过文章分析,将当前我国刑事执行权当中的主要问题分析出来,再根据这些问题的情况进行措施改革,从而推动刑事执行权的合理配置。

刑事;执行权;合理配置

刑事执行权作为刑事法运行过程中重要的一环,是将刑事裁决付诸实践的一种重要的权利分配,这种权利分配对于推动刑事裁决有效执行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在当前的刑事执行权缺乏合理配置的情况下,将导致刑事执行权过于分散或过于集中而影响了刑事执行权发挥作用。因此,在新的司法改革的当下,需要重新合理配置刑事执行权,从而推动我国当前刑事执行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刑事执行权配置中存在的问题

(一)刑事执行权过度分散

依据当前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的刑事执行权的法律执行主体包括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机构,但这种刑事执行主体的多元化,不利于刑事执行权力的有效开展和有效执行,这是由于一旦权利主体多元化,将容易扰乱权力执行过程当中的一种执行秩序,难以有效促进和推动我国刑事执行权力的有效执行和法律权威的建设等。同时,我国的人民法院作为具有法律案件的审判权,且拥有一定的刑事执行权,集案件的审判和判决执行的权力,不利于当代权力制衡原则的实现。但随着执行权领域存在着过多的问题,尤其是在民法领域,出现了过多的执行腐败案件,导致了当前社会将执行权交由司法机构执行的呼声较高,但这种缺乏权力制衡原则的权利分配方式,不利于在刑事领域维持长久的平衡,执审分离可以有助于规避一些不合理的现象。

(二)刑事执行权的非均衡性

我国的刑罚权是由四个权力部分构成,而其中的刑事执行权在这四个权力当中的制衡作用较弱,难以对其他权力形成制衡的作用,无法与侦察权、公诉权等权利达到平等的地位。刑罚作为一种威慑的工具,能够对法律适用人群提供一种威慑力,而这种威慑力的根本来源是执行权的执行情况,如果法律案件的判决十分的公正有效,但在判决执行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的问题,未能使得法律判决有效执行,会使得公众认为法律判决只是一种形同虚设的东西,而并不形成任何的效力,从而影响了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的权威。当前,我国的判决执行结果主要包括监禁、管制和缓刑等方式,而监禁最为普遍,但很多时候缺乏对犯罪分子监禁之后的关注,由于我国法律执行情况不够理想,很多时候公众会认为判管制和缓刑则是变相的“没事了”,不利于法律公信力的构建。

(三)对刑事执行权的制约监督不够完善

与刑事执行权高度相关的机构,便是监狱系统。作为一种专门管理犯罪分子的机构,且与外界存在着相互隔绝的特点,使得对这些机构内部的运行方式缺乏有效的监管,而导致了这一场所长期存在着腐败现象。尤其是这些年来备受关注的监狱被监禁人员受到不合理对待的问题经常出现在大众的视野中,这种情况的出现容易使得受监禁人员的权益无法收到保障,严重影响了法律系统的形象。加强对于刑事执行权的关注和监督,能够推动我国刑事执行权的有效实施。

二、推动我国刑事执行权合理配置的方法

(一)统一各个分散的刑事执行权

在同一刑事执行权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和方法,虽然各个国家在执行权的机构设置上不一致,但都是将执行权进行了统一处理,而并不存在着分散的状况。刑事执行权作为一种司法权力的延伸,将这种权力归结到司法行政机关执行能够具有更好的效果,也是今后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方向。这种方式能够有利于在执行监禁等判决之后加强对于犯罪分子的改造,将社区矫正与监狱内部改造相互统一,从而推动犯罪分子的改造工作有效开展。

(二)建立专门的非监禁执行机构

通过在我国司法行政内部设立专门管理非监禁执行机构,可以有效提高各个部门之间的管理效率,从而推动刑事执行权力的建设,提高刑事执行权的法律公信力和权威性。将监禁执行与非监禁执行之间相互分离,能够有效划分不同部门之间的权力范围,有效明确权责关系,从而推动刑事执行权的有效开展。但当前我国的刑事执行权存在着执行困难的局面,尤其是在遇到一些涉及到财产纠纷的刑事案件上,缺乏必要的执行能力支持,使得很多时候执行结果难以符合判决标准,不利于刑事执行权的有效建设。但人民检察院由于已经身具多种职位,包括公诉、法律监督等职能在内,因此过多的承担职责将有违权利制衡的原则。

(三)强化检查机关的行刑监督权

由于包括监狱系统在内的行刑机构缺乏必要的监督,因此强化检查机关的监督职能,能够有效地提高行刑机构的执行力。检查机构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检查部门对行刑执行进行监督,尤其是对非监禁执行的监督,这是由于当前的检查机构缺乏对于非监禁执法的监督,导致了非监禁执法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不利于强化法律审判的威信。同时,可以适当提高检查机关的监督权力,尤其是在发现违法或不正当行刑时不仅仅具有提供建议等无强制力的手段。通过加强检查机关的监督权力,能够有效实现对于非监禁执法的监督,防止出现不合理行为。

[1]杨忠平,潘兴传.刑事执行监督权的合理配置[J].文史博览(理论),2014,(05):51-53+56.

[2]桂克.论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民事执行权配置[D].西南政法大学,2012.

[3]冯卫国.论刑事执行权的合理配置[J].法学论坛,2010,(01):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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