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终身监禁在贪污罪中的适用
2019-12-13黄臻
黄 臻
海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海南 海口 571127
一、我国终身监禁制度考察
(一)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之审视
应用是创造法律的目的,法律只有应用于具体实际才被赋予了生命力,规则必须在案件中得到应用才是有价值的。如果遇到存在漏洞的法律规范时,就需要利用司法解释来对其进行弥补,这样才能保证法律规范应用的正确性,因此,司法解释在起到承接刑法规范及司法活动的作用。所以,在考察相关制度时需要审视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
(二)终身监禁存在的主要问题总结
第一,目前尚未对终身监禁形成精准定位,并且其目的性尚不明朗。
第二,终身监禁适用于哪些条件仍存在模糊性。
第三,当前尚未建立使用与终身监禁的程序。根据《解释》规定,死缓两年后可以判为无期,但减刑和假释不得适用于无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会上也对这一点进行了重点说明。
二、终身监禁制度改进的立场选择
(一)终身监禁应得到充分适用
终身监禁应该得到充分适用。一方面在对贪污受贿案件进行审理时,对于符合使用条件的情况应该保证终身监禁得到充分使用,这样才能完善该制度效力。并且终身监禁得到充分使用也符合我国刑法立法方向,有利于死刑的废除,同时还对我国刑法体系的完善起到推动作用。
(二)终身监禁应得到规范适用
终身监禁应该得到规范适用。在使用终身监禁时,应该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不能对案件进行主观臆断。保证对相同案件进行相同判罚,不能出现相同案件不同判罚的情况。这既符合刑事要求,又能够保证刑罚充分发挥作用。
三、终身监禁制度的再完善
(一)终身监禁定性和目的再探讨
通过以上讨论发现,终身监禁设立具有很强的适用性,一方面对贪污受贿适用,另一方面还可以调整刑罚制度,对刑罚体系而言,设立终身监禁是对该体系的重大调整。按照当前刑法发展趋势,未来可以将不得减刑假释加入到刑法中来,这样可以明确总则和分则关系。基于这一观点,可以进一步扩大终身监禁的适用范围,并且在经历一定司法实践后可以在非暴力犯罪中应用终身监禁,甚至在危害较弱的暴力性犯罪中应用。进一步扩大终身监禁的适用范围的同时,有关部门还可以对其进行解释,这样就能保证终身监禁职能的进一步扩展,方便终身监禁发挥作用。
(二)终身监禁适用条件的再审视
在对终身监禁使用条件进行进一步细化时,应该在量刑步骤上加大力度。具体来说,首先在判断终身监禁使用条件时,应该将其量刑起点放在常态犯罪中间刑偏下,这就等同于无期徒刑在贪污受贿犯罪中的地位。除此之外,应该考虑基准刑要求,考虑具体犯罪情节及危害性确定刑罚,定量分析影响刑罚判断的各要素,如果经过判定,裁判者认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达到质的突破,那么即可对犯人执行死刑。最后,依据宣告刑观点,在对基准刑进行考虑后,要保证科学化的量刑步骤,这样才能完善终身监禁使用条件,扩大其使用规模,并保证其使用的精密性。
(三)终身监禁适用程序的再完善
应保证终身监禁适用程序的科学合理。只有贪污受贿人判处死缓时,终身监禁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目前享有死刑复核权,这就进一步完善了死刑程序,死缓由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后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才能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在对这一刑罚进行审核时会采取更加严格的态度,并且针对复核过程也有了切实可行的程序。
此外,还应当对终身监禁适用程序进行公开,一方面公开其适用程序可以方便量刑监督,另一方面也可以帮助公众理解终身监禁这一概念,可以有效推动生命刑的减少。然而目前我国民众尚未达成废除贪污受贿犯罪死刑的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