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质押融资的实践困境及制度破解
2017-01-25郭娅丽
郭娅丽
版权质押融资的实践困境及制度破解
郭娅丽
版权质押融资是文化创意企业融资的一种方式,将版权质押融资归纳为四种模式:单一版权质押融资模式、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模式、未来收益权质押融资模式和组合担保融资模式。实践中面临的困境有:质押标的范围狭窄、组合担保为主凸显登记公示难题、质权实现成本高昂等,针对上述困境提出几点相应的破解思路:将版权期待权纳入版权质押标的范围、完善企业担保方式及其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借鉴最新立法司法成果降低质权实现难度。
版权质押 模式 困境
2008年6月5日,国家出台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14年,国务院又出台了《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各地也陆续出台政策扶持知识产权产业的发展,对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提供融资授信额度和多元化服务,进一步促进知识产权的活化利用。版权质押融资是文化创意企业常用的融资方式,本文以北京文化创意产业版权质押融资实践为分析对象,从中发现版权质押融资实践中存在的困境,提出破解思路,以回应企业版权质押融资对相关制度完善的需求。
一、版权质押融资模式分析
从北京文化创意产业版权质押融资实践来看,从贷款人角度分析,有商业银行版权质押融资模式、准金融机构版权质押融资模式、投资方与版权权利人之间的协议担保模式、融资租赁模式、版权证券化模式等。其中,商业银行版权质押融资模式是标准模式,也是政府部门主要推荐的一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本文侧重于从贷款机构质权实现的角度考察,将质押融资模式归纳为四种:
(一)版权质押融资模式
这些贷款产品中以版权作为质押标的,有的以一项优质版权质押,有的以多项版权组合打包为一个整体质押,获得一部或多部电影、电视剧的拍摄与制作所需资金。组合打包质押融资模式适应了影视剧行业拍摄周期长、优质系列影视剧资金需求大、回报周期长等特点,便于制作方在使用资金过程中有效调节余缺,提高资金配置的效率,这种担保方式在影视领域比较盛行。如建设银行的知贷通、中国银行的智贷通宝、农业银行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交通银行的智融通、中信银行的版权、发行权质押贷款、民生银行对依法可转让的著作权及其邻接权中的财产权设定质押的融资产品。
(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模式
这类贷款产品均以文创产业与下游企业签订的合同为依据,本质上是以因版权的许可权或邻接权产生的债权出质,如中信银行的应收账款质押产品、中国银行的应收通宝,均以合法拥有的、对下游企业的应收账款为担保;建设银行的影视贷以《电视剧播放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为质押;工商银行的影视通以企业和电视台签订的采购订单和形成的应收账款为质押。
(三)未来收益权质押融资模式
这类贷款产品如工商银行的影视制作项目贷款、景区收费权、有线电视收费权、文艺演出项目贷款,分别以电影电视可产生的未来收益、企业景区经营收入、有线电视收费权、演出项目未来持续的票房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其实质是以版权及其邻接权产生的未来债权作为质押标的。这种融资模式与应收账款质押的区别在于,一个是以现有债权作为质押标的,一个是以未来债权为质押标的。
(四)组合担保质押融资模式
由于版权的无形财产性,商业银行为了防范无法偿还的风险,要求借款方除以版权及其邻接权作为担保之外,还应提供其他担保物:房产、第三方信用、个人无限连带责任等,如中国银行的中银影视通宝、中银优信通宝、国家开发银行的助力文化中小企业——组合担保短期流贷、影视行业——创新质押担保中期流贷、北京银行的创意贷。a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编:《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投融资实务融资决策》,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4年5月第1版,第134-187页。
二、版权质押融资模式的实践困境
上述四种模式适用范围不同,但总体上组合担保融资模式适用最广。阻碍版权质押融资实现的困境有三个方面:
(一)版权质押标的有限影响适用范围
关于版权质押标的,我国《担保法》b《担保法》第75条第1款第(三)项。、《担保法司法解释》c《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05条。、《物权法》d《物权法》第79条第1款。、《著作权法》e《著作权法》第25条。、《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f《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第3条第1款。均规定,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利中的财产权可以出质。实践中认为,现行立法规定的质押标的范围狭窄,在出版行业、影视制作、动漫等文化创意企业中,未来作品的创作周期长,制作传播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这些企业又以未来作品的著作权、邻接权为主要财产,企业对尚未完成的作品所享有的版权——版权期待是否可以作为质押标的,存在两种不同观点:肯定说认为,应允许将版权期待权作为质押标的,因为已上映作品的版权可利用价值逐渐减少,g参见陈洁:《构建影视剧版权质押融资理想模式》,载《人文天下》2015年第9期,第65页。增大了贷款机构作为质权人实现质权的风险;否定说的主要观点有二点:一是由于未来作品的价值不确定,因而不具有让与性;二是未来作品无法登记公示。h与版权期待权相似的另一种知识产权是专利申请权,有学者认为,专利申请权为知识产权期待权,不具有价值的相对确定性,没有可供交付的权属证书,不便办理出质登记手续,因而不能作为出质的标的。参见刘春霖:《知识产权质押标的物适格研究》,载《河北科技大学学报》2014年第2期,第44页。
(二)组合担保应用广泛凸显登记公示难题
版权质押融资的四种模式中,组合担保的使用频次最高。涉及组合担保,对同一笔贷款提供的担保可能需要到知识产权局、工商局、版权局、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等多个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登记程序较为繁琐,查询成本提高。还有的质押标的在我国现行立法并无明确的登记机关,如包含知识产权在内的财团抵押、包含未来作品、应收账款等集合财产担保等。有学者提出应借鉴浮动抵押制度,在物权法中建立浮动质押制度,使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权设立浮动担保,从而保障质押功能的实现。i参见谢黎伟:《著作权质押的困境和出路》,载《现代法学》2010年第6期,第56–63页;张书勤:《版权质押融资法律制度的完善》,载《科技与出版》2015年第10期,第58页。而我国现行《物权法》尚未建立财团抵押制度j参见雷兴虎、薛波:《民法典编纂背景下财团抵押权制度研究》,载《社会科学战线》2015年第8期,第203–212页。,《物权法》以及新修改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k《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2条。规定的浮动抵押登记均未明确将知识产权纳入其中。因此,包含知识产权的财产集合体的融资担保登记遭遇法律漏洞,而组合担保则凸显了版权质押公示登记的难题。
(三)版权质押担保的实现存在法律障碍
版权质押融资模式实践中,质押担保的实现存在较多风险:法律风险、技术风险、经营管理风险、道德风险、评估风险、内容管制风险等,l参见马伟阳:《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防控机制的完善》,载《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第47页。其中评估风险是首要风险,评估机构、评估标准、评估费用等市场化的评估体系尚未建立,评估费用占据融资成本的较大比例,提高了版权质押的实现难度。加上版权质押实现的律师费用、税收等成本高昂,是贷款机构不愿接受版权质押的重要原因之一。实践中应收账款和未来收益权质押受到商业银行青睐,这是因为相对传统知识产权质押而言,金钱债权担保作为质押物在法律上存在三项优势:省略质押评估程序;增强质押物的稳定性;提升质押权实现能力。m参见丁锦希等:《美国知识产权许可收益质押融资模式分析》,载《知识产权》2012年第12期,第101页。但是,就质权的实现方式而言,根据《物权法》、《担保法》规定,一般采取拍卖、变卖、折价等方式之后,权利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而未来收费权作为金钱债权质押,是否可以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将收费权人直接变更为质权人,并无法律规定。
三、版权质押融资实施困境的制度破解
破解版权质押模式存在的上述问题,很大程度上需要法律制度的完善,为版权的活化利用拓展更大的发展空间。
(一)将版权期待权纳入版权质押标的范围
对未来作品享有的版权期待权设定质押,前述两个否定观点难以成立,理由有二点:第一,一项知识产权的价值只有当其真实出让时才得以确定,在转让之前,其价值均处于不确定状态。况且,版权期待权的价值本身取决于现实版权的价值,通常期待权质押的同时,现实版权一并转让,市场经济主体谁会傻到花钱去购买一项有名无实的版权期待权呢?正如学者对专利申请权的价值所言,“事实上,专利申请权可以成为一项财产权,就是基于申请案中的发明创造设定的。在这个意义上说,不存在脱离了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n李明德著:《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14年6月第2版,第140页。在探讨知识产权质押问题时,对一种权利是否成为质押标的,必须“回到基本前提”(basic premise)——该权利背后真正的财产价值,版权期待权利最终转化为现实权利,当以现实权利的价值来衡量。第二,未来作品的版权期待权的公示问题,上海、北京等地已经进行了有益尝试。上海市知识产权局适应现代创意产业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于2007年首创“创意信封”登记备案制度,对创意设计者的设计内容作为证据进行固定和保护,是对现行知识产权申请和登记相关制度的补充和完善。o根据“创意信封”登记备案制度的设计,创意设计人可以从上海市、区(县)两级知识产权事务管理部门领取特制的连体“双胞胎”信封,按照信封要求填写个人相关信息,并将个人创意设计清楚地表述在纸件上,所述纸件一式两份,分别封存于“创意信封”内,通过挂号邮递或面交负责登记备案的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对收到的“创意信封”进行登记编号等备案处理并在连体信封上加盖骑缝章、标注收案时间,并将其中一个信封在收到后的5个工作日内返还申请人,另一个信封归档备案。归档备案期限最长为5年,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要求续展归档备案期限。在归档备案有效期限内,申请人可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索取其递交的归档备案信封。《上海局首创"创意信封"备案制"保全"创意设计》, http://www.sipo gov.cn/dtxx/gn/2007/200804/ t20080401_360620.html,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2016年8月1日访问。再如,北京东方雍和国际版权交易中心推出的原创版权快速授权产品——“版权印”,在原创授权方面,作品一经发布,即可获得“时间戳”保护,通过版权印这一互联网版权快速授权平台,在内容原创与授权使用之间建立一个通道,降低授权和获权成本。p邹韧:《“版权印”:网络授权快捷途径通了》,载《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2016年1月21日,http://www.ncac. gov.cn/ chinacopyright/contents/4509/273324.html. 2016年8月1日访问。由于著作权自动产生,未来作品的基本创意可以通过这一平台确认权益,对版权期待权质押同样起到证明的效力。因此,将未来作品纳入版权质押标的具有可行性。
(二)完善企业担保方式及其信用信息公示制度
就企业担保方式而言,浮动抵押和财团抵押制度的完善至关重要。从这两种制度的肇始以及未来趋势看,均为解决企业资金融通问题的重要制度,随着企业质押标的担保功能向融资功能转变,侧重于对企业整体营业能力的考察。以版权质押融资的企业,其核心资产往往是版权为主的知识产权,既然允许企业以财团抵押和浮动抵押融资,那么立法应明确将知识产权包含在企业财产范围之内,企业进行抵押登记时,将其纳入财产目录,成为企业特定化和整体性的财产,进行财团抵押权的登记。但是,从现行立法看,广泛采用的组合担保、企业版权质押在内的集合财产担保则需要分别办理登记手续。由于登记程序复杂、登记费用成本陡升,有学者主张建立统一的登记机关加以解决,但从各个担保权的登记而言,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性,由统一机关实现可能存在困难,而现有机关整合又带来了机构臃肿等难题。笔者注意到,《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第10条第1款第4项明确规定:“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16年)规定,及时将动产抵押登记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q《动产抵押登记办法》(2016年)第2条、第9条。因此,在现行制度框架内,虽然单纯的版权质押仍需其他部门登记,但从金融机构风险监控的角度而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的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仍然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组合担保、集合财产担保登记公示的难题。
(三)借鉴最新司法成果降低质权实现难度
要突破版权质押实现的难度,需要借鉴相关的制度。2015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53号指导性案例为未来收费权质押的实现提供了参照,其裁判要点指出:“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可以质押,并可作为应收账款进行出质登记;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权依其性质不宜折价、拍卖或变卖,质权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出质债权的债务人将收益权的应收账款优先支付质权人。”r2015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1批指导性案例第53号:《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53号指导性案例”。虽然该案中未来收益权的实现基础是特许经营权,但是未来收费权基础是否具有公益性,与权利实现并没有必然的关联性。以北京文创产业为例,未来收费权质押有两种具体情形:一种是基于合同产生的未来收益权质押,如电影电视可产生的未来收益、演出项目未来持续的票房现金流,以及工商银行北京分行的影视制作项目贷款产品、文艺演出项目贷款,其实质是版权许可权的合同债权质押。另一种则是基于政府特许经营权而产生的未来收费权,如工商银行的有线电视收费权质押融资产品、景区收费权质押融资产品,其实质是特许经营权的质押。对于第一种情形仍然可以参照适用53号指导性案例,否则乃舍近求远、画蛇添足之举。具体做法是:双方通过合同事先约定,变更债权人,由债务人直接向质权人支付许可费。这符合债权转让的基本法理:债权转让无需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可,该种质押权实现方式的成本较低。
结 语
综上,从政府推行的商业银行与企业联姻的标准化版权质押融资实践来看,商业银行更倾向于扶持具备一定的市场信用度,研发能力增强、处于成长期、与上下游企业建立了较为稳定业务联系的企业以版权质押融资。从企业生命周期理论的角度出发,企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对应着相应的融资优序,恰好符合商业银行的风险偏好。文化创意产业提供的是多样化、个性化的产品,文化资源的多样性决定了文化金融投资标的的多样性s西沐:《小微文化金融及其创新发展战略》,载《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第41页。,从企业版权实践需求出发,需要不同层次的贷款机构与其进行供需匹配。立法应当因应实践需求,破解实践困境,适度扩展质押标的范围,完善担保公示制度,降低版权质权人实现质权的难度,发挥版权质押融资制度对实践的推动和激励作用。
Copyright pledge is a way of fi nancing for cultural creativity industry. The paper categorizes copyright pledge fi nancing into four modes: single copyright pledge, receivables pledge, future earning pledge, and combined guarantee pledge. The dif fi culties in practice are: the scope of pledge subject matter is narrow;the dif fi culty in registry publicity regarding combined guarantee; high cost for pledge enforcement, etc. The ways out for these dif fi culties include: enlarge the range of copyright pledge subject;complete the enterprise system and credit information publicity system; reduce implementation dif fi culty by learned from the newest legislation and judicial system.
copyright pledge; mode; dilemmay
郭娅丽,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法律系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北京联合大学人才强校计划人才资助项目“北京市文化创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模式与风险控制研究”(BPHR2015A01)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