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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城市建设之环卫工人劳动权益保障

2017-01-25张丽云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环卫工人劳动垃圾

张丽云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法学院,北京 100048)

智慧城市建设之环卫工人劳动权益保障

张丽云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法学院,北京 100048)

城市环卫工人是一个城市良好运行的基本保障。但城市环卫工人的生存状况较差。职业地位不高,收入水平很低,从业环境安全度低,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工伤权益无法获得保障等问题严重侵害了环卫工人这一群体的合法权益。首先,应通过提高职业工资和社会宣传提高环卫工人的职业地位,改变他们长期受歧视的状况;其次,要落实劳动合同签订问题,保障他们的基本劳动权益;第三,则需要对职业病目录和我国工伤法律制度进行调整,将超龄人员纳入劳动合同关系加以处理,增加职业病目录中的职业病种类,保护环卫工人的身体健康;第四,在法律上确立作业中的环卫工人在道路上享有受避让权;第五,推进垃圾强制分类制度,结合科技创新,提高工作效率,整体降低环卫工人的工作强度和工作时长,改善环卫工人的工作环境。

智慧城市;环卫工人;职业地位;劳动权益

城市作为劳动者集中生活的所在,承载着经济发展的重任,也担负着劳动者的人生价值。环卫工人作为生活在城市底层的一类群体,在大多数人的视野中是没有什么存在感的,但是正是因为有这一群体的辛苦工作,其他人才能过上干净舒适便捷的城市生活。但是他们的生存状况又如何呢?调查发现,目前,我国城市环卫工人的工作任务非常繁重,劳动强度很大,工作时间很长,劳动安全和防护措施都不到位,生存状态亟待改善。因此,关注环卫工人的生存现状并提供相应的劳动安全保障,确保其合法权益能够优先获得保护,既是城市保卫战的基本保障之一,同时也是对生活在底层工作人员的一种尊重。

一、环卫工人劳动群体的结构特征和工作特性

(一)环卫工人劳动群体的结构特征

根据调查①调查城市包括北京、河北涿州,调查对象为一线环卫工人和环保系统其他工作人员。调查方式为问卷调查和现场询问等。,目前我国城市环卫工人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几点:

1.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大部分工人只有小初中教育文化,上过高中的很少,有的甚至从未上过学校。小学学历水平占比约50%,初中学历占到20%左右。

2.从业者年龄趋于老化。环卫工人的组成主要是中老年人,其中50-59岁的达46.7%,约占从业者总数的一半左右,60岁以上的占30.7%,其余40-49岁的环卫工人约占20%。

3.性别构成以女性为主,约占总量的76%,男性环卫工人仅占24%。

综上所述,环卫工人劳动群体可以概括为以低受教育程度的中老年女性为主的普遍劳动能力不强的一个群体。对于这部分群体在劳动安全和保障措施上应采取显然有别于一般劳动年龄(22-50岁)人口的措施,即更积极更有针对性地相对优厚的条件,否则就不可能达到劳动安全保障的实际目的。

(二)环卫工人的工作特性

1.工作时间超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38、40、41条等规定,每天工作时间应为8小时,加班时间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法定节假日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然而目前环卫工人从凌晨4-5点开始工作,全天工作时间基本都达到9小时,遇到加班有时更是达到13小时。

2.休息休假权利无法落实。周末休息几乎是不可能的,甚至比平时更忙。而对于其他职业都很难享有的休假权利,则更是奢望,几乎全年无休,遇到法定节假日不仅不能休息,反而要加班。

3.劳动强度很大。对他们而言一天里的大部分时间都是在工作,生活中已然没有了休息日的概念。由于机械化清扫率较低,大约街道1里左右有2名环卫工人负责,工作不能停下,要不断看有没有碎纸烟头等,否则被检查人员发现会被说偷懒扣工资。在长期的清扫工作下,身体负担比较大。

综合上述情况,实际上环卫工人的工作性质是非常艰苦的,不仅工作时间长而且劳动强度很大。对于业已身体虚弱、身体机能下降的中老年人来说如此强的工作强度其往往难以为继,不可持续。

二、环卫工人的劳动安全保护现状

(一)人身意外伤害发生率比较高

1.交通事故发生率较高

环卫工人基本上每天早晨4点时就得出门上路工作。由于其特殊的工作地点在来往车辆的交通要道上,因此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比其他职业要高得多。特别是早春、深秋和冬天,因为天黑得早,亮得晚,在路灯没有开启的情况下,很容易发生危险。很多环卫工人反映由于没有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他们只能自己小心。在视线不是很好的拐弯处以及立交桥分岔路口和桥洞下、掉头处等往往事故多发,有不少环卫工人被撞伤。有工人甚至戏称“现在街头最容易被撞的是消防栓,其次就是环卫工人了”。说明目前环卫工人属于高发的交通事故受害人,生命健康权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全国各地,环卫工人在作业岗位上被机动车辆撞伤的新闻,屡屡见诸报端,且伤亡人数呈现逐年递增趋势。2013年的6月到7月之间,湖南连续发生3起环卫工人中暑身亡事件,引起社会极大关注。湖南长沙市在2007年至2010年间,环卫工人非正常原因死亡的就有18人,平均每年至少有5名环卫工人在作业时身亡,200人以上受伤①资料来源:http://news.sohu.com/20130803/n383279778.shtml; http://news.ifeng.com/gundong/etail_2010_11/02/2977530_1.shtml.20161113(66页注释1)。

2.受到外来人身攻击的几率较要高

环卫工人在清洁工作中,基于工作需要会对随处吐痰、随意丢弃垃圾等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因而与相对方发生争执、争吵、打架的可能性也会随之增加,在此过程中也非常容易受到对方的攻击导致身心受伤。尽管大部分环卫工人只是曾与不文明行人有过口头上的冲突,并没有发展到打架斗殴的程度,但是这也主要是由于环卫工人自身行为约束比较好,其更多是采取了隐忍的态度,从而避免了与对方的正面冲突。因为他们认为清扫才是本职所在,而市民素质各有不同,遇到不听劝的路人也只能作罢。即便如此,此类事件也不少见,有的因制止乱贴“牛皮癣”,遭到暴打;有的因劝路人别乱扔垃圾,遭到毒打;有的因找车主商量挪车,遭到暴打等等。总之,对于这些常年在路上与行人打交道的职业人员来说,其面临的受到外来伤害的几率明显高于其他职业。

3.被不明垃圾伤害几率较高

环卫工人在清扫作业中有时被锋利的器物如钢丝、铁片、碎玻璃片、竹签等扎伤,极端情况下也会被高放射性物质、不明化学品、医疗废物、细菌等伤害。发生这些伤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原因有:一是垃圾分类执行情况不好,各类垃圾混装率较高,因而清洁工人在分拣、处理垃圾过程中非常容易受到伤害;二是垃圾分拣过程中的工人防护装备不到位;目前主要配备口罩和手套,但是由于口罩和手套的设计没有做到精细化,手套有时会妨碍作业效率,口罩则带上后感觉呼吸不畅,因此,大部分工人都是徒手作业且不佩戴口罩,因此其受伤害的几率上升。三是工人培训不到位。分拣工作本身要求工人要掌握丰富的职业知识,特别是各类垃圾的物理和化学知识,从而在遇到有害垃圾时能够迅速识别并立即做出反应,及时采取有效避险措施,从而降低垃圾对社会及个人的伤害率。但调查显示,环卫工人的培训比较初级,主要针对工作纪律,而对垃圾本身的专业知识很少讲解。因此,工人的实际操作过程比较粗旷,容易在不经意当中受到伤害。

(二)发生多种职业病的几率比较高

根据一项调查,485名环卫工人的体检结果显示,超过六成环卫工患有风湿、心肺、心脑血管类等职业病。其中,患风湿类疾病占40%、心脑血管类疾病占20%、心肺类疾病占11%,身体完全健康的环卫工人不到40%。

环卫工人的职业病主要集中在听力、静脉曲张、腰肌劳损、肩周炎、皮肤病以及呼吸道感染等多个方面。这主要是因为:一是长时间在噪音比较高的道路上工作,导致耳鸣和听力下降;二是清扫工作主要是站立姿势下完成,因而腿部血液循环不畅易导致血管压力上升造成静脉曲张;三是分拣垃圾工作需要长时间蹲下或者频繁弯腰,因此容易导致腰肌劳损,出现腰椎间盘突出等问题;四是大的垃圾分拣场所大量垃圾堆积如山,恶臭难闻,加之在无害化焚烧处理中大量烟尘扩散,加重了对呼吸道的刺激,长期在此环境下工作,导致出现上呼吸道感染以及肺部感染疾病;五是环卫工作通常需要在露天环境下完成,其皮肤往往会裸露在外,在一年四季风吹日晒雨淋、严寒酷暑的交替作用下,皮肤比较容易感染或者受伤。而分拣垃圾过程中在“腐殖质”的作用下更容易被不名病菌侵袭而感染。长时间的劳动和熬夜,以及高度紧张的工作环境,使得环卫工人罹患心脑血管疾病的几率大幅上升,很多环卫工人的持续从业时间不超过5年。精神紧张加上疲劳作业,自然而然就成了心脑血管病的高发人群。

(三)环卫工人职业安全保障制度建设不到位

1.城市发展道路基础设施不足

基础设施建设不足,有些路段缺少路灯,或是开启时间照顾不到环卫工人的工作时间,使得环境可视度差。交叉口,立交桥洞等通常是事故的多发处,因为缺少红绿灯等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或是设置标识混乱,不能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此外还存在道路维修、养护,线路铺设或路边施工修建的时候,没有设置安全警示牌或者设置不当,导致环卫工人的工作环境本身的风险系数上升,从而增加了出现事故的几率。

2.法律及其制度保障不到位

(1)环卫工人的道路作业特别保护权利没有得到法律上的确认和保护。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规定了机动车、非机动车与行人这三类道路通行主体,还明确规定了交通警察享有道路执法特别保护权,即交警在道路上执法时所有车辆和行人需要避让,否则视为违规违法。如果在执法时出现交通事故,则视为工伤。而在行车道上工作的环卫工人只视同一般行人,车辆通过时并无法定避让义务。因此一旦出现交通事故则很难依据“无过错”责任被认定为工伤,只能根据一般交通事故的过错责任依据民法确定双方的责任义务。这样的保护力度显然对于依据合理的工作需要在道理上作业的环卫工人是不公平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洒水车、清扫车等环卫车辆按安全作业标准作业,……”。根据该项规定环卫作业车辆在作业时得享有特别保护权利,为其他相对方设定了避让的法定义务。那么为什么不能给环卫工人设定特别保护权利呢?难道车比人重要吗?显然人比车要重要得多。因此,在法律上确认并保护环卫工人在道路上享有的避让权是十分必要的。

(2)《劳动法》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客观上限制了环卫工人的实体劳动权利。

我国现行劳动基准法规定,工人的退休年龄男性55岁,女性50岁。事实上,环卫工人的主力队伍恰好是45-60岁之间的人群。受《劳动法》规定的约束,年满法定退休年龄的人不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此,如果他们还想继续工作的话,只能做劳务工人,不能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与劳动合同紧密联系的劳动权益,比如工伤权益就无形中被取消了。

(3)环卫工人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很低,大部分为“临时工”,社会保险权利没有保障。

由于环卫工人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所以他们对于国家有关劳动法律特别是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障内容并不能做到了解和熟悉的程度。所以用人单位享有信息优势,并利用这种信息优势变相侵犯劳动者权益。比如不与环卫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不为环卫工人缴纳医疗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从而导致环卫工人在生病、退休时无法享受相应的社保待遇。

(4)劳动权利保护的制度性体系尚未形成。

有关环卫工人的劳动权利保护体系涉及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合同权利以及社会保险权利等四个组成部分。就目前我国的制度设计来看相应的立法都有,但线条粗略,没有针对性。如果站在环卫工人的角度来看,还有几个方面需要完善:一是职业病的范围应适当扩大;二是劳动安全卫生方面需要给予更多的安全防护措施,职业环境的改善问题尤其需要关注;三从社会保险的角度来看,环卫工人群体的年龄普遍偏高,尤其是超龄人员的工伤保护问题应当给予特别规定,允许其继续缴纳工伤保险费,以类似于建筑企业的趸交模式解决工伤参保问题。四是从劳动合同角度来讲,对年龄的限制特别不适合环卫工人,应当允许以特别规定单列。

(四)职业歧视严重,心理承受较大压力

作为生活在城市的人们,一方面享受着环卫工人提供的干净整洁的城市环境,一方面却又歧视环卫工人的职业。调查发现,有相当一部分人因为各种原因在选择职业时,明确表示不会当环卫工人,当进一步询问原因时,超过半数的人会回答太脏,太丢人。这充分说明了环卫工人这一职业在大家心目中的位置是很低下的,这同时也是环卫工人从业人员学历层次普遍较低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大家都不愿意从事这项工作,导致环卫工人招聘困难,只能找到那些年龄偏大,学历较低的求职者。这种明显带有职业歧视的观念普遍存在于大家的观念中,导致环卫工人从业人员被视为“次等人群”,其人格尊严不被尊重,劳动权益被轻视甚至被践踏的情况屡屡出现。低人一等的生存环境由于长期不能得到缓解,导致环卫工人这一群体承受较大的心理压力,自我职业认同感很低,同时社交活动受限,只能在环卫工人圈子里发展朋友,大大降低了生活质量。超过70%的环卫工人表示自己曾在工作中被歧视和不尊重,并因此给自己的生活带来困难。职业歧视造成劳动者地位间的失衡,并引发后续的实质行为,即侮辱、谩骂甚至殴打,进一步固化职业低下,成为一种死循环。同样这种情形的延续也会一定程度反映在制度建设中,也就是有关环卫工人的权利保护往往不能被立法者、执法者和司法者重视,从而在这三个方面的制度建设往往呈现出推进速度缓慢、无人问津甚至严重滞后的情况。但实际上,环卫工人作为劳动者中的弱势群体之一,应当在制度建设中享受优先发展权才是正确的选择。

三、整体提升环卫工人劳动权益保障水平的建议和思考

(一)加快环卫科技的投入和应用

大城市每天产生垃圾的数量是十分惊人的,2016年11月22日,环保部发布《2016年全国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年报》(以下简称《年报》),2015年,全国共有246个大、中城市共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量为19.1亿吨,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为2801.8万吨,医疗废物产生量约为68.9万吨,生活垃圾产生量约为18564万吨。其中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最大的是北京市,产生量为790.3万吨,其次是上海、重庆、深圳,产生量均超过570万吨①http://www.dzwww.com/xinwen/guoneixinwen/201611/t20161123_15177665.htm,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11月29日。面对这么庞大的垃圾处理任务,仅仅依靠人工根本不可能解决。所以,在建设智慧城市过程中要加快垃圾处理技术的变革和创新。一方面要加大研发力度,进行科技创新,提高处理效率;另一方面要改善垃圾处理工艺,使垃圾回收利用率大幅提高,使垃圾就地处理能力不断提高。比如无人驾驶技术如果成功,那就可以把夜班机械清扫人员解放,可以让他们过正常的生活。再比如如果能够将水果皮和蔬菜叶子垃圾进行就地发酵处理,则可以作为清洁肥料投放回本地土壤,进行无害化处理。另外,快递业的发展带来的大量废纸箱完全可以通过垃圾分拣和消毒实现回收再利用。这三类垃圾如果能够无害化处理的话,就会解决50%以上的生活垃圾处理问题。此外,另一个需要科技快速进步的领域是职业安全卫生防护设施和装备的更新换代,提高不同作业环境下环卫工人装备防护的有效性和舒适度。比如发明抗噪音的护具,发明针对去除不同污染物的口罩,提供抗紫外线的服饰装备,提供轻便舒适又保暖的冬季清洁服饰等,还有能够按照语音指令完成辅助清扫任务的工具等。自动化水平的提高,也可以有效的提高作业效率,分担人工负担。这些高科技的研发和运用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改善环卫工人的工作环境,大大提升工作效率同时可以降低职业伤害发生几率。

(二)采取适合中老年职业群体的工作机制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②根据《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69条的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老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老年人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该安排老年人从事危险作业,或者对他们的身心有害的工作。由于环卫工人群体的平均年龄普遍高于一般劳动群体,以中老年人为主,因此,可以制定相对自由的工作机制,以适应他们的身体状况。比如可采取总量工时下降和定时轮岗的灵活工作机制,即对55岁以上群体实行每日6小时工作时长,每1小时到1个半小时轮岗休息,禁止安排晚八点之后的晚班工作,早上可6点开始工作。这种安排符合老年群体的生理作息规律,不仅可以保障老年人正常休息,同时也最大限度地开发了他们的工作时间,避免给身体造成过度伤害。另外,对于年龄超过60岁以上的工人则一律不能安排从事高速道路作业和夜班工作,以避免出现交通事故和发生心脑血管疾病的风险。

(三)提高环卫工人的收入水平,提高职业地位

受职业歧视的影响,环卫工人的工资水平并不高,基本处在一个城市最低工资的状态,但是环卫工人的实际劳动强度和工作时间却比其他职业要高出很多。而随着城市的发展,环卫工人工作的重要性正在初步凸显。因此,改善和提高环卫工人的待遇,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不仅是对他们人权的尊重和认可,对他们辛勤工作的积极肯定,也是城市良好运行的基本保障措施。没有环卫工人夜以继日的工作,就无法保障有一个干净整洁的城市环境,其他人的正常生活权利就会受到影响和制约。所以,提高对城市环卫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水平,加大环卫工作的投入,提高环卫工人的收入水平,使其收入水平高于本地平均工资水平,不仅是城市管理者应具有的理念,而且应成为其他职业群体认可的普遍观念。只有提高职业荣誉感和薪资水平,才能稳固环卫工人群体队伍,才能完成城市环保这一重要任务。

(四)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保障环卫工人基本权益

根据调查,很多地方的环卫工人没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大部分属于临时工状态,但实际工作时间是比较稳定的,有的一干就是3、5年,甚至上10年。但是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派遣合同,导致其有些法律赋予的劳动权益无法得到保护。比如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他就可以享受不能超长时间工作、加班的多倍工资收入、节假日休息、劳动合同解除保护以及社会保险带来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以及生育甚至住房公积金的待遇。由于这些权利都与劳动合同关系捆绑在一起,因此,一旦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与之对应的劳动权益就会受到很大影响。所以,环卫主管机构作为监管部门在履行劳动合同义务时除了自身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外,还应当督促下属单位或者劳务派遣机构与聘用的环卫工人积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保每一个参与城市建设的环卫工人获得正当对待和法律保护。

(五)完善工伤保护制度,提高工伤保护水平

环卫工人的工作环境非常复杂,面临来自不同类型的垃圾带来的潜在职业疾病风险,而由于我国尚未完全实行强制垃圾分类规定,导致各类垃圾在运送到垃圾站时处于混同状态,因此对垃圾分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在一次调研中发现,在堆积如山、臭气扑鼻的垃圾中,无数的环卫工人正在徒手作业进行垃圾分拣。很多环卫工人的手由于长期接触这些腐败霉变物质,导致皮肤受损严重,已经溃烂感染。手套和口罩这些安全卫生配套工具由于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身体自由度和妨碍分拣,环卫工人都无法佩戴使用。经年累月地在这样的环境中工作,环卫工人罹患各种职业病的风险大幅上升,甚至在分拣过程中受到辐射物质伤害。但是由于劳动合同是进行工伤认定的前置条件,所以,很多环卫工人因拿不出劳动合同而无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而现行职业病目录里规定的种类十分有限,有些职业病还限定了行业,因此,环卫工人的很多疾病由于没有包含在职业病范畴里,也无法获得相应保障。

由于合同签订率低以及因超龄问题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使得很多实际从事环卫作业的工人无法获得工伤的保护,这明显违反常理,也是不合理的现象,应该尽快得到解决。通观世界各国的立法例,对超龄劳动者再次就业都视为劳动合同再次签订,因而保护了这部分群体的工伤权益。比如我国台湾地区规定,达到退休年龄后的劳动者仍适用劳动基准法律。法国则规定,达到退休年龄后,劳动者可以申请退休也可以继续工作直至强制性退休年龄,在此期间其劳动权益受法律保护。我国工人法定退休年龄到目前为止仍是男55岁,女50岁,但平均寿命为男75岁,女77岁,这些退休人员中有的有再次工作的能力和愿望。虽然劳动法没有明确禁止说不让这些已退休的人员继续工作,但是他们继续工作的行为不再被视为劳动合同,而被视为劳务合同。因此,当出现职业危害时无法被认定为工伤,只能通过民事赔偿来获得救济。这种退休前后工作内容和工作风险完全无差别但法律定性却完全不同的制度安排,导致大量群体的职业危害受保护权无法落实。因此,我们建议劳动基准法进行修改,确立以事实行为判定是否为劳动关系的依据,取消与年龄的挂钩即采用实质审查标准,而不是形式审查标准来定性劳动合同关系的存在与否。这不仅对于保护超龄劳动者非常有意义,而且对于未达到法定16周岁人群下的雇佣行为同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六)在制度上明确道路作业环卫工人享有受避让的权利

环卫工人在各种道路上作业,不仅要完成清扫作业,同时还要注意来往车辆,相当于是一心要二用。这种情况极易导致环卫工人出现交通事故,而且更容易与来往车辆因占道或者制止扔垃圾行为发生身体及语言冲突。所以,应合理尊重环卫工人在职务活动中的路权,即受避让权,也就是说环卫工人在道路上作业时,其他行人和机动车应自动避让,违者应受到处罚。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作业车辆在路上规定了其他机动车的避让义务,但是对于作业的环卫工人却没有做此规定。地方立法中重庆市的《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机动车辆应当主动避让正在进行清扫作业的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应该说这是我国第一次在地方法规中明确环卫工的受避让权,是我国立法的一大进步。建议我国尽快将这一规定在更高位阶的法律上予以确立。

此外,环卫工人作业的尊严权利的后法律保护。我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39条规定,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应当接受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我国香港地区《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22条规定,任何人如妨碍垃圾清扫或清粪工作,或妨碍清道夫执行职务,或导致或准许任何物品或东西摆放于任何地方,以致妨碍或相当可能妨碍上述工作或上述清道夫执行职务,该人即属犯罪;及法庭除可判处其他刑罚外,亦可命令将该物品或东西没收。美国在《职业安全卫生法》中规定,对于雇主违法者,视其情节轻重处以1000~2000美元的罚金,严重违法者据具体情节要处以6个月以上直至终生监禁的处罚。美国纽约有法律规定,任何人攻击一个环卫工人,可能面临2-7年的监禁。这些规定,对于保护环卫工人的职业权利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是值得肯定的,但比较其他地区和他国法而言,我国的法律保护力度还是有所欠缺,希望可以提升保护层次,从而可以提升环卫工的社会地位。

基于保护职务行为的正当性原则和基于保护生命健康权利的基本要求,我们建议,尽快在法律层面确立环卫工人的道路权,即受避让权,同时加大对冲撞环卫工人的交通事故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对交通肇事逃逸的案件必须严查重处。确保环卫工人作业环境的基本安全。

(七)加强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的双重培训

随着智慧城市建设的发展和我国环卫技术的提升,对环卫工人的职业技能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依靠传统的作业工具和人工劳力只能完成部分环境清洁任务,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三条的规定,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因此,雇主或者政府应针对不同类型的垃圾处理任务,明确教授处理方法,以最大限度减少对人体的伤害。但是法律并未对职业素质做出明确的规定,再加上职业歧视的原因,高素质人才往往不愿意从事环卫工作,所以,实际上在环卫工劳动力市场上,劳动力的供给与需求并不能很好的对接。

这些情况实际上对环卫机构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了新的任务,即一方面要招用大量中老年人作为自己的员工,另一方面还招不到高学历技术人才,这种情况导致其人力资源水平持续在低水平徘徊,并由此限制了技术的更新换代。所以,环卫领域的职业技术培训工作的任务十分艰巨。一方面要通过宣传,减少职业歧视,另一方面,还要对现有工作人员加强职业安全教育和机械操作培训,使劳动者提高自我防护意识,正确执行安全规程。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等。

结语

环卫工人的职业地位和职业环境令人堪忧,如果这些问题不能及时得到解决,那么城市就会面临不能可持续发展的问题,整个城市规划、人口迁移、政府决策都会面临重新调整问题。所以,重视这些环卫群体的基本利益,确保合理合法合规的劳动权益能够有效获得保护,是整个社会有序发展的基础,应得到大家的共同支持。

[责任编辑:补拙]

The Protection of Labor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Sanitation Workers in the Construction of Smart City

ZHANG Liyun
(China Institute of Industrial Relations, Beijing 100048, China)

Sanitation workers is a basic guarantee of urban running. It’s definite that cities would soon be paralyzed if without them. But sanitation worker's living conditions are not as good as people think. Low occupational status, low income, unsafe working environment , low rates of labor contract, unobtainable of industrial injury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and so on, these are gross violations of the legal rights of sanitation workers. Therefore, we need to devote more help and support to them. First of all, we should improve the occupational status of sanitation workers by improving their wages and social propaganda, and change the status of being discriminated; secondly, we must implement the labor contract problem to guarantee their basic labor rights and interests; third,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health of the sanitation workers, we need to adjust the catalogue of occupational diseases and the legal system of industrial injury, bring the overage workers into the labor contract relationship and increase more occupational diseases in the occupational disease catalogue; fourth, it should be legally established that sanitation workers enjoy the right of collision avoidance in the road; finally, we need to promote the mandatory system of garbage classification, use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to improve work efficiency, overall reduce the working intensity and working hours of sanitation workers, completely improve their working environment and let them work with honor and dignity.

smart city; sanitation worker; occupational status; rights and interests

F246

A

1673-2375(2017)01-0024-07

2016-11-26

张丽云(1974—),女,山西吕梁人,硕士,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金融法、社会保障、战略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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