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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要素与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政治逻辑

2017-01-25包心鉴

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7年5期
关键词:理政民主法治

□ 包心鉴

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要素与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政治逻辑

□ 包心鉴

作者:包心鉴,中国政治学会副会长,中国科学社会主义学会副会长,济南大学政法学院名誉院长,山东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特聘教授,山东大学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政治文明与政治发展。 邮编:250022

国家问题是政治的主要和根本的问题。现代国家治理,必须依托现代民主、现代制度、现代法治、现代协商、现代监督、现代政党等基本要素。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遵循现代国家治理规律,能动整合和运用现代国家治理要素,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着力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在治国理政理论与实践中鲜明彰显了一系列特有的政治逻辑: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根本政治前提;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实现制度现代化,是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核心政治任务;把发展现代民主与加强现代法治有机结合起来,是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坚实政治基础;促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是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重要政治渠道;加强对公共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是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关键政治保障。

国家治理 基本要素 治国理政 政治逻辑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为标志,当代中国进入了以国家治理现代化推进经济社会现代化的新阶段。这是中国共产党人面对新的形势和新的任务实现的新的政治觉醒。三中全会以来,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问题为导向、以创新为引领,在推进国家治理和政党治理方面实施了一系列重大改革措施,注重从政治的高度提出、回答和解决当代中国面临的重大问题,有力发挥了政治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的能动推进作用,卓有成效地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断推向前进。习近平关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既创造性地继承了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关于国家治理的政治智慧,又创新性地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国家治理的思想精髓,同时还批判性地吸纳了西方社会关于国家治理的成功经验,从而有机整合了现代国家治理要素,鲜明彰显了现代国家治理逻辑。

国家问题是 “政治的主要的和根本的问题”。[1](P42)“政治就是参与国家事务,给国家定方向,确定国家活动的形式、任务和内容。”[2](P407)无产阶级执政党治国理政,说到底就是从政治的高度正确处理国家机构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不断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从而有效发挥国家对经济和社会的特殊推进作用。这就是治国理政所特有的政治逻辑。而在我国现阶段,国家治理与政党治理有着内在的密切联系,或者说政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关键性环节和重要保障,这就向党领导和推进治国理政提出了更高更加严格的要求。习近平深刻指出:“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3]对于正在领导全国各族人民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的中国共产党来说,强调“讲政治”具有特别重大意义和特有丰富内涵。始终坚定治国理政的政治定力、注重提高治国理政的政治能力、深入把握治国理政的政治规律、科学遵循治国理政的政治逻辑,就是新的历史条件下治国理政重大任务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最基本的政治要求。

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要素

国家是从社会中分离出来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机构,因而有了国家,就相应地有了如何加强对国家治理的问题。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深刻揭示了国家治理的动因和目的。恩格斯指出:“政治权力在对社会独立起来并且从公仆变为主人以后,可以朝着两个方向起作用。或者按照合乎规律的经济发展的精神和方向去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它和经济发展之间没有任何冲突,经济发展加快速度。或者违反经济发展而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除去少数例外,它照例总是在经济发展的压力下陷入崩溃。”[4](P526)国家治理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保证国家机构和国家权力朝着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方向起保护和促进作用,而防止和消除违反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的任何国家行为,尤其“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4](P12)在这一关系国家运行方向的重大问题上,传统国家与现代国家的根本区别在于:传统国家主要是依靠君主的政治权威、治理智慧和人格力量来维系和促进国家健康运行;而现代国家则主要是依靠民主的力量和法律、制度的权威来有效地治理国家。政治学意义上的“现代国家”,当然主要是指一定政党执政的、实现现代议会制度的资产阶级国家。社会主义国家虽然在本质上说已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了,而是一种过渡型的国家或者是列宁所说的“半国家”,[5](P52)但是社会主义社会依然离不开国家,社会主义国家依然传承了以往国家的许多功能与表征,所以说现代国家的许多治理要素,在社会主义国家同样适用、同样必需。不过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治理要素最大限度地克服了资本主义国家形式与内容相脱节的弊端,在确保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这一国家本质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了形式与内容的有机统一。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推进国家治理,起码应具有以下六个方面基本要素:

(一)现代民主

是君主制还是民主制,这是传统国家与现代国家的根本区别。马克思指明:“民主制是作为类概念的国家制。君主制则只是国家制度的一种,并且是不好的一种。”[6](P280)马克思还深刻揭示了君主制与民主制的实质区别:“在君主制中是国家制度的人民;在民主制中是人民的国家制度。”[6](P281)国家制度由人民创造,并由人民共治共享,这是现代国家的本质特征,也是现代国家治理的首要因素。民主的一般意义是指“人民的权力”或“人民进行统治”,实现这一民主内涵的根本依托就是国家。马克思指出:“人民是否有权来为自己建立新的国家制度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应该是绝对肯定的。因为国家制度如果不再真正表现为人民的意志,那它就变成有名无实的东西了。”[6](P316)事实上,历史上不同性质的国家及其治理中,虽然大多标榜民主,但民主的价值内涵并不完全相同,甚至大相径庭。中国古代国家推崇“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宣扬“民为重、社稷次之、君为轻”,但这个“民”,是具有国家参与权和话语权的少数精英阶层即所谓“君子”,而绝非普通劳动人民即儒家治国理念中的“小人”,这就是“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西方资产阶级国家倡导“主权在民”、“权利本位”,这是民主的历史进步,然而这种个人的权利,是附带许多财产条件乃至种族条件的有限“权利”,广大劳动群众很难完全拥有和享受,民主不过是垄断资产阶级的一种统治宣言和竞争手段罢了。在对历史上民主形态进行价值批判的基础上,马克思主义深刻揭示了社会主义民主的价值本质,这就是,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7](P201)人民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拥有平等的参与国家治理的权利——这就是马克思主义民主观的精髓,也是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的核心价值所在。

(二)现代制度

现代民主不是杂乱无章的状态,更不是各行其是的无政府主义,而是一定制度规范下的参与国家行为。国家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上的产物,社会所以需要国家,是因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8](P170)因此从本质意义上说,国家即社会发展的“秩序”,而“秩序”的最大权威即制度。在现代社会,国家调节社会矛盾、促进社会进步的主要政策是通过各类制度来体现和实现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现代科技进步,制约和规范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愈益覆盖社会各个领域和各个层面,包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社会制度、文化制度、生态制度、政党制度等等,以及作为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具体展开和具体实现的体制和机制。制度是现代国家治理的根本支撑,对国家机器的正常运作和经济、社会生活产生非常直接的有效的影响作用。正如恩格斯在谈到政治对经济的反作用时举例认为,“国家就是通过保护关税、贸易自由、好的或者坏的财政制度发生作用的。”[8](P506)在现代国家,民主的制度化尤为重要。无论是“多数人决定”,还是“保护少数人利益”,民主的任何原则都不能仅仅停留在善良的主观愿望和清醒的道德约束上,而必须落实为实际而有效的制度设计、制度安排和制度建构。现代制度是现代国家最重要的资源,“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9](P333)只有依托民主化的现代制度,国家治理现代化才成为可能。

(三)现代法治

法律是国家的象征,是掌握国家管理权力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表现;国家管理权力通过立法和法律实施,对经济和社会生活产生根本性甚至全局性影响作用。现代国家与传统国家的一个根本性区别,就是依法治国还是以人治国。传统国家也有法律,有的也讲法治,但那种法律和法治不过是维护君主专制的一种工具,不可能从国家治理层面体现人民的意志。而“在现代国家中,法不仅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不仅必须是它的表现,而且还必须是不因为内在矛盾而相抵触的一种内部和谐一致的表现。”[8](P702)这也就是说,在现代国家,法律是人民的意志,适应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调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和谐发挥重要作用。马克思深刻揭示:现代国家的“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横行。”[10](P292)当然即使在现代国家,法律也不是孤立的、绝对的,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离不开民主的权威和道德的力量。不同类型国家的发展史表明,国家运行过程中必须处理好两个基本关系:一是法治与民主的关系,依民立法、为民执法;二是法治与道德的关系,法安天下、德润人心。这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要素,也是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四)现代协商

无论是传统国家还是现代国家,在国家治理方面都不同程度地表现为一种协商治理,不过是不同国家协商的性质和程度不尽相同,是被动式协商还是主动式协商罢了。古罗马的“元老院”、中国古代的“会盟制度”,都具有协商性质。现代议会制和选举制的产生,是现代国家的根本标志,但选举和协商很难截然分开。现代民主的理论与实践开辟了两种通过民主的力量参与国家治理的基本形式:一是竞争式民主亦即选举民主;二是参与式民主亦即协商民主。人民通过公平竞争和依法选举,将管理国家的权利委托给少数公职人员行使,从而实现由“权利”向“权力”转移、“权力”代行“权利”职责,这是维系国家运行、推进国家治理的一种必要选择。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竞争式民主亦即选举民主不是万能的,“票决”不可能彻底解决国家治理中大量的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对于绝大多数公民来说,假如只有投票的权利而没有广泛参与的权利,人民只有在投票时被唤醒而投票后即进入休眠状态,人民代表只有在集中开会时行使表决权而会议结束后即处于被闲置状态,这样的民主显然是形式主义的,解决不了国家治理中大量的日常性事务。因此,现代国家治理不仅需要完整的选举制度程序,而且需要广泛的民主参与实践。人民群众通过各种制度化的协商平台,广泛地持续地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才能既促进选举民主更好地代表民意、表达民意,又能使人民群众对国家治理中的重大问题和涉及自身利益的实际问题有直接表达意见与愿望的机会,同时还能有效地防止和克服由于民主参与渠道不畅而导致的某些非制度化参与现象和过激化参与作为。这就是参与式民主亦即协商民主所承负的不可或缺的国家治理功能。

(五)现代监督

国家“是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8](P116)表现为凌驾于社会之上的一种特殊力量。因此自从有了国家,就有了对国家权力如何制约和监督,从而确保国家机构服从于社会又服务于社会的问题。失去制约的权力势必带来权力被滥用的可能,失去监督的权力势必隐藏着权力腐败的危险。这是在国家漫长发展过程中人们总结的一条最重要的政治经验,也是国家治理中的一条最重要的规律。资产阶级国家为了加强国家权力相互之间的制约和监督,普遍实行“三权分立”,这是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制度化成果,但它终究未能解决好国家治理中的一个根本性问题,即社会对国家如何监督。因此,在巴黎公社这个新型国家雏形诞生之初,马克思和恩格斯就以极大的政治热情总结巴黎公社加强权力监督的经验,并给予极高的评价。马克思总结指出:公社“市政委员对选民负责,随时可以罢免。”“一切社会公职,甚至原应属于中央政府的为数不多的几项职能,都要由公社的勤务员执行,从而也就处在公社的监督之下。”[4](P121)恩格斯进一步指出:“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这种现象在至今所有的国家中都是不可避免的——公社采取了两个可靠的办法。第一,它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第二,它对所有公务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4](PP12-13)马克思主义的权力监督理论深刻揭示了权力制约与监督的真谛,是现代国家治理的根本指导。防止国家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这是现代监督的实质;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是现代监督的精髓;权力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这是现代监督的最基本逻辑。

(六)现代政党

政党是一种社会政治现象,对国家运行和社会发展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作用。政党政治是现代国家的鲜明特点,也是国家治理的关键要素。无论是两党(或多党)竞争执政的国家,还是一党长期执政的国家,政党的性质、宗旨、行为、作风和自身素质,都直接影响着和决定着国家运行的状况乃至国家发展的方向。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摒弃了资产阶级学者关于政党的模棱两可的观点,深刻揭示了政党的性质、功能及其与国家的关系。马克思主义认为,政党是阶级的组织,是阶级斗争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政党的首要任务,就是组织本阶级的成员进行阶级斗争,掌控国家政权;无产阶级政党是无产阶级和劳动者阶级的先锋队,由无产阶级和其他劳动阶级中的先进分子所组成;无产阶级执政党的根本任务,就是把国家机器掌握在人民的手中,并通过国家管理和国家建设更好地保护人民民主权利,不断增进人民福祉。《共产党宣言》明确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中,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6](P421)为了确保这样一种宗旨和目标,无产阶级政党在执政过程中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和自身治理,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严格防止官僚主义和权力腐败。执政党的性质与任务决定,在现代国家尤其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治理与政党治理实际上是同步的,政党治理不啻是国家治理的最关键环节和最根本保证。

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根本政治前提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国家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无论是国家的治理还是政务的推进,都离不开中国共产党这个坚强领导核心。习近平反复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就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的事情要办好首先中国共产党的事情要办好。”[11](P6)无论是历史还是现实都雄辩地说明,党的领导是否坚强、党的建设是否从严,直接关系到能否有效地推进国家治理、造福全体人民;一切治国理政事务由党的领导而展开,一切治国理政成效由党的领导而实现。正是从这个本质意义上说,坚持党的领导,是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根本政治前提,也是一切治国理政理念与实践的政治逻辑起点。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与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和坚持依法治国是有机统一的。三者的有机统一,体现了独具特色的现代国家治理逻辑,为优化治国理政、推进中国发展搭建了牢固的民主政治架构。习近平强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12](P69)

(一)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全面从严治党

在很长时间内,由于“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党风党纪和党的队伍出现了一系列严重问题,严重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严重削弱了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能力。事实严峻告诫我们,如果不切实解决好党自身的问题,不从严治党管党、从严管理党的干部,坚持党的领导无从谈起,甚至有可能危及党的执政地位乃至党的生命。因此,正视党的建设面临的严峻考验和存在的严重危险,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深入解决“四风”盛行、权力腐败、纪律涣散、规矩懈怠等突出问题,就成为新形势下加强党的领导的最重要任务和最基础环节。这就是全面从严治党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内在关联。对这样一种政治逻辑,习近平作了深入揭示和反复强调。在十八届中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他精辟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核心是加强党的领导,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全面’就是管全党、治全党,面向8700多万党员、430多万个党组织,覆盖党的建设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各个部门,重点是抓住‘关键少数’。‘严’就是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治’就是从党中央到省市县党委,从中央部委、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到基层党支部,都要肩负起主体责任。”[13](P16)正是由于紧紧围绕加强党的领导这个“核心”,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地全面从严治党,从而在短短三年多时间里有效促进了党风政风的基本好转,党的核心领导地位得到了真正巩固,核心领导作用得到了有力加强。事实雄辩地证明,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正义是最强的力量;只有坚持不懈全面从严治党,党才能够得民心、倡正义,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二)坚持人民当家作主,要求党的一切理论、路线和实践必须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马克思主义指明,世上没有所谓“纯粹民主”“绝对民主”,民主既不是只能为少数人所把玩的“奢侈品”,也不可能是所有人都能掌握的“廉价品”,民主总是同一定的阶级统治相联系并为一定的利益关系服务的,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利益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拨开笼罩在民主问题上的种种迷雾,深刻揭示了社会主义民主的价值本质,这就是,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形式,“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7](P201)民主意味着人民进行统治和治理,人民拥有平等的参与国家治理的权利——这就是马克思主义民主观的精髓。这样一种民主政治价值观,在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新思想新实践中得到了创造性坚持和发展,突出体现在鲜明提出了“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14](P25)习近平指出:这一重要思想,“体现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体现了人民是推动发展的根本力量的唯物史观。”[15](P24)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既是指导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又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优化治国理政的国家治理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核心政治价值在于,从根本意义上推进了中国政治由“官本位”向“民本位”转型、由“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转型。“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对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来说,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包括丰富内涵:第一,治理国家,必须以人民为宗旨,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发展人民民主,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平等参与国家治理的权利。第二,治理国家,必须以人民为主体,全心全意依靠人民群众,激发人民的主体意识,凝聚人民的政治智慧,共同治理国家和社会。第三,治理国家,必须以人民为目标,顺应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坚持共享发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使人民从国家治理中感受到更多更实际的利益获得感和权利拥有感。

(三)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发展民主,最重要路径和最根本保证是使民主制度化、法治化

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同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是党领导人民和依靠人民共同治理国家的一条基本路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依法治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开辟了党领导人民依靠现代民主和现代法治治理国家的新时代。这一新治国方略和治国理政实践,包含两个基本关系:一是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这一关系,既是法治建设中的核心问题,也是治国理政中的关键问题。坚持党的领导和坚持依法治国是完全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16](P49)党的领导在社会主义法治中的根本作用,突出体现在,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同时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二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关系。这一关系,既是依法治国的实质,也是治国理政的基础;人民民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于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理念与实践。 “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实施好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我们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17](P19,P20)在坚持人民当家作主这一治国理政基本理念和本质特征的基础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之间获得了有机统一。

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核心政治任务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什么?深入回答这一问题,既要遵循现代国家治理的规律,又要把握我们党承负的历史任务和执政主题。正是在将这两者有机结合的政治逻辑中,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创造性地开辟了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促进制度现代化、以制度现代化支撑和保障经济社会现代化的历史新进程,从而为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基本定型打下了坚实基础。

党的十八大之后,习近平反复强调,我们党的历史使命就是继续做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篇“大文章”。他指出:“马克思主义必定随着时代、实践和科学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不可能一成不变,社会主义从来都是在开拓中前进的。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篇大文章……我们这一代共产党人的任务,就是继续把这篇大文章写下去。”为此,必须“毫不动摇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发展观点,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发挥历史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清醒认识世情、国情、党情的变和不变,永远要有逢山开路、遇河架桥的精神,锐意进取,大胆探索,敢于和善于分析回答现实生活中和群众思想上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不断深化改革开放,不断有所发现、有所创造、有所前进,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18](P23,P21)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继续推向前进,必须深入探索和回答一个关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命运和全局的根本性问题,这就是:如何从国家治理层面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样一个重大问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以往的理论与实践中,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第二次历史性飞跃的理论成果中,虽然有所涉及、有所回答,但并不深刻、并不系统,甚至并不清晰。我国新时期前30多年的改革,重点解决的是如何调整生产关系及社会关系,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解放和释放社会活力这样一个现实问题。而在改革历史进程中,如何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升制度现代化水平,这样一个重大的根本性问题,已被逐步地凸显起来,这就是邓小平在上个世纪90年初提出的“制度逐步定型”论。在1992年南方重要谈话中,邓小平深谋远虑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实践中,“恐怕再有三十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在这个制度下的方针政策,也更加定型化。”[19](P372)从邓小平1992年南方谈话到2012年党的十八大召开,恰好整整20年,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还需要进行10年的奋斗,时代将这一重大任务历史性地交付到以习近平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身上。这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一步开创发展的新的着力点,这也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继续开拓前进的新的逻辑起点。

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义无反顾地承担起这一历史重任。习近平以敏锐的时代意识、非凡的理论勇气,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创新引领,创造性地提出并初步回答了从何处着力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逐步定型”这一重大问题。这就是,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20](P7)关于这样一种历史进程,习近平进行了规律性阐发,精辟指出:“从形成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看,我国社会主义实践的前半程已经走过了,前半程我们的主要历史任务是建立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并在这个基础上进行改革,现在已经有了很好的基础。后半程,我们的主要历史任务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为人民幸福安康、为社会和谐稳定、为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一整套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制度体系。这项工程极为宏大,零敲碎打调整不行,碎片化修补也不行,必须是全面的系统的改革和改进,是各领域改革和改进的联动和集成,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形成总体效应、取得总体效果。”[21](P27)鲜明提出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实现制度现代化,具有历史开创性。相对于工业现代化、农业现代化、科技现代化、国防现代化等,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具有更基础、更根本、更关键意义的现代化。致力于完成这一伟大历史任务,无疑将从制度现代化层面更好地实现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现代国家治理历史经验表明,小治治事,中治治人,大治治制。 “治理国家,制度是起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作用的。”[21](P28)制度是一种以规则或运作模式为主体的社会结构,包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社会制度以及各种类型的具体制度,是对国家行为的规定与支撑,是对个体行为的规范与制约。一定的社会制度,是一定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的集中体现;制度成熟与完善的程度,是国家和社会成熟与完善程度的集中体现。近代以来世界现代化进程表明,现代化的本质是制度现代化。正是从这个本质意义上说,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确定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大意义。可以说,当代中国现代化进程已经走到了这样一个重要节点上:既要继续完成工业现代化、农业现代化、科技现代化、国防现代化的历史任务,又要突出完成国家治理现代化、实现制度现代化的紧迫任务;不着力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实现制度现代化,其他方面的现代化不可能上升到新的水平,甚至难以为继。

制度现代化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逐步完善和发展的过程。推动制度不断走向现代化的根本动力就是全面深化改革。作为新的历史条件下优化治国理政的最重要措施和最精彩篇章,全面深化改革重大而深远的价值意义就在于,通过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促进体制和制度现代化,从而为整个社会现代化建构起优质的制度架构,确保我国现代化大厦不仅外形壮美,而且内构永固。

制度现代化的本质特征是人民民主。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高举人民民主的光辉旗帜,着眼于从国家治理层面不断拓展民主建设路径,为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实现提供愈益完善的制度保障,使人民享有更加切实的权利获得感。十八大报告把“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更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作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首要的基本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强调“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把“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十八届六中全会则从全面从严治党、确保党执政为民的高度对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这些治国理政新理念新举措,深刻体现和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治理观和民主政治观,进一步固化、强化了制度现代化的价值指向,牢牢把握了当代中国治国理政的民主政治精髓。

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坚实政治基础

民主与法治是现代国家治理的两大基本要素。世界现代化历史进程表明,凡是政治秩序稳定、社会长治久安的国家,无不是既发展民主又加强法治的国家;而一些国家在走向现代化进程中陷入这样那样的 “陷阱”,乃至出现严重的政治危机和政治动乱,究其根源都无不是既严重忽视法治又严重滞障民主的结果。现代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大成果,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而现代法治与现代民主不可分割,必须建立在高度民主基础之上。正确处理法治和人治的关系、法治和民主的关系,实行以民主为基础的现代法治,是建设现代国家的关键环节,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根本保障。正是在深入总结历史经验尤其是世界社会主义正反经验的基础上,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点上把民主与法治进一步有机结合起来,成功走出了一条“民主是法治的灵魂、法治是民主的保障”的治国理政之路。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20](P8)法治政治,早已有之。中国古代就有“法治”还是“德治”之争,近代以来一些西方专制主义和霸权主义国家也都曾奉行法治。然而许多事实表明,法治不是绝对的,更不是万能的,不是有了法律一切问题就可迎刃而解、有了法治就可以实现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法治如果游离了民主,尤其悖离了人民的主人地位和主体意愿,那就有可能由“良法”演变为“恶法”、由“善治”蜕变为“恶治”。这样的“法律”越多、“法治”越严,对人民造成的危害就越大。只有以人民利益为最高利益的法律才是良法,只有能够确保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法治才是善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制度现代化的重大战略,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现代化的重大战略。这两次重要全会、两个重大战略,一脉相承、相互联系,内在蕴涵着现代民主与现代法治有机统一的政治逻辑。十八大以来的中国民主法治进程深刻表明,民主是法治的灵魂,只有建立在人民民主基础上的法治,才是良法善治;法治是民主的保障,只有在法治规则引领与保障下的民主,才是彰显人民主体地位的真正民主。

民主是法治的灵魂,全面依法治国内在地要求发展人民民主。民主是国家制度的本质,是民主国体和民主政体的内核,因而它对作为国家制度基本实现形式的法律和法治起着决定性作用。马克思深刻揭示:“在民主制中,不是人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这也就是说,法律要由人民来制定,法治要为实现人的权利和利益服务。马克思将此称之为“民主制的基本特点”。[6](P281)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把“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条基本原则,明确指出:“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20](P6)习近平反复强调:“我们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22](P20)“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23](P94)这些纲领性论述,深刻揭示了人民民主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作用,是依靠民主的制度、民主的意志和民主的力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法治现代化的根本遵循。

民主是法治的灵魂,内在地体现在、落实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各个层面和全部过程之中。首先要坚持民主立法。良法从哪里来?归根到底来自于人民的利益和人民的意愿,这就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愿、获得人民拥护。其次要坚持民主执法。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确保法律实施与效果的关键在于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而建设法治政府的直接价值导向和根本价值标准就是服务人民,建设让人民满意的公共政府。再次要坚持民主司法。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而司法公正的关键在于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民主立法、民主执法、民主司法,根本社会基础是人民的民主意识和法治精神。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这种拥护和信仰不是抽象的,更不是强制性的,而必须建立在人民的民主觉悟和对自我权利的自觉认同上。正是从这个根本意义上说,民主精神与法治精神内在一致,尊重民主与弘扬法治高度统一。总之,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灵魂,内在地贯穿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部过程,渗透于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各个领域。在全面依法治国各个层面和全部过程中,必须坚定不移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不断夯实治国理政的民主法治基础。

法治是民主的保障,法律的本质在于将人民的权利固定化、规范化,法治的根本之点在于为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提供根本保障。马克思指出:“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横行。”[10](PP291-292)“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24](P32)正是从法律的本质和法治的功能出发,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中把发展民主与加强法治有机统一起来,深入推进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确保人民民主权利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得以真实实现。这正是以人民民主为价值导向的国家治理政治逻辑的鲜活体现。

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重要政治渠道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优化治国理政、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从根本意义上说就是不断拓展人民民主渠道、丰富人民民主形式的过程。习近平深刻指出:“实现民主的形式是丰富多样的,不能拘泥于刻板的模式,更不能说只有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评判标准。人民是否享有民主权利,要看人民是否在选举时有投票的权利,也要看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是否有持续参与的权利;要看人民有没有进行民主选举的权利,也要看人民有没有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社会主义民主不仅需要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需要完整的参与实践。人民当家作主必须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中国共产党执政和国家治理上来,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各个方面、各个层级的工作上来,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人民对自身利益的实现和发展上来。”[25]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治国理政中既不断巩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又着力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有力拓展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有效路径,鲜明彰显了人民民主的“制度程序”和“参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的政治发展逻辑。

选举民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以选举民主为支撑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26]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不断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创新,着重解决选举过程中重形式轻内容甚至弄虚作假拉票贿选等弊端,在民主选举中切实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确保人民代表真实反映社情民意,有力发挥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强化对公共权力监督等功能。与此同时,更加凸显和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着力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赋予协商民主以更深刻的国家治理意义与国家治理功能。

(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和社会的重要路径

党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不能仅仅停留在政治宣言和抽象原则上,而必须落实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和全部过程中,其中最重要也是最根本的,就是保证人民依法参与国家和社会治理,名副其实地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角度,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具有相互支撑、相得益彰、不可相互取代的重大意义。选举民主是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形式,从一定意义上说,没有选举民主,人民没有选择权和决定权,当然也就无民主可言,参与国家治理也就成了一句空话。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选举民主是一个“二者择一”的过程,要么赞成、要么反对,要么通过、要么否决,容不得中性选择和中性结果;从一定意义上说,选举民主是一个“你上我下”的对决过程,失利者一方尽管是少数,但因其民主诉求得不到实现而有可能引起不满乃至对抗,而获胜的多数也很容易滋生“胜者为王”的心态,极端情况下甚至会导致民主的滥殇和“多数人暴政”。这样一种短缺,正是协商民主的优长。协商民主以尊重多数、照顾少数和求同存异为原则,不仅注重民主的结果而且注重民主的过程,既强调决策前也注重执行中各种利益的博弈和融合,可以最大限度地形成最大公约数。习近平深刻指出:“在我们这个人口众多、幅员辽阔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广泛协商,体现了民主和集中的统一;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在中国,这两种民主形式不是相互替代、相互否定的,而是相互补充、相得益彰的,共同构成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特点和优势。”[25]显然,从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广泛性经常性参与国家治理来说,协商民主尤其具有特殊的功能和意义。

(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是党治国理政智慧与能力的重要源泉

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关键在党,关键在党的执政能力和治理水平。党的执政能力和治理水平从哪里来?归根到底来自于人民的支持和拥护,来自于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治国理政,从根本意义上说也是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的过程。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这样一种群众路线的实践过程,本身就是民主协商、凝聚共识的过程。在中国共产党统一领导下,通过多种形式的民主协商,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广泛接受批评和监督,可以广泛达成决策和工作的最大共识,有效克服不同党派和利益集团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相互竞争甚至相互倾轧的弊端;可以广泛畅通各种利益要求和诉求进入决策程序和渠道,有效克服不同政治力量为了维护和争取自己的利益固执己见甚至排除异己的弊端;可以广泛形成发现和改正失误和错误的机制,有效克服决策中情况不明和自以为是的弊端;可以广泛形成人民群众参与国家和社会各层次管理和治理的机制,有效克服人民群众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治理中无话语权更难以实际参与的弊端;可以广泛凝聚全社会推进改革发展的智慧和力量,有效克服各项政策和工作因共识度不高因而难以落实的弊端。总之,党的群众路线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无论是在本质内涵上还是在具体过程中,都有机地契合在一起,这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独特优势,也是强大生命力所在。

(三)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凝聚各方资源共同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有效制度安排,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充沛的政治潜能

人民是真正的英雄,是创造历史的主人,是国家治理的主体。国家运行的政治逻辑决定,“中国共产党的一切执政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治理活动,都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尊重人民首创精神,拜人民为师,把政治智慧的增长、治国理政本领的增强深深扎根于人民的创造性实践之中,使各方面提出的真知灼见都能运用于治国理政。”[25]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国家治理意义,突出体现在“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这一本质特征上。协商即商量。毛泽东说过:我们政府的性格“是跟人民商量办事的”,“可以叫它是个商量政府”。[25]习近平指出:“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是人民民主的真谛。”[25]涉及国家整体治理的事情,涉及全国各族人民利益的事情,在全体人民和全社会中广泛商量;涉及国家局部治理的事情,涉及某个地域人民群众利益的事情,在这个局部和地域的群众中广泛商量;涉及某些具体国家事务治理的事情,涉及一部分群众利益和特定群众利益的事情,在这部分群众中广泛商量;涉及基层社会治理的事情,涉及基层群众利益的事情,在相应基层范围群众中广泛商量。总之,“在人民内部各方面广泛商量的过程,就是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的过程,就是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的过程,就是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过程,就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过程。这样做起来,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才能具有深厚基础,也才能凝聚起强大力量。”[25]

总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丰富了民主政治形式,拓展了治国理政渠道,提升了国家治理水平,在当代中国国家治理中愈益展示出广泛参与、决策修补、多元共治、民主监督等特有的国家治理功能。

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关键政治保障

权力腐败,是寄生在国家肌体上的顽疾,是发展人民民主的最大障碍。权力腐败,对于执政党来说又是最大危险,能否坚决防止和惩治党内腐败,直接关系到党的执政地位和生死存亡。从一定意义上说,任何执政党都始终面临着与权力腐败作斗争的艰巨任务。正因为问题如此严重和复杂,所以许多国家的执政党都难以跳出“不反腐亡国、真反腐亡党”的“怪圈”。防止权力腐败,对于无产阶级执政党和社会主义国家来说同样是个沉重课题。历史和现实告诫人们,能不能根治权力腐败,是对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最严峻考验;如何反对和防止权力腐败,是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中必须高度重视和解决的最要害问题。

这样一个世界性难题和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中的“老大难”问题,在党的十八大以来治国理政新思想新实践中获得了有效的解决。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不负全党的重托和人民的期望,以“打铁还需自身硬”的庄严承诺,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和“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定不移反对和惩治权力腐败,深入探索治理腐败之策,取得了重大成效。经过三年多坚持不懈努力,“腐败蔓延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不能腐的制度日益完善,不想腐的堤坝正在构筑,党内政治生活呈现新的气象。”[27]

十八大以来的反腐败斗争,其坚定性、艰巨性和彻底性,在我们党的历史上前所未有,在各国反腐败历史上也世所罕见。这既是一场严肃的政党治理,又是一场特殊的国家治理,政党治理有力地推动了国家治理。铁的事实表明,反腐败是民心所向、正义所在,以人民利益为最高利益、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的中国共产党人,有信心有能力跳出权力腐败的“怪圈”,通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净化党的肌体、推进国家治理、确保国泰民安。十八大以来的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紧紧围绕净化优化党内政治生态这一根本价值目标,把坚决惩治腐败和立规矩、严纪律、强制度有机统一起来,在科学把握一系列辩证关系中彰显了特有的治党治国治军的政治逻辑。

(一)正确认识和把握党纪与法律的关系,既要遵从法律,又要严守党纪

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制度、党纪、法律相互支持融为一体,形成规范党员思想行为、净化优化党内政治生态的强大政治合力。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让纪律成为全体党员不可逾越的底线,是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一个突出特点,也是加强制度治党的一个重要突破口。法律与纪律的关系,对于共产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来说,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的底线,党的组织和个人也不例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是每一个共产党员必须自觉履行的义务。但是仅仅做到这一点还远远不够,除了自觉遵法之外,党组织和党员个人还必须严守党纪。因为我们党是肩负神圣使命的政治组织,是工人阶级和人民大众的先锋队,是由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先进集体。党的先锋队性质、历史使命和执政地位决定,党规党纪必然也必须严于国家法律。如果混淆了纪律和法律的界限,认为只要守法就可以了,把违纪当成“小节”,不违法就没人管、不追究,久而久之必然会造成“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不正常现象。中央强调把党的纪律挺在法律前面,守纪严于遵法,就是针对长期以来纪法不分、重法轻纪问题提出来的。许多事实表明,共产党员尤其党员领导干部,只有既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又不断强化纪律观念,把遵从国家法律当成基本行为规范,把严守党的纪律当成不可逾越的底线,才能“从心所欲而不逾矩”,模范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历史责任。

(二)正确认识和把握“破”与“立”的关系,既要立明规矩,又要破潜规则

净化优化党内政治生态,必须坚持“破”“立”并举,“破”字当头、“立”在其中。所谓“破”,就是要坚定不移开展反腐倡廉斗争,彻底破除蔓延于党内政治生活各个方面的潜规则及其造成的深重影响。长期以来,由于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许多潜规则侵入党内,甚至大行其道,对党内政治生活造成严重危害,在党的肌体上留下了种种难以根治的“病灶”。在相当程度领域,拉帮结派的山头主义、人身依附的宗派主义、我行我素的自由主义、不讲原则的好人主义、唯利是图的个人主义、游戏人生的享乐主义盛行,尤其是一些地方和部门“一把手”搞家长制、独断专行,使党内政治生活变得低级庸俗、是非判断十分模糊,久而久之严重挫伤了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败坏了政治风气和社会风气,污染了党内党外政治生态,带坏了一批党员干部,乃至发生“连锁式”、“塌方式”腐败。这些问题不坚决破除,党风政风不可能好转,党内政治生态不可能净化。破除潜规则不可能一蹴而就、一劳永逸,而是一项长期的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任务。所谓“立”,就是要坚定不移注重党内各项制度的改革、建设与完善,以制度严纪律、以制度明规矩,发挥制度的作用、彰显制度的权威,通过完善制度的正能量,优化和固化 “山清水秀”的政治生态,以正压邪,让“潜规则在党内以及社会上失去土壤、失去通道、失去市场。”[28]

(三)正确认识和把握善行与监督的关系,既要注重制度激励,又要强化制度监督

坚持制度治党,彰显制度在净化优化党内政治生态中的常态效应,既要充分释放制度在促进人们向好向善中的导向与激励作用,形成自觉要求自己和不断完善自己的良好政治习惯与政治氛围,又要突出强化党内监督制度的科学设计和严格执行。因为任何人的行为都离不开监督,共产党员尤其是执掌公共权力的党员领导干部尤其离不开监督。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无论是“管”抑或是“治”,都包含监督;党内监督制度是强化制度治党的关键环节,是净化优化党内政治生态的关键保障。党内监督之所以必须进一步强化,从根本意义上说是公共权力运行规律决定的。一切公共权力都离不开监督,执政党执掌的公共权力尤其离不开监督。失去监督的权力势必蜕变成腐败的权力,缺乏监督的执政党很难成为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党内监督的重点无疑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履行党的职责、运用公共权力的情况。强化党内监督要同强化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结合起来。习近平指出:“强化党内监督是为了保证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强化国家监察是为了保证国家机器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强化群众监督是为了保证权力来自人民、服务人民。”[29](P24)在确保公共权力正确运行这一实质问题上,党内监督、国家监察、群众监督是完全一致的,三者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相互联系、相互支持、融为一体。同时党内监督还要同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审计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等协调起来,共同形成监督合力,有效彰显监督体系在制约公共权力、优化政治生态中的重要作用。

(四)正确认识和把握制度与道德的关系,既要严格制度约束,又要注重固本培元

制度是一种强制性约束力量,外因只有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这就要把严格的制度约束牢固建立在思想自觉和道德自省基础之上。这是全面从严治党、净化优化党内政治生态不可或缺的基础性建设。习近平指出:“抓作风建设要返璞归真、固本培元,在加强党性修养的同时,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尤其强调“领导干部要把家风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廉洁修身、廉洁齐家。”“要坚持高标准和守底线相结合,既要注重规范惩戒、严明纪律底线,又要引导人向善向上,坚守共产党人精神追求,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28]这些重要论述,体现了厚重的历史眼光和辨证的思维方法,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引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修齐治平”的价值追求,马克思主义学说中共产主义的崇高理想,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守规矩讲纪律的优良传统,都是全面从严治党的丰富政治资源,都是加强和彰显制度治党的重要前提和必要补充。只有站在顺应时代潮流和立足中国现实的层面上将这三者有机地统一起来,内在地融化在一起,才能汇聚起全面从严治党的巨大精神力量,释放出全面从严治党的巨大制度威力,确保我们党始终充满生机活力,永远成为优化治国理政、推进中国发展的坚强领导核心。

[1]列宁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2.

[2]列宁文稿(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8.

[3]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N]. 人民日报,2017-2-14.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列宁.马克思主义论国家[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7]列宁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9]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11]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16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A].习近平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

[12]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A].习近平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

[13]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

[14]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文件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

[15]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

[16]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A].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17]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A].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M]. 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

[18]习近平.在新进中央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研讨班上的讲话[A].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 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

[19]邓小平文选(第3卷) [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20]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21]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A].习近平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论述摘编[M]. 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

[22]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M]. 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

[23]习近平关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论述摘编[M]. 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

[2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5]习近平.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N]. 人民日报,2014-9-22.

[26]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N].人民日报,2014-9-6.

[27]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7-1-7.

[28]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的讲话[N]. 人民日报,2016-1-13.

[29]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

(责任编辑:李宗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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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3(2017)05-0004-01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重点项目“当前我国化解社会矛盾中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机制研究”(13AZZ0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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