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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审讯问的若干重要问题

2017-01-25雷海峰

中国检察官 2017年17期
关键词:公诉人讯问庭审

●雷海峰/文

提审讯问的若干重要问题

●雷海峰*/文

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审讯问是复核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笔录,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的重要环节。目前,公诉人在提审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不当做法。在提审时应注意提前审查所有材料,制定预案,并详细讯问犯罪构成等重要问题。

讯问 审查起诉 提审 公诉

提审讯问是审查起诉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庭审讯问的重要基础,其质量高低直接影响了案件办理的质量与效率。由于提审讯问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进行,不是公诉工作对外展示的窗口,因此其远不如庭审讯问那样受到高度重视。关于提审讯问观摩交流较少、业务培训较少,导致许多公诉新人甚至办案多年的公诉人对于提审讯问的目的及应当注意的基本问题等知之甚少。

一、提审讯问应当以“听”为主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讯问的目的是指控犯罪。为了控制庭审的节奏及限制被告人回答问题的内容和时间,公诉人不会漫谈式地讯问被告人,而是经常采用“长问短答”或者“短问短答”的方式展开讯问。公诉人的发问与被告人的回答在时间上往往不相上下,有些时候公诉人发问的时间可能还会更长。区别于庭审讯问,提审讯问应当以“听”为主,这是基于提审讯问目的所得出的结论。

(一)提审讯问的两大核心目的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公诉人通过提审讯问达到的目的应当是多元的,但其核心目的主要有两点。

1.复核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笔录。目前,公诉部门的案件审查仍然以书面审查为主,公诉人对案件的分析、判断、认定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书面材料,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由侦查人员记录的犯罪嫌疑人笔录。笔录内容是否是犯罪嫌疑人自愿说的?侦查人员是否真实完整地记录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侦查人员有无根据自己的主观判断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进行裁剪或修饰?这些都是无法通过审查书面材料得出结论的。因此,公诉人需要与犯罪嫌疑人进行面对面的接触,通过犯罪嫌疑人直接回答,或者通过观察犯罪嫌疑人回答时的表情、神态、语气等来解答上述疑问。

2.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提审讯问的另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公诉人不仅要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认罪供述,更应听取无罪或罪轻辩解。一方面,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解是保护犯罪嫌疑人人权的要求。另一方面,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解还具有两个重要功能:一是便于公诉人全面了解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是案件的当事人及亲历者,他们对案件事实的情况最为清楚。因此,充分听取他们的辩解有利于公诉人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全面准确认定案件的定性及罪轻罪重的情节。二是便于提前掌握犯罪嫌疑人在庭审中可能的辩解。公诉人都希望在开庭前掌握被告人、辩护人进行辩护的观点及理由,从而有的放矢地制作庭审预案。在提审讯问时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就是在庭前掌握被告人、辩护人观点的重要途径。很多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会重复其在提审讯问中的辩解,即使有一些变化,一般也不会偏离太多。在掌握这些辩解后,公诉人在审查案件时,就可以从证据、事实、法律适用、理论等多个角度和层面对犯罪嫌疑人的辩解进行分析论证,从而在准备庭审预案及开庭时得心应手。因此,公诉人在提审讯问时对犯罪嫌疑人的无罪或罪轻辩解不能武断地打断。

(二)实践中应注意两种不当现象

1.“听”的过于简单或流于形式。实践中,部分公诉人在提审讯问时,要么简单向犯罪嫌疑人核实一下案件基本事实就草草收场,要么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辩解粗暴打断,训斥犯罪嫌疑人不懂法律、无罪狡辩或认罪态度不好等等。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些是因为公诉人没有充分认识到提审讯问的重要性,有些是因为公诉人责任心不够强,有些是因为公诉人办案时间确实紧张,不得不通过这种方式来提高“效率”。但无论出于何种原因,这种做法无疑给案件留下了隐患:在有些案件中会直接导致案件定性或者法定量刑情节失当,更严重者会埋下罪与非罪的隐患。因此,需要在实践中予以克服。

2.在提审时与犯罪嫌疑人辩论。办案过程中,公诉人经常会遇到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对其种种辩解,公诉人在提审讯问时该如何应对?如果经过公诉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教育,犯罪嫌疑人能幡然醒悟、认罪伏法当然最好,但公诉人不能对此抱有太多的希望,尤其是对始终拒不供认的,更不能有此奢望。实践中,有些公诉人在提审此类犯罪嫌疑人时,听到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明显不实或者明显不符合常理时,会情不自禁地将前期收集的证据抛出来,用来反驳或教育犯罪嫌疑人。事实上,这种做法会将庭审辩论提前到提审讯问阶段,有时能使犯罪嫌疑人在事实与证据面前低头认罪,但有时(尤其是证据相对比较单薄的情况下)反而向犯罪嫌疑人透露了在案的证据,也暴露了公诉人指控犯罪的逻辑思路,便于犯罪嫌疑人庭前想出各种应对指控的抗辩对策,给案件的指控及认定带来障碍。因此,对于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公诉人要多听少说,如果非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说明教育工作,尽量少用证据,尤其要慎用犯罪嫌疑人未掌握的证据,不可将案件事实、证据甚至是法律适用的辩论提前到提审讯问阶段。

二、提审讯问预案不可或缺

庭审讯问带有一定的剧场表演性质,一问一答都被法庭记录,问题一旦问出便覆水难收。提审讯问不同于庭审讯问,如果讯问人认为问题不合适的,可以重新再问或者不记录。一次提审后发现有问题没有问清楚的,还可以第二次、第三次,甚至更多次提审。因此,许多公诉人在提审前会疏于制作提审讯问预案,这种做法的隐患在简单案件中尚不足体现,但如果遇到稍微疑难复杂的案件,提审效果可想而知。

(一)提审讯问的前提:不审查完所有材料不提审

提审的核心目的是为了复核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笔录,听取犯罪嫌疑人辩解。这些目的实现的效果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诉人在提审前是否认真全面审查了案件材料。犯罪嫌疑人在提审中的供述是否与以前供述一致?有哪些区别?与其他证据是否相互印证?有哪些是相互矛盾的?如果公诉人对犯罪嫌疑人的笔录或其他材料审查不细或不了解,就无法有针对性地追问,提审的目的也就难以达到。因此,为了达到提审效果,公诉人一定要在审查完所有案件材料后再去提审。

(二)提审讯问预案的内容与形式

提审预案的内容可分为通用部分和个案部分。所谓通用部分就是指所有案件或某一类犯罪在提审中都要发问的问题。比如,对于所有案件,需要核实犯罪嫌疑人身份,告知权利义务,了解自首坦白立功情况等;对于某一类案件通用的,比如在故意伤害案件中,了解案件的起因、经过、结果等等。所谓个案部分就是某个案件所特有的,比如在犯罪嫌疑人年龄比较接近十四、十六、十八岁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年龄等。又比如,在某些故意伤害案件中,可能涉及是否有防卫性质?是否存在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线模糊?被害人是否存在二次受伤?等等。

关于提审预案的形式,并非都要像庭审预案那样形成完整规范的书面预案,很多时候只记录提问要点即可。对于常见罪名案件的通用部分,由于经常使用比较熟悉,可以不需要特意准备,但对于新型类案件、不常见罪名案件,一定要根据刑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将需要讯问的要点、问题制作成预案。对于简单案件的个案部分,只在心里明确讯问要点即可,但对于复杂案件,尤其是多人实施的多节犯罪案件、比较复杂的诈骗案件等等,关于案件来龙去脉、各人在各节犯罪事实中的作用等问题则需要在提审之前一一列明,否则在提审过程中往往容易遗漏。

(三)提审讯问预案的准备

庭审预案一般是在案件提起公诉之后才准备,但提审讯问预案的准备则有所不同,不宜在全部案件审查完毕后才制作,而是应当边阅卷边制作。在阅卷过程中,根据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的构成要素、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等要素,一边阅卷一边记录需要提审核实、解决的问题。发现一个记录一个,待全部材料审查完毕,再按照不同问题间的逻辑关系进行组合排列,形成一份完整的提审讯问预案。这样既不会遗忘问题,又不额外占用时间。当然,对于复杂案件,将原来记录的问题整理完毕后,也需要根据案件的情况再重新审视,看看是否遗漏了需要讯问的内容。

三、提审时应当详细讯问的几个问题

(一)对案件的犯罪构成要素应当详细讯问

公诉案件审查的重点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犯罪的情节如何,这些问题都要通过犯罪构成要素体现出来,如犯罪嫌疑人行为时的主观心态、犯罪的起因、经过、结果,等等。因此,在讯问时对这些犯罪构成要素进行详细讯问自不待言。

(二)对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应当详细讯问

犯罪嫌疑人对案件证据事实的辩解可能是无理拒供,也可能是真实存在,对案件性质的辩解可能正确,也可能错误。作出上述判断的前提是公诉人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否则既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自我辩护的权利,也可能导致案件进入歧途。事实上,这些辩解对案件的审查具有重要意义:对案件事实的辩解有助于公诉人全面客观的掌握案件的证据与事实,对案件性质的辩解有助于公诉人客观公正的认定案件。因此,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公诉人要有耐心,详细讯问、认真听取。

(三)对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事项应详细讯问

提审讯问以“听”为主,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的辩解涉及新的证据线索,“听”完之后则应该“查”。为了便于补充侦查,对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事项,公诉人在提审讯问时应当详细讯问。

1.公诉人应立足当前的侦查手段予以讯问。对于需要查证的事项从哪些方面进行详细讯问,公诉人应当立足于当前侦查手段,否则往往容易讯问起来没有针对性。比如,在合同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辩称其收受被害人钱款用于向其他人采购货物,并辩称曾与上家短信联系过,但又无法提供上家电话号码。公诉人需要根据调取银行交易明细的规定、电信运营商关于数据的保持时间及当前的手机数据恢复技术等等有针对性地进行讯问,比如,是现金汇款还是银行转账,银行账户的用户名、开户行、开户地,当时双方短信联系的时间、内容等,便于视情况决定采用何种方法或手段予以查证。

2.对于“幽灵抗辩”的讯问。在实践中,经常有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提出“幽灵抗辩”。遇到这种情况,公诉人当然应当详细讯问,但是在讯问时应作一定的区分。一方面,对于不具备查证条件的抗辩可以通过听取犯罪嫌疑人详细陈述来判断该抗辩是否符合常理。另一方面,对具有一定查证条件的事项,则应该尽可能获取一些可以查证的外围信息,便于后续调查。比如,在一起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供认向被害人借钱的事实,但辩称所借钱款确实用于马来西亚的一个工程,因为受司法成本的限制,关于工程的具体情况,司法机关前往马来西亚调查取证的可能性不大。因此,一方面,可以通过讯问马来西亚工程本身的细节来判断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是否符合常理。另一方面,要围绕具有查证条件的事项展开讯问。比如犯罪嫌疑人是通过何人与马来西亚发包方取得联系的,该中间人的联系方式是否存在国内的手机上,做工程的钱款是如何出境的等等。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20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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