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党内问责工作原则
2017-01-24陈振
陈 振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 北京 100732)
论党内问责工作原则
陈 振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 北京 100732)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内问责;工作原则
2016年7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党内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予以明确,规定了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四条原则。工作原则对党内问责的启动、调查、决定、执行、报告、监督等都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为整个党内问责工作提供了理解和适用的基本遵循,需要我们对每一条原则认真学习,准确运用到实际工作之中。
2016年7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现行党内法规中的问责内容进行了梳理提炼和归纳总结,是第一部系统规范党内问责工作的基础性党内法规。《条例》对党内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予以明确,规定了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四条原则。工作原则对党内问责的启动、调查、决定、执行、报告、监督等都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为整个党内问责工作提供了理解和适用的基本遵循。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背景下,需要我们对每一条原则认真学习,准确运用到实际工作之中,以问责这把“利剑”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履职尽责,为实现党的历史使命提供有力保障。
一、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原则
依规依纪开展党内问责工作,是依规治党的应有之义,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条例》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问责重点,用语高度凝练,而现实中的问责情况复杂多样,在执行《条例》的同时,有必要依据党内其他规定将问责工作落细落实。《条例》从四个方面作出制度安排:一是配套措施上,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可以制定实施办法。制定配套措施的过程,也是深入学习、统一认识、传导压力的过程,《条例》授权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可以制定实施办法,这在中央党内法规的授权性规定中并不多见。例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就只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制定单项实施规定,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监督条例》)就没有对中央部委和地方党委制定实施细则作出授权规定。由于《条例》不是党内问责的“百科全书”,规定较为原则,党中央对有关领域问责有单项制度的,还要适用该单项制度。例如,2010年印发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2015年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16年印发的《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等。二是责任认定上,判定党组织或党的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要依据党的各项工作规定予以认定。例如,认定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要依据《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认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问题突出,要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等;认定统战工作不力,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三是新旧适用上,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党内法规,旧的规定与新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条例》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此前党中央发布的有关问责规定,凡与《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条例》执行。例如,《条例》对问责方式进行了整合规范,对党的领导干部问责统一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四类方式,之前规定的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约谈等就不应再作为法定的问责方式。*2016年10月中办、国办印发的《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方式进行。《办法》在《条例》施行之后颁布,与《条例》规定的对党的领导干部问责方式保持了一致。党中央之前已作出规定但《条例》未规定的事项,只要不违背《条例》的原则和精神,可以继续适用。例如,2009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关于问责从轻从重、申诉的规定仍然有效。四是衔接协调上,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方式问责的,要依据中办印发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组织人事制度。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要依据《党纪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等追究党纪责任。严重失职失责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如果是先行纪律审查的,应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后再移送。
实事求是,是我们共产党人的重要思想方法,是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健康发展的关键。[1]开展党内问责,关键是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贯彻实事求是原则,需妥善处理好七对关系:一是党内问责与行政问责的关系。王岐山同志指出,在党的领导下,只有党政分工、没有党政分开。[2]党内问责和行政问责在问责主体、对象、事由等方面存在差异,但二者不是排斥关系,而是交叉关系,最终体现的都是党的政治信用和责任担当。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有些看似是业务方面失职失责需要行政问责的问题,根子还是管党治党不力,不能以行政问责代替党内问责。当前,我国正在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监察对象将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这势必拓展行政问责范围,行政问责将上升为国家问责。党内问责和国家问责犹如一个硬币的两面,二者不可偏废。二是问责组织与问责个人的关系。问责组织必然涉及问责参与决策的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但不能以问责个人代替问责组织,也要防止以集体研究之名行个人违纪之实,企图以问责组织掩盖个人责任。所以,在“三重一大”等集体决策过程中,应完善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制度,完整、详细记载会议决定事项、过程、参与决策人员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便于准确区分和追究责任。*《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要求,常委会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要求,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要求,部(厅、室)务会会议、委员会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对决定事项编发会议纪要,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必要时可以调取领导干部的工作记录本加以佐证。三是领导责任与直接责任的关系。党内问责追究的是领导责任(含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而不是直接责任,不能把对违纪当事人的处理等同于问责追究。在此,要将党内问责中的领导责任与违纪行为中的领导责任区分开来,党内问责中的领导责任尤其是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是一种监督管理责任、间接责任,违纪行为中的领导责任是根据违纪行为对造成损失或后果所起作用大小进行的划分,实质上是一种行为责任、直接责任。严重失职失责需要给予纪律处分时,党内问责中的领导责任就转化为违纪行为中的领导责任、直接责任。*《党纪处分条例》第114条规定,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纪律处分。一般来说,领导责任轻于直接责任,既不能为了突出问责从严人为“升格”处理,也不能抱着“护犊子”的心态人为“降格”处理。问责既要追究上一级领导责任,也要根据责任主体的职责辐射场域和失职失责影响范围追究上几级的领导责任。如果领导和直接管辖的下属共同违纪,则既有直接责任又有领导责任,不能以领导责任代替直接责任。四是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的关系。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党纪处分条例》首次将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写入党内法规。习近平同志指出,从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到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只是字面上的变化,更是实践的发展、认识的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全面从严治党的一部分,党的建设必须全面从严,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都是责任主体。[3]问责既要追究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也要追究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具体到个案之中,是否必须同时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要根据责任主体的主观态度和履职情况来定,不能搞一刀切,出了问题各打五十大板。五是严肃问责与容错纠错的关系。问责是手段而不是目的,要妥善区分情况、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构建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既要防止不加甄别一旦出错便进行问责的极端化做法,也要对为了怕出错而不作为、不担当的干部严肃问责,做到奖惩分明、能上能下。六是从严问责与保障权利的关系。问责是党组织作出的一种否定性评价,与问责对象的个人权益和政治前途息息相关,问责过程中要听取问责对象的解释和说明,保障其申诉权。受到错误问责的,应当及时纠正并消除影响。七是独立问责与接受监督的关系。党内问责要接受监督,但要防止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不当干预,避免简单化、情绪化处理。要科学分析、仔细辨别、理性对待,反映强烈且查证属实的,予以严肃问责;反映夸大炒作而实际情节轻微的,要恰当处理;反映失实的,要澄清正名,为担当有为者撑腰鼓劲。
二、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原则
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是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在党内问责中的具体化,也是党中央向全党全社会作出的政治宣示和庄严承诺。我们党95年的历史证明,担当精神是共产党人的魂,是脊梁精神。[4]说到就要做到,将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作为党内问责工作原则,反映出党对失职失责行为“零容忍”的坚定态度和决心,也体现了党有能力担当起人民赋予职责使命的政治自信。
失责必问从源头上给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敲响警钟,事前提醒其务必尽职尽责,不仅要管好自己,还要管好所属单位和部门,既要敢抓敢管,还要抓出成效,不能浮于表面,只重安排布置轻视督促落实。失责必问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问责线索的统一管理。《条例》明确了问责主体,执纪监督、执纪审查、巡视巡察、审计监督、行政执法、司法办案等工作中发现的问责线索,应及时移送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两个以上的问责主体发现或收到反映同一对象或涉及同一事项的问责线索,一般应由最先启动的问责主体处理,必要时由共同的上级党组织指定,避免重复调查。二是严格问责启动程序。做到失责必问,前提是要发现失职失责的问题线索,与一般的直接违纪不同,失职失责贯穿在日常的领导、监督、检查之中,行为方式多为不作为,或虽有作为但未达到履职尽责要求,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迷惑性,党员群众难以发现和识别,这就需要加大党务公开力度,加强对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失责必问还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发现问题的能力,不能误以为是业务问题、管理问题而放弃问责或只进行行政问责。发现问题后还应及时启动问责程序,抓紧进行调查,不能久拖不决、不了了之,事后即使予以问责,也会大大减损问责效果。*《中共北京市委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规定,问责调查的时限一般为30日。情况复杂的报本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调查时限,延长最多不超过30日。事实清楚、情节轻微的问责事项,可以简化问责程序,直接作出问责决定。三是将“关键少数”作为问责重中之重。问题表现在下面,根子还在“关键少数”。[5]问责的关键和要害是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发生问题不能只盯着直接领导,还要突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否失职失责。要解决管党治党宽松软的问题,必须抓住“关键少数”,尤其是中高级领导干部,通过对中高级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问题严肃问责,推动领导干部带头示范、以上率下,促使压力从上到下一级一级传导,辐射范围一层一层扩大,形成倒逼责任落实的良性循环。四是先把纪检组织和纪检干部摆进去。问责是党章赋予纪检机关的三项职责之一,为贯彻落实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纪检机关从自身做起,通过制定《规则》强化自我监督,要求执纪审查结束后立即启动“一案双查”,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干部严重违纪的,既追究直接责任,还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为全党树立了失责必问的典范。纪检机关派驻机构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派出机关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报告,认真负责调查处置,提出问责建议。派驻机构对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是渎职,都必须严肃问责。*2017年6月20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第十八届中央纪委委员、中央纪委驻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纪检组原组长、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原党组成员曲淑辉因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不力被问责,受到留党察看二年、行政撤职处分,降为正处级非领导职务。
问责必严从责任追究角度为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释放严肃问责的强烈信号,提醒其要正确对待、认真反思、积极整改,不能所在单位发生了应予问责的问题,还像个没事人似的,或把矛盾上交,企图推卸责任。问责必严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一是责任性质严,党内问责不仅仅针对工作责任,更重要的是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通过问责强化责任落实,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使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例如,辽宁省委原书记王珉对辽宁省有关选举发生拉票贿选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就被认定为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6]而没有直接认定为违反工作纪律,突出了党内问责的政治性。二是问责对象严,为体现权责一致原则,问责主体同时是问责对象,包括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一把手是一个单位工作推进的领头羊,也是政治生态的风向标。[7]问责对象突出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负责人,有利于强化一把手的责任意识,督促其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将问责要求转化为行动自觉。《条例》使用了“党的领导干部”而非“党员领导干部”的提法,意在强调问责对象涵盖所有层级党组织中的领导干部,而不是局限于县处级以上党组织中的领导干部,更加突出了问责对象全覆盖的从严要求。三是问责事由严,适用范围广泛,只要是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都要问责,涵盖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问题突出等五大方面,除列举条款外还有兜底条款。问责事由聚焦党内,体现了党加强自身建设,下大力气改正存在问题的态度和决心,也是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的内在要求。四是问责方式严,对党组织问责有检查、通报、改组三种,对党的领导干部问责有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四类,而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又可细分为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等若干种,纪律处分也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问责方式既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问责会影响领导干部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对提拔重用也会因问责方式的轻重产生不同的影响。*江苏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受到调整职务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五是问责执行严,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问责情况要通报组织部门,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值得注意的是,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虽不再是法定问责方式,但已转化成问责的附随效果,凡是被问责的领导干部,都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实行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应当点名道姓通报曝光。曝光内容应包括问责对象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职级、问责事实、问责方式,不能遮遮掩掩,甚至搞内部循环。六是问责时限严,实行终身问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受失职失责发现时间限制,不论问责对象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要严肃问责。强调终身问责,意在说明失责必问的不可避免性和严厉性,时刻警醒领导干部强化责任意识,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严防失职失责行为的发生。问责对象已经调离或者提拔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关党组织。《条例》施行前发生的失职失责行为是否实行终身问责,首先要看党中央之前发布的文件有无规定,*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2015年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其次要看失职失责程度,如果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由于追究党纪责任没有时效限制,仍可终身问责。问责时问责对象已经自愿辞去领导职务或者公职的,应综合考虑问题严重程度和问责对象的主观态度,如果确有必要也应问责,不能让辞职成为逃避责任追究的“避风港”。
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也是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的历史经验。[3]《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正确对待犯错误的干部,帮助其认识和改正错误,不得混淆干部所犯错误性质或扩大错误程度对干部作出不适当的处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贯穿党内监督、党内执纪、党内问责工作全过程,《监督条例》《党纪处分条例》《规则》《条例》都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作为工作原则,凸显了我们党坚持以人为本,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实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注重通过日常的监督管理体现对党员干部的严管厚爱,真正做到标本兼治。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要求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将其落实到党内问责的启动、调查、处理、效果、后续之中,既达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教育效果,又能使问责对象认错悔错改错,积极投身党的建设和事业。一是问责启动上,转变问责理念,问责的目的不是简单追究几个人的责任,而是为了督促履职尽责,保障党的各项事业顺利进行。党内问责要突出预防、教育、挽救,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存在问责情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当及时约谈提醒、督促整改,积极整改的,可以不予问责;整改不力的,进行问责。二是问责调查上,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判断是否失职失责,要查清领导干部的主体身份和岗位职责、为履行职责采取的具体措施及所起实际作用和效果,准确评估失职失责造成的严重后果或产生的恶劣影响,科学判断失职失责行为与造成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分析失职失责原因要区分是能力不足、客观条件限制还是主观认识不到位,不能搞结果问责、客观归责。对错误决策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可以免予问责。*《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三是问责处理上,《条例》规定的问责方式较多,确定问责方式要考虑问责事项的性质、问责对象的失职程度、造成损失大小、不良影响范围等。贯彻宽严相济原则,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挽回损失、有效进行整改等体现悔错改错态度的,可以从轻问责;情节轻微并主动改正的,可以免予问责;对拒不配合调查、掩盖问题、放任损失或影响扩大等体现主观恶性的,应当从重问责。*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57条的规定,为逃避责任追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的,有可能构成对抗组织审查行为,对该行为应单独认定为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与失职失责违纪行为合并处理。四是问责效果上,既要考虑对问责对象本人的影响,又要考虑对其所在单位、地区的影响,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纪效果相统一。例如,对党的领导干部问责方式中,诫勉位于通报之后,根据中组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通报没有影响期,诫勉处理比通报要重,但诫勉更多是对问责对象个人的影响,通报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更多是对其他人的警示。对那些更注重个人声誉的问责对象,以及意在保护干部工作积极性的所在单位来说,可能更愿接受诫勉而不愿被通报,但从发挥问责一般预防效果的角度来考虑,通报的教育作用显然要比诫勉大。关于通报,《条例》只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如何确定通报范围以及通报内容的详略程度,也要考虑问责的综合效果。通报范围过大或内容过细,可能影响问责对象及所在单位干事创业的积极性,通报范围过小或内容过粗,又起不到应有的警示教育作用。无论是通报还是诫勉,都要求做好问责的“后半篇文章”,即督促做好整改工作,这既是对问责对象的考验,也是彰显组织信任,给问责对象一个改正的机会。五是问责后续上,既要保证问责决定宣布、问责材料入档、写出书面检讨、职务级别调整、年度考核等次、工资福利待遇等执行到位,又要认真细致做好问责对象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对问责对象的跟踪关注和帮助教育,通过谈心谈话主动引导,促使其提高认识、转化思想、改正错误,感受到组织的关心爱护。党内问责的目的在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建立充满人文关怀的被问责复出机制是实现理性问责的重要基础。[8]既要严格执行问责影响期规定,考虑被问责领导干部的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任务,加强问责影响期改正情况的监督考察,又要对积极改正、锐意进取的被问责领导干部大胆启用,形成鼓励“知错就改”的良好氛围。问责主体要注重从问责个案中梳理分析原因,对属于制度漏洞和监管缺失等共性问题,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完善建议,从源头上预防失职失责行为发生及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防止更多人被问责。
四、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原则
分级负责是党的一项基本工作原则,《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则》等都规定了分级负责原则。党内问责中的分级负责是指根据党的领导干部的职级和党组织级别,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受理问责线索、启动问责调查、作出问责决定、宣布督促执行。与党内监督和党内执纪相比,党内监督既有自上而下监督,也有自下而上监督,还有同级相互监督;党内执纪则专属于纪检机关,在纪检机关内部实行分级负责制,党内问责更加强调分级负责、自上而下,即根据管理权限来履行问责职责,确保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纪律处分也是问责的一种方式,所以党内问责和党内执纪都实行分级负责制,二者是衔接统一的。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问责,并及时向对方通报情况。同一问责事项涉及不同级别领导干部的,可以一并调查,在作出问责决定时交由相应党组织处理。例如,在辽宁拉票贿选案中,中央管干部由党中央进行问责,省管干部由辽宁省委进行问责,体现了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同一地区和部门内部,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和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党的工作部门,也有各负其责的问题。《条例》结合干部管理实际,对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和党的工作部门的问责权限进行了区分,党委(党组)对所在地区和部门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可以采取《条例》规定的所有问责方式,纪委(纪检组)和党的工作部门只能采取通报、诫勉方式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
层层落实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督促各级党组织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的必然要求。《条例》授权省级党委和中央部委可以制定实施办法,就是要求联系各自实际、增强问责针对性、逐级抓好落实。层层落实既有横向要求又有纵向要求。从横向协调推进来看,党委(党组)要在本地区、本部门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统一问责操作标准和细化工作流程,加强所辖范围内问责信息共享和沟通协作,推动纪委(纪检组)和党的工作部门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防止推诿扯皮。党委(党组)既要督促检查同级纪委、党的工作部门问责工作情况,又要分析研判所辖范围内问责工作总体形势,准确把握“树木”与 “森林”的关系,做到点面结合。从纵向上下联动来看,上级党委(党组)推动问责工作落实,并不是坐等问题发生后才行动起来,而要定期主动了解下级党委(党组)开展问责情况,通过巡视巡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等进行督促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约谈提醒。例如,四川省加强对问责工作的督促督办,对一定时期责任追究数为零的市(州),直接发函市(州)委书记,敦促履行主体责任,加大问责力度。[9]实行问责情况定期报告制度,下级党组织应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问责情况,重大问责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做好党内监督与党内问责的衔接,以常态化的监督推动责任落实,以强有力的问责为监督提供支撑,发现问责主体有责不问或者问责方式不当、问责决定不落实的,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督促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党组织或党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1] 习近平.在纪念胡耀邦同志诞辰10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5-11-21.
[2] 构建党统一领导的反腐败体制 提高执政能力 完善治理体系[N].人民日报,2017-3-6.
[3] 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6-5-3.
[4] 王岐山.用担当的行动诠释对党和人民的忠诚[N].人民日报,2016-7-19.
[5] 强化整改责任[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7-4-24.
[6] 辽宁省委原书记王珉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http://www.ccdi.gov.cn/jlsc/zggb/djcf_zggb/201608/t20160810_85218.html,访问时间:2017年5月16日。
[7] 杨新宇.自身净才能底气足[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7-6-26.
[8] 王勇.全面从严治党视阈下党内问责探究[J].中国领导科学,2017,(4).
[9] 何旭、万小林.责任清单化 督责常态化 追责精准化[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7-6-20.
2017-08-28
陈振,男,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刑事法学与廉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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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5955(2017)03-0039-05
孙开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