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文化的意涵及其塑造国家认同的价值
2017-01-24李瑞君
□ 李瑞君 焦 婷
论公民文化的意涵及其塑造国家认同的价值
□ 李瑞君 焦 婷
公民文化是与市场经济、工业化、城市化、民主共和制等相关联的新型价值规范,是一种理性的文化模式。这种文化模式具有个体与国家权利与责任的互负性、自我与他者权利与责任的互负性、倡导法律至上的法治思维、公共生活文化和私人生活文化相分离等特质,这对于形成平等公正的社会、促生政治信任、维系社会团结、润生公共精神等起着积极作用,有助于形成持久而自觉的国家认同。
公民文化 公共生活 权责对等 法律平等 国家认同
国家认同程度反映国民与国家的政治关系,是一国综合实力的重要体现。影响国家认同的因素较多,其中形塑国民何种身份文化事关增强抑或消解国家认同。当前我国个别地区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国家认同弱化问题,迫切需要公民文化的培育来予以化解。本文通过中外公民文化实践的比较,旨在厘定公民文化意涵与特质的基础上,探讨现代公民文化对于塑造国家认同的重要价值。
一、 问题的提出:公民文化塑造国家认同
公民现象滥觞于古希腊、古罗马,经历古代、近代发展到现代公民文化。公民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不断延展,公民身份逐渐普遍化,公民实践不断丰富,其对国家认同塑造的积极作用也愈加彰显。
(一)国外实践镜鉴:公民文化增进国家认同
国家认同作为一种社会心理现象,是有意识地培育而成的。生活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人们总是有一定的认同层次和倾向。其中,国民对国家的认同是最高层次的政治认同。国民对国家的认同程度越高,意味着政治体系获得的信任感、权威性和合法性越高,意味着社会越稳定,社会控制成本越低。武力威慑和臣民型等级文化形塑是前民族国家维系国家认同的基本手段。这种文化把治者与被治者对立开来,国家成为统治者维护私人集团利益的工具,广大劳动者被改造为顺从、依附的奴仆式臣民。臣民被排斥在公共事务之外,依附顺从于主人,没有独立性。而公民文化是与市场经济、工业化、城市化、民主共和制相关联的新型价值规范,是一种理性的文化模式。民族国家通过对国内社会进行全新的“一体化”改造,建构共享的国家认同,统一政治制度,统一语言文字,统一市场,统一社会规范,同时赋予个体公民身份,保障公民权利,加强公民教育,传播公民文化,积极培育公民社会,彰显平等、自由、独立、负责的公民人格形象,使得公民对国家的认同明确而清晰。公民文化将几千年来治者与被治者对立对抗的关系改造为协商合作、互利共赢的利益共同体关系,其治理绩效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巨大的示范效应。格罗斯曾肯定公民文化对于民族国家认同的重要性,认为“先进政治制度有两点具有革命性意义的重要变化:一是将国家成员联系到一起的社会纽带由血缘纽带为一种地域联系所取代,这种地域联系通过普遍的公民权而制度化。二是公民权成为更高层次的身份认同,它以地缘关系为基础,并且与个人权利、议会政府和法律统治相联系。公民权的出现创造出双重认同(部落的种族认同和国家的政治认同)的分离”。[1](P20)可见,公民文化是人类不断反思自我社会身份的进步表现,它在国家生活中抛弃了等级特权、宗教神话、社会对立等非理性现象,倡导建立世俗的社会生活,确认个体间平等的社会关系,公民能够在充满活力的公共生活中践行权利与责任。实践证明,当一个国家处于快速转型阶段,如果没有公民文化的充分作用,现代化的发展进程难免受挫、停滞和倒退,会出现一些消解国家认同的问题,如国民以冷漠的态度对待政治生活;以情绪化的方式参与政治活动;以极端的态度对待竞争者;缺乏社会责任感等。因此,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都以宪法形式确认公民文化的主导地位,积极培育公民文化。
(二)我国历史殷鉴:公民文化阙如弱化国家认同
1.公民文化阙如造成社会冲突或隔阂。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居于主导地位的是“臣民”文化。社会公共生活和公民身份的阙如,使得社会成员的公民意识淡漠,“顺民”、“暴民”成为传统社会两种极端的人格形象。“公民”文化落户我国只有不足百年的历史,即使在这期间,公民身份的实践也可谓命途多舛。新中国成立后,社会成员身份重构的主线是“人民”身份、“民族”身份。前者以阶级斗争理论为指导。人民是具有政治立场及阶级性的整体性概念,个体淹没于整体之中,人的主体性地位被忽略。后者则由官方依据习俗文化特色将国民一分为二:汉族和少数民族。媒体宣传上,常常以民族为对象而不是以地域为对象强调其文化的特殊性,并且有意识地突出各民族之间文化的差异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文化认同的离散化,人为制造了社会成员之间的隔阂甚至冲突,不利于少数民族成员以开放的心态融入主流文化。实际上,个体间、群体间习俗文化的差异性是普遍存在的,无需把处在变化中的文化加以固化对待。一个地区越是文化认同离散化,社会成员之间就越是缺乏信任。
2.公民文化缺场造成社会失范。公民意识薄弱也是我国市场经济转型以来社会失范的重要原因。从经济增长和技术发展等指标来看,我国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现代化。然而,现代化的本质标志是以人的文化转型、素质提高和行为方式转变为主要内涵的人自身的现代化。在此意义上,现代性在我国尚未成为个体生存、公共生活、社会运行和制度安排的内在机理,还未全方位地扎根、植入、嵌入、渗透到个体生存和社会运行之中。在中国境遇中,现代性在本质上处于“不在场”和“无根基”的状态。[2]正是由于公民意识的缺场,整个社会出现法治意识淡漠、道德滑坡、诚信缺失、信仰危机、行政腐败等社会失范现象。如何破解上述问题?培育公民文化是其中一项重要举措,而农村人口又是浸润公民文化的重点人群。张英洪在《农民公民权研究》、《农民、公民权与国家》两部书中,以公民权理论为分析框架,认为中国农民问题的解决程度最终取决于国家发展公民权的进度,强调农民身份的公民化是现代化的必然趋势和必然要求。赋予农民以公民身份和公民权,可以培养人们对法律、公共规则、公共价值观的自觉认同与服从,进而有效降低行政管理成本;同时,亦可以彻底改变目光短浅、自私、狭隘的传统小农形象,培育具有理性精神的现代农民,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与文明。当前,我国公民文化建设有进步但发展不足,公民身份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法治意识相对薄弱,培育公民社会、培育公共精神等是今后国家公民文化建设的重要任务。
二、公民文化意涵及其衍生特质
公民文化作为当代世界文明的一个标志性概念,其核心是人类对于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自我权利与责任关系的反思进步。
(一)公民文化意涵的多维视角界定
学术界对于公民文化意涵的探讨见仁见智,并常与公民权利、公民身份、公民意识等概念相关联。T.H.马歇尔被认为是第一个明确提出公民身份概念并对其加以研究的学者,他将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视为公民身份的构成要素,并建构了以“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为内核的“三位一体”权利体系,其中,“‘公民的要素’由个人自由所必需的权利所组成: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思想和信仰自由、财产权、订立契约的权利以及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等;‘政治的要素’是指公民作为政治实体所应拥有的选举和被选举权等参与和行使政治权力的权利;而‘社会的要素’是指从享有某种程度的社会福利与安全,到充分享有社会遗产并依据社会通行标准享受文明生活的权利等”。[3](导言P3)阿尔蒙德在《公民文化——五个国家的政治态度和民主制度》一书中,把公民文化与民主体制紧密关联,认为“所谓‘公民文化’,指的就是参与复合政治文化。它不是一种现代文化,而是一种复合的、处于现代化过程中的文化,因此,它既带有传统文化的特征,又带有现代文化的特征。可以说公民文化是一种建立在交流基础上的多元文化,是一种一致而又多样性的文化,是一种允许变革而又节制变革的文化 ”。[4](译者的话P2)阿尔蒙德还引用帕里克斯关于公民的人格形象来描述公民文化——“在国家政府机关的管理下,我们共同前进而互不妨碍;我们生活在一起彼此关怀而又互不猜疑;我们不为邻人追求自己的古怪爱好而恼怒,也不流露出虽不能惩罚但却能使人痛苦的不满态度……因此在私生活中我们彼此交往而又不畏缩不前和彼此伤害。同时通过对我们所承担的对法律和官员的尊敬……我们无论如何也不敢冒犯公众。人们在关心自己的事情的同时也关心着公众的事务;从事体力劳动的人们同时也掌握着管理政府事务的技巧” 。[4](题词P8)彼得·德怀尔认为,“公民身份的定义主要有三种:法律定义规定公民与民族国家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常与国籍身份交替使用,公民身份的核心权利是居住权。哲学定义关注何种公民身份模式最有可能引致正义的社会。社会、政治的定义,强调公民身份作为一种地位,代表某一社会的成员资格并牵涉一系列社会实践。在此维度上,公民身份是一个‘三角凳’:民事(法律)权利、政治权利、福利权利”。[5](P4)希特认为,“公民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公正、公共意识、通过共同的历史背景和意识所形成的关系。公民被看作是处在一个权利和义务交织而成的网络当中,通过这一网络,他们产生了特定的期待,形成了自己的生活。通过这样一种方式,相互社会型塑了社会成员的生活,追使他们认识到,自己行动的可能性部分以他人帮助形成网络为基础,同时,他人也依赖于这种网络”。[6](P182)上述对公民意涵界定的代表性观点,都强调了公民文化是继承人类文明基础上的进步文化,肯定了公民文化意涵的丰富性。公民文化熏染下具有理性精神的个体,以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为核心,建构起了自觉的国家认同意识。
(二)公民文化特质的阐释
公民文化作为一种全新的规范社会关系的文化模式,具有以下特质:
1.个体与国家:权利与责任的互负性。首先,公民文化强调主权在民,国家权力属于人民。这使得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由对立对抗的关系变为利益共同体,政府作为国家公权力的代表者和行使者,负有保障公民权利,满足公民物质和精神需要的责任。从公民角度来说,公民首先是国家的义务主体,须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遵守各种规范,效忠国家,服务社会;同时,公民还是国家的权利主体,享有法律所赋予的权利,积极参与社会公共生活。其次,公民文化强调个体在国家社会生命的平等,要求政府一视同仁地对待国民的社会生命。“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是这样一种平和的心境,它来自于每一个人都认为自己是安全的这一看法。为了让每个人都享有这样的自由,政府必须保证它治下的每一个公民都不会惧怕另一个公民”。[7](P98)在此,公民服从但不受奴役,不惧怕任何权势,社会有领袖而没有主人,公民自愿服从的前提是对法律和权威的认同。公民文化崇尚以理性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反对你死我活的对立式冲突,因而可以使个体与国家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避免因对立而出现的离心倾向。
2.自我与他者:权利与责任的互负性。每个人的存在都是独一无二的自我和社会共同体类我的统一体。“公民身份包含三大要素:自主、美德和权利,它们之间不应被看作是彼此紧张的关系,而是彼此补充的关系。同时,由于每一个人都是自主的,在道德上都是平等的,因此,每一个人都必须尊重他人的自主,权利因此包含了一种互惠关系:我在享有我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允许你享有你的权利”。[6](P182)公民文化强调自我与他者相互承认的社会关系。当社会、他人承认个我的权利时,也就是对个我人格尊严的肯定和尊重,可以促进个我自觉担当相应的责任;反之,无权利带给个我的是挫败感和耻辱感,必然消解公民的责任担当。公民权利责任的互负性,第一次使个我成为在国家有尊严的主体存在,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进而形成对社会、对国家的责任感。人类历史上,惟有公民文化倡导自我与国家权利责任的互负性,蕴含着自利与他利、私德和公德、自爱与博爱统一的价值趋向和道德内容,由此避免了以往社会因社会关系对立和冲突而造成的利益互损和认同分散状态,是和谐社会关系的价值保障。
3.倡导法律至上的思维态度。现代意义的国家首先是法律共同体,国家统治的合法性以及良好的社会秩序都离不开法律规范。文化多样性的事实和保障公民权利的任务决定了国家层次上的整合力量只能是法律。“法既是在文化和种族方面各不相同的亚共同体之间的‘公分母’,又是该民族国家中自由平等的公民意志的体现。哈贝马斯把这个层次上的共同体叫做‘法的共同体’”。[8](P48)惟有法律能够超越一切地域、种族、文化、阶层的差异和局限,超越传统的宗法家规、江湖规矩,塑造现代化的社会关系。崇尚宪法权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办事,建设法治社会是现代国家普遍的治国方略,也是衡量一国现代化的重要参数,更是政治生态安全的基石。为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建设目标,无疑是公民文化的重要内容。
4.公共生活文化和私人生活文化相分离。公共生活文化是公民集合体的共享文化,表现为对法律、公共道德、公共规则规范、价值观的普遍认同;私人生活文化是个人的生活习惯喜好。面对复杂多样的文化现实,如何保持共享的文化认同?“国家要确立的仅仅是异类的人们之间的统一性。即使在同一个民族国家之内,公民们也常常是语言、文化、信仰和种族上彼此不同的个体:但正是这些‘他人们’一起构成了现代意义的‘我们’。因此,现代国家认同的任务是怎样把‘他人’结合起来,怎样形成同属于‘我们’的意识”。[8](P47)发达国家的经验是,根据不同场域的功能特点,国家将社会生活明确划分为公共生活领域和私人生活领域,坚持“公共生活文化同质,私人生活多样化”的原则,强调公共生活中没有特殊公民、特权公民,大家一视同仁地遵守公共文化。至于私人生活中的个人喜好,如果不涉及违法,应当顺其自然,减少行政干预。划分文化场域的目的在于让各种文化都有所规约,避免文化的错位、缺位、越位现象。当然,这二者的分离是相对的,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的划分会因具体条件的不同而变化,应当视具体环境而定。当社会成员明确了各种场域的权利与责任,文化冲突的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总之,公民文化具有把日益复杂的异质社会凝聚起来,增进国家认同,避免国家离散化的先进性。
三、公民文化对于塑造国家认同的多维价值
“在近代史上,公民比任何社会人物都更有活力。数百年来,公民是上升的社会群体的成员和引擎”。[9](P1)上述评价高度赞扬了公民文化在社会整合和增强国家认同方面的先进性价值,具体表现在:
(一) 公民文化彰显社会平等
人是自然生命和社会生命的统一体。人作为自然个体的存在,其生命总是不平等的,存在着生理以及自然生存区域形成的文化差异。然而平等概念所讨论的不是人的自然生命事实,而是肯定每一人社会生命状态的无差异确认和一视同仁的态度。从社会关系看,对平等的态度以及是否具有相对平等的生活事实,是判定政治生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从平等的主体看,群体平等只是平等的第一步,真实、最终的平等应该落实在个体之间即公民平等。强调公民在国家政治、法律地位的平等,才能使公民在社会关系中获得被尊重被善待的体认。从平等的内容看,机会平等被看作是公民平等的核心,是实现收入公平的根本途径,表现为受教育机会、就业机会、社会公共福利的平等性。伴随社会的进步,平等的内容应不断扩展,从机会平等到生存条件平等再到机会平等的动态平衡;既有物质资源平等的需要,更有权利、尊严、幸福等精神资源方面平等的需要。
(二)公民文化增进政治信任
信任是社会交往的润滑剂,是形塑社会美德的必要条件,也是一国综合软实力的重要内容。从广义看,政治信任表现为国民对国家的政治体系及政治生活的信心,如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对其他公共部门的信任、对政治制度的信任,以及政府对公众的信任以及政府内部的信任等;狭义的政治信任主要指公众对政府的相信、认可,本质上指向公共权力。政治信任的对象是分层次的,最高层次是公民对国家的信任,其次是公民对于政治制度的信任,然后是公民对于具体的政策制定与执行、具体的制度规范、某些官员行为等的信任度。[10](P12)政治信任是政治系统合法性、社会稳定与团结的持久保证,有利于社会成员自觉地服从权威和担当社会责任。反之,倘若政治信任缺失,就会使国家政权存在潜在的合法性危机,消解国家认同。正如蒂利所说,“当人们认为自己与政府代理人以及其他公民的关系可靠而公正时,他们倾向于同意承担繁重的义务”,“它不仅要求个体相信自己要义务服从,而且还要求其他个体也相信或应当相信有义务服从” 。[11](P23)彼德·布劳也认为,“我们不能强迫别人赞同我们,不管我们对他们有多少权力,因为强制他们表达他们的感激或赞扬将使这些表达毫无价值。行动可以被强迫,但情感的被迫表现仅仅是一场戏”。[12](P19)公民通过法律赋予的权利和责任,平等地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有利于使传统的被迫式服从转向基于信任的自觉式服从,形成对政治系统的普遍信任和支持,进而有效降低社会治理成本。公民文化的先进性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极大的示范效应,当今世界多数国家都以宪法形式确认了公民文化在国家中的主流地位。处于转型中的中国,无论城市还是农村、无论汉人地区还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人际之间、干群之间都面临着人际信任松散、权威信任失落、制度信任缺失等问题,这表明中国社会的政治信任亟待修复,而公民文化有利于提升政治信任。
(三)公民文化维系社会团结
一般认为,团结与“爱”、“友谊”等属于私人的事务相联系,而这些事务应当由个人自己去解决。然而,“团结本质上是彼此支持的团体成员之间的相互同情感和责任感”。[13](P193)大卫·霍林格认为,“团结是处于一个共同体中的人们拥有彼此的力量、情感和资源”。[14](P181)他们都强调团结不是简单的私人问题,而是社会共同体相互分享利益的存在状态。如何实现社会团结?埃米尔·涂尔干在《社会分工论》一书中,针对19世纪欧洲社会急剧变迁所导致的欲望膨胀、行为偏差和社会冲突等失范问题,提出了消除社会病态,恢复社会团结的思考:通过比较机械团结与有机团结模式,对团结所依存的社会结构进行分类,强调专业化的社会分工有利于社会团结;从法治的角度肯定法人组织中职业伦理规范的明确性对于社会团结的重要性,认为惟有从强制性服从转向社会成员因对法律、道德规范的敬仰而自觉地服从权威,才会形成持久的社会团结。“当每个人都明白他们被所有公民同等‘尊重’时,团结才能实现。因而团结就被理解为一种相互影响的关系,在这层关系中,因为主体对等地相互尊重,所以他们彼此承认各自不同的生活方式,而当每个社会成员都处于尊重他或她自己的位置时,社会的总体团结便实现了”。[13](P202)而以广泛的社会分工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和工业化大生产;民主共和制度;全民覆盖的福利制度;赋予国民以公民身份,建构以公民文化为核心的价值规范;鼓励政治组织之外所能实现的各种团结形式,打破各种人为制造的封闭和壁垒等等,这些都是公民文化建设的内容。可以说,公民文化作为政治现代化的内在价值支撑,已成为现代国家消解暴力式冲突,维系社会团结的平衡器。
(四)公民文化润生公共精神
“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具体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5](P60)在此,马克思深刻揭示了人的社会性特质,强调单个人须在群体中才能生存和发展。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相互依存的利益关系,必然生成一个符合所有个体利益的公共利益,同时产生公共精神。这种公共精神体现在伦理学和政治学两个层面:伦理学层面指孕育在公共领域中并渗入每个成员心灵深处的以利他方式关心公共利益的态度和行为方式;政治学层面则指社会成员在公共生活中都认可的行为准则、规范、制度等并体现于行动上的自觉遵守和执行。[16](P20)公共精神作为人“类”意识的伦理表征和政治规范,也是郑永年学者倡导的“共享价值”,即人本主义的信仰。[17]公共精神崇尚公共信念规约下的契约关系,倡导社会成员的主体精神,在争取自身权利的同时,自觉地参与公共事务,塑造相互理解、信任、合作以及责任担当的美德。公共精神的生成需要一些条件保障,如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公民社会的发达、赋予全体国民以公民身份和公民权、形塑国家意识等。目前,我国的社会现实迫切需要国家致力于建构基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和政治共同体,以顺应文化的多样性以及文化的分化和分层。同时,各种文化又呈现出交流交往融合的态势,政府部门应承担建设共享文化的基本责任,而不是人为制造那种过于具体的、甚至排斥其他群体和个人的文化。
总之,发达国家公民文化的实践经验为我国市场经济中的社会成员身份选择提供了一定启示。近代以来我国现代化进程和国族共同体的政治整合受阻,无不与公民文化的阙如相关联。公民文化的特质意涵是人性需要的现代体现,平等的公民身份才能建立起社会的普遍信任,惟有信任才可能保持社会团结,才能润生共享的价值,进而形成持久而自觉的国家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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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鹏进)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一般项目“转型时期新疆公民文化教育与国家认同研究”(BEA120032)、石河子大学兵团屯垦戍边研究中心开放课题“社会转型中的新疆民族团结研究”(ZX150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D633
A
1243(2017)04-0076-006
作者:李瑞君,石河子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民族地区政治发展、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焦婷,石河子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在读硕士生,主要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邮编:83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