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学主流话语体系建构的缘由与路径*
2017-01-24张放
张 放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 江苏 南京 210023)
试论法学主流话语体系建构的缘由与路径*
张 放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 江苏 南京 210023)
本文旨在剖析当前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国内法学主流话语体系在现实生活中遭遇“形强实弱”的问题症结,直陈它存在法理逻辑的阐释局限、情理感召的价值漂移乃至功能结构的总体失衡等种种现实缺憾;并从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精神、反映东方法治主义的发展路径、回应非均衡发展的复杂挑战等维度入手,强调有效理解贯彻这一法学新型话语体系建设目标定位的重要意义。最终基于妥善应对近年来中国法治意识形态领域复杂局势的现实需要,探讨推动当代中国法学主流话语体系建构的可行路径问题,并对弘扬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立场、不断提升话语体系的逻辑自洽性、逐步实现功能结构的优化均衡等具体举措予以阐释。
法学话语;法治;核心价值
建国以来,在马克思主义法学指导下的法学主流话语体系长期引领中国的法治发展进程、并对法学理论界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巨大影响。然而近年来,毋庸讳言在某种程度上,它在现存法学话语谱系中已经陷入到“形强实弱”的尴尬境地之中。
这种被弱化、被边缘化现象的极致表现,就是一些学人在将马克思主义法学经典著作言论词句继续加以选择性地虔诚引用乃至膜拜称颂的同时,却可以同时并行不悖地按照非马克思主义法学话语体系的总体框架分析思考当前中国乃至世界法治发展中的重大现实争议难题,得出完全背离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的结论。这类表面尊奉背后抛弃的做法,无论是出于一种尊重国内主流意识形态的“学术礼貌”考虑,抑或是一种“马经注我、我注马经”般的理论“加工”和“创新”意识的反映,长此以往,都只会进一步败坏法学主流话语的理论品格和信誉,将其庸俗化为无害的神像、沦为任何人都可以接受的漂亮干贝壳,给予它最大的侮辱而非荣誉,不利于它的真正延续与有效发展。
为应对这一复杂形势,党和国家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明确提出“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深入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现实要求,将构建法学主流话语体系的历史任务提上日程。在这个关键时刻,我们更要对这一思想建设工程做深入的探讨,思考面临的问题症结、明晰追求的目标定位、寻求可行的现实路径。
一、思考法学主流话语体系建构的问题症结
当前推进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法学主流话语体系建设,任务仍然极为艰巨,面临着诸多现实因素的阻碍挑战,需要认真思考相关问题的根本症结,其中重要内容包括:
1.法理逻辑的阐释局限
当前法学主流话语体系承担的历史使命,根本在于“改变世界”,直面时代深刻的法治发展重大问题、寻求积极应对、引导乃至妥善解决之策。为实现这一目标,首先就要求这套话语体系具有有效的阐释力,能够顺应世界潮流、充分反映法治发展的国情形势,真正立足现实、回顾过去、展望未来,进而把握“中国之中国”与“世界之中国”之间的辩证关系,以理论的彻底性、科学性做支撑,切实推动中国法治的持续良性发展,并为世界法治的演进提供中国方案。
然而目前既有的法学话语体系在这方面的表现并不尽如人意。由于其所服务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仍处于长期探索调整和持续变动过程中,尚未形成全面、成熟、稳定的制度形态,作为这一状况的副产品,占据主流地位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话语诞生亦晚、又经历长期曲折波动,缺乏充分的先期积累时间和适用场域,以致在当前日新月异的变化形势面前,尚不能基于历史辩证法和唯物史观所代表的马克思主义方法论,将对相关法律具体问题的探索真正深入细节,形成融贯有效、获得普遍认同的阐释体系。由于阐释体系仍较为粗化、虚化,乃至出现某种程度的法治空白感,无法为既有发展道路提供有效的法理论证、规范和指引,也就无法摆脱在法律历史问题上保守主义与虚无主义心态交替震荡、在法律现实议题上盲目乐观与盲目悲观情绪同时并存、在法律未来发展方向上不同意见主张轮番登场冲撞的局面继续呈现。这种现实状况对法学主流话语体系的发展应用,构成并不合拍的消极影响。
2.情理感召的价值漂移
推进法学主流话语体系建构,不仅需要“以理服人”,还要“以情动人”,要通过法学话语核心价值的传递过程,借助语言的真实性、生动性做感召,来说服人、来引导人、来激励人。然而,目前主流话语体系在当代中国法治核心价值的把握表达问题上仍存在某种程度的摇摆游移,以致影响了情理感召的实际效果。
众所周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法理念根植于两千多年小农经济和官僚君主制的环境土壤中,并与极为巧妙丰富的礼治文化经验结合起来,明确地以“秩序”作为法律的首要和永恒价值,至今仍在潜移默化之中影响着国人的法观念乃至语言表达习惯;与之相呼应,西方占据主流地位的自由主义法学话语体系建立在几百年高度发展的资本主义制度基础之上,以“自由”为法律核心价值诉求,由此形成俨然巍峨高耸的意识形态大厦,具有极大的现实感召力和欺骗性;无独有偶,建立在西方后工业社会现实环境、反映当地部分小资产阶级等特殊群体的现实利益、主观愿望乃至审美情感的西方左翼激进主义法学思潮,在“解构”的价值理想旗帜下,开启了对自由主义法学乃至启蒙主义宏大叙事的否定批判进程,对国人刚刚开始接受形成的现代法治观念又造成极大的现实震撼与冲击。与这种种“乱花渐欲迷人眼”的状况相对应的,是既有法学话语体系的相对弱势,面对这些话语的渗透、质疑和批判,往往因缺乏连贯明确的核心价值理想表达而处于守势。
在这种形势下,如果我们对当代中国法治核心价值诉求仍不能予以有效把握和明确阐释、以致丧失起码的价值判断力的话,就会陷入这样的精神分裂状况之中:欲谈法治的“共同价值”,却悄然坠入到西方自由主义法学的“普世价值”话语彀中;欲谈法治的“中国特色”,又在无意之间为百年前法律文化保守主义者鼓吹过的“中体西用”论变相张目;欲谈法治的“社会主义”价值,却在盲目附和“法律是意识形态之反映”的西方极端激进观点、同时片面追忆“前三十年”举措的思想氛围中突然对全面依法治国方向乃至改革开放总路线的正确性产生隐晦却致命的怀疑和动摇;甚至在“与时俱进”的名义下主动抛弃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根本原则而不自知。这些价值漂移现象的具体表现虽然各不不同,但结果指向却是高度一致的:就是针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妄判“道德死刑”,为走上各种老路、邪路打开道义上的方便之门。
3.功能结构的总体失衡
目前,中国法学主流话语体系主要包括政治话语系统、学术话语系统和大众话语系统这三个有机组成部分。彼此相互联系、相互分工,分别承担宏观指导、中观论证和微观传播等职能。总的来看,该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但仍然存在功能结构总体失衡的缺憾。
这一缺憾主要表现在:目前在相关领域的政治话语系统高度发达,在社会上产生巨大影响,并在某种程度上对学术话语系统和大众话语体系都能够起到统摄支配的作用。但与之相对应的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学术话语系统的成长发育仍然面临巨大瓶颈,而在大众话语系统方面的成熟度同样有待考验。
政治话语系统发达本身并非坏事:众所周知,马克思主义法学话语具有高度的实践意识,体现强烈的革命本能,因此具有天然的政治话语取向,这种话语的作用倾向在传统社会主义体制的影响下得以进一步强化和发挥。
但目前在政治话语系统发达的背后,必须正视它给学术话语系统和大众话语系统建设带来某种消极的潜在影响:一方面,政治话语系统过于强势,以致在某种程度上出现某种将学术话语系统和大众话语系统当做单纯复读机的不良倾向。这种片面的“灌输论”做法无法有效回应社会现实、及时把握大众心理,也就无法充分吸收学界和民众之中孕育的思想创新力量,不利于保障政治话语系统的科学性、时代性,甚至带来封闭、僵化乃至脱离现实的潜在弊端;另一方面,学术话语系统乃至大众话语系统的相对滞后状况也容易加剧自身对政治话语系统的依赖惰性、形成恶性循环,也不利于整个话语体系的真正创新与有效传播。
二、明确法学主流话语体系建构的目标定位
当代法学主流话语体系,是人类历史上所罕见的新型法治话语体系,需要在建构过程中充分把握它的这一全新目标定位。它的所谓“新”意,表现在它承担诠释引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的全新历史使命,集中反映了东方国家人民群众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的现实需要与愿望。具体而言又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内涵:
1.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精神
和公开维护特权阶级权利的古代法学话语体系、着重维护资产阶级权利的近现代法学话语体系不同,当代中国法学主流话语体系,旨在维护作为现实“第四等级”、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工农大众权利,具有鲜明的阶级属性特点。推进法学主流话语体系构建,就是要树立新型的无产阶级法权观念,更好地引导解决以工农阶级为主体的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同基本权利保障不足之间的根本矛盾,正视其对全新法律秩序、文明和精神的现实需要,用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理想凝聚人心、化解分歧。
2.反映东方法治主义的基本属性
法学话语体系,不仅存在阶级性质的根本对立,还存在地域文化分布的具体差异。当代中国法学主流话语体系所服务的新型法治发展道路,无疑属于马克思晚年充分肯定的东方法律道路范畴,因此它也自然具有东方法治主义的基本属性,与主要体现西方法治文明特色的自由主义法学话语体系形成了巨大的法律治理理念差异:例如,在处理法律和政治的关系问题上,与西方在“权力多元”的传统制度环境背景下逐渐发展形成依法限权的法律治理发展核心路径不同,在中国这样有着大一统中央集权传统、主要单纯依靠一元化的政治权力有效组织整合社会的典型东方国家,就不能不同时正视依法集权的现实诉求;与之相呼应,在处理法律和道德的关系问题上,与西方近代法治曾经经过法律相对“去道德化”的发展阶段不同,中国自古以来就一直强调“礼法合一、德主刑辅”的治理经验,这一思想传统在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追求良法善治的今天仍以特殊的方式得到延续与继承,必须加以充分留意。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当代中国法学主流话语体系建构的重要意图,旨在于我们身处的一个具有浓厚人治、礼治、德治思想文化特点的第三世界巨型国家环境中,正确有效地激励并引导全国人民,尊重东方社会法律文化体系演化发展的自主特性,以期实现对传统法律制度文化遗产的有效利用和改造,在认真汲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精华、有效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真正创造跨越“卡夫丁峡谷”般的法治发展奇迹。
3.回应非均衡发展的复杂挑战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遵循东方法治主义的经验逻辑的同时,我还必须应对在中国法律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现实挑战。
一方面,我们在长期实践中所选择的跨越式发展模式,面对西方法治发展经验,本身就体现出非均衡发展的特点,体现出“补课”和“超越”的双重特性。这意味着对于西方先进国家在法治发展漫长历时性进程中得以自然演进、逐渐消化解决的历史问题,乃至目前尚未有效面对和解决的现实问题,我们必须在几十年的共时性发展进程中一并予以及时明确的分析、引导和缓解。
另一方面,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正处于工业化中期阶段和改革攻坚期的当代中国,更是法治发展的矛盾综合体,集全球矛盾和近代以来中国各个历史发展阶段的矛盾于一身。它要在有限的同一时间内,将当前世界最落后国家仍需要残酷面对的前现代法律具体问题和最先进国家亦需要充分思考的后现代法律问题,毕其功于一役加以妥善应对,表现出高度的发展不均衡特征。其中孕育的风险难度可想而知。
有鉴于此,推进法学主流话语体系的建构,正是为了在这个复杂艰巨的历史进程中,有效地思考、阐释并回应不断涌现的法多元律问题,确保法律系统的综合维护与整合,争取让民众多增加一点冷静和耐心,为有效的法律治理多创造一些时间和机遇。
三、探索法学主流话语体系建构的现实路径
推进主流话语体系建设,不仅要有明确的目标定位,还要有可行的现实路径,具体而言,它有以下三点基本要求:
1.坚持弘扬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立场
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是公平正义,这也是当代中国法学主流话语体系的价值感召力所在,必须予以明确地坚守与弘扬。
作为人类法律共同价值的集中体现,法学主流话语体系所倡导的公平正义理念,就是要从中国乃至人类法律文明史的现实条件出发,努力改变乃至消灭不合理的现存状况,为最终构建一个以人的“自由个性”为基础、真正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并实现自由人自由联合的和谐社会奠定前提基础,进一步打破旧有等级、阶级关系的影响束缚,合理调整社会阶层关系,自觉促进政治解放、社会解放和人类解放。
为此,在相关话语体系建构过程中,一方面,我们要注意对旧式法学话语体系予以明确的否定和扬弃:我们必须与积极维护“人的依赖性关系”、公开鼓吹人治主义,并为奴隶制、等级制乃至制度性歧视提供正当性论证的古代法学话语体系明确划清界限;我们必须正视西方自由主义法学话语体系的固有局限,正视这套今日世界的强势话语在倡导“从身份到契约”、标榜“自由、平等、博爱”的同时,依然是 “物的依赖性”关系现实反映的事实,反思批判在这套动人言辞背后无法消解的阶级偏私、政治伪善、权利虚化、司法偏向等资本主义法治现实弊病,努力保持主流话语体系本身的价值底色。
另一方面,我们更应当从中国实际出发认真贯彻践行公平正义的理想,实现公民参政权、自由权和社会权的协同发展,实现国家机构的规范运作,不仅要维护人的消极自由、还要促进人的积极自由;不仅要追求个人人权,也要追求集体人权;不仅要实现形式平等,也要保障实质平等;不仅要限制权力,还要节制资本;不仅要实现专业治理,还要努力推进民主参与。在社会转折的关键时刻,始终坚持并发挥主流法学话语体系的价值引领功能,摆脱种种价值独断主义、相对主义和虚无主义思潮的负面干扰,努力引导帮助人民缩短和减轻分娩的痛苦。
2.提炼传播协调融合的概念命题
推进法学主流话语体系建设,不仅要坚持正确的价值立场,还应注意体系的科学严谨性。这就需要以一系列协调融合的概念命题做支撑。具体而言,以下相关问题需要予以深入思考、对其中的重要内容应当不断加以提炼完善:
(1)提升政治合法性的内涵
正如王岐山同志指出的那样,当代中国政治合法性的来源,就是人民的民主意志、就是“人民的选择”。这种支撑合法性的民意认同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具体表现形式。在当前话语体系建构过程中,我们要实现从偏重历史、绩效到也注重规则、程序的合法性转变,增强民众对既有法治体系的理解认同感,不仅能从坚持阶级专政、实现经济发展绩效等促进权力行使的角度来构建合法性,还能从抑制权力滥用的角度协同拓展民意合法性的空间基础。[1]通过政治合法性内涵的升华,将国家与人民之间的情感认同、利益认同升华为更加稳定的法理认同,强调规范用权、有效限权,真正彰显“人民政府为人民”的根本原则。
(2)充实人民民主的现实意涵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增强人民民主话语的感召力,还要继续充实其中的现实意涵。具体而言,就是要在“以人为本”的理念指引下,注意人民主权与人权原则的紧密连接,把人民民主的理想和个人的自由生活联系起来,把人民落实为个人,让个体先成为“自由人”、再变成“政治人”。[2]让普通民众真正获得“当家作主”的共同体成员归属感。
(3)拓展所有权体系的法治保障思路
正所谓“权力来自于财富”,离开了所有权也就无法真正有效地界定政府,所以必须思考所有权体系的法治保障问题。在当前主流话语体系建构过程中,必须拓展思路:一方面必须继续坚持基本经济制度、适应经济基础发展要求,依法保障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实现各类所有制财产权的平等保护;另一方面,我们还要超越唯所有制的窠臼,从保障公民个体的生存利益、实现社会公正的现实需要出发,鼓励发挥人的劳动精神,适度引导推进所有权的社会化进程,从“定纷止争”走向“物尽其用”,充分尊重劳动者对相关增值财产的合法权益、珍惜他们的劳动成果。
(4)革新社会矛盾化解的思维
推进法学主流话语体系建设,必须正视现存的社会矛盾,革新矛盾化解思维。具体而言,就是要实现依法保护弱者权益与引导推进社会宽容两大目标之间的平衡:一方面,要正视部分弱势群体遭遇体制性歧视,缺乏社会保障和利益表达渠道的现实,积极倡导平等赋权、国家救助、法援维权等理念,让他们活的更加体面尊严、彰显社会主义法治的力量;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积极倡导社会宽容精神,注意及时引导化解极端片面的仇官仇富和反智情绪,警惕社会达尔文主义、民粹主义和民族利己主义等极端思潮的抬头,避免社会各阶层走向持续对立撕裂,争取在法治的轨道上通过民主协商化解利益矛盾冲突。
3.实现话语体系内部结构的均衡调整
推进法学主流话语体系建设,还必须注意内部结构的优化调整,改变目前政治话语系统一枝独秀、学术话语系统和大众话语系统相对滞后失语的失衡状况。
这一方面要求增强学术话语系统的相对独立自主性,加强学术人才的培养,积极投身中观理论和应用问题研究,改变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仍有待细化、法学方法论仍处于大词状态的局面,提供有效的法学学术支撑、摆脱为政治话语系统乃至西方法学话语体系轻易稀释的常见困境,[3]为国家和社会提供现实有效的法治对策。
另一方面,在大众话语系统领域,要注重创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传播方式方法,通过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两个途径的有效融合,坚持运用法学主流话语分析解决具体法治实践矛盾的问题导向,确保话语运用的系统性、规范性和准确性,避免被边缘化、空泛化、标签化等不良倾向,从而更好地服务并推动新时期马克思主义法学话语体系的有效运用。
综上所述,改革开放以来的长期历史实践告诉我们:没有政治经济基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空洞的,没有伦理规则基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也是盲目的。在当前新的历史条件下推进法学主流话语体系建设,就是要进一步指导中国法治发展实践,加快实现从“自在”到“自为”的观念转变,增强理论自信、强化文化自觉意识,在坚守法治理想的同时超越法治理想主义的局限,在秉持法治现实主义立场的同时改善法治的现实生态,为法治中国建设服务。
当前相关工作责任重大、任务繁重,但只要我们及时认清现存的问题,坚持明确的目标定位,采取可行的发展策略,就一定能战胜各种困难、与形形色色的错误思潮倾向划清界限,最终取得突破性进展。
[1][2]叶传星.当代中国的法理念——以构建和谐社会为背景的考察[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147、161.
[3]王耀海.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逻辑脉向[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414.
(责任编辑:华 民)
2017-06-29
张放(1986- ),男,江苏仪征人,中共南京市委党校政法教研部讲师,研究方向:法理学、宪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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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1071(2017)04-008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