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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文明公约:城市公共生活的伦理制度*

2017-01-24马运军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公约市民伦理

马运军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哲学与文化教研部 江苏 南京 210046)

市民文明公约:城市公共生活的伦理制度*

马运军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哲学与文化教研部 江苏 南京 210046)

围绕制定市民文明公约的社会热点问题,本文提出三个观点:市民文明公约的本质是城市公共生活的伦理制度。社会伦理转型、道德主体自觉意识觉醒、城市发展需要是制定市民文明公约的内在动因。广泛的道德共识、良好的道德环境、有效的道德教育是市民文明公约转化为市民自觉行动的必要条件。

市民;文明公约;伦理制度

2012年以来,上海、杭州、深圳、长沙等多个城市制定、修改并颁布新的市民文明规范或者市民文明公约,形成新一轮市民道德文明建设的热潮,南京市市民文明公约讨论征集活动正在进行之中。围绕这一社会热点,本文就市民文明公约的本质、制定市民文明公约的动因、公约转化为市民普遍行为的条件等问题做一些粗浅探讨,以求教于方家。

一、市民文明公约的本质:城市公共生活的伦理制度

(一)市民公约是关于城市公共生活的伦理约定

市民文明公约是市民共同制定并要求全体市民遵守的公共生活伦理的约定。它指向城市社会公共生活领域,调整社会公共生活的各种关系。这与调整私人生活范围的“私德”伦理规范相区别。

市民文明公约作为一种公共约定,它具有三个特征:首先它是订约人自愿协商缔结。市民公约的订约人是同一城市空间的居民,公约内容是城市居民自由意愿的表达,而不是被迫和屈从的结果。其次,反映全体市民的道德共识,而不是少数人的道德意志。现代人的价值选择、生活方式是多样的,奉行的道德原则与规范也是多样的,但是公共生活的规范应当是不同道德规范体系中所包含的共识,是不同群体的道德观念中重叠的那一部分,是最大多数人都能够认可的、基本的道德规范。再次,市民的公共约定的制定与实施有赖于市民道德自觉性的发挥。从制定的过程看,市民是制定公约的主体,市民的广泛参与、意见表达是公约内容最重要的来源和依据。从公约的实施过程看,市民是履行公约的主体,市民自觉遵守文明公约并互相监督。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作为市民在公共道德方面的约定,市民文明公约具有公共性、共识性、约定性等突出的特点。

(二)市民文明公约是制度化的伦理

市民文明公约是市民关于公共道德方面的基本约定,它超越了一般社会生活中道德规范的非正式制度形态,转变为“成文”的正式制度。一般社会生活中的道德规范,主要以观念的形态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之中,发生作用的基本方式是依靠人的自律,而不能由特定的部门采取强制惩罚等措施要求行为人遵守。市民文明公约则具有了制度的形式和制度的效力,与非制度化的伦理要求、道德规范相比较,具有问题的针对性、规范的权威性、执行的强制性等特点。问题的针对性,表现在文明公约所针对的问题是本地市民最关心的、最急于解决的公共道德问题。规范的权威性,体现在民意广泛参与、政府部门制定颁布。规范的强制性体现在,违背市民文明公约所订立的道德规范,不仅会受到道德谴责,也可能会受到强制性的处罚。

从我们的道德建设传统及现状看,伦理的制度化对市民道德建设是一个很好的选择。我们中国社会历来有重视道德教育的传统,但是道德教育的目标往往倾向于一种理想化、政治化。在今天的和平年代、多元价值观的条件下,这种传统的道德教育容易脱离现实条件难以完成,一定程度造成道德教育效果不足。此外,当前道德失范问题比较普遍,道德教育一时难以奏效,这就非常需要一种切实管用的措施有效提升人们的道德水准。通过伦理制度化,将公认的、基本的道德规范化为制度约束,以强制力推行,能够很好地应对、解决对上述两个问题。不过,我们也必须承认,伦理制度的强制性也是有限的,道德归根结底要依靠行为人内心的道德认同才能发挥作用。

(三)市民文明公约的道德追求“超越底线伦理”。

市民文明公约的道德追求应当是“超越底线伦理”。有的学者提出市民文明公约的起点或者说基本内容是一种底线伦理,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最低限度的、不能逾越的行为基准线,从市民公约问题针对性、约束对象是全体市民的角度,笔者基本认同上述观点。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市民公约所体现出的道德追求并不能仅仅满足于底线伦理,还要具有较强的引导性。

道德观念的变革是对生产力发展和社会经济关系变革的反映。尽管道德观念有相对独立的变化发展特性,但是在一定的社会现实当中,思想道德的变化发展必须与社会发展同步,不可能严重滞后或远远超越于社会变革的实际。因而,作为市民共同遵守的公共道德生活规范,市民文明公约应当符合大多数人的道德水准,是大多数人认可的并能够做到的基本道德规范。从这一点上,它确实是“底线伦理”。底线伦理作为人们行为方式所应遵循的最基本的、最低限度的伦理要求和规范,与法律规范处在相互连接的关节点上,跨出这个基准线就等于触犯了法规和纪律。底线伦理适用于每一个公民,对所有公民具有最广泛的禁约作用。市民文明公约对底线伦理的要求应当是明确的,必须做到的与必须禁止的界限应当是明确的。但是,市民文明公约又不能完全等同于底线伦理,它必须具备一定的高度才能更具有引导性。因而,市民文明公约的内容还应包括一些倡导性的规范,以体现更高层次的道德追求,并以此引导市民道德素质的提升。

市民文明公约的内容具有相对稳定性,它应当随着社会伦理道德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伦理道德具有时代性,随着社会发展变化,道德伦理规范会发生变化,底线伦理的内容及其基准线会发生变化。从这个角度看,市民文明公约内容的稳定性是相对的,它应当随着社会伦理道德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人们的道德素质不断提升,市民文明公约所反映和追求的道德层次理应不断提升,二者互为基础、互相促进。

二、制定、修改市民文明公约的动因

(一)社会伦理转型的内在推动

传统中国社会的交往主要发生在比较固定的家庭、家族、居住地的小圈子里,其道德伦理主要是一种私德伦理、人情伦理,而缺乏公共交往伦理。即人们在血缘、熟人圈子里特别重视遵守道德规范,特别维护自己的“好人”形象,但是超出血缘、熟人这个圈子就很容易突破那些在熟人圈子里坚守的道德原则。比如,同一个家族或者同一村子里的居民很讲谦让、很讲奉献,但是跟邻村、别的家族就不太讲谦让,甚至可能因为一些小事最后引发全村、全族的械斗。又如,对自己的家族、熟人很关心,对陌生人很冷漠,鲁迅笔下的“冷漠的看客”就揭示了这种冷漠心理。传统中国社会,因为社会生活的封闭性,基本不存在“社会公共生活领域”这样的空间及条件,所以没有形成成熟的社会公德规范。

随着中国社会的现代化转型,社会转型带来深刻的伦理变革。社会交往的深度与广度不断拓展,社会交往的公共性不断增强,很多人突破了传统的熟人社会的生活小圈子,进入更大范围的社会交往空间。这一点在大中城市表现的更为明显,社会交往已经常常处于陌生人社会情境。这些地方,交往主体的交互性、交往场所的公共性、交往内容的全面性更强,从传统熟人社会传承而来的私人交往伦理已经不能很好地调适现代的人际关系、伦理关系。这种变革,让人们普遍感受到传统道德规范在适应调整现代生活方面的不足,尤其是在公共生活方面的不足,所以,在批判传统道德的基础上多方面进行主动的道德建构成为当代人的道德选择。这个过程应该说从清朝末期就开始了,但是直到今天仍然没有真正完成。现阶段,道德建设主要任务之一是建构适应现代社会实践、适应现代交往关系交往所需要的伦理精神、道德原则、道德规范,这是一种立足于人格平等、自由、公正等价值基础上的普遍伦理。市民文明公约的制定、修改正是在这种伦理变革大背景下人们进行道德建构的努力。

(二)道德主体自觉意识的觉醒

道德主体自觉意识的觉醒也是中国伦理变革的重要推动及表现。道德主体意识既包括道德权利意识,也包括道德义务意识。道德权利、道德义务互为条件,不应分割。但是,一般情况下,人们的道德权利意识比较容易自发形成,义务意识则需要自觉的建构。社会伦理的变革、城市发展的需要,都推动了人们道德意识尤其是道德义务意识的觉醒。

中国传统社会,强调人的等级差别,等级不仅体现在权利、官阶、职业、服色器物等方面上,也体现在人格尊严、责任与义务上。人们的人格是高低不等的,其道德权利与义务也是高低不等的。既然没有同等的道德人格尊严,也就没有统一的道德权利和义务。“礼不下庶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等观念,表明一般认为士人以上的士大夫阶层才具有比较完善的道德人格,能够承担普遍意义上的道德义务,也就拥有一定道德的权力。而农工商等阶层则应安于自己的地位与阶层,被动地服从统治者的管理,不用过多考虑国家、社会问题,因而在此层面上也极少享有道德权利。

近代以来的伦理变革,首先唤醒的是人们的道德权利意识。“五四”运动所倡导的民主、公平,改革开放以来对“个性”、“权利”的呼唤,都包含了争取、维护个人道德权利的内容。百年来人们争取、维护道德权利的各种努力确实推动了中国社会的进步,并由个人道德权利的觉醒汇集成民族道德权利的觉醒。例如,传统社会中国人认为人有等级天经地义,但是现在公平公正观念深入人心,不平等不公正则会激起人们的批判与反抗。

道德义务意识的觉醒与道德权利意识的觉醒相比是相对滞后的。因为权力,直接关系到个人的利益,人们自然要维护自己的利益;而承担道德义务,则意味着付出努力和其它成本,因而人们很难自发形成积极主动承担道德义务的意识。但是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只张扬权利,不承担或者少承担义务就会产生很多社会问题。比如,中国社会在急剧的社会转型中出现了很多道德问题,如假冒伪劣等工商业诚信问题,见死不救、不讲秩序等公共道德问题,在经历了悲观失望、指责他人之后,人们的思维开始回到个人的主体责任。面对诸多道德问题,靠谁解决?归根结底还是要靠每一个个体的努力。

认识伦理道德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在时代发展中的引领作用,并努力承担道德建设的责任与义务,这就是道德自觉。一个时代的人们,能不能认识自己的道德责任,有没有道德自觉性、能不能发挥这种自觉性,决定了这个时代所能达到的道德水平。道德自觉的觉醒是与契约理性、责任意识相伴相生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西方文化的交流,多数中国人已经在经济交往(职业生涯)中认识道德契约理性、责任意识的重要性,并在社会生活中不断切身体会到契约精神、责任意识不足给自己和社会带来的伤害,比如食品安全问题、信任危机等等。因而,人们普遍希望能够以公平正义、稳定明确的规范来建构新的秩序。这种希望付诸于行动,就是契约精神、责任意识的提升、道德自觉的觉醒。

当代中国伦理学的兴起、社会道德建设的热潮显示了中国人道德自觉的提升。各地城市制定市民文明公约的过程,不仅可以看到政府部门由上而下推动道德建设的努力,也看到市民广泛的参与,这两者其实都是当代中国人道德自觉意识不断增强的表现。

(三)城市发展的内在需要和必然选择

城市发展必须实现政治经济文化的协调发展、综合发展。解决了温饱等基本生存问题之后,精神文明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精神动力、智力支持、重要资源,其重要性日益凸显。绿化、建筑、环境是城市的容貌,城市精神文明才是城市的灵魂。城市的精神文明建设既是城市发展的题中之意,也是城市进一步发展的基础。

城市精神文明本质上就是全体市民的文明素质及其实践外化。市民素质决定着城市的精神风貌,决定着城市的文明程度和文化品位,是城市发展的活力所在。市民素质包括知识、科技、思维方式等多个方面,价值观念、道德素质是市民素质的核心。提升市民素质,最重要的是提升市民的伦理道德素质。市民文明素质较高的城市,如深圳、杭州,已经以“文明城市”的形象在众多的城市中凸显出来,大大提升了城市竞争力。当然,市民文明公约的制定,不仅仅是增强城市竞争力的工具理性,更包含了“人的全面发展”的价值目标,是城市人文精神的体现。

三、市民文明公约转化为市民自觉行为的条件

作为城市公共生活的伦理制度,市民文明公约应当成为市民普遍的自觉行动。市民文明公约要转化为市民自觉行为,至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广泛的道德共识是市民文明公约转化为市民自觉行为的前提

广泛的道德共识是市民文明公约转化为市民自觉行为的前提。形成共识的关键是最大程度的发动市民参与讨论,在公约中有效吸纳反映民意。回顾1990年代城市文明建设工作,以北京、天津等城市制定的文明规范多命名为“某市市民文明守则”,其制定过程虽有公众参与但是比较有限,更多体现了“上级要求”,而不是民意。2000年《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出台后,多地出台“市民文明公约”。“公约”代替了“守则”,体现了民主意识、契约意识的增强。各地市民文明公约应当是既有共性也有个性,但是这一时期各地文明公约的内容、表达方式相似性特别突出、差异化不明显,个性的不足实际反映了公众参与度的不足。2012年以来,全国出现制定、修改市民文明公约的高潮,这一波热潮,各地都展开了全媒体的市民讨论,公约内容更好地表达了了市民意愿与共识,因而形式上、内容上也显示出更多的地方特色。上海的“新七不”、杭州的“峰会文明公约”、长沙市民文明公约表达方式很不同,内容也是同中有异。三座城市市民对自己的文明公约认可度都比较高,都认为自己的公约“接地气”,遵守的自觉性也更强。

(二)良好的道德环境是市民文明公约成为自觉行为的基础

道德环境是制度、教育、舆论、人们的言行等多种要素所构建、显示出的道德现实水平,它们共同影响个人的道德观念与行为选择。人们的道德观念总是在社会生活中“习得”,不道德的社会无法孕育道德的人。当社会现实以各种方式不断强化“抑恶扬善”的现实性,道德建设就不再成为难题。

制度的伦理性是社会环境中对人的道德观念及其行为起决定作用的要素。社会制度是各方利益、力量博弈的结果,虽然任何社会的制度不可能完美表达社会道德理想,但是制度系统所能包含的道德追求、所体现的道德追求达到的程度,就决定了一个社会所能达到道德的高度。社会上具有高度道德超越性的人是少数,这样的人不论外在环境如何,始终保持、履行高标准的道德规范。大部分人都是比较功利地通过分析、体验社会环境尤其是社会制度的伦理性,并以此为标准确定自己的道德原则及行为方式。道德的制度会引导人主动向善,因为只有行善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安全和利益。反之,不道德的制度只会告诉人们现实没有公平正义,就会造就一大批不道德的人。因此,从制度伦理环境的建设入手,制定并实施一整套能够让人们信服的、合理的、有效的制度体系,对道德建设极为重要。

肯定制度伦理环境的必要性、根本性,并不是否认其它社会环境因素对人们道德素质的影响。道德教育、良好舆论、榜样示范等对于营造社会道德氛围,引导人们把道德认识上升为道德意志、外化为道德行为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有效的道德教育是推进市民文明公约成为自觉行为的关键

市民文明公约的实施必须借助其它措施的推动,围绕市民文明公约开展市民教育是推进公约成为全体市民的自觉行动的必要措施。教育的有效性是道德认知转化为道德行为的关键一环,提升教育的有效性要致力解决两大问题:一是如何把教育内容有效传递到所有教育对象?这就需要运用各种信息传播手段、渠道,将市民文明公约的内容差传递到所有市民。从职业、行业、年龄居住区域等多个角度进行信息传递和教育,尽量实现全覆盖。二是如何促进教育对象对市民文明公约的认知转化为道德行为?除了打造好社会大环境的根本基础,小环境的营造也非常关键。身边普通人群的典型示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传统教育方式塑造的高大上的模范人物是可敬的,但是在可信、可亲、可学等方面存在不足,身边普通人物的善言善行则能突破这些不足,吸引人们见贤思齐。另外,对违反文明公约的行为采取适当的惩罚措施也能起到很好地教育警示效果。市民文明公约的内容具有基本性的底线伦理,对大多数人来讲也不存在恶意违反的动机,只是积习难改造成行为障碍。惩罚措施能够让这部分人真正重视道德规范并改变自己的行为习惯。

(责任编辑:小 冰)

2017-06-13

马运军(1974- ),女,山东滕州人,法学硕士,讲师,主要从事伦理学、文化学研究。

B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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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1071(2017)04-00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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