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祛除先验理念:科学的社会公仆思想的确立与意义*

2017-01-24夏敬芝

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公仆恩格斯马克思

夏敬芝

(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2)

祛除先验理念:科学的社会公仆思想的确立与意义*

夏敬芝

(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2)

马克思主义诞生前的种种公仆思想,都是建立在自然法思想基础之上,在理论上表现为只能从先验理念出发说明公仆的应然,在实践上则缺乏可行性。马克思恩格斯以唯物史观祛除了以往公仆思想的先验理念基础,以科学的国家学说破除了以往公仆思想中超阶级的迷信,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的基础之上阐明了科学的社会公仆思想,为无产阶级国家政权建设提供了重要指南。

社会公仆;马克思主义;先验理念

在政治思想史上,不少思想家关注讨论政府及公职人员的社会角色问题,提出了各具特点的公仆思想。马克思恩格斯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颠覆了以抽象理性来解释社会现实的思路,从现实的人的实践出发揭示国家上层建筑的职能和发展规律,实现了公仆思想的革命性转变。

一、基于自然法的公仆思想及其缺陷

“两千多年以来,自然法这观念一直在思想与历史上扮演着一个突出的角色。它被认为是对与错的终极标准,是正直的生活或‘合于自然的生活’之模范。”[1]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到19世纪,西方思想家政治设计都以自然法思想为理论根基。

柏拉图最早使用“公仆”概念。他立足于理念自然法,把“善”视为人和自然应该遵循的最高“逻各斯”,“正义”是实现“善”的基本原则,认为国家的“正义”即“构成国家的三个阶层的人各司其职”,[2]掌权者阶层应该守护人民,为国家利益效劳。所以,他把国家的掌权者称为“公仆”或“法律执勤”。[3]柏拉图遵循的理念自然法具有“义务本位”特征,其公仆思想突出了对掌权者的义务规定。

文艺复兴时期,适应逐步崛起的资产阶级摆脱宗教统制和封建束缚的要求,这时的公仆思想虽然借助神学自然法来论证统治者的“应然”,但包含了肯定人性、反对教权、追求尘世幸福的要求。比如,但丁在《论世界帝国》中主张,尘世政体应以天国和天父为榜样,突破只有少数人享有统治权而广大人民处于奴役状态的“特殊王国”,建成一个统一、自由的政体,实现“世界君主的统治”。“虽然从施政方面说,公民的代表和国王都是人民的统治者,但从最终目的这方面来说,他们却是人民的公仆,而世界君主尤其如此,他应该被看作是全人类的公仆”。[4]

启蒙运动时期,近代理性主义自然法逐渐形成,自然法不再被认为是源于神的理性和意志,而被认为是人的理性的体现,同时自然法的内涵由义务本位转向权利本位。由此,这一时期的公仆思想强调政府对人民自由平等等自然权利的保障。洛克将自然法视为理性的法则,表现为个人与生俱来、不可废除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因此通过社会契约建立的政府,应当保护人民的自然权利,以“公众福利”界定政府权力的边界。卢梭则以人性本善作为自然法的基础,认为善的本性“意味着它能够允许一种关于正义、稳定且幸福的政治制度的方案”,[5]因此,国家是“一个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6]它应该以“公意”为指导。

但是,当资产阶级获取政权后,资本原始积累的残暴血腥、资本主义社会出现了大量违背“理性原则”的问题,促使人们反思。空想社会主义者试图探索一种美好社会的可能,对资本主义制度进行了批判。在早期空想社会主义者以文学游记形式描绘的理想社会中,未来国家的官员被赋予了一些公仆特质。十七、十八世纪之后的空想社会主义者不仅以自然法和天赋权利为理论基石来论述公仆思想,进一步提出消除阶级对立,实现人的真正平等的思想。

上述种种以自然法为理论基础的公仆思想存在以下缺陷:

首先,理论逻辑缺乏解释力。从根本上讲,从古代到近代的自然法都是通过逻辑推理而预设的理念,无论是柏拉图的正义理念,但丁借以论述其观点的“上帝旨意”,还是洛克的“自然权利”,都是将一种先验理念作为政治秩序设计的理论依据。事实上,以上种种哲学的、伦理的观念、神的旨意或者自然状态下的自由平等并不是“不言自明”的,譬如有很多人也形而上学地持有与洛克完全相反的观点:“人不是生而自由的,因此决不能享有选择他们的统治者或者政府形式的自由”。[7]自然法在方法论上是应然论,它的致命错误在于从“是”中推论出“应当”,[8]因而建立在其基础之上的公仆思想只能从情感或道义的层面指明其应然性而无法解释其必然性。

其二,忽视“公仆”的阶级性。上述思想家没有认识到国家的阶级本质,追求建立一个为全体人民的普遍利益服务的国家。如但丁提出世界君主是“全人类的公仆”。[9]卢梭认为人民、意志和同意是国家权力的唯一源泉,国家的目的应是实现所有人的普遍利益和意志。事实上,在阶级社会里,存在着不同阶级阶层,也存在着阶级间的对立和冲突,所谓“普遍利益和共同意志”根本难以生成。国家政权不是超阶级的,它不过是以“虚幻的共同体形式”来掩饰为某一阶级利益服务的实质。

其三,没有找到实现“公仆”的现实基础。由于秉持唯心主义历史观,上述思想家看不到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没有认识到作为上层建筑的“公仆”本身是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因此,尽管他们看到国家政权对人民的压迫和对人性的宰制,但只能寄希望于政治领域或思想领域的变革。柏拉图和西塞罗仅仅在道义和伦理的层面规范掌权者,并希望通过普遍的教育保持统治者的品德,以防止他们变成人民“野蛮的主子”。[10]洛克认为防止政府侵害人民利益的途径是构建有限政府。卢梭认为“所有一切问题的根子,都出在政治上”,[11]试图构建最好的政府。空想社会主义者虽然认识到了私有制是人类社会中不平等和罪恶的源泉,但对未来社会的构想却脱离了所有制的变革。

因此,以自然法为基础的公仆思想,在理论上存在漏洞,在实践中也无法兑现。法国大革命中雅各宾派代表人物罗伯斯比尔深受卢梭思想的影响,认为“人民是主权者,政府是人民的创造物和所有物,社会服务人员是人民的公仆”,[12]并且试图把这些思想践行到政治生活中。他提出一些政治原则,例如,“人民随时可以更换自己的政府,并召回自己的全权代表”,[13]公职人员应定期向人民汇报工作接受监督等等。雅各宾派在短暂的执政实践中试图建立一个崇高美德、“公意”和“永恒正义”的“理性王国”,甚至将对“永恒正义”和普遍利益的追求演变成了恐怖政治,但最终归于失败。这表明以自然法为基础的公仆思想具有抽象性和空想性,不能为社会公仆的实现提供科学的回答。

二、马克思恩格斯科学的社会公仆思想

19世纪中期,马克思恩格斯根据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生活的现实状况,考察无产阶级的革命实践,基于唯物史观确立的基本原则和科学方法,创新了对国家、政权机关的认识,形成了科学的公仆思想。马克思恩格斯的公仆思想在理论上完成了三个重要转变。

其一,祛除了以往公仆思想的先验理念基础。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恩格斯在共同研究中确立唯物史观。他们批判了以往国家问题研究中的方法论弊病,即“忽视各种关系的客观本性,而用当事人的意志来解释一切”,[14]认为决定社会生活面貌以及国家的形成与发展的,不是某种观念、思想或精神,也不是本质上还是抽象的“自然法”或者“天赋权利”,而是经济生产及其提供的物质产品、物质关系。因此应该从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产资料所有者同直接生产者之间的关系中,“为整个社会结构……为任何当时的独特的国家形式,找出最深的秘密,找出隐蔽的基础”。[15]

根据唯物史观的基本原则和方法,马克思恩格斯科学地揭示了“社会公仆”是以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为基础的历史的产物。他们认为,人类历史上最初的社会公仆就是原始氏族社会的公共权力机关。这种原始氏族社会的公仆为全体氏族成员服务,氏族权力机关首领获得的是人民“自由的、自愿的尊敬”。原始氏族社会的公仆以原始公有制为经济基础,以阶级未分化和“原始的自然产生的民主制”为政治基础。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大分工的形成,商品、货币和私有制产生,人类进入阶级社会,氏族社会的公仆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氏族制度已经过时了。它被分工及其后果即社会之分裂为阶级所炸毁。它被国家代替了”。[16]于是原始的氏族组织因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解体,社会的公共权力机关就异化为“社会的主人。”这样,马克思恩格斯就把对社会的公共权力机关的考察奠定在现实的经济基础之上。

其二,破除了以往公仆思想中超阶级的迷信。从《德意志意识形态》开始,马克思恩格斯根据人类学和考古学的发展,不断深化、拓展对国家的认识,创立了国家学说,第一次科学地阐明了国家的起源、本质、性质、类型、职能和消亡等根本问题。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阶级社会中,国家具有强烈的阶级性,总是与一定阶级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不存在超阶级和超民族的国家。国家的本质就是阶级的统治。正是阶级的存在、阶级斗争的存在,才使国家始终保持着自身的力量;国家具有一般的社会性和公共性,即具有维护社会发展的基本秩序和履行一定的公共职能,包括缓解社会冲突、推动经济发展、确立社会运行规则和秩序。但是国家这种社会性、公共性是服从其阶级性的;国家从来都是历史的、具体的,没有超历史的、抽象的国家。在阶级社会里,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这种现象在迄今所有的国家中都是不可避免的”。[17]无产阶级国家也无法摆脱国家的阶级本质。只有到了共产主义时期,国家丧失政治统治职能,公共权力重新收回到社会和人民手中,真正的社会公仆才能实现。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国家阶级本质的认识,破除公仆思想中超阶级的迷信,从而为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公仆的出现做了科学说明。

其三,提升巴黎公社的实践经验。1971年的巴黎公社革命建立了无产阶级政权,实现了无产阶级首次执政尝试。在执政期间,公社颁布了不少有利于巴黎人民的措施,例如,免除了农民沉重的赋税,解决了中产阶级内部的债权和债务问题,提高了工人的工资和生活水平等等,同时也对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待遇、工作方式等作了明确规定,体现了打造新型社会公仆的追求。马克思恩格斯总结巴黎公社的实践探索,对于如何建设新的无产阶级政权、实现“社会公仆”提出了一系列的重要思想。包括:其一,社会公仆的根本在于使公共权力回归于人民和社会手中。马克思分析巴黎公社的性质并指出公社是“帝国本身的真正对立物,也就是国家政权即集权化行政权力的对立物”。[18]巴黎公社革命的对象不是哪一种国家形式,而是国家本身这个凌驾于社会之上的“超自然的怪胎”。公社把国家政权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手中收回人民手中,这是“社会公仆”最根本的表现。其二,社会公仆的首要职责是服务社会和人民。马克思恩格斯反对抽象地谈论社会和人民毫不隐瞒地指出巴黎公社是工人的政府,“公社所通过的决议也都带有鲜明的无产阶级性质”,[19]肯定公社各行政机关的公职人员成为服务人民群众的社会公仆,变为“承担责任的、随时可以罢免的工作人员”。[20]其三,社会公仆要按照真正的民主制运行。在巴黎公社的革命中,公职人员由人民选举产生,接受人民的监督并且可以随时撤换;国家机关“把自己的所言所行一律公布出来,把自己的一切缺点都让公众知道”,[21]自觉接受人民的检查监督。其四,社会公仆要遵守廉价政府原则。廉价政府意味着消除公职人员的特权,减轻人民负担。政府中的公职人员是廉洁奉公,并接受人民的监督。

三、马克思恩格斯社会公仆思想的意义

马克思恩格斯实现了公仆思想的重大变革,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重要意义。

首先,指明了实现“社会公仆”的现实路径。马克思恩格斯之前的思想家大都企图在不改变私有制和阶级统治的基础上塑造“公仆”,这种“公仆”只是公共服务和调和阶级矛盾的工具,并不改变国家阶级统治的实质。马克思恩格斯从社会经济基础出发来说明国家的产生、发展、消亡和职能,从而说明“社会公仆”出现必须要完成经济和政治领域的变革。首先是经济领域的变革。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公仆”只能建立“生产力充分涌流”、“生产资料社会共同占有”的前提下。在这样的生产关系下,人们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共同占有产品,实现了经济上的平等,从而确立起政治上和社会上的平等,国家机关就不会凌驾于社会之上,而成为服务大众的机构。其次是在政治领域,基于阶级的消失,国家的政治统治职能消失,保留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的职能。要达到这一状态,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后要建立起无产阶级专政,依靠无产阶级专政发展生产力、不断消除“旧社会的痕迹”,包括消除国家政权“社会主人”的残余痕迹,为真正社会公仆的实现创造条件。这就为实现“社会公仆”指明了现实路径。

第二,确立“社会公仆”的崇高价值追求。马克思恩格斯把“社会公仆”的真正实现与人类社会发展的价值追求结合起来,认为社会公仆的实现与人的解放具有一致性。人的解放,不仅包括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使人摆脱自然界的束缚,而且包括阶级和阶级矛盾的消失,国家职能的转变,使人摆脱了国家权力的束缚,实现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每一个人的发展都是其他人发展的条件”。也就是说,只有在人人都是为社会和他人服务的公仆,人人又都是自己和生产资料的主人的状态下,完全意义上的社会公仆才能实现。因此,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应该把实现“社会公仆”与追求未来社会、建立了自由人的联合体结合起来。这就从理论上说明“社会公仆”不是凭空想象的,也不能停留在理论原则,而要紧密结合无产阶级的现实运动,体现到无产阶级政党的实际工作中,以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为最高追求。

第三,为无产阶级政权建设和政党建设提供了重要指南。马克思恩格斯的公仆思想不仅强调无产阶级专政的重要性,也强调了无产阶级国家需要通过一系列制度建设来推动“社会公仆”的塑造、实现。他们高度肯定巴黎公社实行的公职人员普选产生、随时撤换、低薪等具体措施,肯定公社通过制度建设规范权力授予、权力监督、权力行使等来保证“社会公仆”不变质的做法,实际是提出了如何防止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社会公仆”蜕变腐化的问题。这些思想为无产阶级的政权建设、政党建设提供了指南。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确立了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意味着中国共产党具有成为中国人民、中华民族“公仆”的自觉意识和自我要求。在领导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过程中,中国共产党重视自身建设,重视发扬人民民主,正是对马克思恩格斯社会公仆思想的践行。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多次讲话中指出党员干部要做人民的公仆,开展全面从严治党,一方面严惩腐败,另一方面不断完善党内法规和管理制度,可以说是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面对“四大考验”,在防范“社会公仆”变成“社会主人”上进行了的新的实践探索。尽管当前现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还达不到真正意义上“社会公仆”的实现条件,但马克思恩格斯的公仆思想能为中国共产党的建设和国家政治体制改革提供指导。

[1][意]登特列夫. 自然法:法律哲学导论[M]. 李日章,梁捷,王利译, 北京: 新星出版社, 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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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傅良如.公仆的嬗变[M].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2.1.

[4][9][意]但丁.论世界帝国[M].朱虹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09.19.

[5][美]约翰·罗尔斯.政治哲学讲义[M].杨通进,李丽丽,林航译,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1.210.

[6][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09.21.

[7][英]约翰·洛克.政府论[M].杨思派译,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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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卢梭全集(第2卷)[M].李平沤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2012.161.

[12][13][法]罗伯斯比尔.革命法制和审判[M].赵涵舆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09.147、148.

[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95.363.

[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M].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03.894.

[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12.186.

[17][18][19][20][2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12.55、138、50、98、109.

(责任编辑:哲 非)

2017-05-28

夏敬芝(1993- ),女,湖北宜昌人,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科学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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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1071(2017)04-00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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