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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刷单“刷”出哪些法律问题

2017-01-18

瞭望东方周刊 2017年2期
关键词:违法者刑法淘宝

近日,一名淘宝店店主为打击竞争对手,雇人疯狂购买对方产品,恶意刷单1500多次,触发淘宝自动处罚机制,造成对手损失19万余元。南京法院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起诉涉案店主,该案成为全国首例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名判决的恶意刷单案。

网络背景下的“生产经营”如何界定?法律和电商平台如何遏制恶意刷单现象?

恶意刷单适用破坏生产经营罪

张韬(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主任)

“反向炒信”的违法者获刑在国内尚属首次,很多人认为,网络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使被发现,最多被电商平台处罚,不会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其实,很多互联网领域的违法行为,其严重程度和结果已超过刑诉标准。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了破坏生产经营罪,其犯罪构成包括:违法者具有破坏他人经营的主观故意,并在客观上实施了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且达到了一定程度或产生了一定后果。

有人认为,淘宝恶意刷单案例中违法者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误解在于,认为破坏生产经营罪仅限于破坏生产资料(机器设备、耕畜等)以及扰乱实体厂商的经营秩序;还有人认为,在线恶意购买并大量退货的行为并未在刑法中有具体规定,所以不适用刑法。

这两种误解的原因都是没有以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没有看清问题的实质。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传统交易逐渐电子化,线上交易与线下交易的界限越来越模糊,特别是有一些传统企业逐步以线上销售为主,电子商务成为其重要的经营方式。违法者在电子商务平台上针对某个特定商家的商品进行大量购买并退货、意图触发平台对该商家的“自动处罚机制”,这些行为符合刑法所规制的“以其他方法破坏经营”的情形。对电子商务交易的破坏,直接扰乱了企业的正常经营,不但可能给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还可能造成间接的商誉或其他网络排名等无形资产损失。

因此,将企业的在线交易纳入刑法保护范畴,符合刑法立法目的,也能够更有效地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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