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分割肉检疫监管的探讨
2017-01-15班曼曼金喜新贾广敏马文涛李杰如
班曼曼,金喜新,贾广敏,张 涛,马文涛,李杰如
(1.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南郑州 450008;2.焦作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南焦作 454003)
对分割肉检疫监管的探讨
班曼曼1,金喜新1,贾广敏1,张 涛2,马文涛1,李杰如1
(1.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南郑州 450008;2.焦作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南焦作 454003)
公众对肉类产品的需求逐渐由白条肉向品牌化、精细化的分割肉方向发展,相关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管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本文对三种不同类型肉品分割行为进行了分析,探讨检疫监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明确监管主体、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追溯平台、强化主体责任的建议,供同仁参考。
分割肉;检疫;监管;建议
近年来,由于国民人均消费水平的提高,对肉类产品需求旺盛,消费方向逐渐趋向于品牌化、精细化。肉类产品尤其是猪肉产品逐渐由单一的白条肉走向多元化产品的道路,分割肉符合了人们消费观念,由此催生了许多从事肉品分割的企业,以打造品牌产品,迎合现代消费群体生活和消费方式改变的需要。然而分割、销售的肉品来源不同,其检疫、监管主体亦有区别。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职权越位、执法主体错误等现象,一旦发生纠纷,易引起行政败诉,应当引起高度重视。本文就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分割肉的检疫监管进行探讨,以期为同仁提供参考。
1 肉品分割企业分类
目前从事肉品分割的企业,根据其经营范围不同,肉品来源不同,可以分为3类:A类是定点屠宰场延伸产业链条,实行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经营模式,屠宰后的白条,一部分直接上市销售,一部分进行分割加工后销售,走品牌化的道路。B类是专门从事国内白条肉分割的企业,这些企业在市场上购买已经检疫合格的白条肉,进入冷库贮藏,根据市场需求,适时进行分割,然后用印有自主标识的包装向市场流通。C类是从事进口肉品分割的企业,这类企业直接从国外或者自国家批准经营肉品进出口公司购买猪肉(附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然后进行分割,同样用印有自主标识的包装,然后上市销售。针对以上不同类别的分割、销售行为,相关企业在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时,有的予以受理,有的被告知没有检疫权限,不予检疫出证。
2 检疫是否受理及依据
2.1 A类企业检疫予以受理及依据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的规定:“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1]。”此类企业分割的产品尚未进入市场环节,监督管理由农业部门负责。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驻场官方兽医综合宰前、同步等各环节的检疫情况,经查验、核对产品后给出检疫结论,检疫合格后出具检疫证明。
2.2 B类企业检疫不予受理及依据
食品安全实行分段管理后,明确规定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已无职权对进入市场后再分割的肉品实施检疫。因此,此类分割企业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时,会被告知不予受理,不予检疫出证。
2.3 C类企业检疫不予受理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条规定:“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依照本法规定实施检疫。”及第七条规定:“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行检疫监督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海关对输入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或者签发的《检疫放行通知单》《检疫调离通知单》验放。运输、邮电部门凭单运递,运递期间国内其他检疫机关不再检疫。”由此可以看出,相关法律对各自的监管对象和内容进行了明确界定,进口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等后续监管职责属于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机构[2],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能再介入,不可为此类企业出具检疫证明,否则既有越权之嫌。
3 存在的问题
3.1 来自A、B、C类企业的分割肉出证无法统一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A类企业依法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对B、C类企业分割、销售的肉品没有出具检疫证明的权限,不予出证。而C类企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重新检疫时,又被告知检疫后的进境动物产品不再检疫,这就造成了市场上有些分割肉凭检疫证明销售,而有些分割肉则无检疫证明可附。
3.2 可否适用分销换证制度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贮藏后需继续调运或者分销的,货主可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新申报检疫。输入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3]。”该办法适用的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产品检疫活动,C类企业显然不适用。那么B类企业可否套用。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在分销换证时要查验原始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检查动物产品的品种和数量等与检疫证明是否相符,还要看产品是否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有效期内,无腐败变质[3]。但是已经流入市场又再次进入加工企业的动物产品,经分割后破坏了原有的屠宰检疫标志,难以保证证物相符,官方兽医很难按规定为其出具检疫证明,而现行的制度又一律要求动物产品需附有检疫证明。如果仅仅为了保证进入市场的产品“有检疫证明”而适用分销换证,那么官方兽医的法律责任谁来承担,如果不能出证,这类产品是否应该禁止流入市场,单纯的分割加工企业是否应当关闭,这给基层官方兽医和专门的肉品分割企业带来许多困惑。
4 建议
4.1 明确检疫监管主体
为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规范肉品分割企业,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对分割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是非常有必要的,否则来自病死动物、非法屠宰动物、走私动物等的产品监管极易出现盲区。因此,建议加强顶层设计,明确职责归属。
4.2 尽快修订《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近年来,国务院多次调整了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而《动物防疫法》自2008年修订实施以来,农业部尚未对其中的内容进行修改,配套法规和规章滞后,常常造成部门职能和法律责任不一致、不对等,给基层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建议尽快修订《动物防疫法》,并加大配套法规、规章的制定力度,形成一个以《动物防疫法》为主干,以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枝叶的树状结构法律体系,做到职责法定、权责一致。
4.3 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建立追溯平台
建立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联动机制,定期不定期交换食品安全监管中的相关信息,发现问题,及时沟通和处理。建议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强化监管。
4.4 强化产品经营者主体责任
建议购买动物产品进行分割的企业与供货方签订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查验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材料,如实记录动物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以保证采购的动物产品来源可追溯。
[1] 王玉舜,蔡乐,王冬鸣. 对进境动物产品贮藏后分销检疫的思考[J]. 中国动物检疫, 2015, 32(10): 85-86.
[2] 杨虎,王登临,兀征. 进口动物产品检疫监管刍议[J]. 中国动物检疫, 2015,32(10): 42-43.
[3] 王中力,张杰. 解读《动物检疫管理办法》[J]. 中国动物检疫,2010,27(7): 1-3.
(责任编辑:孙荣钊)
Discussion on Inspection,Quarantine and Supervision towards Cuts of Meat
Ban Manman1,Jin Xixin1,Jia Guangmin1,Zhang Tao2,Ma Wentao1,Li Jieru1
(1. Henan Animal Health Supervision Institution,Zhengzhou,Henan 450008; 2. Jiaozuo Animal Health Supervision Institution,Jiaozuo,Henan 454003)
With the improvement of consumption levels,people´s demands on meat products are becoming increasingly high,and more and more consumers prefer the refined cuts with good brand rather than mere carcass meat. Therefore close attention has been paid to the inspection,quarantine and supervision of these meat products. By analyzing three different types of meat cutting,problems existing i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were discussed. Aiming at the problems,related recommendations were put forward for reference,including clarifying the supervision subjects,revising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establishing a traceable platform for meat products and strengthening the entity responsibilities.
cuts of meat;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supervision;recommendation
S851.33
C
1005-944X(2017)03-0054-03
10.3969/j.issn.1005-944X.2017.03.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