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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销售未经检验检疫鲜猪肉的定性管辖处理

2017-01-15张防俊

中国动物检疫 2017年9期
关键词:蔡某安全法屠宰

李 庆,张防俊,张 静

(1. 常州市金坛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江苏常州 213200;2. 常州市金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常州 213200)

市场销售未经检验检疫鲜猪肉的定性管辖处理

李 庆1,张防俊2,张 静1

(1. 常州市金坛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江苏常州 213200;2. 常州市金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常州 213200)

针对当前农产品质量分段管理制度现状,以市场检查发现涉嫌未经检验检疫的鲜猪肉案为例,对其如何定性处理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优化鲜猪肉质量监督检查制度,明晰市场销售鲜猪肉的监管执法职责的建议,从而保障实现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的目标。

鲜猪肉;检验;检疫;食用农产品;监督执法

1 案情概要

2016年5月16日,A市B区C镇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公安派出所、城市管理分局等部门对区域内生猪私屠滥宰,未凭证入市的畜禽屠宰开展检查。在某农贸市场32号摊位查获当事人蔡某的待售鲜猪肉45公斤。该批猪肉未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检疫验讫合格标志,当事人蔡某也未能提供出该批猪肉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1]。B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某分所随即请示立案调查,并依法对上述45公斤鲜猪肉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经查,当事人蔡某持有经营范围及方式为“鲜猪肉零售”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其于2016年5月16日以21元/公斤的价格,从A市D县未清理整顿的某生猪定点屠宰场,购进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及肉品品质检验的鲜猪肉65公斤(购货款1 365元,已付),运至A市B区C镇某农贸市场32号摊位,以24元/公斤的价格对外销售。截至被查获时,已售该鲜猪肉20公斤,获取违法所得480元。

2 争议分析

对当事人蔡某的违法行为如何定性处理,B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出3种建议:(1)鲜猪肉属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环节应移交B区市场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蔡某进行处理;(2)对其销售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鲜猪肉的违法行为,在遵守“谁先立案,谁查处”原则下,应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据《动物防疫法》相应规定进行查处;(3)对当事人蔡某销售未经检疫、检验鲜猪肉的违法行为,应移交B区市场监督管理机构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食品安全法》的相应规定进行查处。

3 评析

3.1 鲜猪肉的定性

鲜猪肉既属于“食用农产品”,又属于“食品”,也属于“动物产品”[2]。

3.2 监管机构的确定

蔡某的违法行为是在市场销售环节中被发现的,应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管辖本案。蔡某系某农贸市场32号摊主,涉案的鲜猪肉系在其摊位上,于销售过程中予以查获。依据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规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制调整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履行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后的相应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据此,蔡某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鲜猪肉行为,其监管职责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即属于B区市场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3.3 法律竞合问题的选择

结合上述分析,鲜猪肉属于食用农产品、食品及动物产品,受《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调整。蔡某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鲜猪肉,属于销售环节。其违法行为涉及多部法律,现分析如下。

3.3.1 不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处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禁止销售的农产品范围,没有列举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农产品。《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据此,涉案的鲜猪肉不能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3]。

3.3.2 违反《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禁止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因此,该违法行为可依据《动物防法》进行处罚。但因涉案的鲜猪肉已进入市场销售环节,且根据职权法定原则及前所述,加之农业部和国家食品药品主管部门共同发文确定和细化了各自的监管分工,据此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管辖更为适宜。但如果本案查清了涉案鲜猪肉的屠宰、运输单位,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依据《动物防疫法》进行立案查处。

3.3.3 不适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食品安全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转基因食品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新修订的内容和法律层级来看,生猪屠宰中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直接适用《食品安全法》,不再适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据此,蔡某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鲜猪肉,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进行查处,故不适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处罚。应对当事人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进行处理。

结合上述评析,B区市场监督管理执法机构,依据新的《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了定性处罚。

[1] 邱赛霞,陈少鹏.供港冰鲜猪肉屠宰检验及处理[J].检验检疫学刊,2011,21(6):40-41.

[2] 戴秀彬,于学博,胡天阳,等.新宰猪肉新鲜度的检测及肉质评定[J].黑龙江畜牧兽医,2000(10):19-20.

[3] 岳衡峰.农贸市场鲜销肉品快速检验试验[J].养猪,2007(4):75-76.

(责任编辑:孙荣钊)

Analysis on Determining the Nature of Cases involving Selling Fresh Pork withou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Li Qing1,Zhang Fangjun2,Zhang Jing1
(1. Jintan District Animal Health Supervision Institution,Changzhou,Jiangsu 213200;
2. Bureau of Market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Jintan District,Changzhou,Jiangsu 213200)

At present,agricultural product supervision in China is in charged by multiple authorities. Taking the case involving selling fresh pork withou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as an example,analysis on how to determine its nature was made in this article. For the purpose of ensuring quality and safety of pork products,two pieces of advice were given:optimizing the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system for fresh pork under the current legal and regulatory framework,and clarifying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supervision and law enforcement towards marketing fresh pork.

fresh pork;inspection;quarantine;edible agricultural product;supervision and law enforcement

S851.33

A

1005-944X(2017)09-0063-02

10.3969/j.issn.1005-944X.2017.09.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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