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判决拒不执行获刑
2022-03-23
文萃报·周五版 2022年11期
2015年9月,在蔡某与王某的债务纠纷一案中,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现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蔡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王某300余万元,但蔡某未履行该判决。
2016年5月,王某申请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院于同年7月作出强制执行裁定书并向蔡某送达。此后,蔡某将其位于乌鲁木齐市的房屋以67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其女儿,并将收取的房屋转让费用于支付个人的其他债务。
2021年7月,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蔡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伊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明知人民法院开始执行已经生效的判决,仍将名下房产转让给其女儿,并将售房所得款项支付个人其他债务而不履行生效判决,其主观上具有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故意,在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未向债权人王某履行债务金额,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被告人蔡某的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最终,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法官庭后表示,刑法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對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摘自《法治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