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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新区规划建设法治保障策论

2017-01-12

关键词:新区法治法律

(河北省委政法委 法治建设协调处,河北 石家庄 050052)

雄安新区规划建设法治保障策论

周保刚

(河北省委政法委法治建设协调处,河北石家庄050052)

落实规划建设雄安新区之千年大计、国家大事,应当贯彻全面依法治国、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战略,围绕中央重大决策解决观念意识问题。应当在起步伊始就高度重视法治保障工作,在顶层设计中进行综合谋划、全盘谋划,分板块推进各专项工作并综合发挥各方面积极作用,并以宏观视野谋划推进法治保障工作,加强法治建设改革创新,努力建立协同法治。应当围绕落实中央重大决策,处理好重大决策与法治思维、法律定位与行政定位、改革创新与法治功能、综治维稳与法治方式、初期顺利开局与建构长期法治秩序等几个关系。应当围绕法治保障重点要素补齐“法治短板”,包括制定出台依法确定雄安新区法律定位的决定、适时填补新区立法主体空白、采取多种方式丰富雄安新区法律规范体系,突出法律实施针对性抓好重点领域的法律实施,正理解和适用法律解决各类社会突出问题,以及在保持法治工作连续性的同时体现创新性等。建议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法治保障工作,组织进行深入的、系统的研究,并且在实践中不断地探索和创新,努力为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地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雄安新区;法治保障;法律定位;法治短板

落实好规划建设雄安新区之千年大计、国家大事,需要良好的法治环境。法学界非常关注雄安新区的法律定位和法治保障问题,提出了一些真知灼见,但系统全面的法治保障措施尚有待研究谋划。应当注意到,雄安新区的功能承载不同于深圳特区、浦东新区,在规划建设方面需要更多的开创性。建议有关方面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动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战略要求,高度重视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作用,摆布好法治保障与其他工作的关系,建立起系统、完善、有力的法治建设工作机制,努力为雄安新区的建设与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一、围绕落实中央重大决策解决观念意识问题

雄安新区法治保障工作应当与前期的总体规划等基础性工作一并谋划、与建设发展时期的各项重点工作统筹推进,科学地构建适宜的法治建设体制机制,为落实法治保障措施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一)将法治建设纳入顶层设计综合谋划

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目标和基本保障。各方面应当综合考虑法治保障与其他工作的关系,将做好法治保障贯穿于新区谋划、规划、建设、发展的全过程。

1.起步伊始就高度重视法治保障工作。中央确定的“先谋后动、规划引领”推进原则,应当在法治保障工作上得到体现与落实。2017年9月12日公开发布的《河北省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办法》结合河北省实际,在第七条专门指出,“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重视京津冀协同发展特别是雄安新区规划建设中的法治保障工作”。有关地方和部门应当坚决贯彻落实上述要求和精神,将雄安新区法治保障摆上重要日程,与其他重点工作一体研究、一体谋划、一体推进,避免“一头重一头轻”。新区各机构都应当树立法治思维,从成立伊始就做到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法履行相关职能。无论是初期规划阶段、今后建设阶段还是将来发展完善阶段,都应切实加强法治系统*本文中的“法治系统”概念及其内涵,与以往“系统工程论”中的“法治系统”有重大区别。本文参考社会部门的系统工作分类,主要指法治建设的组织领导机构及其所包含的立法、执法、司法、法治宣传、法律服务、法学研究等法治相关部门。组织建设、机构建设、机制建设和队伍建设,支持其依法履行职能。

2.全盘谋划法治建设总体工作。河北省委政法委已经明确提出,要牢固树立河北与全国“一盘棋”思想、雄安新区建设与河北发展“一盘棋”思想、河北政法工作与雄安新区建设“一盘棋”思想,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有关要求。河北省法治系统各单位,尤其是与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密切相关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密切协作,做到统筹谋划、分步推进雄安新区的立法体制、执法体制、司法体制和法治宣传体制构建工作。全面推进法治河北建设已成为一项全省性重点工作,河北省专门成立了省委法治河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委法治办”,设在省委政法委),专司全面推进法治河北建设的研究谋划、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估工作。河北省委法治办与各专项小组、省直有关部门精心研究、周密部署,推出了一系列法治举措。建议雄安新区响亮地提出建设“法治雄安”口号,及时跟进相应的举措,做好与省委法治办及各专项小组的工作衔接,组织开展好各个领域、多种载体的法治创建活动。

3.分板块推进法治建设专项工作。法治建设涉及多个领域、多个系统、多视角的工作,雄安新区的法治建设应当创新工作思路,从多个方面推进各专项工作:新区党工委和全区党委系统,率先垂范,坚决做到依法执政;管委会与雄县、安新、容城三个建制县(以下简称“三县”)政府及全区行政系统,把依法行政作为基本要求,依法管理社会事务、严格执行相关法律,着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已经成立和将来成立的立法、执法、司法各系统,按照工作需要而迅速筹建、适时扩充,以有力跟进立法、执法、司法具体工作。基于各界对新区举措的高度关注,应当将法治宣传、法治创建作为一项基本任务来谋划部署,围绕全民守法这一重要目标落实最适宜的载体,全面推进雄安新区的法治社会建设。

4.综合发挥各方面积极作用。雄安新区法治保障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很复杂,所需要构建的法治保障机制所涉及的领域很广泛,建议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作用:包括法治建设组织领导与协调办事机构的全面谋划、推进作用,立法、执法、司法部门等法治实施各环节、各部门的“主力军”作用。同时应虚怀若谷、善于借力,充分依靠法学研究机构与法治实践部门合力推进的协同创新机制,尽力减少新机构、新机制下的运行阻力。应当扩展法治创新视野,充分依靠法学会、法治智库,就法律定位、立法机制、司法创新等重大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研究,积极采纳符合宪法精神、政法体制改革方向的建议和成果。按照河北省委近日出台的重要决策部署,法治建设将与平安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统筹谋划,法治创建活动、依法治理工作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将统筹推进,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乘势而上,着力完善以党组织为核心的多元化社会治理体系。还要注意做好社会力量的宣传发动工作,做到全社会共同努力、共同推进雄安新区的法治建设。

(二)以宏观视野谋划推进法治保障工作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增强大局意识、着眼全局,把提供法治保障与发挥本身职能紧密结合起来,推进法治建设整体工作取得突出成效。

1.省、区法治系统应拓宽视野。新区刚刚起步,各项任务艰巨繁重,尤其是法治保障机构机制需要从零开始,法治实践各部门*本文提出的“法治实践部门”也是一个新提法,与以往分类中的“法律部门”或“法律实务部门”也有所区别,包括立法机关、执法单位、司法机关和法治宣传机构等以法治实践工作为主要内容的各个实务部门。在此思路下,“法律实务部门”一般仅包括执法、司法等法律实施具体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央决策的学习与领会,同时四方学习经验、努力改革创新,认真研究法治实践部门的职能发挥问题、服务雄安新区规划建设的切入点问题。新区各法治机构应当强化协同思维,把立法、执法、司法工作与其他系统的工作联系起来,以高超的法治能力和较高的法治水平助力其他战线的工作开展。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国家级的法治领域改革创新各种试点,及时吸收、采用政法体制改革成果*包括司法体制改革、公安体制改革等方面,如法检两院的员额制改革经验,应当在组建雄安新区的法院、检察院时进行充分的吸收,并且进行更进一步的改革创新;公安、安全系统的队建制改革经验,也应当更多地采纳和吸收。,努力打造一支政策水平高、法律知识全、适合服务新区建设发展需要的法治队伍。

2.政法工作应注意契合新区规划建设中心任务。雄安新区的政法部门将会依法筹建,陆续行使执法司法职能。因为特殊的功能定位和特殊的形势任务,各政法部门间的衔接机制将会有别于其他地方。河北省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已经批准设立雄安新区公安局,行使设区市公安局的职权,城市管理、市场管理等领域的行政执法职能和司法机关的职能也应当加紧谋划,尽快建立健全相关的执法司法体制机制。河北省和雄安新区政法各部门应当加强学习培训、加强调查研究,提高法律适用水平,准确运用法律武器依法打击破坏和阻碍新区建设的违法犯罪。建议中央政法机关和河北省省直政法各部门专门研究,将雄安新区政法机关的机构机制建设作为一项创新工程,结合雄安新区的特殊功能和独特定位,依法确立与省直政法部门的衔接关系。应当综合谋划法治队伍建设问题,建好新区各级政法队伍,并研究谋划整个法治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

3.注意全面发挥法律的应有作用。法律的根本作用,是综合发挥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体现公平正义等方面积极作用,而不是片面地作为可用可不用的工具。必须认识到,不能仅仅“依法”约束公民和其他社会主体行为,更要依法约束各个公权力机构的权力,“有权不能任性”。各级各部门应切实增强宪法意识、法律意识,高度尊重法律、依法行使权力,同时特别重视和支持群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当特别注意摆正政策和法律的关系,在制定下位法和出台规范性文件、出台重大政策时,注意深入学习法治理念和充分贯彻上位法的精神与原则。应树立“问题导向”,特别注意广泛普及和准确运用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等具体法律,认真领会和坚决实施新通过的民法总则,具体做好维护社会稳定、治理突出问题、处理复杂矛盾等工作。

4.统筹做好社会治理工作。雄安新区建设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社会问题可能前所未见,但新区划确立、发展中大多数问题的萌芽、发展、演变与激化规律并非不可知、不可控。新区各部门应当正确认识群体性事件等矛盾纠纷的性质,积极做好突出社会问题的依法治理工作。应当加强应急能力培训,强化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引导社会各界运用法治方式妥善化解突出社会问题。雄安新区设立背景、过程、目的等舆论热点,多数已有官方的系统解答,应当注意将来会有很多事项引来各方面广泛关注甚至媒体炒作,应当加强正面宣传、妥善应对负面舆情,依法处置制造和恶意传播谣言行为。

(三)主要涉及地方要展示宽阔胸怀

雄安新区是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的一步“大棋”,各方面应当摒弃“一亩三分地”思想,把解决体制机制阻碍、落实协同发展理念作为检验思想作风的标准,从法治的视角维系法治的统一性、协调性和全局性。

1.京津冀三地在雄安新区的顶层设计上展示宽阔胸怀。“世界眼光、国际标准、中国特色、高点定位”要求,不仅应在总体规划、基础设施规划等经济规划上充分体现,也应当在京津冀协同发展法治保障上充分体现。雄安新区的规划,应当是出台一个由总体规划(或纲要)、若干个专项规划、各个层级的重点规划等相结合的科学体系。建议有关部门着眼于全面落实中央重大决定,切实做好这些规划的编制工作,包括,安排有关法治部门牵头制定法治保障和法治建设专项规划,以期明确法治雄安建设的总体思路、重大举措及推进时限,把可能出现的利益纠葛尽量地交诸法治方式来解决。有关的机构机制谋划、建立过程中,“三地”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沟通,全面体现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战略的精神内涵。

2.京冀两地尤其应当加强对接衔接。历年来,河北为首都安全稳定做出了巨大贡献,在经济社会发展上做出了重大牺牲,因此在经济状况、基础设施、民生保障等方面都与北京有“断崖式”的差异。建议在支持北京治理“大城市病”的同时,也好好谋划一下如何诊治河北的“营养不良症”*除了地理区位上的差异这些客观因素外,体制机制上的短板主要是有关政策的制定和适用、项目的规划和安排、资金的编制与划拨等“老病根”。两地在协作建立的协同立法、协同执法、协同司法等法治机制上,已经做出一些“治疗”努力。将来,应当使雄安新区最集中地发挥面向河北的辐射作用。,并在雄安新区进行“体试”,为深化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经验。要注意两地经济社会发展所面临的重点问题是不同的,需要着力解决的阻碍也是不一样的,两地应当本着协同发展、互利共赢原则加强对接协调,处理好产业转移“给”与“要”、机构搬迁“送”与“接”等重大关系。应当协调指导有关单位,解决好人才流动、收益共享、环保门槛等重点问题。例如迁移企业的税收,要更多地考虑雄安新区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重点项目所需资金、社会治理所需配套经费等,做到财政分权改革由行政式分权向法治式分权转型。对这些重大问题,建议形成为具体的法律规范或综合出台相应的法律文件。

3.把体现协同发展思想作为成效检验标准。雄安新区是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的集中承载地,是京津冀协同发展诸多任务的第一集中区,除了直接针对雄安新区的要求外,京津冀协同发展的理念应当成为检验工作成效的基本标准。在理解透、执行好“集中承载地”这一中心要求的同时,还应当注意处理好与“首都功能拓展区”的关系、与“河北发展增长极”的关系*参见人民日报社《内部参阅》第32期“决策参考”栏目《雄安新区规划:总体布局与法治保障》,该专题选编的另2篇文章中,首都经贸大学副校长杨开忠同志的《雄安新区规划建设须处理好五大关系》,对这一定位做出了较详细的阐述。。在具体落实服务北京疏解非首都功能、同时推进河北迅速发展重要要求上,有关单位应当克服部门主义、地方观念,有效协调“送”与“接”的思想和行动,通过规划好、建设好雄安新区,体现贯彻落实中央重大战略部署的决心、行动和成效。除了在党政系统部署工作时做出强调外,该精神还应当衍化为相关规划和法律文件的具体内容。

4.以统一法制为基础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是党的领导,法治基础是统一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推动北京部分单位迁移到雄安新区,既要靠中央的协调和京冀的对接,更要建立专门的、科学的法律规范体系和衔接的执法司法体系,精准调整各类产业、单位迁出、迁入、扎根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一系列利益关系、价值关系和法律关系。应当理顺专门适用于迁移单位的行政管理体制、迁入企事业单位的基本条件,同时谋划出台由一系列法治举措、法律规范、法治保障机制,构成全面、有力、到位的法治保障体系。规划建设过程中需要解决的大多数问题,都应当纳入依法解决的轨道,最终形成统一法制基础上,具有雄安特色的区域法治体系。

(四)各个系统和领域共同协作建立协同法治

雄安新区法治保障不仅是政法系统的任务,也不仅是一个地方的工作。有关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督促检查,同时加强实际成效评估,协同推动、科学考评两地和有关部门的工作。

1.各个系统做到法治建设工作协同。到位的法治保障是一项内涵丰富的系统工程,应当在由完善思想理念,到建立健全机构机制,由全面推开工作到取得全面实际成效等各个环节,全面体现法治思维。雄安新区的党政机构已经建立,公安机关的定位与初期编制已经明确,检法等法律实务部门也在紧锣密鼓地谋划和推进筹建,但法治建设组织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立法机构,以及法治社会建设主要依托的法治宣传职能等,也需要研究谋划。对于明确雄安新区行政区划、法律定位所亟需的“特别立法”相关问题,建议中央“总牵头”部门予以调查研究,协调有关部门拿出解决方案。建议编制、人事、财政、科技等部门充分考虑雄安新区各法治机构与中央、北京市有关机构的对接需要,在有关法治机构的筹建上,着眼于雄安新区的长远、健康发展,在职能、编制、经费、装备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使其职能、能力与任务、责任相匹配,在与京津冀有关机构的工作对接上相协调。

2.各个领域落实法治保障协同要求。到位的法治保障是服务雄安新区建设发展的重要措施,需要与新区中心工作、重点工作相衔接。建议有关地方和有关机构大大扩展协同创新的思路和领域。在党的建设、发展改革、城市规划、文化宣传、生态环保等领域的工作中,都应当有突出的协同理念,由中央、国家机关到地方党委、政府,由省(直辖市)到县(区)、乡(镇)都做到法治建设工作与其他重点工作协同推进,从而做到各个建设领域的全协同。尤其是特别注重环境保护领域的法治协同,特别注意既要把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出来,又要坚决杜绝无原则、无标准的随意迁入有较大污染力的产业,避免破坏白洋淀脆弱的生态环境。应当高度重视历史文化、红色文化的挖掘与保护,充分运用法治保障促进历史文化建设。

3.“全流程”体现服务规划建设的协同精神。设立雄安新区重大决策的真正落地,需要制定总体规划、出台系列政策、构建机构机制、落实具体举措等一系列动作。在总体谋划、整体规划等基础环节,规划编制牵头部门应当充分体现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思想,包括协调相关法治部门和法治专家主笔制定法治保障专项规划。在法律依据“供应”环节,各级立法机构应当落实科学民主立法要求,为到位的法治保障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从源头上扫除法律障碍。在政策制定环节,有关机构应当充分认识重大政策的深远影响,所有重大决策都应当经过合法合规性审查,落实公开征求意见等要求。在推进落实环节,有关部门应当处理好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群众、规划建设与法治保障的关系,建设发展部门不唱“独角戏”,不让法治系统“没戏份”。

4.在整个历史进程中全程体现协同成效。作为千年大计、国家大事,雄安新区的建设发展必然需要在一定历史阶段内全面谋划和全力推进。在这个长期历史阶段中,法治保障具有非常重要、广泛的作用。在总体谋划,应当高度重视、推出有分量的举措;在规划建设初期,要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有力的法治轨道;在今后建设、发展、提升各阶段,都应当贯彻依法推进、协同创新根本要求;在整个建设发展过程中,应当鼓励探索和深化实践,形成一系列改革创新成果,切实做好雄安新区法治保障工作,为各地国家级新区、省市级骨干型新区的建设发展提供依法推进的范例与样本。

(五)专题谋划法治建设的改革创新

近年来,党中央对法治建设的重视前所未有。在落实中央要求过程中,应当将雄安新区的法治建设作为一项重点工作,进行专题的研究和推进。

1.重视借鉴外地经验。雄安新区的法治保障工作和法治建设进程非常重要,其起步、发展也必然离不开各方面的支持。国家和河北省相关机构应当加强对雄安新区创新试点的工作指导,特别要支持雄安新区法治建设的改革创新,将其作为今后全国级新区法治建设的“改革创新试验田”*财税法专家非常关心雄安新区财税制度如何建立与运行问题。可以考虑借助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少英教授提出的“探索试行地区税种”观点,在雄安新区探索建立有特色的地区性财税体制。国家邮政局已经部署,拟将雄安新区打造成邮改创新试验区。。深圳特区和滨海新区、浦东新区的法治保障可以说是各有特色、各有千秋,但对雄安新区来讲都不宜照搬照抄。应当在宪法精神框架内、在区划法律基本原则下,对深圳、滨海、浦东等特区、新区的法治建设成果进行专题的梳理和有益的借鉴,应当特别允许在有益借鉴基础上进行适当的改革创新。在社会管理、民生保障等方面,应当参考和借鉴一些国外新区建设的社会治理机制、民生保障机制,并通过完善立法、健全机制等方式,增强雄安新区法治保障的能力。

2.加强法治建设对接协调。中央和河北省有关文件已经明确了雄安新区的实际管辖范围,提出了中长期规划的大致范围,“三县”党政机构工作体制有了明确的变化与调整,但与新区区级机构的对接还需要逐步落实。之后,对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对接等重要事项,也应当抓紧研究,尽快提出明确的制度设计,有多个方案来有逐一推进落实。在新区人大机关正式成立之前,对省人大常委会与“三县”人大常委会之间的工作关系,及其与雄安新区哪个部门对接问题,应当有个既符合宪法精神又符合立法机构机制现实的思路。对“三县”新发案件的司法管辖,有关机构和司法机关应当作为重点之一来研究,使雄安新区司法机构的组建与运转做到衔接有力。

3.支持开展法治课题研究。对雄安新区法治保障工作举措,省内外的法学专家已经提出不少意见建议,并且正在深入研究。对有关专家和法治团队的积极性,应当给予肯定。关于法治建设领域的创新引领试验,是一个全新的科研领域,需要重要理论支撑、重大政策解读和重点实验指导,建议协调有关社科研究机构正式立项,纳入全国社科研究重点目录,支持有关机构和专家从多个方面切入,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不断提出可供实验的路径和方案。对有关雄安新区法治保障的研究探索,应当给予足够的支持,比如在课题设计时作为重点,在课题申报时给予“认领”团队必要的“名分”,在研究推进上安排充足的经费,在实务衔接上提供必要的资料,在基层调研时给予必要的接待,进而催进一大批法治成果问世。

4.抓好研究成果和试点经验的转化固化。对国家级新区法学理论的研究成果、法治路径的试点建议,应当协调有关机构衔接,结合实际进行实验,对有关成果及时总结、升华,用于指导实践、反哺实践。对法学研究所获得的重大成果,应当鼓励提交中央和国家领导机关参阅,通过立法机关适时修改完善立法法、行政区划法的方式,将新区这一特定的行政区划纳入宪法、立法法及人大、审判、检察、公安等系统组织法的调整对象。

二、围绕落实中央重大决策处理好几个关系

良好的法治环境是雄安新区建设发展的必要条件,到位的法治保障必须谋在新处、抓在实处,处理好其他工作和法治工作的关系*多位专家对处理好有关关系问题发表意见。如《规划建设雄安新区须处理好五大关系》,还有在北京联合大学等部门联合举办的雄安新区建设法治保障高端论坛提出《建立雄安新区要把握十大平衡》等。http://mail.163.com/jy6/main.jsp?sid=CBRgxvroHqOIgavNzSooXXsALdWwZTTo&df=mail163_letter#module=readthread&mid=61%3A1tbiPRJWQFSIT-QCqAAAs0&fid=1&count=1&group=MAL I(2017年9月8日)。

(一)处理好重大决策与法治思维的关系

千年大计、国家大事的定位,决定了雄安新区的重大决策要依据中央决策、运用法治思维,还要鼓励改革创新、符合法定程序,更要注意把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与规划建设雄安新区的中心工作衔接好、落实好。

1.把握好重大决策、重大举措的价值取向。中央对雄安新区的功能有特别的定位、特别的要求,关于雄安新区规划建设的各项决策、举措,在其制定和出台环节就应当高度注意围绕雄安新区总体功能的政治定位、法律定位和社会定位,注意重大举措的政策依据、落地条件和长期影响。研究出台城市规划、生态保护、民生保障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应当着眼于承接北京疏解非首都功能的需要,把握好重大政策所追求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出台涉及群众重大利益的改革举措,应当充分考虑“三县”及周边区域的现实状况与改造提升的长期需要,充分考虑新区长远发展的根本目标。尤其是关于准入单位的政策门槛和建设开发的环保要求,应当充分考虑特殊生态环境的承载力,以适应环保要求为底线。各类决策举措都应有历史眼光,注重各项决策举措的切入点和推行效果。

2.把握好重大决策、重大举措的运行思路。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雄安新区一系列决策、举措的运行,必须符合宪法法律精神、注意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不因工作方式方法不当激发社会矛盾。初期,实行严格、有力的行政管控举措,坚决控制可能发生的违法占地、私搭乱建、非法经营活动非常必要,而且有关举措的力度必须大、针对性必须强,但期限不能太长,所适用的领域也应当有所限制。确需长期执行的,应当按法定程序适时转化为法治措施。必须严格执行生态环保管控举措,避免脆弱的生态遭受严重破坏。应当针对重大决策、举措的必要性、运行愿景进行广泛宣传、细致解释,取得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3.在重大决策、重大举措的实施上体现法治思维。法治思维是典型的逻辑思维,但不是僵化的思想方式。雄安新区将要出台的拆迁安置、搬迁补偿、开发保护等方面的政策,将会直接影响群众巨大利益,其制定依据、评估标准、补偿方法等都应于法有据,并在法治化轨道内运行。建设发展关键时期,应当落实全面依法治国这一“全党意志”“全国意志”“全民意志”,在重大行动、重大事项上依法用权、依法决策,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应当特别注意新媒体和负面舆情对雄安新区及首都、河北社会稳定的影响,决不能等到把问题弄复杂了、本来可控的矛盾激化了,才想到法治的重要性和法治的作用。应当高度重视对群众诉求和舆论影响的把握,决不能等党和政府的形象受损了仍不知亡羊补牢。

4.做好重大决策、重大举措的固化转化。重要的政策、决策与法律的关系非常紧密,做的好了会相互给力,形成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反之会相互抵触,影响决策机关的形象和法律政策的公信力。对重大决策和重大举措的谋划思路、运行方式、取得成效等,应当不断研讨、及时纠偏、适时总结,及时提出进行完善、健全和修改的意见建议,不断扩大取得成效的能力。对已经取得重大成效的重要决策和重大举措,可以通过上升为法律法规和高层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等方式,增强相关要求的稳定性、权威性。

(二)处理好法律定位与行政定位的关系

政治定位、法律定位、行政定位与功能定位这几个概念的内涵与意义不同,相互之间有区别也密切相关。法律定位既是一个新行政区域政治定位、行政定位的“伴生品”“法治化”,同时更是一系列机构、权能具有合法性要素的“母体”,应当以最适当同时也最权威的形式,对雄安新区做出明确、清晰的法律定位。

1.注意各种定位之间的衔接。中央决定设立雄安新区的通知,说明了雄安新区的功能定位。河北省委、省政府的有关决定和已经公布的文件,对此作了进一步明确。这些通知和决定,指出了雄安新区的政治定位,也为从各个角度确定其行政定位和法律定位提供了决策基础。关于雄安新区目前党政机构的定位与层级,目前看是河北省委、省政府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在行政定位上似属正厅级又有升格为副省级的基础,真实的行政定位还需要进一步明朗。而对于做好规划建设工作最重要、最需要明确的雄安新区的法律定位,目前还未听说有什么倾向性的官方意见或权威解读。从河北省法学会与有关院校组织的几次法治保障研讨情况看*如2017年3至5月,河北大学在雄安新区筹委会指导下举办了雄安新区建设高峰论坛和法治保障等分论坛,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有关研究中心、中国社科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和河北省高校、法律界专家在这些研讨、论坛上提出了意见建议。,这个问题已经法学专家多次提及,但并无共识,应当引起各级领导的重视,批示有关部门抓紧研究解决。应当说,政治定位、行政定位、法律定位、区划定位与功能定位都相匹配了,才是最准确、最完善的定位。

2. 重视法律定位的意义与作用。法治国家,对一个行政区域的问世做出法律上的确认,是构建一个特定区划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公权力机构的法律基础,是全新机制建立的基础要件。明确、具体的法律定位,既是新区建设法治保障的关键,更是新区各类机构行政功能、司法功能得以依法生成的基础。按照宪法规定的行政区划确立与调整规范,应当通国家立法机关颁布专门法律的形式,明确这个新行政区的法律地位(包括区划定位、行政定位等相关内容),以立法行动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大战略决策。同时,应当考虑雄安新区特殊的建设任务和特定的发展使命,充分满足现行行政区划法的定位原则,确定其最恰当的行政区位。

3.以最恰当的方式依法确定其行政定位。对雄安新区的行政层级,无论是直接定位为副省级或者先定位为设区的市一级行政区,目前看都还有一些法律问题需要解决。对此,有关的法治机构和法学专家不应袖手等待,而要按照现行法律体制进行深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在总体谋划上,可以围绕确定为副省级行政区这一目标,进行制度设计。如果说暂时还欠缺某些条件,也应当在有关机构机制的顶层设计上提出过渡性设定方案的同时,预留适时予以机制完善、职能扩展的“接口”。在各方面的条件都具备之后,建议按照相应的政治原则、法律原则和行政原则,从政治、法律、行政各层面,明确雄安新区为副省级的国家级新区。在有关授权的具体形式上,建议通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颁布专门决定的方式,明确雄安新区的法律地位,之后由行政机关依法公告雄安新区的区划范围、法律地位、隶属关系、建设思路和发展方向。

4.按副省级行政区划研究适时赋予其特定的法律职权。从目前看,可以参考深圳特区的法律定位和立法权、行政权、财税权,给予雄安新区相应的授权。其中,财税是国家存在和发展的经济基础,也是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经济基础,而不同层级行政区的财税权,又因国家财税制度的权利分配而有重大的区别。从特殊的区位功能和有关消息看,雄安新区建设发展最大的特点是不安排大中型的生产型、加工型企业,一些有纳税能力的经营性单位也多由北京迁来。针对这一特殊情况,应当从统一法律制度、统一财税制度的层面,对雄安新区的财税制度进行专门的、不同于其他新区的顶层设计,使其有足够的经济收入来保证建设、发展和管理的经费所需。有关财税权的设定可以分步推进:首先是按照前述思路,按照立法法的规定,赋予雄安新区较大的地方性法规立法权,为雄安新区税收、财政等方面的立法权、行政权、执法权扫清法律障碍;其次是由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协调有关部委,针对雄安新区的财税制度建立、财税机制创新等有关事宜,相机出台专门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之后,由中央有关部委与河北省、雄安新区有关部门协作,河北与北京等地有关部门协同,共同建立具有雄安新区特色、兼顾河北、北京两地利益的专项财税机制。

(三)处理好改革创新与法治功能的关系

雄安新区的功能定位,决定了要在行政管理、经济发展、社会事务和法治保障等领域大张旗鼓地改革创新,应当注意各领域体制的改革创新与法治保障同时谋划推进,追求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效果。

1.做到法治思维与创新思维并重。法治方式是规范各类社会主体行为的普适方式,其思想基础是法治思维。应注意法治思维注重逻辑思维,但并不反对改革创新,而是主张在规定范畴内、规范的程序下进行改革创新。在推进雄安新区建设发展进程中,应在总体工作谋划、机构机制构建、社会问题治理、规划建设实施等方面,注意法治思维与创新思维并用,注意运用法治方式维护社会秩序、推动重点工作、解决突出问题、巩固建设成果,积极探索法治思维基础上的创新活动。

2.重视改革创新的法律依据。重大改革必须做到于法有据。在雄安新区规划建设过程中,应当对“法律依据供给侧”*“法律依据供给侧”是一个新提法,主要是指可供执法、司法、普法所使用各种法律文件的研究、制定工作。进行必要的改革和创新。应当注意,除了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作法律依据外,更应注意行政规划和政府规章的科学民主立法。同时应注意,有关法治建设的改革方案、规范性文件等法律文件,也是依法治国法律依据的具体形式。推进各个领域的改革创新时,一般应当立法先行*如对新区土地利用的法律政策,应当按照政府主导、规划先行、专题立法的思路,预先制定出台制度完备、规范详细、明确具体、可操作的法律规范体系。,以相应的法律规范和法律文件提供充分的改革依据;个别具体事项可以先行先试,即由有关部门通过特别授权的方式交由雄安新区进行试验,在特定领域进行机制创新,如在雄安新区经济体制、财税体制等方面,应当充分借鉴支持上海自贸区发展的特别授权等创新举措;对经过创新实践的经验和成果,应当及时固化、转化,相机向其他领域和其他新区推广。

3.重视法治功能对改革创新的保驾护航作用。中央的决策高瞻远瞩、立意深远,既明确了雄安新区初期规划建设的根本方向,更提出了长期建设发展的基本要求。应当充分认识到,法治的目的与功能对其他工作不是阻碍、不是牵制,而是规范和保护,是提供快速、健康推进的轨道。具体的顶层设计和各领域的推进措施,应当有坚实的思想基础、有完善的机制体制,更要有到位的法治保障,充分发挥法律手段和法治方式在服务改革、促进创新上的积极作用。

4.大力支持法治实践部门各个环节的改革创新。雄安新区需要构建一整套的立法体制和执法机制、司法机制,应当彰显改革意识、创新思维,跟上改革的潮流。近两年来,河北省及其他省市一些地方法治实践部门在司法体制改革方面取得了重大的成效。应当鼓励和支持执法司法单位创新执法司法机制,及时采用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和执法办案机制创新的成果,使法治雄安建设各项工作做到全盘谋划、分项推进、综合督导、科学考评,全面提升法治保障的水平和成效。

(四)处理好初期顺利开局与建构长期法治秩序的关系

为雄安新区建设发展提供到位法治保障,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重要的历史意义。这一思想和要求,在开局时要讲,在推进落实过程中更要经常强调。

1.为制定总体规划提供及时的法律服务。雄安新区总体规划的基础性工作已经展开,各级各部门应当为特定功能的实现提供到位的社会环境。京冀两地已经就协同编制规划、共同申报重大项目等达成意向,法治机构和法学专家应当给予支持与跟进。开局阶段,严格的行政管控非常重要,其主要任务是在重大决定宣布之前与宣布初期控制住局面,不出现经济局势、社会局势的混乱,为系列重大规划的制定出台提供良好社会环境。从重大战略总体规划落地需要看,则要通过法律、行政的等多种手段,努力建构适宜建设发展的法治秩序,同时通过稳定的法治秩序,支撑总体规划付诸实施的社会环境,保障长期建设发展所需要的工作基础。在新区规划建设的过程中,有关法律服务机构应当提供及时到位的法治咨询、法律论证、法学研讨,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意见。

2.为达到最高目标提供顺畅的法治轨道。由北京疏解出来的大企业、大单位迁入雄安新区,将会给雄安新区带来经济的飞速发展,同时带来法律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广泛运用。河北省有关部门和雄安新区各个机构应当充分利用这个契机,大大提升雄安新区的法治能力和法治水平。关于京冀“两地”转移(承接)事项的洽谈协商、依法推进,关于新区秩序的依法维护,关于行政事务的依法管理、矛盾纠纷的依法处置等环节的相关工作,都应当纳入法治化轨道,都应当在稳定有序的法治环境中推进。应当注意,重大项目一定要坚决落实“先谋后动”指示,把规划、对接的重点放在产业、行业标准的制定上,初期推介、招商的重点应当放在产业、行业上而不是具体的项目上,避免对同一产业、行业内的不同单位厚此薄彼。

3.为全区的平稳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秩序。中央已经提出雄安新区规划的大体范畴,因此有关雄安新区的法治保障不应局限于“三县”既有区域。雄安新区及“三县”应当积极落实中央和省委要求,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新十六字方针”,通过法治方式为经济发展、为社会治理夯实基础,通过法治方式建构社会各界认同的法治秩序。“三县”周边有关地方应增强大局意识、法治意识,积极参与雄安新区规划建设,积极支持雄安新区法治建设工作,并协同开展多种形式法治创建活动。京冀两地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雄安新区建构良好的法治环境,支持其法治保障重要举措。

4.切实做好维护国家安全工作。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必然招致国内外各方面的关注,一些重大举措的研究、出台和实施肯定会引起境内外一些机构的关注,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炒作、猜疑或其他相应活动。有关部门应当提高警觉,高度重视规划研究、决策酝酿、推进落实及对外会商谈判过程中的国家安全工作,维护好新区的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安全和网络安全,防止重大失泄密问题的发生。要密切注意境内外势力的动向,防止发生渗透破坏活动。应当适时组建雄安新区国家安全机关,全面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

三、针对法治保障重点要素补上“法治短板”

雄安新区的建设发展是一项重大历史工程。到位的法治保障不是一句口号,而是应当与新区的规划、推进同步,并且做到全面谋划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着力打造具有雄安特点的新区法治模式。

(一)制定出台到位的法律规范体系

科学配套的法律规范体系是到位法治保障的基础。雄安新区的功能定位已经明确宣布,针对雄安新区的立法应当提上有关部门重要日程。

1.抓紧出台关于雄安新区法律定位的基础性法律文件。雄安新区的法律定位应当按照宪法和行政区划法的规定来解决。法学专家在研讨雄安新区的法治保障时有一个共识,就是应当通过法律形式明确雄安新区的法律定位*本文作者先后参加了河北省法学会、雄安新区筹委会和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等院校“雄安新区法治保障”系列研讨会,多名专家提出这一问题。从网络新闻可知,中国社科院等首都院校的专家也非常关注雄安新区的行政区划、行政级别、法律定位等。。考虑到立法工作的严肃性、程序性,建议从立法学视角切入,对确立雄安新区法律地位的立法形式进行重点研究,依据中央通知精神,尽快拿出一个明确其法律定位的法律文件的基本思路和推进方案。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按照宪法有关调整行政区划的要求,适时出台《关于设立雄安新区的决定》,以此明确雄安新区的法律定位,依法宣告其行政层级和地方性法规、新区管委会(政府)出台政策的法律效力,就今后制定完善雄安新区法律规范体系打下法律基础。无论是副省级还是设区的市一级,都是河北省的一个行政辖区,建议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及时总结其他全国性新区管理条例的制定与运行经验,同时注意突出雄安新区的特殊法律定位、特殊功能定位和特殊法律需求,制定《雄安新区管理条例(试行)》等基础性法规,对新区规划建设、法治保障等重大问题提出法律意见。

2.适时填补新区立法主体空白。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省级、设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主体,应当按照宪法、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行政区划政策等,解决雄安新区立法机关的设立问题。正式建立新区立法机关之前,在一段时期内会存在新区一级立法机构、立法机制的空位。对此,建议组织各学科的专家学者予以重点研究,按照宪法、立法法的规定,适时地提出建立雄安新区立法机构的意见建议。在此之前,可以由上级立法机构(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承担相应的立法职能,针对具体问题研究出台相应的法律文件;建设发展时期,应适时组建雄安新区人大机关及其法制工作委员会等立法工作机构,围绕建设发展需要制定出台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建立配强立法队伍,建议从有关机构建立之时就注意,既提拔党政系统干部也重用法治实践部门骨干,更注意引进法治研究机构的精英,同时招收一批学业有专攻的法律硕士和法学博士,广纳贤才。未来,应建立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为基础,新区立法为主、省级立法为辅的地方性法规立法新模式。

3.采取多种方式丰富雄安新区的法律规范体系。法治保障与改革创新的关系,首先体现为新区立法与新区政策的关系,应当高度重视雄安新区立法工作,使之与政策的出台形成互为犄角之势。以原保定市所辖“三县”为基础组建的雄安新区,除了国家和河北省层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继续作为法律依据外,保定市的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将在雄安新区辖区失去其作为法律、政策依据的法理基础。应当及时开展立法“定轨”工作,及时填补新区层面的地方性法规空白,并使之尽快形成科学、实用的法律规范体系。在相关规范出台的方式上,应当努力做到立法先行、立法跟进、立法固化等具体方式相结合,全方位跟进立法保障;在相关规范出台的形式上,应当广泛运用颁布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出台规范性文件等多种形式相结合,具体形式则根据新区建设发展实际需要,按照立法规律和立法程序而选定。应当从广义上理解法的概念,把有关规划、方案和规范性文件作为广义立法的载体,通过多种形式的制度建设,实现立法任务的逐步深化、立法机制的加快完善。应当重视和推行专家立法模式,鼓励新区立法机构授权专门的法治研究机构、法治专家团队提出立法建议、提出一些法律文件的专家建议稿,加快新区立法进度。

4.跟进完善雄安新区的立法内容。在落实前面几项工作基础上,国家、河北省及雄安新区的立法机关,可以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为法律依据和立法基础,按照立法法规定的起草、审议和通过(批准)等法定程序,制定出台一系列的法律文件,形成雄安新区科学的法律体系。建议以法律文件的形式,明确雄安新区的立法权限、立法边界,明确新区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路径、立法程序。建议有关立法机关增强政治敏感性,主动作为、积极作为,在雄安新区的规划建设、北京的非首都功能疏解转移、白洋淀的生态环境保护、新区公权力的机构机制等方面,通过及时有力的立法工作,完善各机构行使职权的法律渊源,打好雄安新区建设发展法治保障的基础。对新区建设需要的巨额资金,除了有关领导和部门的支持与协调外,还应当包括运用制定出台多个行政规章的方式,明确涉及雄安新区铁路、高速公路、港航通道、水电气大通道所需资金的来源及其他法治保障措施等;对俗人区建设所需要解决的人才身份、人员待遇等实际问题,除了在政策上不断创新外,还应当运用法治方式来解决。对新区党建所需要的党内法规制定机制,也应当抓紧谋划,通过科学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推动整个法治体系的完善。

(二)强化法律实施

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求在法律制定、法律实施、法治监督、法治保障等方面做到相互衔接,法律实施是关键环节。有关部门应当将法律实施作为到位法治保障的中心任务,不断强化法律实施工作,不断提升法律实施效果。

1.明确法律实施的主要任务。法律实施体系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关键部分,其运行范畴包括执法、司法等公权力职能的确定与实施,也包括法治宣传、学法用法等辅助功能的确定与落实。雄安新区法律实施的目的与任务可以概括为,在坚持统一法律制度、统一司法制度基础上,推进落实有关雄安新区建设发展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根据雄安新区的特殊地理位置、独特地理要素,当前最主要的任务主要是推进规划、生态、交通、基础设施、法治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为基础设施的规划落地、为重点任务的突破和展开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将来,应当将迁移机构的协议纠纷、履行纠纷等作为社会治理的主体内容。

2.强调法律实施的针对性。有关雄安新区法律实施实施的针对性应当非常明确,即通过法律实施保障新区设立目的顺利实现和新区有序建设。具体讲就是,通过出台具有针对性、创新性的法治举措,为北京疏解非首都功能中心任务“扫障碍”;通过大力推进与中心任务直接相关法律政策的落地,为新区基础设施、重点项目的建设“加速度”;通过制定、完善和落实民生保障法律政策,为人民群众“圆梦”;通过一系列的法治保障举措,为新区发展“绘蓝图”。

3.抓好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法律实施。到位的法治保障,既要落实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要求,抓好各项法律法规的实施,还应当结合中心工作突出重点。这里强调的突出重点,在不同的时段、不同的领域和不同的系统应当有所区别。如在规划、建设、拆迁、补偿、安置各环节,应当重点推进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实施;在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各环节,应当既体现法治思维又增强具体职能的贯彻落实,全面增强法律实施的效果。应当监督行政部门落实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等清单制度,更要加强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全面落实行政执法的公示、记录和法制审核“三项制度”,模范落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监察法律法规,努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同时努力建立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4.注意总结法律实施的经验。制定出台和推进实施正确的行政命令,是体现依法行政要求、建设法治政府的具体体现,可以管控市场、稳定形势、安定民心,可以营造良好的环境,可以说是中国特色法律实施的一种特殊形式。在雄安新区建设发展过程中,有关命令和举措所体现的精神、原则和要求,应当及时总结提炼,及时转化为法律法规。应当通过实施内容、方式和程序均符合立法法规定的法律规范的落地,增强新区重大决策的法律权威。作为寄托全国人民深切期望的创新型国家级新区,雄安新区法治保障应当有创新思维、创新举措,包括及时总结法律政策实施的经验等,为提升国家级新区的法治水平“添动力”。要特别注意,管委会的法律地位与政府的法律地位是有重大区别的,在条件成熟的时候,雄安新区管委会应当转换设立为新区政府,使其依法享有一定范畴的政府规章制定权。有关立法机构和法学专家应当拓宽研究视野,对“管委会”这一特定机构的法律定位、职能属性、行为定性及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救济等进行专题研究,做出符合推进落实法治政府建设重点要求的权威解读。

(三)保持法治工作的连续性同时体现创新性

新形势下的法治保障,不仅仅包括传统思维中的执法司法工作,还包括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其他方面,应当加强衔接同时努力创新。

1.做好法治建设工作新旧机制间的衔接。法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可以说做好雄安新区的法治建设是到位法治保障的代名词。雄安新区党工委应当积极与省里的有关部门对接工作,衔接落实法治河北建设有关要求。对保定市及雄安新区内“三县”原有的法治建设工作、法治创建活动和法治宣传举措,应当研究梳理、及时衔接。其中,对哪个机构承担法治雄安的研究谋划、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估,应当作为一个重点研究,并由编制部门做出明确批复。河北省党委法治办系统和法治宣传办系统共同部署、多个系统推进的“法治市”“法治县”创建活动,更需要在雄安新区规划建设中得到无缝承接和深化,保证上级决策部署不断档。

2.结合建设发展进程谋划全新的法治建设思路。特殊的形势和任务,以及未来的发展和需要,要求有关方面对法治雄安的路径、机制进行专门的、深入的谋划。目前,雄安新区法治建设工作中,有的已经有了机构基础,有的还是空白。建议对以什么形式推进法治雄安建设工作,谋划一个全新的机制和模式。在推进雄安新区法治建设各专项工作时,应当考虑各领域工作的对接,建好主体团队。应当研究实行高效的法治实践机制,推行“小机构大服务”的工作思路,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法治雄安建设。

3.将思想重视落实到机构机制建设工作。到位的法治保障,解决思想上的认识问题是第一步,真正的落实则需要一整套科学的规划、完善的机制,之后需要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出台一系列的举措。除本文“52条建议”外,有关机制建设的思考与建议,嗣后拟另文阐述。

4.将法治建设纳入党政领导考评体系。河北省对法治建设的考核是非常重视的,并且已经形成规范化较强的考评机制。2017年1月,河北省委法治办在全国率先出台了《河北省设区市法治建设指标体系(试行)》,在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评机制上走在了全国前面,形成了法治建设综合考评的理论创新、机制创新和工作创新。雄安新区党政领导应当按照省委考核领导小组部署,衔接落实对党政班子和省管干部的年度综合考核。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雄安新区规划建设进展情况,创新法治建设工作、法治创建活动和法治宣传活动的载体与形式,将雄安新区及“三县”法治、综治工作开展情况与成效纳入全省法治建设、平安建设和党的建设等考核内容,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和有关部门绩效考评体系,充分发挥考核的“指挥棒”作用。

总之,雄安新区法治保障涉及很多复杂的法律问题和重大的机制空白问题,各有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摆上日程,组织进行深入的、系统的研究,分别确立雄安新区规划建设法治保障的近期目标、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并且在实践中不断地探索和创新,努力为中央决策的落地与顺利推进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努力把雄安新区建设成为法治文明的示范区。

Abstract: To implement the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of Xiongan New Area, the national event, we should adopt a great strategy of overall ruling by law and Beijing-Tianjin-Hebei coordinating development, based on the central decisions which can figure out the concept of awareness of law issue. At the very beginning phase, we should attach great importance to legal guarantee system in the top design of the comprehensive, block and specialized planning, so that it can synthetically play a positive role in all the aspects of various works, and in return, legal guarantee system could be promoted in a macro perspective, law reformation be strengthened and coordinating rule by law be further established. Based upon the great decisions of the central Party, we should tackle well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great decision-making and rule of law thinking, between law positioning and administrative positioning, between reform and law function, between stability maintenance and law methods, and between the initial smooth start and long-term rule order. We should focus on the key elements of the rule of law to fill in the short board, including formulating new rules of Xiongan New Area law positioning in accordance with law, timey filling the gaps in the new legislative body, enriching the new security system in various ways, highlight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law in key areas, understanding and applying the law to solve all kinds of prominent social problems and maintaining the continuity of the rule of law while reflecting the renovation. It is highly recommended that relevant departments pay high attention to the work of the rule of law, organize in-depth and systematic research, and continue to explore and innovate in practice , so as to create a favorable legal environment for the central Party to make major decisions and arrangements.

Keywords: Xiongan New Area; legal guarantee; legal positioning; rule of law short board

(责任编辑:王惠芳)

A study of the legal protection strategy for the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of Xiong’an New District

ZHOU Baogang

(Hebei Politics and Law Committee, Coordinating Office of Legal Construction, Shijiazhuang 050052, China)

D90

A

1006-4303(2017)03-0241-12

2017-09-09

周保刚(1968— ),男,河北正定人,河北省委政法委处长、省委法治河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主要研究群体性事件预防处置、执法监督、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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