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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对外签订合同财税风险辨析及对策

2017-01-10秦长顺

财会学习 2016年24期
关键词:进项税额专用发票营业税

秦长顺

摘要: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全面实施后,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着更为复杂的税收政策和更大的财税风险。本文从合同管理的角度,对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的财税风险进行辨析,并提出应对措施。关键词:建筑企业;营改增;财税风险;对策根据财税〔2016〕34号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开“营改增”试点,建筑业因其自身业务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成为此次“营改增”的重点和难点。增值税制度下,价税分离、抵扣纳税、虚开发票刑事风险等为建筑施工企业经营带来了诸多的挑战和不确定性。合同作为企业经营中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载体,“营改增”以后,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管理将显得尤为重要,一份高质量的合同,将使得建筑施工企业在业务开展中处于有利地位。一、“营改增”后建筑企业面临的财税风险增值税和营业税在计税依据、税率档次、税款计算方法和征纳管理要求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使用更多的计税方式、更复杂的税款计算方法和更多的税率档次。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多种因素会影响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和成本。分析起来,建筑施工企业在对外签订合同中主要存在以下风险。(一)及时足额取得进项税额风险增值税作为价外流转税,采用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营改增”后,进项税额的高低直接影响企业的最终税负。在增值税抵扣链条上,业主、建筑施工总包方、分包方、材料供应商间对税额的争夺和控制十分激烈。如果拿不到足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建筑施工企业将面临着比原先高得多的税负。一是建筑施工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工成本占施工成本比重高,此部分成本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二是建筑施工所使用的材料多而杂,上游供应商多为小规模纳税人甚至是个人,难以提供合规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是税务机关代开,税率也只有3%。三是“营改增”后很多业主为了多取得进项税额,为了自身利益而采用“甲供材”方式进行工程承包,导致建筑施工企业能得到的进项税额更少。(二)发票合规性风险增值税发票的管理更为严格,风险更大。一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计入刑事处罚,我国《刑法》第205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四种情况,即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二是增值税发票需要满足“三流合一”的管理要求,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目前,建筑行业分包队伍规模普遍偏小、管理水平低、对增值税政策不熟悉,并且存在转包和挂靠现象。建筑施工企业如果不能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导致被要求转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罚款、甚至面临刑事处罚的风险。(三)结算和支付风险在营业税政策下,建筑施工企业的关注点集中在工程单价(总额)和结算方式,在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同时缴纳营业税。有些工程项目甚至约定由业主或总包方代扣代缴营业税,建筑施工企业可以不具体办理营业税纳税事项,普遍缺乏结算、支付和税务综合管理的意识和能力。“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结算和支付风险大大增加。一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不完全等同于结算办理、发票开具时间,某些情况下可能相差较大。如果建筑施工企业按照营业税政策下的管理思路,只是在办理结算后开具发票时才申报缴纳增值税,极可能面临未及时进行纳税申报的处罚。二是在实务操作中,建筑施工企业往往是办理结算后,根据结算金额向业主开具发票。业主在扣除一定比例的质保金后,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工程款的支付期限一般较长。建筑施工企业在纳税义务发生的次月15日前需按申报纳税,导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前置于收款时间,增加资金压力,加大资金支付风险。三是增值税实行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如果建筑施工企业在向业主开具发票后,不能及时与分包方办理结算、支付工程款,从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导致建筑施工企业需支付大额的增值税税款,增加资金压力和风险。二、“营改增”后建筑施工合同财税风险防控措施“营改增”后建筑行业税收筹划的空间更大、也更为复杂。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的规范,也是建筑施工企业纳税筹划方案的重要体现,更应该是防范财税风险的重要手段。建筑施工企业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可采取以下措施防范财税风险。(一)选择适当合同主体《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明确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虑能否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据、增值税税率,测算分析不同的合同相对人报价的经济合理性,选择不同的计税方式,编制税收筹划方案,以降低税负、节约成本。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根据税收筹划方案,选择不同的计税方式,进而确定选择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签订合同。(二)审查对方的纳税主体资格与具有适当纳税资格的主体发生业务关系是防范涉税风险关键第一步。对于适用一般计税方式的建筑施工合同,合同相对方能否提供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税负和成本具有重大影响。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合同时,一是应当重点关注合同相对方的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否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要关注合同约定的业务事项是否超出合同相对方的经营范围。三是要关注合同相对方的纳税记录是否良好、是否存在偷漏税等违法情况。(三)明确不同税率的业务内容分别核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建筑施工企业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存在提供多种税率服务或在同一个合同中包含多种税率的项目情况时,应当在合同中描述具体的业务内容、结算方式以及合同单价或金额等,切实规避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从高适用税率的风险。(四)明确价格、税额及价外费用一是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价格和税金是分离的。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价款(包括奖励费、违约金等价外费用)是否包含增值税,明确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避免在交易过程中引发纠纷或造成损失。二是对合同约定的定金、订金、诚意金等费用进行明确界定,避免因界定不清,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价外费用而缴纳增值税,增加不必要的税收成本。(五)明确结算办理和发票开具建筑施工企业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对于结算办理和发票开具条款,应当注意以下方面:一是应当结合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认定条件,合理确定结算办理的方式和时限,以及时办理结算、开具发票、确认收入和应收账款;同时要明确结算办理不及时的违约责任。二是应当明确约定结算办理后,才开具发票,防范虚开发票的风险;同时将合同相对人的纳税人主体资格、纳税人识别号、开户银行等开票信息和增值税发票的种类和开具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写入合同条款,尽可能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发票开具时间保持一致。三是分包合同中的结算办理和发票开具条款,应当与总包合同相衔接对应,保证及时取得合规进项税发票;同时应明确开票方合法开具发票的义务及违约赔偿责任,将分包方开具合规发票的义务与收款权利相联系。(六)明确付款方式和时限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税率为11%,远高于3%的营业税税率。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后,企业需在次月15日前申报纳税。建筑施工企业一是要明确约定付款方式(银行转账或票据等)以及付款期限和违约责任,争取在缴纳税款前多收回资金。二是在合同中约定税款不纳入质保金的扣留范围或确定合理的质保金扣留比例,降低提前纳税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现金流影响,减轻资金压力。三是分包合同中应当使用与总包合同一致的付款方式,约定总包方得到支付的“延后”付款期限,防止工程款垫资,转移资金支付压力和风险。三、结束语“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拥有了更为广阔的税收筹划空间,同时也面临着更大的税收风险和挑战。合同主体的选择和条款的设定是防范后续财税风险,保证项目顺利进行的重要举措和手段。建筑施工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合同管理,在结算办理、发票开具和款项支付等合同条款的设计中必须做出严密细致地考虑。参考文献:[1]冯仁忠.建筑施工企业在“营改增”后的税收风险与对策[J].当代经济,2016,07:86-87.[2]任海宁.营改增后企业涉税风险及应对措施[J].市场研究,2016,07:48-49.[3]李娜.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的税务管理[J].财务与会计,2016,10:43-44.(作者单位:中国葛洲坝集团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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